王琳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71)
论犯罪大学生重生机制的完善
王琳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71)
逐年呈上升趋势的大学生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已经接受过刑罚处罚的大学生,他们需要重新面对社会,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保障体系,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这是防止他们再次走入歧途的重要途径之一。
犯罪;暂缓起诉;前科消灭制度
刑罚是解决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大学生犯罪的特殊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大学生犯罪重生保护制度亟待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倡导以人为本精神的指引下,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立足于司法实践,将节约诉讼成本与非监禁处罚优势结合,遵循刑事法制本质要求,构建应对大学生犯罪的有效法律途径。
暂缓起诉,又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可改造性作出的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特定考验期限内有悔改表现不再提起公诉,没有悔改表现撤销不起诉决定,维持起诉决定。
1.暂缓起诉制度能够帮助涉嫌犯罪大学生悔过自新
其一,暂缓起诉制度,在不损害刑罚公平、公正性前提下将犯罪情节轻微的大学生尽快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尽可能减少刑事诉讼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让他们在非监禁环境中接收教育,将其尽可能早地纳入到社会矫治的轨道中来,给予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机会,充分符合刑罚的目的。一方面,大学生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绝大多数犯罪情节轻微的大学生反社会人格没有真正形成,倘若不加区别,盲目地千篇一律地投监入狱,很可能为相当一部分恶性不深者无形之中提供了锻造冷酷狭隘个性的机会。另一方面,犯罪大学生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格不断被否定,反社会性会不断加强、固定,真正的反社会人格日益强化,加上放任自流、自暴自弃的心理态度,会真正走向犯罪道路而无法自拔。其二,鉴于我国当前刑罚执行的物质条件所限,接受刑罚的大学生大多与其他犯罪者同监执行,会直接导致罪犯间“相互交叉感染”,该因素会无形之中进一步强化他们的犯罪人格,为日后出狱重新踏上犯罪之路设置了隐患。
2.有助于涉嫌犯罪大学生重新、顺利回归社会
结合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段正是生理上已经成熟,但心理上还未成熟的特殊时期,必须对他们进行特殊的处理,以便他们日后尽早开始新的生活。绝大多数进入监狱服刑的大学生,所在高校会对其进行开除或劝退处理,这是一种极其草率而且推卸责任的做法。这个学生从此之后基本上失去了在大学继续学习的机会,之前曾经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当重新回归社会的时候拼搏的勇气很可能消于无形。国家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培养大学生,目的是让他们充分实现自我价值,回报国家、社会,最后却很可能得到仇视社会的自暴自弃者,损失无疑是难以估量的。所以,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大学生适时结束刑事程序,不但能够避免从精神和经济上给本人和家庭带来负担,而且有利于树立犯罪大学生的责任感,恢复和加强他们的自信心,使其泯灭或受损的自尊心得以重塑,强化他们内在的心理控制力量,重新构筑其抵御犯罪诱惑的心理防线。
3.暂缓起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作为一种社会资源, 具有一定的成本,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最后的执行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通过对将情节轻微的犯罪大学生进行分流,减少司法机关在情节轻微犯罪案件的资源支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暂缓起诉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流,使一定数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而不用进入审判程序,不仅节省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保障了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4.针对暂缓起诉制度必须严格限定条件
第一,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情节轻微案件,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贩毒等暴力性犯罪行为的犯罪案件、累犯,一律不得适用。作此限定,不仅符合目前我国对轻罪案件实行轻缓化处理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同时也较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第二,案件限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应充分考虑犯罪者性格、年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犯罪手段及犯罪后的表现等相关因素。
前科是指曾经被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至于被宣告人是否处刑,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在我国,“前科的法定影响,就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前科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犯罪的大学生接受刑罚改造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时候,绝大多数是怀有美好的愿望和决心重新面对新生活,但是前科会给他们日后重新走向社会、继续生存和发展带来诸多困难,甚至会成为其一生的阴影。在职业的选择上他们很有可能会因其犯罪前科的影响而错失掉很多机会,而每一次机会的丧失,他们的心理都会接受一次打击,使得他们面对自己期待的新生活越来越遥远。他们背负着沉重心理压力,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孤立与冷淡,面对求职的挫折与艰辛,很有可能重新误入歧途。因此针对已经接收过刑罚处罚的大学生建立并且适用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前科消灭考验期内实行大学生前科限制公开制度,即针对处于考验期内的犯罪大学生,前科未被消除的状况,只记录于司法机关的相关档案内,不纳入个人档案记录,以便于消除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和日后导致其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相关司法部门要建立、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尽可能为缩小前科对大学生日后产生的不利影响创造有利条件:例如建立统一的犯罪大学生档案库,对与大学生犯罪相关的记录专门管理,规定合理的存档期限和符合撤销存档的条件,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于符合撤档条件的,必须予以记录和给予必要的监督措施,不公开进行。同时,建立一系列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大学生犯罪记录档案。
对于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即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情节轻微案件;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贩毒等暴力性犯罪行为的犯罪案件、累犯,一律不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以确保刑罚的威慑功能和对社会的安全保障功能。
1.在他们服刑期间提供学习环境,满足适当的娱乐需求
刑罚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但刑罚的终极目标还是重塑犯罪者人格,使其告别过去重新回归社会。而培养犯罪者适应社会的能力与健全的人格是他们重返社会、重新开始新生活的首要前提。接受刑罚处罚的大学生在监狱中进行改造,他们会深深体会到大学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大学生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作为监狱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提供相关条件以满足他们的求知需求,使其不致荒废学业,也为他们服刑期满后重新生活积累谋生手段。对知识的继续学习会提高犯罪大学生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从而深入理解犯罪行为所致损害,切实体会刑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使其诚心接收劳动改造,积极悔过。作为监狱方面,应加大与教育相关的投入,为犯罪大学生的学习积极创造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可结合犯罪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与服刑期间改造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改造积极、行为良好的人员,可适当减少劳动改造时间,相应延长学习时间,最大限度地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与保障。同时,作为监狱管理者,应增加体育、文娱、文化活动以降低犯罪大学生对劳动改造的抵触情绪,帮助其顺利接受教育改造。另外,在与外界接触方面,对犯罪大学生可参考针对适用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会见、通讯等方面制定较成人罪犯相对宽松的政策,即凡有利于对犯罪大学生改造的亲属、教师、朋友可以准许会见,针对个人改造的不同情况放宽离监探亲条件,以充分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2.慎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相关权利。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是刚刚开始行使基本政治权利的时期,在审判中如果不加区分任意对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他们丧失了行使系列相关权利的机会,不利于他们权利意识的形成,导致其对法治、民主信仰的缺失。而在杂志、报刊等上发表言论是表达大学生所学、看法和见解的重要途径,也是他们日后求职就业、继续求学深造的有效手段之一,犯罪大学生可以将其亲身经历和感受,以文章的形式公开发表,既可以给同龄人敲响警钟,避免他们重蹈其犯罪覆辙,还可为一些曾经犯错误的大学生提供成功改造的可鉴经验。因此,作为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应当慎重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设立专业的辅导帮助机构
犯罪的大学生必须要完成从监狱生活向正常社会生活的过渡阶段,这是保证他们开始正常生活重要前提。而在狱中接受改造过程中形成健全人格与健康心理是其中的重要方面。监狱方面应当加大投入,聘请专业人员成立专业心理辅导机构,对犯罪大学生进行定期的、有针对性的人格、心理矫正,提高他们今后应对困难与挫折的承受能力,为他们重返社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当今社会就业形势日趋激烈,犯罪的大学生接受完劳动改造后,重新就业难度可想而知,而他们又不同于一般的刑满释放的人员,文化素质、可塑性相对较高。针对这种困境,监狱方面应提前对即将刑满释放的大学生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帮助辅导机构,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对其日后就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相关行政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同社会上的用人单位联系,结合一些岗位对新释大学生优先考虑。如果条件允许,相关的部门可联合多家用人单位为新释大学生举办专场招聘会,积极帮助犯罪大学生重返社会,使刑罚的矫正作用得以延续,最终得到实现。
4.对犯罪大学生实行分管分压
收监执行劳动改造的罪犯鱼龙混杂,如与接受劳动改造的大学生同监执行,大学生的易变性、可塑性与好奇性极有可能使其在监狱这个复杂的环境中“交叉感染”。因此,作为监狱方面应当将接受改造的犯罪大学生同其他成年犯罪者区别对待,实行分管分押,为犯罪大学生顺利接受教育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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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erfection of Regeneration Mechanism for the College Students with Crime
WANG Lin
(Hebei Radio & TV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71, China)
The yearly increasing crime rate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has constantly caught the public attention. Those students who have received the penalty need to face the society with a new look. So the legislature must establish safeguard system from the legal system and help them return to the society. Thi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prevent them from reentering the astray.
crime; deferred prosecution;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2011-06-20
河北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课题《网络环境对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影响及法律规制》(S2010105)
王琳(1978-),女,河北邯郸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DF792.6
A
1008-469X(2011)05-00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