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加友
(重庆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重庆 400047)
论残疾人的价值实现:基于制度伦理视角的考察
闫加友
(重庆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重庆 400047)
作为人的存在,残疾人需要实现自身的价值。残疾人的价值实现与制度伦理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关联。以制度伦理的视角来看,残疾人的价值不仅要求个人价值实现,而且要求社会价值的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既是残疾人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交互作用的结果,也是残疾人价值实现的最终归属。要达成这一点,就需要以公平和正义为特征的合目的的制度安排为保障。
残疾人;价值实现;制度伦理;公平正义
残疾人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有残疾的人。作为人,便具有人的价值。当今的时代精神已经超越了“残废主义”(handicapism)[1],通过争取残疾人的权利,摆脱诸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福利工厂等隔离机构与基于怜悯的同情和关爱等慈善观念对于残疾人的社会控制、歧视、排斥和压迫[2],将残疾人作为人类社会的平等成员。于是残疾人不再是社会的附属,而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的社会成员,他们拥有自我实现的潜能和通过自己创造性工作服务社会的力量。合理的社会制度应该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和促进他们“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3](927)
在通常的意义上,本着慈善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认识,残疾人一般被看成是弱势群体,由于其在身体或者心理层面面临着种种的具体挑战,于是被同情、照顾和支持成为主流取向,而作为人的权利、责任与创造则被遮蔽。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6)毫无疑问,残疾人同样也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人而存在的残疾人有三种基本存在方式:生物人的存在、社会人的个体存在、社会人的群体存在。他们总是在享受社会所给予的支持和照顾的同时,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工作为社会和他人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实现着自身的价值。“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每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5](194-196)残疾人的价值既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又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也是责任与权利的统一。讲人的价值在于贡献和责任,在于对社会、他人所应尽的义务,就是强调人是一种手段;讲人的价值在于尊重和满足,在于享有应有的权利,就是强调人是一种目的。[6](39)残疾人不仅具有某种缺陷和障碍,而且具有潜能与优势。他们不仅是消费者,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者;不仅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社会成果,而且创造着社会财富。因此,1981年被确定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7/52号决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都强调残疾人有权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机会,并且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第48/96号决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平等参与社会权利的实现与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构成了残疾人价值两个基本维度。
为此,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争取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条清晰的发展轨迹:20世纪40-50年代,主要争取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以此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60年代在对有关政策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注重推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70年代在强调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致力于实现其特殊需要的权利。80年代通过行动纲领明确各国在残疾人问题上应该履行的责任及其实现状况。90年代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充分参与社会。[7](71)在这发展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残疾人通过创造性工作服务社会的潜能,促进平等参与社会权利的实现,并因此赢得充分的尊重,是残疾人价值实现的核心。这受制于社会政策、制度环境,一个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自由、民主的政策与制度环境是残疾人价值实现,获得自由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残疾人的创造性和责任履行的前提是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就残疾人权利的落实与实现而言,须经由制度化的表达和确认,即由应然性权利主张向实证性权利的转化。因此,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来看,要把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必须依靠社会的制度来保障其实现,否则,残疾人权利就只能停留在人们的观念与想象之中而失去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8](54)。人类社会的制度设计及其运行都体现着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即任何制度都有它自己含有的伦理意蕴的原则。“制度与伦理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建立是以一定的道德为前题的,道德为制度提供伦理支持”,制度必须接受道德的评价,合乎正义等价值准则,并按这些准则选择安排制度、建构制度伦理。[9]合理的制度安排所形成的良好的利益格局,既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利益冲突或减弱人们利益摩擦的尖锐性,又能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尽可能公平地分配给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相反,一旦制度有背社会公正原则,利益的受体偏向社会上的少数人,导致权利和义务的非对应关系,就会积聚消解力,对社会的稳定构成极大的威胁和破坏。
因此,制度伦理(system ethic)便成为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的应有之义。制度伦理是指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10](13)从中可以看到,制度伦理内蕴着深刻的制度合乎伦理性、合乎道德性特征,人权构成了制度伦理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能够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权利实现,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这样的制度才是合乎伦理的。[11](39-41)就残疾人的价值而言,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构成了残疾人权利的价值主体。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制度必然是合符伦理的,至少应当在制度安排层面上、在政策制定层面上进行合理设计,以防止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的歧视现象,确保每个残疾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让每个残疾人获得更好的全面发展机会,使之能够全面而平等地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在现实和未来的生活中有效提升生活质量。
残疾人价值实现本身有着伦理内涵要求,这是制度伦理得以存在的基础;同时合乎伦理性特征的残疾人制度一定要求充分保证合乎道德性的残疾人价值的实现。从制度伦理的视野来看,残疾人价值实现的最终体现在残疾人本身对于社会生活的平等参与的实现程度。
(一)个人与社会:残疾人的价值表现
价值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表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所规定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或意义,即为人的价值。人的价值可分为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人的社会价值是人对社会的积极的、肯定性的作用和奉献,是人在社会中体现的对于社会的意义,即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或者说,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人的创造活动对于社会需要的满足。”[12](136)人的个人价值就是个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是互为前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通过主观、客观条件来实现。主观条件是指个人的机体素质和所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个人的意志、品质等。客观条件总是在一定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下实现的。客观条件要求社会要制定利于人自我实现的社会政策,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文化环境等条件。主客观条件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作用下,才能不断促进人的自我实现。
回归到残疾人的价值实现层面上,在通常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我国传统人道文化背景中,人们看到的更多是残疾人的个人价值,即社会对于残疾人自身需要的满足上。而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即残疾人通过自身的活动服务于社会、贡献于社会的价值方面却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经济的、政治的,也可以是道德、艺术、科学的。由于社会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所以个人能够在很多领域中成为对社会有价值的人;由于社会需要是不断发展的、前进的,所以个人越是能不断地创造,就越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对社会也就越有价值。当然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比个人价值的实现要复杂得多。根据人们的经验,残疾人在多数的时候都是需要社会的照顾和关爱,而对于社会的服务和贡献是十分有限。基于“慈善”观念的价值取向成为我国残疾人制度的基点。
问题是残疾人可能具有社会价值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乎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合乎伦理的制度。也许,从最终的功利结果来看,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十分有限,特别是在和正常人比较情况下尤其如此。但是,以这种方式来衡量残疾人的价值存在着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对残疾人价值衡量缺乏过程性的考量;第二,衡量残疾人价值的标准是以基于所谓正常人的角度。从残疾人价值的实现过程来看,残疾人在与种种不利处境进行抗争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命张力和奋斗精神,本身就是社会的宝贵价值,可以帮助人们不断深化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关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升对人的生命价值、主体地位和个人尊严的认知。须知残疾人价值的充分实现过程就是对残疾人生命价值的确认过程和个体生命不断完善的过程,是整个人类价值不断发现的过程和人类生命不断解放的过程。这是残疾人最为宝贵的社会价值。从残疾人价值标准来看,以正常人的标准确认残疾人的价值,固然有其历史的传统和逻辑的合理性,但是却是“多数人暴力”惯性使然,而忽略了残疾人的个性与自身的生命张力,必然导致“缺陷”导向的残疾人价值观。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证明每一个残疾人都有自身的优势,反之每一个正常人也有着自己不足和某些特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残疾人的障碍恰恰是因为正常人所谓正常的标准所致。即便从功利的角度,只要有恰当的支持,残疾人依然可以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要知道,在所有残疾人中,有80%属于轻度残疾,15%属于中度残疾,只有5%属于重度残疾。也就是说,有95%的残疾人只要获得良好的教育和训练,是可以摆脱对他人的依赖,而获得一技之长,通过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并生产社会财富,奉献他人和社会的。在这个意义上,残疾人就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资源,而非社会的负担。如此,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必然是开发残疾人的潜能的制度,必然是一个促进残疾人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充分实现的制度,必然是使残疾人通过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而获得生命尊严的制度。
(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价值实现的最终归属。
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是残疾人价值实现的基本要求。而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最终归结于残疾人对生活的平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就规定,制订残疾人保障法就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13]。
这就意味着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这项权益具有两层基本的含义:第一是保障残疾人有权利充分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在谈到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义时明确指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4]第二,保证残疾人平等权益的过程中充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其创造性,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生命的意义和人格的尊严。残疾人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程度,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和水平。我们很难说一个把残疾人置于一种被照顾的地位而充分保护起来的社会是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
在现实的社会中,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却存在种种的困境。残疾人渴望融入社会,其伦理关系的重点是“社会建构”,难点是“认同感”和“归缩感”的建立。[15]他们融入社会生活经常受到社会的排斥,社会参与度极低,社会质量不高,这就造成了他们面临的民生问题、权益保护问题不断地陷入各种类型的伦理困境,这种困境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
从法律政策方面,我国目前已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律,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优惠扶助规定的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60多部重要法律中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具体规定。各省区市根据实情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就业、教育等方面,而保障残疾人生活、参与政治、康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特别是现行的残疾人政策中“软政策”多于“硬政策”,法律强制力欠缺,在政策理念、政策目标、政策方法和政策工具等方面都相对滞后。在立法的执行和监督环节,各级地方政府还存在缺位现象,需要从法律以及制度执行层面确保残疾人应有权益的落实。残疾人政策制定缺乏社会残疾人参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因此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在结构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律需进一步完善,多方面保障残疾人参与政治和融入社会以实现自我的权利。
从社会方面,《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残疾人社会保障由国家、社会、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协力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中介组织应向残疾人提供各种补偿条件。企业应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民间团体应努力为残疾人维护权益反映残疾人的意见,让家庭、社区支持、非政府支持以及新闻评论方面共同起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残疾人的歧视现象仍然非常的严重。比如企业在安排就业只考虑成本和效率;在婚姻方面,残疾人与正常人结合的成功率较低,结婚难在各个省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新闻评论方面,我国的媒体对残疾人十分关注,很多相关的报道都突出了其精神特征和社会价值,但部分报道中仍然会出现歧视性的语言,如文章的题目中出现“瞎子”、“聋子”、“傻子”等字眼,并且在我国官方语言中还会冒出“残废”、“残废人”等称谓,无意使用隐性歧视性语言的情况屡见不鲜。残疾人在就业、婚姻等方面受到的歧视,需要社会各方力量从思想、行动上消除社会歧视,注重维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生存权力。
从残疾人自身的角度,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阻碍自身对社会生活的平等参与。比如,相当部分的残疾人文化程度偏低,没有机会去学校学习,也就没有机会延长自己的生活半径,无法接触到更多的新鲜事物和获得更多与他人沟通的机会,缺少信息和朋友,其结果是孤独、自卑和抱怨等心理的产生,从而将自己和社会隔离起来,消极地等待社会的救济和慈善的关爱。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最有可能的原因还是因为制度的错位与缺失。因为个人乃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对个人的支持最终需要通过制度得以实现。
“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16]制度是残疾人价值实现的基本保障。残疾人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复杂性在于价值的实现要受到社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首先,主观的努力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关键。其次,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必要保证。每个人作为人都会发挥积极和消极两种不同性质的作用和能力:其积极作用、积极能力的发挥将有利于社会、他人、自然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其消极的作用和能力的发挥将不利于或有害于社会、他人、自然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17]因此制度首先需要从理论上明确每个人的积极的作用和能力的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发挥是人的价值实现的条件。其次在实践中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发挥每个人的积极的作用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具体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必须“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14]。因此,基于制度伦理的视角,残疾人价值实现必须以合目的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性保障。这样,制度伦理就成为解决当前残疾人价值实现缺位的需要。
制度伦理要求制度的合目的性,而合目的性的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公平与正义。制度伦理主要依靠相应的制度运行机制,即制定制度、执行制度、监管制度、奖惩制度,以及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来实现,而制度公正与正义是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制度公正是指社会阶层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合理确认,制度公正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的公正安排。制度公正与正义互为依赖,互为补充,才有制度的和谐与发展。而和谐社会的有效运作需要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只有通过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为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在这个充满人文情怀、人道精神的新时代,“人人生而平等”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人类社会的平等成员,任何残障个体或群体都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尊严,不需要同情以及基于怜悯的关爱。因此,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规范以及如何使人们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这就是一个合目的的制度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至少应当在制度安排层面上、在政策制定层面上合理的设计,以防止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的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制度伦理的主体结构中,国家及其管理者——政府,是制度伦理主体结构的核心和基础,其他团体、部门、企业、单位是从属的部分。制度伦理的主体既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履行者,并且还是制度的约束对象。政府在政策和制度的制订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目的,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政策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就是要确保通过补偿的机制差别对待处于不同地位的群体。通常导致残疾人与正常人之间不平等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社会的、自然和偶然的各种因素。但是这些导致不能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因素的消除本身并不是一项合乎目的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的使命。而是要限制这些因素作用的自动发挥。正义的精神实质,一是每个人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主的平等权利;二是人获得不均等待遇及地位、职位、利益的机会应该对所有人开放;三是如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的办法来保证。按照这种精神实质,制度对于残疾人的支持应该表现在是否使其获得必要的支持与补偿。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否有同等的学习、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第二,是否在学习、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过程得到公平的资源支持;第三,是否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学习、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结果。所谓相对公平的结果并不是说每个残疾人都能够达到一个绝对一致的水平,而是指他们在自身遗传素质所给定的范围内,潜能获得最充分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成长与进步,最大限度地获得成功并达成自我实现。这三个方面的公平发展实质是平等、差异和补偿的动态均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公益性的前提出发的补救与补偿机制是有效的保证。
这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立体交叉的残疾人价值实现的支持系统就成为制度伦理的应有之义。残疾人问题是个社会公平的问题,完全交由重效率的市场去解决,不可能实现公平公正。只有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力度扶持残疾人,制定出统一的为残疾人服务的主体制度,建立一套工作有部署、责任有分配、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法有追究的行之有效的服务机制。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出版、公共卫生、体育设施等方面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多举办残疾人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增加更多的有关残疾人的人文因素。提供各种辅助条件,使残疾人无障碍地接受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参与社会生活,真正使残疾人享受政策不弱势。若没有对残疾人的利益或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合理安排,要实现社会和谐是不可能的。
在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上有所创新,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教育,营造一个有利于残疾人充分实现其权利的社会人文环境,为残疾人的发展搭建一个坚实平台。首先要提高整个社会、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其次,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让大家都来关心、支持和爱护残疾人,消除在社会生活中各方面对残疾人的偏见。最后,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我国残疾人政策的推进要寄希望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改良,但更要注重培育并壮大独立的残疾人组织。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和各类学术性、慈善性等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如果残疾人的各个方面的权利和要求得到充分的实现和切实的维护,它将成为国家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的支撑力量和推动力。
残疾人与健全人都是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同时也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明成果的贡献者、享有者。对良好政治的诉求、对美好家庭关系的呼唤、尊重人的价值和追求崇高的德性等等,已经成为中国人的文化之根和民族之魂。今天只有将残疾人看作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对他们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才能够从起码的底线伦理意义上体现出残疾人对社会的贡献和对残疾人的尊严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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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ef Study on the Value Realization of Disabilities:In View of Ethics System
Yan Jiayou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7,China)
As human beings,disabilities need to realize their own value.There exists an inner association between the value realization and ethics system of disabiliti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system,the value of disabilities not only requires personal value realization,but also social value realization.Disabilities’participation in social life equally is a result of interaction of their personal value and social value.It is the ultimate achievement of their value realization.The accordance system characterized by equity and justice is the guarantee to reach this goal.
disabilities;value realization;ethics system;equity and justice
G75
A
1673-0429(2011)03-0059-07
2011-04-20
闫加友(1971—),女,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