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集体主义原则

2011-03-20 09:32:32青,王
武陵学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根本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

李 青,王 义

(1.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北京100025;2.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河南 郑州450002)

□中华德文化研究□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集体主义原则

李 青1,王 义2

(1.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北京100025;2.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河南 郑州450002)

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共同体,是“真实的集体”。和谐社会的集体主义原则是建立在“真实的集体”基础之上的。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依然存在,且日渐复杂和微妙,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意义重大。

“真实的集体”;集体主义原则;和谐社会;利益总量

一个美好的社会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总量,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谐一致、共同发展。和谐社会无疑是这样的美好社会。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谐社会也不例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1],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处理和解决个人和集体之间矛盾关系的道德准则,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根本道德准则。

把握“真实的集体”的科学内涵是正确理解和贯彻集体主义原则的逻辑起点。我们知道,“真实的集体”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关于未来社会预想的一个重要范畴,但由于他们并没有对“真实的集体”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因而给后人留下了宽广的理论思维空间,由此引发了人们的不同认识。由于对“集体”内涵理解的不同,人们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认识和实践也各异,甚至影响集体主义原则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恰如罗国杰教授所说:“集体,是一个多歧义的概念。”“人们在集体主义问题上的重大分歧,首先就是从对集体概念的不同理解开始的。在一定意义上确乎可以说,对集体概念不同的理解,直接关系到集体主义原则本质的性质,关系到集体主义原则在道德实践的生命力。”[2]141因此,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发挥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必须首先弄清楚“真实的集体”的科学内涵。

首先,“真实的集体”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它是个体间的、阶层的、阶级的、国家的、社会的乃至人类的利益共同体。从构成集体的个体的数量而言,两个以上的人的联合体,就是集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组成的家庭,是集体;由不同的家庭组成的家族,是集体;由不同的家族组成的村落,是集体;由不同的家庭、村落、城镇等组成的国家、社会,是集体;由不同的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是集体;全球各国组成的“联合国”,是集体。每个人、每个阶级都有自身利益,都是利益主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重要的是利益关系,阶级在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和利益集团。因此,人与人之间的联合根本上是一种利益联结,由此而结成的共同体则为利益共同体。

其次,“真实的集体”是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体构成的利益共同体。“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个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构的集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假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3]119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虚假的共同体”中,由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不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剥夺,因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另外,在存在强制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导的社会状态下,社会及其组织也是以“虚构的共同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存在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3]85由于“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3]85-86。可见,在强制分工条件下,个体的社会活动总是从特殊利益出发,集体的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个体的。因此,在虚构的集体中,个体是被强制的,是没有独立和自由的。相反,真实的集体之所以真实,一定在于这种集体中的个体不是被强制的,而是独立和自由的。真实的集体是以个体的独立与自由为前提的。同时,个体的自由与独立也是真实的集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个体的独立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真实的集体”是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因而,个人不再属于某个阶级,不是以阶级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合作的,而是以独立自由的个体自主参与社会合作的。它不再是个人自由发展的羁绊和桎梏,而是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和手段。所以,只有在这样的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个人才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4]。

再次,“真实的集体”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一致、相协调的利益共同体。阶级社会的集体之所以是“虚构”的、“冒充”的,是因为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劳动,人与人、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根本利益是相互冲突的。“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节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可见,人与人、个人与社会根本利益的不一致是虚构的集体的重要特征,也是虚构的集体的构成要件。相反,真实的集体,不仅以个体的独立和自由为前提,而且以个体间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个体间的共同利益使共同体具有利益的公共性,形成与所有成员休戚相关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就是集体利益或共同体利益。真实的集体是对“虚构的集体”——阶级社会的超越,在本质上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和谐、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新共同体,人与人、个人和集体真正实现了和谐统一、共同发展。由于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可协调性,每个人的利益总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任何一个人的利益都不能脱离他人而存在和发展,每个人的利益的增进都依赖于集体利益的增长;集体中的个人的利益的增进和个人的发展又对集体整体利益具有促进意义。集体利益不能脱离个体利益而存在,集体利益的增长只有以个体利益增长为基础。任何个体利益的增加或减少必然是集体利益的增加或减少,反之亦然。正是基于集体与个人的这种相互依赖和促进的关系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119集体是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也是集体发展的根据,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和谐整体。

最后,“真实的集体”是保障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利益共同体。这是“真实的集体”的本质特征。集体之所以真实,最根本的在于它能够保障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人们之所以愿意联合起来组成集体,形成共同体,主要在于联合带来的利益大于任何独立个体的利益,能够保障和增进每个个体的利益,最起码能够使个体的利益不减少、不受侵害。人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相关。当然,这里的利益,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经济利益,而是具有丰富内涵的。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根本利益。人与人的联合,需要让渡一定的自由。人是生命体,生命是人的根本权利。有时为了集体利益,人们甚至愿意牺牲自己的生命。那么,人为什么愿意牺牲一定的自由、甚至生命而结成集体呢?根本在于集体不仅能够为个体提供仅靠个体永远不能获取的利益,而且能够为其带来更大的利益,增加利益总量。这是人们结成集体的最根本的动力。人是理性存在物。理性使人具有远虑,使人合理调节自己的行为,优化行动目标,有效调整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统一,促进利益最大化。的确,在集体中,人会损失一些利益,但却能因此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舍少得多,舍小利得大利,是合理之举,也是合德之举。人组建团体、结成社会、建立国家,必定要让渡某种权利和减少某些利益,但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单个人无法获得的更大的利益。就像人们谈恋爱、组建家庭,在一定意义上牺牲了作为单身汉的个人自由,但却获得了依靠单个人无法取得的爱情、亲情。如果婚姻、家庭、社会和国家不能带给人更多更美好的“善物”,而只能给人以不自由、痛苦和折磨等“恶”的东西,人们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反叛、逃脱,甚至打破、抛弃旧的“城堡”,进而建立新的“集体”。社会主义社会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集体,具有巨大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社会的先进和优越,不仅仅在于它是利益的联合体,而且更在于其根本目标是为了保障和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增加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和利益总量,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是社会主义这一集体的本质特性,也是区分真实的集体和虚假的集体的根本标志。

综上所述,“真实的集体”就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独立个体联结而成、且因联结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利益共同体。

“真实的集体”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前提和基石。只有建立在“真实的集体”基础之上的集体主义原则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道德原则。

在科学理解“真实的集体”涵义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因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中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真实的集体”[5]。集体主义原则所提倡和追求的是建立“真实的集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从而在集体中实现个人和集体和谐统一,成为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手段和条件。集体主义原则是一种合理协调人群关系和普遍利益的行为准则,既突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性,又强调在个人和集体利益冲突时集体利益的先选性。实际上,个人与集体是相互统一、密不可分的。集体是个人存在的社会形式,个人是集体的单元,离开集体的个人和无需个人的集体都是不可想象的。正因如此,集体主义包含了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肯定,真正的集体必然代表每个人的利益,并以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的正当利益需求。因此,集体利益所在,就是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在;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所在,也就是集体利益之所在[6]。所以说,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所揭示的是社会(集体)和个人在处理、解决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它要求社会主体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努力维护集体利益,又要积极保障个人利益,促进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发展,共同增进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处理利益矛盾和冲突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其根本点在于处理和解决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关系,使二者达到和谐一致,从而增进整个社会(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可见,“集体主义旨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它是以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能够成为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为最高的价值目标的”[7]。

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共同发展,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的确立,为社会利益重新公正地回归到真实的个人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保障;同时,个人利益的公正保障则极大地调动了个体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个体的创造能力的不断发挥,又促使社会共同利益不断增长;社会共同利益的增长反过来又促使个人利益的增进。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成为了社会的主人,自主掌握了生产资料,自主地支配着自己的命运,形成的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同志式关系[6]。因此,“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8]337,“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8]175-176。

集体主义原则,最重要的是实现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共赢,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如前所述,人们之所以联合、需要集体,是为了保全和增进自身的利益。真正讲来,人参与合作、组建集体(社会)之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人的社会性需要,实现作为社会人的本质;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社会合作,极大地利用社会资源,增进所有个人的利益总量,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社会主义社会是服务人人、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真实的集体,是实现每个人幸福生活和促进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决定了集体利益是每个成员的利益的总和,是每个成员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则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增进;同样,个人利益的增进也意味着集体利益的增加。因此,集体主义原则要求“增加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恰如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我们看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有两个问题待解决。如某些分配的标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考察哪些状态将给集体的各个人带来最大可能的福利。让我们来考察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设想作为一个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的极小变动。假如这样做了,所有各个人的福利均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是更为有利;相反的,如果各个人的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旧不变亦不影响这些结论。但是,另一方面,如这些小变动使一些人的利益增加,并使别的人利益减少,这就不能再说这种变动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作出任何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9]142这就是有名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即“当且仅当该状态没有一种改变能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又不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坏。这种状态之所以为最优状态的依据,则是‘帕累托标准’:应该使每个人的境况变好或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简言之,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个人地增加生活的利益总量: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9]142只有如此,人们才能享有集体“普照的光”;惟有如此,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各种力量才能充分激发,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才会竞相迸发,一切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源泉才能充分涌流。

集体主义原则是对集体和个人的双向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求个人应当努力增强主体性,提高创造财富、增进个人利益的能力,为增进集体利益总量做贡献,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也要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冲突且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自觉以集体利益为重,顾全大局,做出必要的自我牺牲。另一方面,要求集体应始终坚持自由、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同时,不断建设和完善集体自身,逐渐向“真实的集体”靠近,真正把集体建设成为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根本条件。

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尽管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但社会主义的集体较之以往阶级社会的集体已发生了质的根本性变化。因此,今天的集体在本质上应属于“真实的集体”的范畴[10]。同时,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是以不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社会共同体尚处于低级形态,尚未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自由人联合体。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还存在非真实的“集体”的情况,离那种理想的集体,尚存在较大的差距[2]146。因而,决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等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真实的集体”。“真实的集体”是我国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真实的集体”。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生产力高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人、人与集体和谐发展。可见,社会和谐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共产主义社会是和谐的社会。因而,和谐社会与“真实的集体”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讲,今天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要构建“真实的集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共同发展作为出发点、归宿和基本价值取向的。人不仅是手段,同时更是目的,并在自由联合的共同体基础上实现成员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与合作,形成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际关系。和谐社会共同体构建和形成,“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它“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的解决”[11]。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含了人与自然、个体与集体关系的重新协调,内含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一句话,内含了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6]。

任何社会都有矛盾。人与自然、人与人、个人与集体之间必然发生种种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依然存在着各种具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是多元的共同体,依然存在大量的矛盾,人与人、个人与集体、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利益矛盾和冲突也必然存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所遇到的根本利益之间的矛盾会不断减少,但一般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会越来越多。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广泛深入,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不断分化和调整,经济成分和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势多样化。“多样化”在本质上是利益的分化、不一致,社会分层、不同利益共同体以及利益个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和微妙。而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不断调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如胡锦涛所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12]17。因此,必须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形成平等友爱、公平互助、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为此,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作为调节个人和集体利益矛盾的行为准则,必然成为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根本原则[13],必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根本行为准则。

我国目前依然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新世纪新阶段,尽管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12]14。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党和国家工作中还存在缺点和不足,人民群众还有不少不满意的地方。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风险。”[14]另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并存局面、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及由此带来的人性的物化倾向,以及体制转轨造成的种种不公正现象等,使得现阶段人们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我们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性质和形式的矛盾,灵活运用集体主义原则,有效处理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

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处理和协调个人和集体的现实利益矛盾,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从矛盾运动的方式看,可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矛盾。一般而言,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此消彼长、难以协调和两全;非对抗性的矛盾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则能够协调且“共赢”。因此,如果个人和集体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即不是根本利益之间的矛盾,就不能简单地采取一方克服另一方,或为了一方的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利益双方相互协商、妥协,实现共同利益,增进双方的利益。在一些特殊时期,如外族入侵等,个人和集体利益会出现难以两全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无疑应该首先保障集体利益,维护社会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亦即要求个人服从集体,为保全和增进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当然,如有可能,事后应对利益减损者给予必要的补偿。

从利益的性质看,可分为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因此,利益矛盾可分为:根本利益之间、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之间以及非根本利益之间的矛盾。由此推之,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根本利益相冲突;二是个人的非根本利益与集体的根本利益相冲突;三是个人的根本利益与集体的非根本利益相冲突;四是个人的非根本利益与集体的非根本利益相冲突。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和集体根本利益的矛盾不具有普遍性,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和集体的矛盾冲突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特别是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来临时更为明显和直接。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以集体的根本利益为重,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第二种情形也是个人利益小于集体利益,因此,也应以集体利益为重,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第三种冲突,如果从量上看,可能集体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但是在质上,个人的根本利益要重于集体的非根本利益,因此,要以个人利益为重,必要时,牺牲集体的非根本利益。第四种情况,从利益总量上考虑,个人利益小于集体利益,也应该是以集体利益为重。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个人和集体的利益矛盾,为的是激发每个人的创造活力,尊重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支持每个人的创造活动,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才能,肯定每个人的创造成果,增加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总量,人尽其能,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和谐的“真实的集体”。

[1]十六大以来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650.

[2]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84-85.

[5]吴瑾菁,曹腾觉.“真实的集体”对现代市场经济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佐证[J].理论导报 ,2003(11):27-28.

[6]张晓东.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达[J].云南社会科学,2000(4):1-8.

[7]唐凯麟.集体主义和社会公正论纲 [J].道德与文明,2004( 4):4-6.

[8]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0]张博颖.集体主义:面临困境还是机遇[J].道德与文明,2005(2) :8-15.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97.

[1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3]王义,李青.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道德原则[J].武陵学刊,2010(2):10-14.

[14]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8-12-19.

(责任校对:刘英玲)

OnCollectivismPrinciplesinConstructingHarmoniousSociety

LIQing1;WANGYi2

(1.PLA Anti-chemical Commanding and Engineering College; Beijing 100025, China;2.PLA Information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2, China)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a community in which the essential interests between people and people, people and society are consistent. It is a “real collective”. The collectivism principl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is based on the “real collective”. Our country is, and will be,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for a long time. The interest contradiction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collective still exist and will be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delicate.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a long-term and arduous historical task. It is significant to uphold moral principle of collectivism.

“real collective”; collectivism principle; harmonious society; sum of interests

D616;B82-052

A

1674-9014(2011)03-0010-06

2011-03-15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 (09BKS053)。

李 青(1966-),男,湖南永兴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王 义(1954-),男,山东诸城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张群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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