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社会与责任政府

2011-03-18 03:40梁宏
探求 2011年2期
关键词:认同感利益责任

梁宏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70)

幸福社会与责任政府

梁宏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70)

近来“幸福广东”这一词语,已经作为一个规划理念流行起来。这意味着政府将要担负起建设幸福社会的重要责任,意味着一个责任政府需要将幸福社会作为核心目标加以追求。政府将要以深化改革为强大动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幸福社会目标。

责任政府;幸福社会;目标

近来广东省委提出的“幸福广东”概念,已经作为一个规划概念流行起来。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和落实,是广东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本所在。“幸福广东”意味着政府要担负起建设幸福社会的重要责任,意味着一个责任政府需要将幸福社会作为核心目标加以追求。本文将幸福社会与责任政府联系起来进行适当的理论分析,以期能对目前深化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建设幸福社会是责任政府的核心目标

“幸福社会”这个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开始从单一中心时代逐步过渡到一个多元中心时代。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个只有单一中心的社会不可能是幸福社会。随着改革深入,我国社会逐步形成多元化中心,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要求和追求。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单一中心时代的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实践要求。适应多元化社会需要,通过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演绎,“幸福社会”便应运而生。以下从三个方面,对“幸福社会”作些解释。

第一,正确理解幸福社会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可以把幸福社会界定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从社会尺度来说,这里的以人为本应该是一种文明体现,即以所有人为本。具体来说至少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基于对现实矛盾的反思,强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二是鉴于代际关系,注重以后代人为本。从人的全面发展来说,幸福社会就是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和睦相处,就是社会各级成员各尽所能,就是使人民的聪明才智得到全面发挥。从后代人来说,幸福社会就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就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相互协调。目前人们注重于从贫富差距的利益分配角度来理解幸福社会,这固然反映出幸福社会的部分含义,因为利益分配不公必然意味着人与人存在着不和谐。但更为重要的是,幸福社会还必须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广泛幸福认同,还必须要关注人与自然的协调问题解决。

第二,幸福社会的构成要素。幸福社会的基本要素是人,具体说来分为三个子要素:机会、责任和社会组织。一个幸福社会应该给这个社会的成员提供参与、分享的平等机会、公正机会。一个幸福社会当然不但只是有平等机会,也应该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政府有政府的社会责任,公民有公民的社会责任,企业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有各个组成部门都负责任的社会,才是一个幸福社会。当然责任的发挥和作用,与社会组织发育程度有关。如果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全,幸福社会构建就比较困难。建设幸福社会,必须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幸福社会的实现程度。“幸福”没有上限,达到幸福以后还可以再幸福。但是幸福社会却有底限,如果社会不幸福突破了这个底限,社会将发生动荡。也就是说,幸福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社会,以社会稳定为基础或底线。稳定并不一定幸福,但稳定是幸福的底线,幸福是稳定的目标。显然建设幸福社会,要通过构建社会安全网等措施,保证社会幸福底限不被突破,进而在此基础上追求更幸福社会。在这种意义上,幸福社会的实现程度反映着一定时期政府公共治理的现实状态。进一步说,为了建设幸福社会,政府必须要起到主导责任作用,通过一定社会制度安排和公共道德约束,强化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他人和自己同等为本意识,形成强者对弱者给予帮助的社会和谐气氛。

二、以改革为动力,加快建设幸福社会

30多年的改革已经使利益格局乃至权力架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诉求日益越出“纯”经济领域,不断触及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和政治层面。在新的形势下,经济改革如果不辅之以相应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安排,不仅难以取得深入进展,而且有可能增加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加剧社会不幸福。因此如何协调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是建设幸福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挑战。

第一,培育社会认同感,形成建设幸福社会共鸣。构建幸福社会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必须尽快形成社会认同感,包括对政府及政府职能体系、政策和法律的社会认同。在这方面,目前我国社会存在诸多认同差异,社会公众对人大、对党以及对国家的认同感不一样,党政干部和农民群体对政策和法律(如“富民政策”)的认同不一样,整个社会对政治的认同感也很难说达成了共识。如果缺乏一个统一的认同感,那么这个社会不会是一个幸福社会。而社会认同感的构建又必须有坚实的民主基础,因此,建立幸福社会所需要的社会认同感必须要源于社会民主有序推进。

第二,强化公共治理,将公平贯彻于幸福社会建设中。目前我国社会出现的大量不幸福现象,直接与公共治理相关。在政治、社会、经济三者的发展结构中,经济发展最快、社会发展相对缓慢、政治发展最慢。这样一种发展结构失衡导致一系列的社会后果,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不和谐。公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少数利益集团支配和影响,忽略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从而出现公共政策偏颇。在建设幸福社会的过程中,公共治理改革既要突出政府这一最大权利机构的公平正义代表性,通过社会公平提供参与和分享的机会,又要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来完善社会组织,把政府不能做的社会服务让社会组织去做,还要推进社会成员相互信任、利益主体责任发展。

第三,健全司法制度,促进法制成为幸福社会平衡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主要调整公平关系,司法更多的是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构建幸福社会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道德规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作为辅助。

第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将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作为建设幸福社会的突破口。我国现在处在矛盾的凸显期,但这些矛盾绝大多数属于在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此,要紧紧抓住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症结问题,解决诸如农民工问题、社会医疗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着力点,在于寻求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协调、寻求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协调、寻求经济发展格局的协调、寻求民生方面重大关系的协调等。

三、责任政府是建设幸福社会的关键

建设幸福社会,责任政府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合理的定位可以加快幸福社会的建设,否则将会对构建幸福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责任政府是建设幸福社会的关键所在。

第一,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理念,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一是在市场与非市场领域发挥作用,致力于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二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为社会提供市场机制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三是完善收入分配职能,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四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市场主体能够依据政策、信息自主决策;五是必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使公民在参与社会的过程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按照这一职能定位,一个责任政府在制定发展战略与公共政策方面必须做到:一是在发展战略选择上应重新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人、经济、社会、城乡、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公共政策制定应真正地体现它的公正、公平和正义。

第二,致力于结构性改革,实现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目前政府改革已经进入结构性改革阶段,必须要加快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建设,使负责解决公平问题的政府、负责解决效率问题的市场和负责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组织形成一种互补关系。政府要通过为社会提供经济性公共产品、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制度性公共产品,促进幸福社会的实现。政府要成为公共利益代表,并致力于公共利益代表的制度安排和改革,包括投资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制、财税体制改革,同时积极稳妥地发展具体社会利益代表组织。

第三,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为任务,创新社会管理机制。面对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弱势群体逐步增多、利益关系变化加深加快和基本社会型公共产品需求日益强烈的新形势,政府必须要通过完善利益调整制度,正确处理和协调政府与资本、政府与民众、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关系。从近期来看要重点解决就业、农民工、社会贫困人口等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须要关注劳资关系协调。劳资关系以后可能会成为基本的社会矛盾,着眼于未来应该将劳资关系和谐看做幸福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加以对待。

责任编辑:李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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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744(2011)02—0044—03

2011—2—10

梁 宏(1958—),男,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建原理、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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