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洪磊
(云南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201)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回扣已成为制约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大问题——国税的流失、旅游质量的下降、旅行社管理难度的加大、导游归属感的降低等[1]。而时下流行的治理旅游回扣的措施,经实践证明收效甚微。本文认为:对旅游回扣的规范治理取决于旅游市场的成熟度、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消费观念的理智性。
1.旅游回扣与商业折扣的区分
按照国际惯例,5%以内的商业折扣是合法的,超过5%则被称为“黑佣”。虽然我国旅游回扣的比例各地不尽相同,但多集中于10%~40%之间,远超出正常商业折扣的范围。本文所述旅游回扣均指高于10%的非正常商业折扣。[2]
2.旅游回扣与“黑社”、“黑导”等违法行为的区分
由于我国旅游市场的不规范、不成熟性,“黑社”组团、接团现象仍普遍存在,由此导致旅游市场混乱、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游客利益得不到保证。因此,应把正常的商业回扣与“黑社”、“黑导”等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虽然旅游回扣有着诸多弊端,但其存在也有着一定的内在必然性。
表1 旅游回扣影响对比分析表
1.对外部经济分享的要求
微观经济学认为:如果某人或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使其他社会成员受益而自己却得不到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外部影响称为“外部经济”;反之则称为“外部不经济”。导游在带团时也存在着“外部经济”效应,导游在带团时,为景区相关旅游行业带来大量的客源,这些由旅行社招徕、导游推介的客源,就为景区当地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应,但对导游而言却存在着“外部经济”的问题,为此导游应从直接受惠者——旅游购物商店中收取佣金。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旅游回扣是对这种“外部经济”的回应[3]。
2.制度创新的一种成本
制度经济学认为:新的制度安排需要创新者和执行者进行谈判,而他们的选择则依赖于各自的收益和成本以及受影响团体的相对市场与非市场权利。在我国导游拿回扣是不成文的“潜规则”,已成为一种“制度”[4],禁止旅游回扣“制度”的确能带来大于成本的收益,但导游的收益主要来自回扣,若取消回扣制度,在其他收益制度不健全的状况下,势必造成导游收入的减少,这必将增加其执行难度。因此可见,导游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导游酬薪制度创新的一种成本,在现实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内在必然性[4]。
3.不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其根本原因
在旅游业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导游每工作日的收费相对固定,多在几十美元至三百美元之间。例如:欧洲各国导游服务收费多为100~200美元/8小时,英国为130~200美元/8小时,美国为160~200美元/8小时,日本为298美元/8小时。[5]我国导游员的收入构成是:少量基本工资或无底薪+出团补助+回扣+小费,劳动保险、住房等各种福利待遇旅行社一般不负责;旅行社只有少数专职导游,旅游旺季时多聘用兼职导游;专职导游每月基本工资多为200~ 1 000 元,兼职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带团期间,每天15~60元不等的出团补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云南、海南等地,除实力雄厚的大旅行社外,不但没有出团补助,还需缴纳“人头费”。而作为脑力和体力劳动强度都比较高的导游工作而言,旅游回扣就成了寻求补偿的最佳途径[6]。
4.体现了导游的综合能力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民的收入与付出的劳动量有关,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而导游服务技巧的运用本身就是一种复杂劳动,体现了导游员的综合能力,这种能力是导游员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的基础上,通过持续学习、不断积累丰富知识的前提下产生的,是导游的一种无形资产。
5.作为职业风险的一种补偿
导游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每次出团时间,少则一两天多则一两个月,从而导致导游行业员工流失率居高不下,尤其是女性导游员职业生涯短暂性现象突出;其次,旅游景区多位于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域,使得导游行业的职业风险性较高。因此旅游回扣也是对行业自身的短暂性、高风险性的一种补偿。
6.旅游回扣行为的被动性
随着旅行社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价格战所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将部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转嫁到导游身上,导游既要为这类费用寻找出路,又必须赚取收益,只能将目光投向旅游回扣。
所谓高薪养廉是指由旅行社付给导游高工资,并辅以严格的制度,严禁导游收取小费,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就严惩不贷。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为典型国家。[7]
我国部分旅游社,例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就采用这一模式。它按照“每团必访、每周必报、每人建档、每团兑现”的原则构建“高薪养廉、高薪养优”的导游报酬体制,导游员的带团津贴相对较高,标兵导游员200元/天,优秀导游员150元/天,良好导游员100元/天,实习导游员50元/天。[8]但这与高额的旅游回扣相比依然相差较大,因此此种模式在我国大多区域不相适宜。
所谓小费是指旅游者因感谢导游的优质服务而额外给付导游的奖赏。现在不少学者呼吁把小费制引入我国,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和服务也都是商品,导游为游客提供了讲解、接待、翻译等服务,游客应当付给导游一定的报酬;小费制符合国际惯例,现今法国、美国、埃及等国都实行小费制度;小费制还可敦促导游提高服务质量,因为游客是根据导游的表现决定小费的多少。[9]而实际操作层面上,我国各地也出现尝试,例如:2004年8月,广东中旅首次将小费制引入国内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10月,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这一做法是在国内首次认可导游小费的合理性。[10]
但小费制在我国并不普遍适用,原因如下:首先,通常状况下,导游获得的回扣远高于小费;其次,付小费的方式在我国一直没有形成氛围,除广东、福建等地外,其余地区都没有这种习惯;再次,导游可能有因游客的不满而得不到小费的可能性,因此与其将希望寄托于游客,到不如旅游回扣来的稳定。
表2 三种模式一览表
2002年,国家旅游局针对回扣问题提出了纳入国家税务和企业财务双重管理的“公对公”的佣金措施,通过角色的转变来理顺旅行社、导游、购物场所三者的关系。各地出现了对这种模式的尝试:2002年2月1日起,海南省正式推行“公对公”旅游佣金制度,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实行旅游佣金银行结算制度的省份;2002年春节期间,桂林开始实行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提出旅行社的导游、司陪人员不得私拿回扣,但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渠道的佣金是合法的。[11]
但由于我国旅游业的不成熟导致的区域旅游障碍现象,或者因为旅行社实力有限导致的由导游员收取回扣,然后以“人头费”形式交由旅行社,让其赚取利润的现象,都表明这种模式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监管力度的薄弱与旅游障碍现象而逐渐失去价值。
旅游回扣是由诸多因素导致的,其存在有着合理性的一面,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用“堵”的办法予以根绝。
传统的治理旅游回扣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归于失败。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其存在的客观性,用“堵”而不用“疏”。在总结分析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将行政命令作为核心圈层,传统模式的具体实施措施作为支撑圈层,各相关旅游层次作为基础圈层,构建了“三圈层”模式(见图1)。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者消费理念的提升,其核心圈层将最终由旅游行业协会替代行政命令管理。
1.核心圈层策略
(1)加强宏观管理
首先,严厉取缔黑导、黑车现象,将导游员纳入依法管理之中;其次,规范旅游购物商店等级,通过普查整理,将符合标准的设为旅游定点购物商店,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督,确保游客权益。
(2)旅游行业协会加大协调监管作用
首先,规范导游管理,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其次,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建立导游竞争机制;最后,反映导游实际状况,沟通导游同有关企业和部门的联系,与旅行社等部门代签导游合同,维护导游员的合法权益等[12]。
2.支撑圈层策略
传统的几种模式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也在一定区域内起到了显著作用。因此应结合我国各地域特征,选取某一模式或综合运用多种模式,为核心圈层提供操作方式,为基础圈层奠定基础。
3.基础圈层策略
(1)旅行社要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对导游的监管、建立保障机制
①规范自身行为。由于行业的恶性竞争,零团费、负团费等不当竞争现象的出现,使得旅行社不可避免的把竞争的部分压力转嫁到导游身上,从而出现向导游索要人头费、到定点旅游商店签单等行为。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的成熟、国际旅游竞争的加剧,我国旅行社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因此旅行社必须规范自身行为,进行合理操作。[13]
②协调与旅游商店的关系。为了规范导游员行为,避免违规操作,旅行社应该主动与购物商店洽谈,把“回扣”控制在合法的商业折扣允许的范围之内。[14]
③建立、健全导游保障机制。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公开、合理、合法的导游保障机制,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合同,保障导游的基本权益,双方通过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而基于兼职导游的特殊性,旅行社只有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才能对其有效管理。
④保护导游员的合法利益。在规范导游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认识到导游员引导游客购物是在游客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也是其综合能力的体现,这种能力是在导游员不断学习,积累、占有大量知识的前提下,在游览过程中得到游客认同的基础上,对其工作能力的一种肯定与回报。因此,应对导游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得的收入加以保护。
(2)提高导游员自身的职业修养、坚持职业道德,创建职业通道
①提高自身职业修养。导游员应将导游工作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修养、职业素质,作到眼光深、文化积存厚、职业道德好[15];在工作中规避各种不良诱惑,用自己的努力为游客提供优良的服务,在工作中实现自身价值。
②创建职业通道。由于职业的特性、认识的差异,导致目前导游业流失率较高,更由于导游工作的强文化性、积累性特点,导致我国优秀导游的极度缺乏。为此,职业通道的创建就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引导导游员的职业定位,祛除导游员的理解偏差,力促导游职业的终身化,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多种培训,使其即使在退出导游界后依然可以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16]
(3)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①帮助游客回归理性的出游期望。引导游客理智消费,即要想获得优质服务,只能是高价格,即优质优价。而现今的游客在选择出游线路及旅行社时,多只比较报价,对相关旅游服务的差别却知之甚少;更有游客对导游工作不甚了解,对导游不甚尊重,导致一旦在游程中出现不满意的情况,很容易把这种失望转化为对导游的抵触。因此,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对消费者加以引导,使其消费期望回归到理性选择。
②提高游者的维权意识。游客应了解旅游企业运作的程序和规则,从而更好的与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配合,确保游程的顺利进行和服务质量;此外还有必要了解必要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接待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条例,努力提高维权意识。
(4)加强对旅游运输业的监管力度
为提高旅游质量,祛除非法的旅游回扣现象,就必须加强对旅游司机的管理。在旅游接待中,旅游司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对导游的管理与对司机的管理结合起来,与车队紧密配合加强对司机的监管。为此相关部门应首先与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司机协商,制定合理的租车资费标准;其次,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培训、检查和监督,提高司机的服务意识。
(5)发挥舆论的正面影响
要引导新闻媒体对于旅游回扣等负面新闻的报道,多从正面积极地宣传报道导游工作,从而达到双向沟通的目的;使得社会和广大游客认识导游、理解导游、尊重导游,提高导游的社会地位,体现导游的个人价值,促使导游增强职业的责任感、光荣感和自豪感,最终促使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旅游回扣扰乱了我国旅游市场秩序,阻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与竞争,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但其存在却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与我国旅游市场的运作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牵扯到旅行社、旅游商店、导游、游客、旅游车队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对旅游回扣这一问题,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在认识其合理性的基础上,运用“三圈层”的管理模式,结合相应的制度,限制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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