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勤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创新问题研究*

2011-03-11 07:28叶得明
关键词:民勤农民专业

张 彪,叶得明

(甘肃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问题的提出

从1844年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至今,合作社经过156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联合农民克服小农经济局限、参与市场竞争、改善农民弱势地位的有效载体[1]。在中国,合作社的作用已得到了国内学者普遍认可,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下,农民合作组织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合作组织也已成为市场经济下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甘肃民勤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在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大背景下,农业生产面临着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做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完善统分双层经营体制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的一种手段,对民勤农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影响民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微观组织合作机制创新研究,不仅有利于解决民勤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存的问题,更为进一步发展民勤合作组织乃至甘肃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提供参考。

二、国内文献对合作社的研究

随着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特别是合作组织在现实农业生产过程中焕发出的活力引起了国内众多专家的关注,目前学界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研究;二是合作社的影响因素研究;三是合作社的绩效研究。其中又以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研究为主,这主要与我国现阶段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均衡相关。比如韩淑敏在对潍坊三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考察发现,潍坊合作组织主要在资金、服务、机制以及地区发展四个方面存在问题,并指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2]。郑少红等应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SCP分析框架对福建四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进行绩效比对分析,发现福建农民合作组织主要在制度层面存在着问题。因此,在遵循合作社原则的同时,有必要现行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3]。马卫等通过对农民个体对合作社发展影响的分析,指出现阶段农民在对合作社的基本认知方面存在问题,制约了江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认为应该通过引导农民,通过农民自身去创造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4]。孙艳华等认为内部组织制度建设决定了合作社的成功,湖南农民合作组织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通过对江苏肉鸡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证分析,在借鉴先进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创新了内部运行机制[5]。成新华等通过对江苏共896个样本农户的调查,发现由于农民素质、土地资源的不同,苏南、苏中、苏北三个地区农民对农业经济组织模式的选择是不同的,而且农业经济组织所存在的问题也不相同,但是在组织凝聚力,激励制度等组织内部方面存在共同的缺失[6]。

可以看出,我国学者主要是采用通过对合作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存在问题,进而得到相应解决措施,但解决方法多局限在宏观层面,很少有通过改造合作组织的合作机制来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民勤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现有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改进达到促进民勤合作组织发展的目的。

三、甘肃民勤农民合作社发展状况

从2007年开始,民勤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在2008年,民勤全年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7个,占现有合作社数量的58%(见表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在法律上明确了合作社的地位及权利,推动了农民合作的升级;二是2007年设立的两个合作社通过良好运行发挥了典型示范性作用。

表1 民勤合作社建立过程

目前民勤18个乡均建有合作社:其中苏武乡、薛百乡、大坝乡三个乡镇所设立的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多,分别占到总数的18%、11%、8%;其次东坝、双茨科、西渠各建立专业合作社7个,各占总数的7%;三雷和红沙梁各拥有6个合作社,各占总数6%;夹河、大滩以及泉山各设立专业合作社5个,均占总数5%;昌宁、蔡旗和收成各有合作社3个,各占总数3%;重兴拥有2个合作社,占总数2%;东湖、红沙岗和南湖各拥有1个合作社,各占总数1%。这大体上与民勤各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吻合,传统上苏武乡、薛百乡和大坝乡属于民勤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见图 1),这证明了合作社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的关系[7]。

四、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分析

民勤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注册社员总人数1.32万人,占全县农户总数的6%,平均社员数为133人,这一数据不仅低于2007年甘肃全省241人的平均数,更与天津(951人)、四川(545人)、湖北(442人)等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数据相差甚远。显示出现阶段民勤合作社覆盖面小,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较弱,其最重要的带动作用尚未体现出来。

(一)宏观制度影响因素分析

1.政府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服务性质的机构主要目的不在于营利,而是为了提高社员的生产水平、改善社员的生活质量,这使得其性质近似于准公共物品。因此,也决定了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而合作社要能健康顺利的运作又离不开营利,这就要求合作社“对内服务,对外营利”[8]。对于处在初级阶段的合作社,自身经营的业务还不足以使其营利。政府的财政扶持就不仅是农业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成为合作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也极为有限。据统计,民勤9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财政扶持的仅为4家,共获得省级财政扶持资金34万元,总负债为 7 659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为 2 702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35.28%。县政府方面,目前对合作社的扶持实践中仅仅局限在基础工作方面,而欠缺在资金服务方面的工作[9]。这反映出目前政府只是小规模的对合作社提供财政扶持,在调研过程中,大部分合作社领导认为缺乏资金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这将会导致合作社正常活动无法开展。

2.合作社注册

合作社法的颁布决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合作社具有了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活动。民勤现有99家合作社全部按照合作社法在当地工商局进行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这为合作社自身融资,开展经营活动奠定了基础。法人资格的取得也意味着合作社财产的独立,自负盈亏,但是因为目前民勤合作社总体营利能力差而且资金缺乏,这就给处在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发展带来经济上的压力。

(二)微观组织影响因素分析

1.产品竞争力

农产品较强的同质性和农产品市场的近似完全竞争的特征以及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都决定了农产品的竞争必须从传统的价格竞争过渡到产品质量竞争、品牌竞争。通过调研发现,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现在民勤尚无一家合作社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没有一家合作社拥有使用质量认证资格;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上,也没有任何一家合作社注册了商标。说明合作社的领导或组织机构还没有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这将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缺乏竞争力,进而使得合作社营利能力低下,无法达到壮大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

2.服务领域

民勤合作社的服务范围按服务内容划分,民勤现存合作社主要是给社员提供运输服务,其次是产销一体化服务(见表2)。

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

根据宏基总裁施振荣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微笑曲线”理论,在产业链体系中,研发、生产、流通诸环节的附加值曲线呈现两端高而中间低的形态,即研发和流通环节附加值高、制造加工环节附加值低,大体呈“U”形,产业和企业只有不断往附加值高的区块移动和定位,才能赢得良好经营效益与持续发展[10]。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半微笑曲线”,农产品的价值是随着生产、储运、深加工、销售四个环节不断增加[11]。现阶段民勤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中储运占据了总数72%,而在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竞争力的农产品深加工和品牌经营方面所提供服务几乎是空白。这显示出民勤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相对狭窄且大部只是处于生产运输阶段,深加工及销售服务增值能力较弱,并且各个环节之间的比例失调,主要是由于合作社现阶段没有完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活动调整自身经营行为,这也导致现阶段民勤合作社盈利性低,限制了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同时也不能满足社员的多样化需求,减少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吸引力,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规模发展和综合绩效。

3.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

民勤合作社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的专业合作社大约50个,占51%;制定了《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专业合作社99个,占100%。但是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合作社大多是依靠基层政府管理者和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能人建立起来的,平时的运营管理更多的是凭借行政力量和个人权威开展。而大多数合作社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仅仅是在申请注册之初能通过获得批准和应付上级检查,而当合作社成立之后,所设立的职权组织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少数运行了也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集体经济退化,农民长期处在小农生产的状态,缺乏市场竞争和共同合作的意识,而且受到资金的制约,使得合作社运作没有与市场相连接,其运行依旧是靠传统的经验模式而不是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这种情况使得合作社不健康发展更有可能使得合作社成为某些个人机构实现其自身目的的组织。

4.收益分配状况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应当包括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和公共积累三个部分,而按交易额返是合作社分配的主要形式[8]。目前民勤合作社中可提取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的总共有90家,但是符合规定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60%的仅2家,占2%。能进行剩余盈余分配的专业合作社数14家,总分配额为366.5万元,平均每家分配26.18万元。能够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数为90家,总共提取公积金总额 1 543.5 万元,平均每家提取17.15万元,相比之下,还有9家合作社没有建立任何盈余返还机制(见表3)。从侧面显示出合作社的营利性不高,其中有合作社成立不久盈利总额不多的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应归结于民勤合作社脱离市场运行所造成的。

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状况

合作社服务低值性。现有的分配状况不仅对提高合作社社员的收入帮助不大,更将影响其他农户加入合作社和内部社员生产的积极性。

通过对影响合作社的宏观以及微观层面分析可以看出,宏观制度层面给合作社发展带来的影响主要是集中于合作社的资金方面,这会造成当前合作社一部分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相比之下,微观组织内部经营活动以及组织内部结构的对合作社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更大,而这些不仅影响到合作社现阶段的壮大,也正因为微观组织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宏观制度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力度,这可能导致合作社的直接解体或是不健康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现阶段民勤合作社的运营与市场经济活动之间所存在的不协调性。

五、微观组织合作机制创新研究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起效,该法解决了合作社组织范围不明确,注册登记单位混乱,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与经济发展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这种关系表现为,经济发展是制度起源、变迁和创新的初始原因;制度安排又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6]。合作社法的实施促进了合作社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制度环境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组织机制创新的成本,促进合作组织的发展。

相对于宏观环境的发展,微观组织的创新更具自主性和具体性。在民勤合作社中农民自发设立和以基层领导为带头人设立的合作社占据主体(见表4),实际调研中发现,在这类型的合作社中,农产品的销售仅有一小部分是通过合作社组织销售,绝大部分仍然是通过农民自己寻找买方。在以个体企业为牵头人的合作社中,农产品的销售大部分是通过合作社直接销售给牵头企业。由于牵头人性质不同所造成的两种销售方式各有优缺点,前者农民具有绝对的销售自由,但是由于个体性原因,对市场风险的承受力较小;后者农民的销售风险较小但是由于企业和农户性质的差异特别是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很容易形成柠檬市场,使得农户在和企业交易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表4 民勤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人分布

通过对民勤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合作社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其资金少,营利能力低,更深层的原因是由于合作社脱离市场所引起的。基于此,微观组织的合作模式应由传统的“合作社+农户”或者“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转变为“市场+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见图2)。

在这种模式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和合作社共同开发市场,这种合作机制摆脱了传统模式下只有单一组织开发市场的缺陷,企业可以在开发市场的时候解除缺少产品的后顾,而更重要的是合作社在企业的带领下共同开发市场可以减少其对抗市场风险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干中学”积累开发市场的经验,掌握市场信息,改被动生产为主动生产,改变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同时,由于合作社和公司共同置于市场下,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必然要延伸至农产品销售后,从而使合作社产业链条由以前的销售前、销售中延伸至销售后,扩大合作社服务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改变合作社增值能力低的弱点;农民通过合作社与企业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有利于维护农民自身利益。

在新的模式下,由于合作社和企业以及农户之间的合作性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应该注重组织内部建设,合作社在创新合作机制的同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晰产权。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12]。民勤合作社利益分配效率低下很大程度是由于农户加入合作时没有明晰产权所致,这也使得合作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组织涣散。因此,在新的合作模式下,合作社和公司在合作之初就应该明确各自的产权,这样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合作社和公司之间的合作效率。

第二,服务内容的扩大。合作社在延长服务链时,首先应当选取自身所经营的内容为核心点,根据市场的需求,在深挖原有项目潜在价值的同时更应该向附加值高的领域扩展,这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增强其带动力,提高合作社的营利能力,从而达到增加社员收入改善社员生活质量的目的[13]。

六、结论

从分析上看,阻碍民勤农业专业合作发展的问题主要存在组织自身。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中,合作组织的壮大并不是通过数量的快速增长反映,相反,很多国家的合作组织数量有减少的趋势,这些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体现在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合作社在延长农业产业链中所发挥的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发达国家的合作组织在充分的市场条件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优胜劣汰,实现合作组织的规模效应。民勤合作社由于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如果将其单独置于市场活动中可能会危害合作社的发展,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或组织的扶持加入市场竞争活动中。在宏观环境既定的情况下,合作社只能依靠同组织的合作进入市场,而政府机构的介入容易带来过多的行政干预造成效率低下,同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该成为合作社在选择进入市场的合作者或带领者时的不二选择。因此,民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应该是通过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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