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是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基于北交所自身实践的认识

2011-03-09 09:23熊辉北京产权交易所研究部北京100033
产权导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会员制产权交易产权

□熊辉(北京产权交易所研究部,北京100033)

会员制是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基于北交所自身实践的认识

□熊辉
(北京产权交易所研究部,北京100033)

(其中经纪会员21家,服务会员14家)发展到2008年的149家(其中经纪会员101家,服务会员48家),会员管理制度也日臻完善,形成了由一个办法、四个规定和七个配套的实施细则组成的会员管理制度体系。会员制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北交所产权交易业务的快速发展,产权交易项目数和交易金额稳步增加,从2004年成交项目1788宗,成交金额214.29亿元;到2010年成交项目增长到10106宗,成交金额2227.25亿元。

会员制是指市场上的买卖双方不直接进行买卖,而是通过专业会员进场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

北交所作为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批试点产权交易机构,为了完善市场功能,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北京产权市场健康发展,自2004年6月起就开始实行会员代理交易制。即,凡在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买卖双方都必须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北交所不参与交易业务。北交所自身只是定位为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提供交易信息发布的市场交易平台。

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会员制在北交所的总体运行效果良好,会员数量持续不断地增长,从2004年的35家

会员制在北交所的运行实践表明了会员制符合产权市场交易特征与市场特性,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产权市场实行的会员制度主要表现在会员是市场交易双方的经纪人,是市场交易主体和产权交易平台之间的联系纽带。它不是简单模仿证券市场会员制度,而是结合产权交易自身特点的一种创造。

此外,会员制度对于产权市场规范发展还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的基础。

1 会员制度突出了产权交易机构的中立地位和公共平台性质。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度,主要是将市场中营利的事情交给会员去做,非营利的事情留给自己来做,这样确保了其处于公正公平的中立地位,不会因为自身利益去偏袒交易的任何一方,因而能够扮演平台上竞赛的组织者和裁判的角色。

2 会员制度体现了会员在市场中担当的重要角色。会员是产权交易当事人的中介和委托代理,主要职能是发现和捕捉交易机会,组织进场交易提供经纪等相应服务。在市场参与者中,会员是承上启下连接多方的纽带和管道,既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又要服从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约束,还要当好交易主体的代理,所以,会员运行机制是否自如,直接表现出产权市场的交易是否活跃,对产权市场正常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 会员制能有效解决交易信息的不对称,缩短交易周期。产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商品”,产权的转让、特别是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往往涉及企业的长远发展、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等一系列复杂事项,因此产权交易周期长且流动性较差,再加上转让标的资金需求较大,投资人购买能力受到制约等因素影响,与证券市场相比转让项目成交率不高。显然,产权的客观复杂性要求较为对称的市场信息,才能提高交易效率。所以,有效解决产权转让各方信息不对称是关键。会员是企业,在追求利益机制作用下,寻找市场信息和交易机会具有内在动力,积极协助委托人解决交易各方存在的信息障碍,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快交易过程。

4 会员制能够体现社会专业化分工,降低交易成本。产权转让具有不可重复性,交易主体作为当事人只有转让或受让产权才会了解产权交易,不可能全面了解市场的交易信息、也不可能完全熟练掌握交易程序的各个环节。根据市场的分工,交易主体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转让产权的价格等主要谈判条件和相关因素上,在买卖双方的博弈中获得互赢。而会员则站在“旁观者清”的位置上参与交易全过程,充分展现其业务专长,通过专业代理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事项,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5 会员制能够扩大市场空间和容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会员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无论产权在何地何区域,也无论拟转让产权的数额多小,只要市场有一定的空间并存在交易机会,会员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扩大代理产权的业务量降低财务成本;通过规范自身行为塑造良好形象,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

实施会员制,有利于增强产权市场交易鉴证功能的独立性和市场服务功能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产权市场的交易效率和成交机率;有利于活跃产权市场交投,降低各类交易成本。但是我们也看到会员制度在运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尽快予以解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不明确且职责不到位。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会员经纪代理的管理衔接;产权交易所如何依照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和适时监控,及时发现情况并有效解决问题的手段明显不足。二是会员服务水准和质量不适应产权交易主体需要,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三是会员单纯追逐利益的不良倾向仍然存在。不少会员无视执业道德和规范程序,不是以市场信誉争取业务,而是用行贿开路;不是靠娴熟的优质服务扩大业务量,而是以“不收费”为幌子,破坏统一的代理收费规定,造成会员之间的恶性竞争;不是以规范的交易程序引导交易主体进场,而是以破坏交易规则来承诺委托人等手段揽取业务。四是会员制度急需完善。比如,合理确定会员数量,使交易量和代理业务相匹配;合理认定会员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对会员逐利的激励动力和对自私贪婪引发违规倾向的约束,对违法违规会员的清退和处理等。五是会员专业培训力量不足,培训效果不理想。

当前,全国产权市场的发展进入规范运行的阶段,产权交易机构及其会员制度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服从于集中统一的产权市场制度安排,并与之和谐运行。

对产权市场中的会员制度,除了在制度层面加强创新外,可以引鉴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做法,把会员逐步改造成为类似“做市商”的角色,引导会员加大资金积累,积极开展自营业务,处理好会员的适度投机和规范运营的关系;通过会员依法逐利行为活跃市场并增加交易量,通过会员规范运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市无商不活”,培育起一批专业的经纪会员对整个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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