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关系
——兼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若干认识问题

2011-02-21 01:41周新城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基本原理公有制所有制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关系
——兼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若干认识问题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普遍真理,它没有过时,也不是有对有错。发展马克思主义是指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新的情况,得出新的结论。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解释和说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经济制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我国正处在、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仍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经过艰苦探索,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就是说,不仅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还有处于补充地位的私有制,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这就出现了复杂的情况,引起了一些理论上的疑惑。有人提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社会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的,而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里,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削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有矛盾的,不大像社会主义的样子。

为了解决这个所谓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是有人主张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说成是搞资本主义(理由是存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存在剥削,而且还有所发展),要求完全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设想,来建设社会主义。这是一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思想。我国60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这是行不通的,因为它脱离了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经过多年的思想工作,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已经日渐式微,有这种想法的人越来越少了,这是解放思想的重大成就。

有人则走另外一条路子。他们为了解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主张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修正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例如,有人看到我国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反对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一原理,主张社会主义不一定要建立公有制,只要调整分配政策、能够实现公平就可以了;有人看到我国剥削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就反对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一原理,主张“模糊”剥削这个概念,或者干脆不承认存在剥削,甚至宣称剩余价值学说“并不具有真理性”,它使得社会主义陷入“迷误”,因为这一学说使得人们把注意力放在消灭并不存在的剥削上,而忽视了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有人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许多特有的观点,就反对所谓的“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它(包括它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管用了,应该用“现代马克思主义”来取代它,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立起来,用前者否定后者。诸如此类的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所谓“创新”观点,屡见报刊,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思潮。于是,不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却批判马克思主义,说这个原理不对,那个原理过时了,这成了社会上、甚至党内一部分人中流行的时髦风气。这种倾向值得我们重视。

应该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反映,因而是普遍真理。任何国家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都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才能取得胜利,这是早就被历史证明了的。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一步一步取得胜利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一个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决不像某些人说的那样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过时,或者会由于国情不同而有的部分适用、有的部分不适用。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也就是邓小平说的“老祖宗不能丢”的含义。这是改革开放取得成就的根本保证。

但是马克思主义又是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各种僵化的教条、“公式”的堆积,而是一种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科学。要正确理解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一命题。决不能把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解为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有人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是僵化的教条主义,只有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了,变成了别的什么主义,这就说不上发展马克思主义,而是反对马克思主义了。还有人提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有对有错,批判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错误的部分,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各种基本观点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否定了其中一个基本观点,必然产生连锁反应,就会相应地否定其他基本观点,进而导致整个理论体系的崩溃。举一个例子来说。有人不赞成劳动价值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然而如果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主张资本也能够创造价值,那么,必然要否定剩余价值学说;而否定了剩余价值学说,必然从根本上否定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因为剩余价值学说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这样,整个马克思主义就被否定了。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理论家”身上也一再出现过:看来好像只是否定马克思主义某一个基本原理,但按照理论的逻辑推论下去,却否定了整个马克思主义。对此,做理论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同志应该慎之又慎,不要轻易地、想当然地下结论,防止一不小心,主观上想发展马克思主义,却不自觉地陷入反马克思主义的尴尬境地。

发展马克思主义指的是,每一个国家都应该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时代的特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新的环境提出的新问题,得出新的结论,指导实践,使马克思主义本国化、时代化,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在当前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的理论飞跃。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从理论形态上说,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增添了新的内容。这就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涵。

有人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这些经典作家也会犯错误,也不是“句句是真理”,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他们说的东西也会过时,难道不能批评他们的不正确的或过时的观点?当然可以,我们对任何人(包括革命领袖)的思想都要实事求是,不能搞“两个凡是”。但是,这里要坚持一个方法论原则,即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运用这些基本原理分析当时具体情况得出的具体结论区分开来。经典作家的著作中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坚持,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动摇;至于他们运用这些基本原理分析当时形势作出的具体判断、得出的具体结论、提出的具体政策,那是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与时俱进,有的还是错的,需要纠正。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就作了这样的区分。1872年,他们为《共产党宣言》的德文版写了一个序言,指出:“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由于最近25年来大工业有了巨大发展而工人阶级的政党组织也跟着发展起来,由于首先有了二月革命的实际经验而后来尤其是有了无产阶级第一次掌握政权达两月之久的巴黎公社的实际经验,所以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1](P248,249)过时的、需要改变的,不是“一般原理”,而是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

我们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发展马克思主义,警惕有人打着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旗号来否定、反对马克思主义。这种情况,自马克思主义在工人运动中占据主导地位以来,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宣布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屡见不鲜。这就像列宁说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胜利,逼得它的敌人装扮成马克思主义者,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2](P307)

那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看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共性寓于个性之中,而个性是共性的具体表现形式。没有脱离个性而独立存在的共性,也没有失去共性的个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进行革命和建设都必须坚持的,这是共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具体条件下的运用,因而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谈不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应该体现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脱离了实践,这些基本原理也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独立存在。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特征赋予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今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才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如果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当前中国具体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这个道理,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上面提到的问题并不是什么“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并不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条件相结合出现的现象,因而不能通过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回答,恰恰相反,应该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加以解释和说明。我们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来说明这一点。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原理建立起来的

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原理,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又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包括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按照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在政策上,我们党规定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方针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的,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对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不仅允许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存在,而且鼓励、支持它们的发展这一现实,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解释。有人从这一实践出发,竭力否定所有制的意义,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是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的原理,主张“不问所有,只问所用”,要“模糊公有、私有的界限”;有人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原理,认为社会主义要“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有人说,既然承认私有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那么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要消灭私有制的原理是错误的,解释不了现实,应该抛弃,甚至认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的本性,它是永恒的,“人间正道私有化”。总之,面对我国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反对或者要求修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声音从未消失,在某些媒体上有时还几乎成为“主流舆论”。改革开放以来,围绕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如何看待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等问题展开的争论,是经济学界最为热烈的话题之一,以致中央不得不把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作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在所有制问题上,难道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难道真的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解释得通?回答是否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也是如此。我国现在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提出并确立起来的,绝不是抛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结果。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阐述过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P286)他们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3](P693)。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是按照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进行的。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定不移地捍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979年初,他针对某些人对社会主义的糊涂观念,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需要的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特点,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的优越性。[4](P167)他曾经指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4](P133)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然我们目前是一个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那么,从经济上讲,怎么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呢?

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5](P320)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如果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那么,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

所以,在改革开放中,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需要,提倡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主张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他反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处于辅助地位。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6](P138)“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6](P110)

一切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种种言论,其政治目的都是企图引导我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因为抛弃了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江泽民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7](P72)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俗?”[8](P363-364)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我们决不搞私有化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主张无产阶级革命必须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并不是人们出于善良愿望的主观臆想,而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与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研究社会主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任务在于,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9](P492)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由于经验不足,我们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挫折,但从整体来说,我国生产力得到了远比资本主义要快的速度发展,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实践证明,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动力。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基本道理。

既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不仅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而且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这就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来回答。

共产党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讳。但是,消灭私有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个问题时,明确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P239)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3](P536)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采用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及其发展的需要客观地决定的。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必须从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出发。这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经济问题的基本方法。

首先,我国是经过新民主主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将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国家。在这样一个转变过程中,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有着发挥积极作用的广阔空间。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促进这一转变过程。

其次,在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当然,一般地讲,任何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都不可能是绝对平衡的。但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还带有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为数众多的文盲半文盲,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同这种多层次的大跨度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显然是不相适应的。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长期以来,我们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一直力图建立一个“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这种所有制结构脱离了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而且发展又不平衡这一具体国情,制约了各种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束缚了城乡劳动者的积极性,因而阻碍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根据我国生产力的现实状况,总结了历史教训,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这一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也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改革确立了基本方针。

必须指出,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不会改变我国整个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邓小平就人们对引进外资问题的担心多次给予明确的回答:发展“三资”企业,不会使中国变成资本主义。1985年,他在接见津巴布韦外宾时就指出:我们现在公有制经济“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6](P138-139)1992 年春,他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进一步鼓励“三资”企业的发展。他在分析了发展“三资”企业的得失以后,强调指出:“‘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6](P373)

对于私营经济的发展,我们也应该作这样的分析。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在国家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的条件下,只要头脑清醒、政策对头,私营企业的发展是不会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说发展非公有制的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社会的性质,是有条件的。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部分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它们是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同工人的关系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因而它们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具有两面性,即既有统一的一面,共同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作出自己的贡献,又有矛盾的一面,而矛盾的焦点恰恰在于哪种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如果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时候,不注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至让非公有制经济由补充变为主体;如果不注意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不注意巩固和增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那就有可能改变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保持高度的警惕。

还需要指出,私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状况所决定的,而不是永恒的。不能由于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就像某些人鼓吹的那样,把私有制说成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仿佛永远离不开私有制似的。有两条必须明确:第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将来我们是要消灭私有制的,但这是未来的事情。我们是利用私有制经济,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第二,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也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我们的结论是: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理论,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进行探索提出来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不是主观的想象,而是具有客观的规律性,也就是说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在一定意义上说,它也反映了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这一思想的提出,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作出的巨大贡献。

三、认真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关键在于认真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的过程,每当一种形式的反马克主义思潮、一种错误观点出现的时候,总有人认识不清,被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所迷惑,分辨不了是非。这反映了我们党内有的党员、甚至一些干部理论水平不高。为了认清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本质,防止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的蔓延,要提倡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我们党历来有认真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优良传统,在革命战争的恶劣环境下,毛泽东多次强调读书的重要性,要求全党、尤其是高级干部抽时间阅读经典著作。在党的七大上,他向全党推荐读五本书,说:“如果有五千人到一万人读过了,并且有大体的了解,那就很好,很有益处。我们可以把这五本书装在干粮袋里,打完仗后,就读他一遍或者看他一两句”。他说,不能因为反对教条主义就不读经典著作了,“人家讲的不是教条,我们读后变成了教条,这是因为我们没有读通,不会读”。[10](P417,418)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又规定了“干部必读”的十二本书,说“积二十多年之经验,深知要读这十二本书,规定在三年之内看一遍到两遍。对宣传马克思主义,提高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水平,应当有共同的认识”。[11](P261)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的任务更为艰巨而复杂,更应该多读一些经典著作,真正弄懂、弄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用来指导我们的实践。现在,我们的干部文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只要认真对待,通读一些经典著作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但是,毋庸讳言,一段时间里,这种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风气淡薄了,借口反教条主义来否定读经典著作,不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反而迷信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包括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等),导致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下降。有人不懂马列,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出现了越不懂马列、越敢批马列的现象。这种风气是当前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最大障碍。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型政党,号召全党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是切中要害的。最近习近平同志特地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源。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有利于从源头上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也有利于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解和运用。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就谈不上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他还说:“邓小平同志说,读马列要精,这个‘精’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导师们的经典著作。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也都强调老祖宗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12]

认真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善于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现实问题,这样,打着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反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种种错误观点,不管它以何种形式出现,不管它提出什么样的“理由”,我们都能够看清它的本质,同它划清界限,并同它进行坚决的斗争。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毛泽东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11]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12]习近平.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N].学习时报,2010-10-25.

[责任编辑 赵 春]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Basic Tenets of Marxism an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With Several Comprehensions of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in China

ZHOU Xincheng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Haidian,Beijing 100872)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 crystallization of integrating the basic tenets of Marxism with contemporary Chinese conditions.The basic tenets of Marxism are universal truths.Developing Marxism means analyzing new situations and drawing new conclusions with the basic tenets of Marxism.New phenomena arisen from practice should be explained and interpreted with the basic tenets of Marxism.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in which public ownership is dominant and different economic sectors develop side by side is a major development in socialist ownership theory.It is introduced by the Party through integrating the Marxist tenet,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with the reality of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in China.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basic tenets of Marxism;basic economic system

A81/D621

A

1674—0351(2011)02—0005—07

2011-02-07

周新城(1934— ),男,江苏武进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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