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长明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探析
汪长明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通过对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如文化与价值观、产业结构、法律法规体系、教育体系、用工制度等的分析,揭示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建设与发展的原动力,进一步指导我国职业教育在大的发展环境上,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发展的方向,明确我国职业教育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必须注重社会文化及价值体系建设、产业背景的专业建设、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建设、教育体系的新设计及重视技能型人才的用工制度体系建设等。
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
我国学者把德国职业教育取得成功的因素大多归功于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双元制”无疑在德国职业教育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我们应该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德国“双元制”产生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及其发展的背景。对德国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可以模仿和照搬,德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制可以借鉴,但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产生的文化基础、物质基础和社会的价值观是无法“复制”的,只有在借鉴的基础上,用科学的态度和工作精神持久地创新,才能建立适应中国文化和社会价值观的职业教育体制和机制,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的终极目标。
要真正理解学习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和制度,必须首先要了解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德国作为世界上职业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被西方尊称为“欧洲师表”,这与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德国文化中的民族特性、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都蕴涵着全民、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的文化。德国人经常把产品的制造与民族的未来联系在一起,因此,不会盲目地追求文凭和高学历,而始终注重教育的实用化倾向和技能的创新,始终坚持按人发展的本性来培养人,并形成了全社会崇拜技能型师傅的氛围,使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享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德国素有“工匠王国”之美誉,德国人重视工作技能,尊重工作和劳动,致使德国人对操作技能的研究倾注了很大的精力,产生了崇拜技术和技能的情怀,尊重具有特殊工作能力和劳动技能的人。德意志民族严谨、忠诚、责任感与教育的实用化倾向是其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的文化基础。反思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正统,“学而优则仕”“为学不离从政”的文化价值深深的融入到我们的思想中,使人们鄙视职业教育。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企业“工人”身份管理模式,使人们在不自觉中轻视了从事技能型工作的劳动者。从社会分配和退休后的待遇来看,技能型的劳动者也远远低于从事学术研究和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者。这种轻视技能型人才的文化传统和价值取向,致使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缓慢和得不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谈到德国的产业,最先想到的是那些驰名世界的产品,如奔驰、宝马等汽车工业。在机械工业领域,如机床、建筑机械、纺织机械、机械零部件等,其产品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直是国际上无可争议的高端设备。在产品结构上,德国的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汽车、机器、化学品、电器等多个种类。而创新这些世界品牌产品,有80%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是技术创新和质量,这些都取决于技术研发的高额投入,这些投入与富有创意和高素质的年轻技能型工程师的结合,使德国的汽车工业、通用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工艺设计、信息技术和光伏技术等高端产业不断为世界提供创新和高可靠性产品。为了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德国的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也重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加工、机电工程、经济工程、工业经济和信息管理等领域,像人文性的科学诸如法律、教育、文学、音乐、艺术等都不可能在职业院校开设。这种产业背景的专业结构得到了产业的支持,也解决了高素质教师来源的问题和学生实习就业的问题,使职业教育得了良好的自我发展环境。反思我国的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上大多沿用了传统的学历教育,没有过多的考虑地方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规划,造成了职业院校间专业设置、专业内涵和专业培养目标雷同,没有形成支撑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结构和自己特色的专业群,使职业教育没能形成一个很好的地方产业发展基础和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德国职业教育良性发展也得益于良好的法律环境。1968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1969年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教育法规,如《劳动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从国家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到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程,使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实现了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重视可操作性,如《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促进法》规定了企业要为职业培训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在职业教育办学经费上,德国的法律做了严格的界定: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反思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却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1996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一部职业教育的根本大法,但还缺乏相配套、可操作的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使得这部大法难以起到应用的法律保障作用。如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都是讲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但都是原则性,不可操作的,没有界定教育经费落实的部门及程序,这就使得举办职业教育的院校和培训机构,难以获得稳定、持续增长的教育经费,影响到职业教育院校的持续发展。
德国建立起了务实高效畅通和注重个人能力发展的教育体系。德国的小学学制为4年;小学毕业后,根据学生本人的兴趣、志愿及学习成绩进入三种不同类型的中学学习。一是基础中学。学习5年拿到中学毕业证,进入职业学校、培训中心,进行职业技能培训3年。合格后参加工作,主要从事一般性技术工作。二是实科经济中学。学制为6年,毕业后进行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工作,主要从事银行职员、秘书、图书馆员、医务等工作;这类中学毕业也可以进入专业高级中学学习2年后升入大学学习。三是完全中学。完全中学分中学6年和高中3年,毕业后大部分升入大学,少部分再经过2年的职业培训后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在德国。除直接从完全中学升人大学的人外,其他未成年人都要接受3-6年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后才能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已参加职业培训的学生也可以进入更高层次的专业培训或再学习后升入大学深造。在德国职业教育之间、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之间都是相互衔接和畅通的,这样就创造了教育选择学生和学生选择教育的机会和环境,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展示和运用自己的才能,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之路。反思我国教育体系,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相阻隔,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不衔接,每种教育都是一种终结式的教育,使学生失去了选择教育的机会和环境,阻碍了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之路。
德国高质量、高信誉度的工业产品和服务,取决于其严格的用工制度和规范的薪酬分配机制。德国把企业工人分成四类:非熟练工,即从事简单劳动,只需经过示范和操作演练就可以上岗的工人,其薪金标准为1-3档;初级技工,即从事的劳动相对较为简单,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初步掌握某一类工作的基本知识,并能在工作中酌情运用的工人,其薪金标准为4-5档;熟练技工,即从事的劳动相对较为复杂,需经过系统的培训,基本掌握某一类工作的基本知识,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的工人,其薪金标准为6-7档;高级技工,即从事复杂劳动,需要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工人,其薪金标准为8-9档。在德国,没有接受过系统职业培训的青年,参加工作后在企业只能担任非熟练工作;接受过6个月以上的职业培训或者经过1个月以上的培训和6个月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在企业能担任初级技工;接受过2年系统的职业培训或者经过6个月以上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多年企业经历的,并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的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在企业能担任中级技工;通过了专业工作培训或者经过一个系统的职业培训并有多年经验,从而掌握了本岗位工作技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在企业能担任熟练技术工作。德国根据求职者是否接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教育的期限、技能熟练程度以及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来安排工作岗位,由行业协会对其技术等级进行评定,这种用工制度使得德国的接受职业教育者地位明显高于未接受职业教育者。德国企业的用工制度和薪酬标准受到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法律的制约,保障了技能型工人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反思我国的用工制度,虽然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技能型人才的技能等级,但没有制定规范的技能等级薪酬参考标准,使得企业在用工时,并不考虑人员的技能等级,技能型人才也就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和相应的待遇,这就阻碍了技能型人才的发展和技能的提高。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文件指出:“100所国家骨干高职建设院校的主要建设任务是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未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建设的重点是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这些改革的成败都将取决于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建设给我们如下启示。
要制定新的用人政策,首先就要破除目前仍然沿用的“工人”身份管理模式,建立技能等级和学术研究等级相对应的资格聘用管理体制,逐步提高获得技术资格者的经济和社会待遇,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并实施一元化的退休管理政策。
加强职业教育法,特别是和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法律上规范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和学生在职业教育与培训、实习与就业中的行为,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供给和发展的良好秩序。
我国职业教育的专业没有其自身的特点。职业教育的专业一定是培养技能型和技术型人才的专业,一些学科性很强的如医药卫生类、公共事业类、文化教育类、艺术设计类、法律类等专业类别最好不在职业院校设置。
国家教育部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的布局和调整,建立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专业布局;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省的强势产业,建立本省的职业教育专业结构。
首先要建立中高职衔接的教育体系,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可以升入高职接受高一级的职业教育,高职毕业生可以进一步接受应用型本科的教育,高中毕业生可以选择进入中、高院校接受职业教育。
此外,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对技能型岗位和关系到国家、公民财产的工作岗位,要制定严格的准入制标准,并制定技能等级工资指导标准及政策,鼓励企业技能型工人不断的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养。
对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建设的学习与考察,使我们感悟到,理解或学习一种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模式,就必须首先要了解这种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教育模式存在的外在环境,诸如文化、价值观、产业发展结构、政策环境等,没有这种独特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就不可能形成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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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German Vocational Education
Wang Chang-ming
(Urumqi Vocational University,Urumqi 830002,China)
The developing environments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Germany such as culture and values,the industrial structure,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education system and labor system are analyzed thus revealing the Germa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construction as well as development of impetus in the aim to guide the measure-taking and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of our vocational education.Meanwhile,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ulture and the value system,the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of industrial background,the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and policy,the new design of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killed talents employment system should be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if considerable progress would be achieved.
Germany;vocational education;mechanism;system
汪长明,男,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及职业教育管理。
G719
A
1674-7747(2011)23-0056-04
[责任编辑 曹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