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各阶层对孀居妇女采取的救济措施浅谈

2011-02-19 22:05夏爱军许彩丽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救济妇女

夏爱军 许彩丽

孀居妇女(简称孀妇),通常是指古代那些在丈夫去世之后,拒绝再嫁,决心为丈夫守节的女性。在获得朝廷旌表后,他们一般被称为节妇。有清一代孀居妇女人数庞大,仅嘉兴府的一个桐乡县受过朝廷旌表的节妇“竟有二千三四百人。”[1]卷一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经济收入来源,大部分孀居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十分艰辛。清代学者汪中(1745—1794,原名秉中,字容甫,号颂父,扬州人)7岁丧父,由母亲邹氏抚养长大,在其著述《述学》一书中,汪中用“流离乞食”四字概括了早年的艰辛生活。[2]434实际上,汪中的经历并非个例。为了维护旌表制度,清代社会各阶层往往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孀居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一定的救济,以坚定其守节的决心。

一、朝廷的救济措施

朝廷对那些在丈夫去世后终生为其守节的女性进行正式进行表彰,是从元代开始的。(弘治)《吴江志》中记载:

张二娘,湖州张儒林之女,吴江十都陈熙载之妻也,年二十而寡。父母怜其无子,欲嫁之,二娘守志不从。以夫侄焕文为后,事舅姑不失妇道。年八十余。元大德二年旌表门闾。[3]卷十一

不过,在元代,统治者并没有制定完整的节烈表彰政策,表彰也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只是到了明代,太祖朱元璋正式倡导女性从一而终,即为死去的丈夫坚守贞节。朱元璋在洪武元年颁布了一个诏令: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4]715

这个诏令明确提出朝廷将对妇女为丈夫守节的行为进行旌表。此后,朱元璋还制定了相应的旌表政策,内容包括:朝廷将旌表守节事迹突出的女性;朝廷拨出给被旌表女性30两银子,用以为其在当地树立牌坊,使之获得尊崇;被旌表者本人可以获得一定的钱米资助;免除本家的劳役等。[4]715-716清代统治者入关之后,继承了这一制度及相关政策,但与明代相比,清代旌表制度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表彰标准和救济方面。

清朝廷根据孀居妇女所处社会等级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表彰与救济标准,即使是皇族宗室内部也是如此。如顺治十三年三月制定《岁给宗室内无子承袭孀居福金等银米例》:

郡王福金,银一千五百两;贝勒福金,银八百两;贝子福金,银五百两。米照银给发。镇国公以下、奉恩将军以上夫人,照民间封赠孀妇例,视夫俸禄银米额数,量给一半。[5]卷九九

这一救济标准到顺治十五年发生了变化,诸王以下孀居福金岁给俸禄银米被停发。而皇族宗室的遗孀也只能享受八旗孀居命妇的待遇,支给半俸一年。[5]卷一百十八该政策的实行,造成了八旗孀居妇女及孩子生活陷入危机。因按惯例,八旗世袭官员、佐领等去世之后,如果儿子的年龄尚小,或者根本就没有子嗣,要将其职务转给族中其他人承袭。两方面累加,导致那些逝去者的妻子儿女完全丧失收入来源,以致不能生存。为了解决这些人的生存问题,雍正二年,副都统马起达向朝廷提出建议,要求朝廷仍照常赏给八旗孀居妇女俸禄,以提供救济:“其年幼未行上朝官员之半俸及养赡寡妇终身之半俸,亡故官员命妇期年之半俸,请仍照常赏给。再,无嗣之世职官员,其职袭与族人者,将袭职人员之俸,三分中,以一分养赡本家之寡妇。”这一建议获得了雍正帝的许可。[6]卷十八

乾隆三年十二月,户部再次提议,八旗官员、兵丁的孀居妻子,应该根据情况,酌情优抚。如果是本人年老告休,不久去世,其孀居妻子照本人全俸的一半给与;如果本人曾在军营效力,年老残废,又无家业,无粮食子嗣的,其妻照丈夫所支银米的一半给与;如果本人是世袭官员,其职务已经由族人承袭的,其妻可以支领周年半俸;如果本人是阵亡将士,其妻可以支领半俸,若有儿子,等孩子长大了,有了差使,再行裁汰。[7]卷八十二

可以看到,清朝廷对于皇族宗室和八旗孀妇的救济考虑较多,安排也较为详尽。对于普通百姓家的孀居妇女,清朝廷在奖励和救济方面又制定了哪些措施呢?

顺治十八年,朝廷规定满汉节妇,一体给米。[8]卷四○三不过,在实际中并没遵照执行,因此乾隆十年,朝廷再次提出:

曾旌表之节孝,间有一二贫苦难以存立之人,令督抚饬各州县,核实取具邻族及印官各结,酌量给予口粮,俾存活有赖,不致失所。[8]卷四〇三

在这一规定中,有一个前提值得注意,这就是“曾经旌表之节孝”。由此可见,对于普通百姓家的孀居妇女,清朝廷主要奖励和救济的对象是曾经获得旌表的节妇。这一点在道光年间再次得到重申:

凡曾经旌表之节孝,实有贫苦无依,难以成活者,该督抚分饬各属,酌量给与口粮,不使失所,仍将动用款项数目册报户部查核。[9]卷四八

这些规定表明,有清一代,朝廷救济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曾经获得旌表的节妇,对于未获旌表却处于孀居状态的妇女,相对来说则考虑较少。这是清代旌表制度的第二个特点。

考察一下孀居妇女获得旌表的条件,顺治帝曾经将旌表的年限定为“民人之妇,自二十守节至四十岁者,准与旌表。”[5]卷一百三十七康熙六年,康熙帝则将年限重新定为“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表。”[8]卷四○三还一度规定,孀妇超过五十岁时申报旌表,要将推迟的缘由报告礼部。[8]卷四○三雍正帝将接受准许申请旌表的守节年限从二十年降为十五年,即“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计其守节,已逾十五载以上者,亦应酌量旌奖。”[8]卷四○三

虽然清代旌表制度中所要求的孀居时限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个不断放宽的过程,但孀居十五年左右,却是必须的。因此,实际上当某位孀居妇女获得朝廷旌表时,她和孩子一生中最困难的时期已经度过。她的孩子已经长大成人,此时已不仅能够养活自己,甚至还能赡养母亲。更何况,在清代,多数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才有能力为符合条件的孀居妇女向朝廷提出旌表申请,而那些经济条件差的孀居妇女即使符合旌表条件,也没有能力提出申请。如,清人沈钦韩在谈到一位邵贞女的节孝事迹时说,因为她家“子孙业农”,根本没有能力为她申请旌表,也没有能力请那些士大夫为其唱赞歌,因此“其事隐翳弗横者数十年。”[10]卷五这样一来,旌表政策中针对受旌表妇女提供的救济,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救济的人来说就成了一纸空文,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二、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响应朝廷号召而为去世丈夫守节的妇女和依赖他们而生存的老人、孩子,其生存状态就可想而知了。对于许多妇女来说,下决心为死去的丈夫守节并不难,困难的是他们在此后的生活中,如何在没有男子为其谋取生活物质的情况下生存下来。

汪中在《述学》一书中详细描述了父亲去世后,母亲邹氏独自挑起了生活的重担,带着几个孩子辗转谋求生存的艰辛经历。其时,邹氏以教授女弟子编织草鞋为生。然而,屋漏偏逢连阴雨,偏又遇到饥荒年景,生计越发艰难。邹氏决定迁居北城。在北城,他们所住之处都不能算是房子。面积只有三张席子大小,墙只有三面,另一面挂着一块破布。在平常,姐姐留守,母亲则带着汪中和妹妹转徙亲戚朋友家,有时一天都吃不上一顿饭。冬天的日子更加难熬,特别是晚上,母子四人往往相拥而坐,听着北风的呼号,一夜无眠。一直到看见晨光,才感到生的希望。母亲的勤苦和不易,深深烙在了长大成年的汪中的记忆中。他非常尊敬母亲,一心想让母亲在有生之年过上好日子。但母亲却没能等到这样的时刻到来,由于早年过于辛苦,母亲的身体垮了,她病倒了,并且很快去世。[2]421-422

母亲的病逝让汪中痛彻骨髓。他说:“孟子曰鳏寡孤独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此四者。然吾观先王之世,耆老孤子则司门遗人得以委积财物养之,惟寡妇无闻。”[2]434因此他提出,州县当局应该为那些品行良好而家中贫困的孀妇提供相应的救济。贞古堂的方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其设想主要是:在每个地方建造房屋100间,取名为“贞古堂”,并设立专门的守门人。男性不能进入堂内,至亲也不能例外。然后在门的左边设置专门房间,倘若堂内居住的守节妇女的男性亲属来看望他们,可以在那里见面。有老人或者孩子的孀妇每月给米一石,钱二百。年终还可以领到六斤棉花,五匹布。孀妇需在堂中参加各种纺织劳动作为交换。门的右边是库房,只有60岁以上的孀妇才能主持。贞古堂的事务由乡绅管理。为了让孀妇们的孤儿受到教育,还可以设立孤儿社,设立老师一人,5岁到10岁的孩子都可以入学。三年后,根据孩子的资质,教给他不同的技能,20岁后,就让他出堂。贞古堂的经费来源,汪中认为,那些从堂中出去的男孩,假如有富贵的,就应该将财产的十分之三捐到堂中。百姓中有犯杖以下刑罚的,视其轻重,也可以判罚他出一定的资本入堂。汪中认为,有了优恤孀妇的机构,才能更加坚定孀妇们守志的决心,也使得他们不至于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是故哀苦憔悴之状,日聚而相习,则夜哭之感不生而从一以终者众矣。”而且对于孀妇本人来说,可以做到“少蓄其力则老而不衰,而孝子得以终其养矣。”对于他们的孩子来说,则“幼有所长而督之以恒业,则夫人思自奋而材智出矣。”[2]434这完全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

汪中的设想,大约在1773—1774年得以实现。这一时期,第一所恤嫠会在苏州建立。从第一所恤嫠会开始,到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前的约70年间,先后在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福建、陕西等省建立了至少56所类似的救济孀妇的慈善组织。其中,江浙地区共有41所,占73%强。从1850年到19世纪末,在这50年中,救济孀妇的慈善组织发展令人瞩目,全国至少建立了132所。即便是清代的最后11年,仍有28所新的组织成立。简而言之,1773年到1911年间,全国共有216个救济孀妇的善会先后成立,这两百多个组织主要专门救济青年孀妇,还没有包括救济孀妇的综合性善会在内。[11]204

这些善会组织,大多由地方士绅捐资创办。如,第一所恤嫠会的创办者就是长洲学者彭绍升。由于同情心,当然更重要的是彭家的财力,支持彭绍升创办了全国第一个专门救济寡妇的组织。虽然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彭绍升的所作所为是受到汪中主张的影响,但是这所恤嫠会的精神基本上与汪中构想的贞苦堂相同:孀妇的儿子及公婆均受到援助,同时孤儿的教育也是善堂的重点救济活动之一,而且这个善会也完全由当地绅士所资助及管理,不受官僚支配。[11]221与长洲恤嫠会类似,由地方士绅建立的各种恤嫠会、儒嫠会在江南也有很多。如,江宁县治南油坊巷的清节堂就是由义民蔡荣、僧镜澄及江督职员丁淮等在嘉庆十一年捐建。[12]卷十二道光二年建立的梅里恤嫠会,也是由冯登府、徐林衡等士绅募捐创办,该会章程明确规定,要将嫠妇贫苦矢志守节的情况查访清楚,然后每月给一定的钱米以周恤之。[13]卷七

继这些地方士绅倡议募捐创办救济孀妇的善会之后,各地方当局也开始出资创办一些诸如恤嫠局之类的机构,对贫困的孀居妇女实行救济。清人蒋启勋、赵佑宸编撰的(同治)《续纂江宁府志》卷十四之九上《人物》中就记载了不少属于江宁府的救济贫困孀妇及子女的机构:

(上元江宁)普育堂,邑之善政也。雍正间,两江总督赵公创行于江宁南城外之佟园。为屋百八十四楹,分以四堂:曰老民、老妇、残废、育婴。其后海宁万黼廷又建老人堂于迴光寺;鹾商建清节堂于油坊巷,旁建义学以教嫠妇之子,建崇义堂于翦子巷以课士,乱后全废。同治甲子,省垣克复。明年春,江宁知府涂宗瀛得堂之旧址而请厘其产,购翦子巷民居为普育堂,凡难妇废疾者聚哺之,计收养约一千余人,附义学二堂于内。其少妇之守志者,葺油坊巷故清节堂以居之,仍其名曰清节堂,住嫠妇九十余人,并随带子女。堂内附义学二所。老妇则以翦子巷故崇义堂居之,计养二百余人。七年冬,总督马端敏公复建育婴堂于普育堂之道北,共为四堂。后又设牛痘局,而以普育总其成焉。俱江宁府委员办理。经费由金陵善后局月拨银五百两……每月经费不足,即以房租补之;有盈,则并入房租内存储,委员报销。四堂章程、产业悉载普育堂志,甚详。[14]卷十四之九上

江宁府还有一个广恤清节局,这个局始创于同治十三年,由时任两江总督的李宗羲倡议筹办。李宗羲下令保甲总局从所收的无主房租息,按月交府转拨该局,然后再由其转拨给符合优恤条件的孀妇,每人每月一千文,以补清节堂的不足。广恤清节局规定的救济条件为孀妇必须在30岁前守寡,符合清节堂住堂条件而未入堂者,只有这些人才可以获得该项资助。该局的钱款都寄存在崇善堂,于每月二十六日散放。同时规定,经办绅董每年要对账目进行两次访查。经办绅董不支薪水,他的任务就是经理该局的收入和支出。局中还设有账目司事一人,月支薪水三千文,年终由局报销。总的来说,广恤清节局每月由府发救济钱一百一十千文。年终时,再将所有的租息零数结清,然后再转发。光绪五年,署知府孙云锦又转拨当地人的捐款银共一千两,交由广恤清节局购产增额,这样每月该局救济的人就可以增加到一百三十二人。除每月转发的房地租外,广恤清节局还购置了房产二处,一处在南门西谢公祠,共有朝南一进三间。另一处在油市大街,朝南三进,总有楼房上下十八间,都是以积存余款以及当地人的捐款一千两先后置办。[14]卷十四之九上

此外,还有东关头恤嫠米粥厂,开始的时候经费也由地方士绅募捐。该粥厂于同治五年七月始收养孀妇,早晚粥二餐,而且不准在外住宿,规制极严。除周恤穷嫠三百余人外,对于那些虽然极端贫困,但不住厂者,恤嫠米粥厂每月给米一斗四升,共计四百余户获得资助。同时,粥厂内还设有义塾、义医等。冬天发棉衣,夏天则有帐席。不久,粥厂出现了经费紧张的问题,这个时候地方当局开始介入,每月发给粥厂谷二千二百石,米一千四百石。曾国藩任两江总督期间还下令,从江海关道于筹防捐项下岁拨银四千两给粥厂以为经费。后来经费被减半解给。收养者以冬天尤多。行之十余年,赖此存活者甚众。[14]卷十四之九上

由于清朝廷对孀居妇女的救济并没有多少实际作用,各地方当局以及地方绅士不得不另外采取措施。他们往往采用募集资金建立善会、清节局、恤嫠会等形式,对贫困的孀居妇女进行救济,以维持他们及其子女的日常生活。

当然也有一些妇女在最初决定守节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该决定对随后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他们在坚持的一定年月之后,发现自己即使获得救济也不能继续守节,往往选择自动放弃守节,中途改嫁。据周庆云《南浔志》记载:“孤儿寡母既经格外优给钱文,自可勉强存活。但愚民无识,每有贫窭难支,中途改嫁者。”这时,对妇女本人的救济虽然立即停止,但对其留下的孤儿,则“惟原保报堂(育婴堂)代觅寄养之家,照寄养例支给,以示体恤。”[15]卷三四

三、家族采取的救济措施

地方当局和地方士绅们建立的善会组织,是在18世纪末出现的。那么,此前都是由谁救济那些贫穷的孀居妇女呢?文献记载显示,现实生活中主要还是由守节妇女所属各个家族采取一定措施实施救济。有清一代,很多家族的家谱中都可以看到有关恤嫠的条规。苏州范氏在其家族制定的《范氏义庄章程》中明确规定:

寡妇守三年者,本房房子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者,已合国家旌表之例,优加五斗而止。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本族聘他女,未成婚而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16]卷一

常州王氏则根据《范氏义庄章程》进行了改进,形成了如下条规:

鳏独无依,年过五十,入册,支。惟寡妇、废疾,不拘此例。正额每人每月给米二斗四升,副额每月给米一斗二升,闰月照数。孤子孤女,一岁至六岁,每月给米一斗,以补寡居养育之劳。

常州王氏的条规还规定,即使是嫁出去的女儿,如果“寡居而贫”,念在是同根同本的分上,也可以从义庄领取一定的钱米,但他们的孩子则不予救济。[16]卷一常州羊氏对于本族的孀居妇女提出了如下救济条款:

妇人不幸早寡,诚能节行无玷,勤俭克家者,宗祠宜为表扬。若贫苦无依,更当公议助给,无令饥寒无告,困厄终身。[17]卷一

清代学者方苞在其《方苞集》卷八《家训》中也说道,孀妇及其孩子,如果近亲不能养活的,祠堂要“公给衣食,俟其子成立。”[18]卷八

有清一代,许多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家族,在族规中都会制定相应的条款,对本族中生活困难的孀居妇女提供救济。但家族对于孀居妇女的救济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以吴县贝氏为例。《吴中贝氏家谱》“留与义庄同族规条”中规定了每月准许贫乏的孀妇支米二斗一升。其中30岁以内守节者,每月可以支米二斗四升。年过60岁的孀居妇女,冬天则可以领到棉衣,夏天可以领到蚊帐。[19]卷四同时,贝氏在《留余义庄祭祀规条》中还承诺,对于年限等条件已经符合旌表政策而自己又没有能力请求旌表的孀妇,由义庄出面申请旌表。[19]卷四从贝氏家族制定的族规中可以看到,家族为那些符合旌表条件的妇女提供着更加优厚的救济。家族之所以采取措施救济本族贫困的孀居妇女,一方面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出于扶贫济困的慈善关怀,然而更多的是因为族中孀居妇女若能因其坚守贞节的行为而获得朝廷旌表,将能为整个家族带来巨大的荣誉。这种为家族带来荣誉的预期,促使家族,尤其是那些财势比较大的家族重视对贫乏孀居妇女的救济。

四、个人的救济行为

相对于家族救济具有较强的倾向性,个人对孀居妇女的救济则更多是出于慈善关怀。有清一代,在家族之外,还有很多个人也会对贫穷的孀居妇女伸出援助之手。这些人虽然与被资助对象没有任何亲缘关系,但他们仍然积极地提供救济,原因主要是当时的人们把资助妇女守节当成非常重要的善行。比如,江宁府人王成才,他是一位孝子,心肠也非常好。族人王汉卿去世后,因为家中实在太穷,其遗孀想带着孩子改嫁。“成才治屋使居,且赡养之,卒全其节。”[12]卷三六江宁府人伍光瑜,本身就是一位节妇的儿子。三岁的时候,其父去世,伍光瑜由嫡母和生母抚养长大。生母去世之后,伍光瑜变卖了生母遗留下来的首饰等财产,然后将所得全部捐赠给里中的同善堂。当地一些士宦家的孀居妇女,即使是再贫穷,可是按照惯例,他们却不在地方当局和家族救济的范围之内,于是伍光瑜就在每年年底的时候,出钱资助他们。[14]卷十四之三

女性自己也常常会加入这一资助行列。比如,枫泾人丁以泳的妻子沈氏,是一位贞女,她建立了一座清节堂,专门收留与自己有着相同经历的女性。清节堂的财产由沈氏自己从娘家带来的奁赠田,加上自己平常纺织所得,又通过募集获得了五亩地组成。沈氏还将同样孀居的母亲接到了堂中。她在光绪三十三年获得朝廷旌表,在当地建立了牌坊的同时,还得到了一块由地方官赠送的上书“乐善好施”四字的匾额。[20]291

虽然很多家族愿意为贫困的孀居妇女提供救济,但有些孀居妇女却不一定愿意接受。如,28岁成为孀妇的江宁府人魏氏,她的丈夫是邢复虞,年纪轻轻就去世了。魏氏夫家非常贫困,他们也没有孩子,魏氏却还是坚持守节。邢氏家族中虽有规定,每年都要拨给守节妇女谷子,但魏氏拒绝接受施舍,宁愿挨饿。[12]四八

五、结论

有清一代,在旌表制度下朝廷虽然制定了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那些坚持在丈夫去世后为其守节的妇女。但朝廷提供的资助并不能满足孀居妇女及其子女基本生活的要求,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面临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孀居妇女不得不改变初衷,选择再嫁。妇女的再嫁行为冲击了旌表制度,为了维护妇女从一而终的道德标准,清代地方当局、地方精英、家族甚至个人都行动起来,采取措施,或建立恤嫠会等慈善组织,或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以维持孀居妇女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

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响应朝廷号召而为丈夫守节的孀居妇女的生存之忧,坚定了他们实践从一而终的决心,从而达到维护旌表制度的目的。这是形成有清一代人数庞大之节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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