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国家种子产业链模式比较分析及启示

2011-02-18 07:56李万君李艳军
中国科技论坛 2011年6期
关键词:种子公司种业销售

李万君,李艳军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典型国家种子产业链模式比较分析及启示

李万君,李艳军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通过对美国、荷兰、日本、印度和中国种子产业链模式的比较分析得出,由于不同国家种业发展情况不同,种子产业链模式有所差异,但是其基本模式相差不大,并且都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在种业发展程度(一体化程度)上,中国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各国政府在种子产业链中的作用不同,具体表现在对科技创新投入、良好发展环境营造等方面。最后对中国种业发展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典型国家;种子产业链;模式;比较;启示

随着育种科技的突破性进展,种子质量在更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农民购种的比例不断上升,世界种子市场加速膨胀。2008年,世界种子联盟 (ISF)评估认为世界种子市场价值约为365亿美元[1],且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同时,世界种子市场集中度进一步增强,2007年,世界前10大种子公司年营业额为147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的2/3[2]。随着我国种子市场逐步放开,许多大型跨国种业集团纷纷行动,借助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准备抢占中国市场[3]。70家外资企业涌入我国,种业面临灭顶之危[4]。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典型国家种子产业链模式展开分析,并借鉴其先进的运营和管理模式,整合内化并最终提升我国种子产业链的竞争力。

1 典型国家种子产业链模式及比较分析

1.1 典型国家种子产业链模式

(1)美国种子产业链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种子市场,2008年ISF评估美国种子市场价值为85亿美元,占世界种子市场份额的23.3%[5],2007年其种子贸易顺差为3亿~4亿美元[6]。同时,美国种子市场集中度逐渐提高,美国前20家种子公司几乎垄断了全美70%的市场,杜邦旗下的先锋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占到全美玉米种子市场的40%以上[7]。种业研发也有集中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生产与销售中。由于对研发的投资,育种者扮演中心角色,控制整个种业的生产和营销,这引发了种子产业大幅度的垂直整合。总结起来,美国主要存在以下种业模式:

①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链模式:在美国,公有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同时也从事小麦等自花传粉作物的育种。1970年之前公共科研机构培育出来的品种无偿提供给农民和公司使用,同时国家依靠自身的推广体系进行种子的推广工作。1970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使私人投资的回报得到了保证。此后30多年间,私有种子公司的科研育种工作迅速开展并超过了公共机构的育种力量,培育出了一大批巨型跨国种业集团,例如孟山都和杜邦先锋等。这些公司具备自己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工包装设备,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建立了自己的营销网络。它们以市场为导向,集科研、繁育、生产和销售于一体。

②小型种子公司(或个人)研发+制种公司(或农户)生产加工+分销公司(或个人)销售的模式:与公立机构(大学、研究所和试验站)相比,美国的小型私人种子公司和个人在资金实力和管理等方面相对较弱,主要从事品种的选育工作,将生产外包给制种公司或农户,种子公司雇用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在销售方面,它们无力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不得不将该工作委托给私人销售公司或者农民进行,从而保证种子产品更好地到达最终客户手中。各地分销渠道一般被独立的机构经营,如农民零售商、农民组织、私人总经销商和零售商等。

(2)日本种子产业链模式。

日本是世界第五大种子市场,2008年世界种子联盟评估其价值超过15亿美元[8]。日本从事种子研究的企业有50多家,大型种子经营企业100多家(包括育种企业),小型企业1600多家[9]。坂田和Takii种苗株式会社每年的研究经费达数十亿日元左右。在世界蔬菜、花卉育种方面,日本甚至能与美国、欧洲和以色列相抗衡。但是农业从业人员的高龄化、进口农产品连年增加、栽培面积逐年减少以及成本增加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种子企业的效益。归纳起来,日本有如下种业产业链模式:

①育繁推一体化模式:一方面,政府所属农业科研机构主要负责基础研究和水稻等大田作物的育种,选育出的品种由农协等机构进行生产加工,然后由公共的推广机构进行推广销售;另一方面,部分私人大型公司主要从事蔬菜、花卉等园艺作物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它们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可以从事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一系列工作,且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和品种所有权,例如坂田种苗株式会社和Takii种苗株式会社等。

②科研单位研发+私人种子公司生产和销售或是二者联合的模式:部分私人企业依靠外部科研机构的研发,然后投入生产、加工和销售,它们主要采取购买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或者同研究机构合作开发的形式。日本于2001年确定了“官民联手是21世纪农业科研开发的主要支柱”的目标。具体来讲,主要是从体制上进行了改革,农林水产省从2001年4月开始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化,其所属研究机构对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自由处理,这一举措促进了国家研究机构与民间企业的交流,加速了研究成果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这一政策实行之初,科研经费和以前一样列人国家财政预算范围,但是随着此模式的逐步发展,也有私人资本注入,进行共同开发,或是进行技术转让等。

③公共研究机构或者大型私人研究机构研发生产+小型公司销售的模式:部分私人小型企业从公共研究机构或者大型私人研究机构购买种苗,专门从事优质种苗的销售工作,同时它们也为农民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由于该类型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并且一般处在终端市场,能够与消费者面对面交流,有较高的销售额。

(3)荷兰种子产业链模式。

荷兰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种子出口国之一,其种用马铃薯输出占国际薯种市场的60%以上[10];也是世界上著名的园艺种子和苗木、鳞茎的出口大国,其出口量位居世界前列[11],其在世界种业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经长期的发展和成功的运作,荷兰主要形成了如下种业模式:

①育繁推一体化模式:在荷兰,部分大型种子企业集育种、繁种技术和育苗研究于一体,种子繁育、加工、包装及种苗生产销售一条龙。该类型企业实力雄厚,拥有很强的科研实力,并且有先进的加工、包装等条件,拥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如瑞克斯种业公司是一家拥有800多人的现代化种业集团,安莎(Enza Zaden)种子集团目前已经发展成为闻名于世的集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及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蔬菜育种公司,并拥有遍布世界各地的研究机构及国际化的科研育种队伍[10]。这种模式是荷兰种业的主要模式,也是其种业成功运营的关键所在。另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一体化模式:部分纯种子公司一定程度上参与育种和繁种技术研究并着重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由于它们研发力量相对较弱,但是擅长其他各经营环节,因此主要通过集资方式委托专业研究所或大学进行育种及相关研究,然后由本公司进行生产和销售。该类型的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比较多,近年来由于产业出现集中和公司之间的兼并,它们逐渐向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化种业发展。

②种业集团或研发单位研发+种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种子+种苗公司生产种苗销售的模式:在荷兰,有一部分企业依托种业集团或科研单位的研发以及种子公司的生产,专业从事种苗的生产和销售,此类模式主要集中于花卉和蔬菜种子领域,目前荷兰大约有十几家这样的种苗公司,它们也逐渐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例如世界上最大的安祖花培育中心基本上以销售种苗为主,J&C Van Geest农场则十几年来以销售番茄和甜辣椒苗为主,目前这些公司除育苗外,也逐渐进行品种选育[12]。

③以拍卖市场为依托的种业集团或科研单位研发+农民生产+经销商销售的模式:荷兰发达的拍卖市场催生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种业运营模式,即以买卖双方作为中间人,通过拍卖市场或专门买卖机构获取信息,组织生产,然后进行销售。荷兰的鳞茎和球茎类花卉的种球产业就采用此类模式,球根在地里长着时就通过绿色拍卖市场拍卖。农民还可以根据经销商的订单,从育种部门购买优良品种生产种子,然后转让给经销商进行销售。荷兰赛贝科种子公司的观赏草种就是采用此类模式经营,运作很成功。

④农合组织发出订单+公司研发,再由农合组织市场化操作的种业模式:农户自愿组成农业合作组织参与新品种开发,农合组织设有作物委员会,由其根据种植需要提出新品种的具体要求,通过“订单”形式给具有相应科研能力的种子公司,由种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培育成新品种,农合组织付给种子公司报酬。新品种育成后,作物委员会将其送到遍及全国各地的试验站试种,主要鉴定新品种的稳定程度和综合表现,同时掌握整各个地区的种植经验,品种权归作物委员会。操作成功后,由农合组织生产和销售。

(4)印度种子产业链模式。

20世纪50年代左右,印度种业才开始起步,但发展较快。2002年,印度种子产业的价值为7亿美元,有150多家种子公司,私人种子公司的研究投入逐年加大[13]。从1991年到1998年,棉花私人研究比例从46%上升到70%[14],随后,印度种业市场逐渐放开,大型跨国种子公司也进入印度种业市场。目前印度私人种子企业也能获得新技术,进行新产品的开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印度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种业模式:

①育繁销一体化:1996年以来,随着种子产业集聚和外资注入的迅速增加,印度种子产业的竞争加剧。一方面,跨国种业巨头大量购买国内种子公司的股份,参与合作[14]。比如美国孟山都种子公司购买了DeKalb和Cargill公司的种子业务,并购买了MAHYCO公司的26%的股份,在杂交棉花业务方面占有一半的股份,其市场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先锋-杜邦公司购买了SPIC的部分股份;美国Emergent Technology公司购买了印度Mahendra种子公司的股份。这些跨国种业集团本身就实力强大,经本土化操作后更是如虎添翼,经营着从品种研发到成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实现了种业的高度一体化经营。另一方面,由于印度种子市场最先是从蔬菜种子市场开放的,部分私人公司在蔬菜种子经营方面拥有较强的实力,集种子科研、生产、加工和销售于一体,提高了运营效率,节约了运营成本。

②公共部门研发生产+个体经销商或合作社负责销售的模式:由于印度种子产业开放得比较晚,私人部门虽然得到了发展,但是自身的科研力量较弱,因此公共部门在种子研发方面占有很大的比例。1963年,印度成立了国家种子公司(NSC),以促进种业生产和种子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了质量控制系统。1974—1975年间,NSC发展为最大的种子生产部门,年产种量为73000吨,占国内种子产量的50%[15]。几乎同时,印度实施了国家种子项目(NSP),以促进种子生产、加工、仓储及销售网络的发展,并根据NSP设立了邦种子公司 (SSC),SSC承担了NSC的生产任务,但并不被要求生产本州所需的全部种子。个体批发商、零售商和合作社从NSC及SSC购买种子进行销售,NSC及SSC在各地设有少量销售点,主要是为农民购买种子提供价格和质量参考,国家种子仓储点仅出售NSC及SSC生产的新品种。农户通常可以从合作社以信贷方式购买种子,但国家的仓储点、NSC及SSC不向农户提供信贷,至于能否从个体经销商以信贷方式购买种子,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

③大型种业集团或公共部门研发+小型种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模式:部分小型种子企业研发能力弱甚至没有研发能力,主要从事种子的生产和销售,它们从种业集团、NSC、SSC和一些个体种子公司购买品种,生产加工后出售。这些公司一般接近种子消费市场,也有较大的销售量。

(5)中国种子产业链模式。

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种子市场,2004年种子市场价值为360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美国的57亿美元。未来我国种子市场潜在价值约合人民币800亿元,常年用种量约为125亿千克,均为世界第一位[16]。虽然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但中国种子产业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运营模式,而是显得分散零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科研院所和高校研发+种子公司生产、加工、包装+个体经销商销售的模式:科研院所、高校和部分个人主要从事品种选育工作,由于资金和管理等方面原因,不能独立地进行市场转化。种业市场化改革之后,它们将选育好的品种转让给一些公司经营,或者与公司联合开发,公司投入资金支持他们进行品种选育,当品种选育成功后由公司进行市场化操作。此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品种转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一方面,科研院所由于自身不能进行品种的市场化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公司;另一方面,科研院所掌握并控制着新品种,而新品种又是企业争取市场份额的核心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科研机构又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科研体制全面改革的背景下,此种模式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即科研院所创办自己的企业,进行成果的市场化运作,或是其科研力量直接进入大中型种业企业,建立企业赖以生存的研发机构。据统计,我国有1.8亿户农民[16],且比较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种子公司无法对农户进行直销,必须依靠经销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有5万个乡镇种子分销机构活跃在基层乡村[16],农民基本上全部通过这些零售店购买种子。这种模式是我国种业运营的主要模式。

②育繁推一体化模式:国有大型公司依托国家的政策和扶持,凭借科研实力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形成了集科研、生产、推广和销售于一体的模式。目前我国的种业上市公司,基本都采用这种一体化的模式;极少数实力较强的私人种子公司拥有一定的研发团队、种子生产基地和加工包装设备,也构建了自己的营销网络,实施一体化的产业模式。此外,国外大型跨国种子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种业市场,通过与国内大型种业企业合作,逐步开拓中国种业市场,他们主要采用一体化的种业模式。

③科研院所和高校研发+种子公司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的模式:部分私人种子公司和国有的县市级种子公司,他们没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但是在种子生产方面比较专业,并且构建了比较完善的销售体系,主要依靠科研单位转让品种,然后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由于它们没有自己的科研团队,因此不能掌握种业的核心竞争力,仅仅依靠渠道优势来获取产业利益。我国农户比较分散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这种发展模式。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该种模式也将向育繁推销一体化方向转变。

2.2 典型国家种子产业链模式比较分析

(1)不同国家的模式存在差别,但基本模式差别不大,在一体化程度上,我国与上述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美国和荷兰等国家种子产业链一体化程度比较高;而在印度和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其主要的模式不是一体化的模式,而是科研、生产和销售相分离的模式。原因在于美国和荷兰等国家种子市场起步较早,种业比较发达,大种子企业多,它们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科研条件、专业的工作团队、精密的生产加工设备和成熟完善的销售网络;而印度和中国等国家种子市场起步晚,市场相对不规范,正处于转型期,尚未形成大型的龙头种业集团,且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科研实力弱,种子企业正在逐渐整合。比如,我国种子经营机构数量庞大,且过于分散,集中度低,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缺乏竞争力。平均单个种子企业年销售额450万元,增值额100多万元;年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不到100家,超过5亿元的仅4家,没有一家的市场份额达到10%,没有一家净资产超过10亿元或年种子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17]。事实上,在种业一体化运营方面,我国甚至与印度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具体来讲,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种子科研方面:在美国和荷兰等国家,大型一体化种业集团每年都斥巨资开展科研工作,并拥有强大的科研队伍,部分日本和印度的种业公司也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而我国一体化经营的企业虽然也有自身的科研队伍,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研发,但明显不能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最具研发能力之一的登海种业每年科研投入仅2000万元左右,而美国先锋公司年研发投入达数亿美元[18],而登海还是中外合资公司。

②种子生产方面:在美国和荷兰等种子产业链高度发达的国家,尽管有部分种子企业将种子生产交由制种公司或农户进行,但是大型一体化种业集团都有自己的育种基地,可以自身从事种子生产。在印度和中国等种业处于变革中的国家以及国情较为特殊的日本,政府参与到了种子的生产过程中,以确保种子的生产质量,但在种子生产质量控制上,日本和印度明显优于我国。因为我国的种子生产主要由种子公司、制种农户或原良种场进行。一些大公司拥有自己的制种基地,他们与农民签订制种合同进行种子生产,有的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种子生产;国有的种子公司也参与到了种子生产中,一般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进行;在一些地区种子还通过良种场进行生产,因此种子质量显得参差不齐,难以和发达国家相媲美。

③种子加工包装方面:在美国和荷兰,种子加工包装主要由种业集团或是专业加工企业进行,均采用自动化操作,实现流水线作业,种子经过细致的烘干、清洁、筛选、杀虫和杀菌处理以及严格的质量检测(纯度、发芽率、和湿度等)后进行包装,加工包装质量和劳动生产率都很高;日本的大部分良种由粮协负责加工和包装,部分大型企业和一些中小型企业也从事这一工作;印度则由国家种子公司和各邦种子公司对种子进行除杂、烘干、纯度检验,之后包装,一些跨国公司和实力较强的本土种子企业也拥有自己的加工包装设备;我国的种子加工包装由种子公司自身负责开展,由于公司规模小,实力弱,因此加工、包装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与上述国家相比差距明显。

④种子销售方面:在美国和荷兰,种子营销是面向全球的,大型种业集团直接将最终产品销售到国内地区市场乃至国际市场。当然,其国内的销售一般主要依靠中间商;日本的种子销售主要采用零售店模式;在印度,种子的推广销售,一方面是由国家有关机构(NSC和SSC)进行,另一方面由私人企业组织开展,其形式为层层代理。在我国,一些大公司拥有自己的销售队伍,将渠道从省市一级下移到县一级,在县一级设立代理商,通过县级代理商向乡镇供货进行零售。代理商和零售商包括原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开办的企业、国有种子公司改制成的私人企业和一些以种子销售为主的私人企业。同时,国家的农技推广机构也是重要的种子营销机构。在这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营销队伍和海外业务上。

(2)不同国家政府在种业中的作用不同,在科研投入方面我国与上述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一般来说,在种业发展中,政府一方面制定各项政策,规范种子市场和参与者行为;另一方面也作为参与者在种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从事基础性服务工作,比如科技创新投入、知识产权保护等等。种业发达国家尤其重视规范政府部门在种业发展中的职责和作用,避免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种业运营和利益分配,而是与公共机构以及私人企业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重点致力于提供科研支撑、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等等,为种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不仅在种业环境营造和服务提供方面有待提高,而且政府部门有直接参与种业运营和利益分配甚至寻租的现象。尽管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但是有关种子管理工作的法律不健全:虽然条文较多,但创新的内容少,可操作性的措施更少,在具体做法上也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知识产权观念,没有新品种产权保护意识,目前对种子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品种权人的权益。同时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与《种子法》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种子市场比较混乱且监管不力,据课题组调查统计,76.5%的调查对象认为当地种子管理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种子经营的情况。

政府科研机构与私人部门明确合理分工方面差距更大,在美国和荷兰,虽然私人企业的科研能力相当强大,但政府仍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从事一些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性研究。荷兰种业的基础性研究、战略与政策方面的研究由瓦赫宁根农业大学等11所院校负责,应用性研究由农渔部下属的20多个研究所进行[11],而企业研究机构主要是解决实际问题和实验新的开发成果[19]。日本的国立和公立科研机构占全部农业科研机构的56%,在全国农业科研系统中居主导地位[11],民间企业主要致力于蔬菜、花卉类作物品种的研发。印度的国家研究所、中央级专业研究所和国家研究中心主要从事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研究,邦农业大学具体开展有地域生产特点的应用性研究,这为私人企业面向生产的、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资回报率高的应用性研究和运营奠定了基础。在这些国家,政府主导的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在种子产业中有着比较明确的分工,避免了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因重复研究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浪费的现象。

中国政府一方面承担了几乎所有的基础研究,另一方面也进行大量的应用性研究,特别是对于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和小麦等,政府投入了巨大人力和财力,来满足国内人口对粮食的需要,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但是研发投入仍显不足。在美国,虽然私人投资十分发达,但政府仍然十分注重投入,1996年国家和私人对四种主要农作物的育种经费投入比为2:3[11];荷兰在鼓励企业抽出巨资(一般大约占公司利润的5%~15%[20])投入研发的同时,政府也大力资助资源、遗传、育种方法以及新技术应用等基础方面的研究,即国家和私人都投入大量的资金,其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国家的投资;日本农业科研投资主要由国家支出,并把农作物科研投入分为主要与非主要两类,前者以财政扶持为主,后者以市场运作为主,但国家也会在政策法规、基础研究等方面提供支持,即政府对粮食作物科技创新投入相当大,并斥巨资开展种子推广和销售工作,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在印度,虽然随着私人投入的增加导致政府投入比例有下降的趋势,但政府投入仍然高达90%以上[11]。相比较而言,虽然我国的种业研发也主要依靠国家投入,政府投入强度已由1999年占GDP的0.23%上升到2003年的0.49%,但仍不足世界粮农组织确定的标准(1%)的一半[21],可见我国对农业科研的投入还有待增加。我国政府种业科研体系仍然沿袭传统的行政条块分割体制,并分别隶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我国公私机构分工不很明确,一些研究项目公共部门在开展,私人企业也在进行,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公共部门为维持机构运行占用了大量的研究经费,资源利用效益低下,造成科研经费变相浪费。

可见,在一体化发展程度、种子科研投入以及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明确分工合作方面,我国与上述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为我国种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突破口和启示。

3 对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启示

(1)加大对有潜力企业的扶持,尤其要加大科技创新支撑力度,逐渐培育出一批一体化的种业集团。

着眼于“十二五”发展全局,加快种子产业整合的步伐,推进种业科技创新,健全公益性种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现代种业。重点加大对有潜力的企业在政策、农业技术推广和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尤其要加大科技创新支撑力度,使其迅速成长壮大。同时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兼并重组,组建集科研、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种业集团,以顺应国际种业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促进我国种业的健康、有序和良性的发展,维护我国种业安全乃至国家的粮食安全。

(2)明确政府部门、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分工,进一步推进种业市场化。

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合理分工,各自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种业市场化建设是其他国家种业成功运营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以“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加快转化政府部门职能,为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包括:提供科研支撑、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等等。这一切的实现需要政府部门、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之间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执行,才能保证我国种业市场化的大力推进,也才有利于种业良好发展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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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 Countries’Seed Industry Chain Modes and the Development in China

Li Wanjun,Li Yanju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

Through comparing the seed industry chain modes in America,Netherlands,Japan,India and China,we find that there are differences modes among these countries because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s of seed industry are different.But there are little differences among the essential modes which are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of integration.Compared with these 4 countries,China’s seed industry has a long way to go.Moreover,the governments of these countries play different roles in development of seed industry chains,including investment i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offering a good developing environment,and so on.At last,we offer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advic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eed industry.

typical countries;seed industry chain;mode;compare;revelation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种子产业链价值创造与分配研究”(70873047),财政部、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体系计划“蔬菜现代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经济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农村流通体系研究”(08AJY020),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资源要素与风险承担对企业利益分配影响的实证研究-以武汉市的种子公司为例”(whsk10022),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

2010-11-11

李万君(1983-),男,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产品营销。

S329;F274

A

(责任编辑 迟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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