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
两年前,县种子公司发生经济危机,眼看到了春耕季节,购运种子的资金还差一截。
种子公司经理齐豫找到水电公司的老同学张经理。左说右说,张经理答应按银行利息借二十万元给种子公司。但有个条件,只能以齐豫的个人名义打借条。说白了,张经理只信齐豫,信不过穷困的种子公司。齐豫没犹豫,当即以“齐豫”的名字立下借据,让对方将二十万款额汇到县种子公司的账户上。
一年后,齐豫退休了,张经理闻讯赶来,说:“老同学,你人都退了,那二十万元钱该还了吧!”齐豫连忙笑脸相迎,连连作揖:“真是手长衫袖短啊,公司账上只有一万元,看来还得欠你一次人情。”
齐豫当即将接任的马经理喊到办公室,当着老同学的面将借款的事情作了交代。马经理一直在齐豫手下干副手,与齐豫关系也不错,齐豫说什么,他都一一应承。齐豫本想将借据换成公家的,但张经理坚决反对:“这事就找你。”
很快半年过去了,张经理几次派财务人员到县种子公司催款,都一无所获。马经理总是对催款的人叫苦:“账上没钱啊,回去跟你们经理说说,多宽限些时日,一有钱我马上通知你们。”张经理没办法,只好打电话给齐豫:“那款一分都没还,劳驾你出出面啊!”齐豫便一次次打电话给马经理,马经理也回复得爽快,可就是没有兑现。
有一天,齐豫再次打电话给马经理。马经理吞吞吐吐地说:“老经理啊,有件事我得告诉你,不知是谁吃饱了撑的,将你私人借款的事捅到纪委去了,上午他们派人来调查资金的来龙去脉。”齐豫听完这番话,立刻火冒三丈:“马经理,你是知道的,当年要不是我拉下老脸用私人的名义借款,谁肯借给我们这个穷单位,谁还能保证单位能正常运转到现在?”
马经理的话没假,纪委的两位同志还是找到了齐豫,要他谈谈借款的使用情况。齐豫拂袖而去,并丢下一句话:“要是我贪污了,就将我送到牢里去!”
刚回到家,张经理已经等在那里,一见面就说:“老同学啊,这回就算帮我的忙吧,三天之内把款还给我公司。”齐豫气哼哼地说:“纪委都找上门来了,你找纪委去说!”张经理也拉下了脸:“咱丑话说在先啊,你这次要是再不还,我就去法院起诉你,不然,我可说不清了!我也真的是没有办法了。”
齐豫知道这事再不能拖了,越拖越惹麻烦。火急火忙地赶到单位找马经理。马经理办公的房门紧闭,敲了几下都没人开。旁边一位老同事告诉他,马经理被双规了。齐豫慌了,这事该找谁?
不久,齐豫果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水电公司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齐豫还款。齐豫接过传票,就像接过导火索,将情感的火药桶啪啪点燃,差点眩晕过去。真是好心没有好报!莫说眼下没钱,就是有钱,也天理不公啊!
齐豫退下来后,家里也不顺。不说别的,单孙子得的胃癌,就将家里几十年的积蓄花了个精光。老伴知道原委后,也唠叨他:“人都老了,做事还不稳靠,私人打欠条,给公家借钱,亏你想得出!”齐豫当然悔青了肠子,但白纸黑字的,后悔又有什么作用呢!他一整天没哼一句,也没进半点米水。
一位律师知道这件事后,主动找到齐豫,询问了一些借款的前后过程,然后握着齐豫的双手笑着说:“大伯,你一百个放心,这官司我帮你打了,保证你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齐豫将信将疑。律师将一些法律知识讲解给他听后,他的川字眉才舒展了许多。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认定齐豫的借款行为属于“隐名代理”。齐豫受县种子公司委托向水电公司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写下欠条,而县水电公司出具的银行本票直接以县种子公司为收款人,县水电公司的账册上也有同样的记载,这表明县水电公司在借钱时已经知道二十万元是由县种子公司收取的,县种子公司是实际借款人。
《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隐名代理,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因此,法庭判决该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县水电公司和县种子公司。二十万元由县种子公司归还!
律师点评:
《合同法》明确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的同时,如果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隐名代理”。而当受托人无力支付或无法支付,则由委托人承担垫付连带责任。故事《该谁还钱》中的主人翁齐豫借钱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故县种子公司难逃还款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