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治理

2011-02-18 12:32何树林
政法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行驶证号牌道路交通

何树林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公安管理系,辽宁 大连 116036)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日趋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使用假牌假证的车辆,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掩盖和助长了违法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机动车假牌假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治,已成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构成的基本条件

(一)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分类,机动车分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按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分类,机动车分为: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二)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专用公路、辅道和等外公路),城市道路 (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立体交叉桥、高架路、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街、巷和人行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即机动车假牌假证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机动车的状态可以是动态、也可以是静态。

(三)机动车假牌假证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实施了使用套牌、挪用号牌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行为,构成违法。

二、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多发的原因和危害

(一)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多发的原因

1.利益诱惑。由于假牌假证的制作,工艺简单,操作容易,且投入小收益大。

2.管控上的缺失。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再加上有限的警力,因而导致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假牌假证的整治力度不够,使制假、造假者有机可趁。

3.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根据现有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制假、贩假和买假者只是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2000元罚款。相对于造假、贩假的高额收益而言,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还很轻微,因而对违法分子的威慑力不够。

4.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假牌假证不象假货那么直接,且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制假和造假者的违法犯罪程度较轻,因而没有被人们意识到其社会危害性。同时,庞大的市场需求,为制假和贩假的买者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的危害

1.扰乱秩序,破坏诚信。层出不穷,花样百变的机动车假牌假证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车辆管理秩序,同时也给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工作带来诸多的困扰。机动车假牌假证现象的本质特征是“坑、蒙、拐、骗”,是一种不良社会行为的表现,若此行为蔓延,必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2.躲避规费,侵害权益。由于是假牌、套牌车辆,因而无需上交养路费、检车费、保险费、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费,无需办理营运证,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套用或挪用其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由于号牌和行驶证不是自己的,因而违章、违法肆无忌惮。在接受非现场处罚时,帐却记在别人的头上,不仅侵害了真车主的权益,而且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带来了难度。

3.存在隐患,易发事故。由于套牌、假牌车不能办牌上证,从不年检,安全性能较差,技术参数不达标,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噪音扰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因此存在着诸多隐患,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并且使用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驾驶人,大多是为了超速行驶,所以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4.侦破加难,削弱威信。车辆套牌、假牌或号牌被遮挡,一旦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和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因而极大地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同时也大大削弱了公安交警执法的准确性与严肃性,造成公安交警科技化工程的电子监控设施取证和成功率下降。

三、机动车假牌假证的发现与认定

(一)机动车假牌假证的发现

发现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假牌假证违法行为主要有两个途径:

1.在执法工作中观察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地点分布面广,中心城区和郊县都很普遍。盯住重点时段 (查获伪造牌证较集中的时段)和重点地区的车辆。通过研究日常执法中查获的伪造牌证情况确定一些“重点”地区车辆,紧盯不放。违法人员的结构较复杂,各个年龄段和各个社会层次都有。违法人员以外来人员为主,年龄段以中青年居多,男性为主,多数属于打工人员。

机动车假牌假证的常见表现:(1)摘牌;(2)伪造;(3)克隆;(4)涂改;(5)涂抹;(6)遮挡;(7)损毁;(8)颠倒;(9)暗渡陈仓;(10)异地悬挂。

2.接受上级指派或群众举报发现。

(二)机动车假牌假证的认定方法

1.“12字”认定法。

(1)远望:1)观察号牌与车型是否一致。2)观察号牌与机动车新旧程度是否相符。3)观察号牌的颜色及反光效果是否正常。4)观察号牌的字体和材质是否正规。5)观察孔位和防伪标志是否正确与真实。6)观察驾驶人的神色、面部表情、眼神变化是否自然。7)观察辨别标记、标识是否正确。

(2)近看:1)看外形尺寸:间隔距离等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字体间间隔距离。四角弧度是否一致。2)看反光膜:蓝色和黄色是否为反光膜。3)看材质:有的假号牌采用的材料厚度较厚或较薄。4)看字符:字符间距、笔划粗细、离开边框线的距离是否一致、整齐。字体特征是否规范,笔画宽度是否一致,是否在同一水平面上。5)观察细节:有无专用固封螺丝帽;牌照孔洞是否整齐,安装孔位置、角度和距离是否正确。间隔符 (92式)是否脱落、倾斜、生锈等。

(3)询问:在路面执法中如对证件有怀疑,无法直接判断其真伪的情况下,可采取“迂回”、“沉默”、“追问”等策略,努力寻找“疑点”。

(4)检查:即仔细检查三证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查”的方法有四条:1)从证件填写的栏目、样式、分类和驾驶证的编号以及驾驶人的身份、车辆成色、车型特征,检查证件与所驾车辆是否相符。2)从两证的印章字体、大小及用印位置辨别真伪。3)从纸张质地、中英文字母、数字颜色、纸质底纹、隐画、家庭住址与发证机关隶属关系及发证机关名称、字体、暗记、填写项目规范程度判断真伪。4)从驾驶证上的像片是否与本人一致、是否有错位,是否有粘贴等痕迹判断真伪。

(5)细摸:1)摸间隔符是否过于突出或深陷、粘贴是否倾斜、基材是否偏薄、手感是否毛糙、有快口。2)摸每个字符的高低是否一致。3)摸车辆的发动机、车架号码及字体特点。4)摸车辆玻璃边缘处、嵌条根部。5)用手摸、捏牌证,一般伪造的牌证都比较薄、比较软,没有正规牌证显得有手感。

(6)比对:1)上网查询比对,注重车辆唯一性检查。2)通过及时核对行驶证、车架号、发动机号看是否挪用、套用,看号牌是否过期作废。3)通过行驶证上的发证机关印章进行识别。4)通过行驶证上机动车全貌照片及其背景进行识别。5)通过观察该车核定的吨位数、总质量等数据进行识别。

2.“四种武器”快速认定法。

(1)“生化武器”:即在高速公路出口设立卡点,对车头牌照上无蚊虫尸体的机动车进行拦截盘查,打击概率十拿九稳。

(2)“机械武器”:一看:车头是否安装活动牌照架或机械遮牌帘;二查:车尾是否藏匿备用号牌。

(3)“数字武器”:即核对保险月份和号牌尾数数字是否一致。

(4) “乐理武器”:即运用反弹琵琶法。1)在调警执法上“反弹琵琶”,即异地交叉,用“生面孔”打击套牌违法行为;2)对以静制动的老式查缉方法“反弹琵琶”。组织机动灵活的巡逻分队携带笔记本电脑、警务通、锁车器等装备,对道路边、停车场静止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网上比对查询。

(三)机动车假牌假证认定的法规依据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理

(一)现场处理的一般规定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准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二)现场处理的法规依据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现场处理的程序

1.简易程序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并当场收缴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 (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四)制作的法律文书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五、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的治理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消除驾驶人“试法”心理

要通过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对发现此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形成全民监督、在法律法规和良好社会道德的双重制约下没有生存空间。消除驾驶人“以身试法”的心理。

(二)加强社会联动,消除驾驶人对抗心理

要彻底治理假牌假证车辆,就必须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实行综合治理。消除驾驶人与交警的对抗心理。

(三)加强路查路检,消除驾驶人侥幸心理

在日常的路面巡逻管控中,应当把此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交通秩序管理的重点,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消除驾驶人侥幸心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消除驾驶人“够本”心理

要提高对假牌、套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驾驶人不敢轻易违法。消除驾驶人“够本”心理。

(五)加强源头管理,消除驾驶人“无畏”心理

在新车上牌时,车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杜绝随意安装。在验车时,将车辆号牌要作为一个主要内容进行检验,做到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号牌车辆一律不予审验。消除驾驶人“无畏”心理。

(六)加强科技投入,消除驾驶人违法心理

在道路交通控制指挥中心安装车牌识辩系统,搜集整理假牌、套牌、挪用牌照机动车辆信息,督促路面中队加强路面查控。在高速公路实行全程电子监控,使违法人无空可钻,消除驾驶人违法心理。

(七)加强民警培训,消除驾驶人“藐视”心理

加强对交警队、车辆管理窗口和事故处理岗位民警的培训,提高民警识别和查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和盗抢等嫌疑车辆的业务技能和网上查逃、追逃的能力。消除驾驶人“藐视”心理。

(八)加强严格执法,消除驾驶人“人情”心理

在路面执法中,交警要顶住压力,严格、果断地执法。消除驾驶人“只要上面有人”的错误心理。

(九)加强机制建立,消除驾驶人“狂妄”心理

进一步发挥科技装备的作用,基层交警部门要始终坚持宣传与整治同步,要制定长期整治计划,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消除驾驶人“狂妄”心理。

(十)加强为民服务,消除驾驶人“麻烦”心理

在具体整治中,既要兼顾到车主的切身利益,为车主“减负”,又要提供优惠服务。消除驾驶人“麻烦”心理。

总之,打击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并协同作战。广大的基层交警,只有在日常的工作中多看多查多比较,不断归纳总结、积累经验,才能不断提高识别机动车假牌假证的能力和水平,并且要突出抓好路面管控,加大宣传教育执法力度,加强联勤互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遏制和打击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从而维护好国家正常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Z].[2003]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Z].国务院令 [2004]第40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Z].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

[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Z].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动车辆号牌 [Z].(GA36-20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件 [Z]. (GA37-2008).

[7]林为众.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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