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背景下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2011-02-18 12:32莫德升
政法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安部门公安矛盾

莫德升

(广东警官学院 治安系,广东 广州 510232)

在新千年第一个十年的岁末,回首我国这十年的成就,真可谓巨大!今年,我国在建国61周年、改革开放31周年、设立经济特区30周年之际,继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后,成功举办了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公安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出色地完成了重大的安保任务。以上优异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正确的领导和公安工作的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积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物质方面不断地投入,随着我国高等人才不断地增加,公安部门的人才资源也得到不断地充实,这都有利于公安工作的良性发展。但是,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与艰巨性: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有着新的变化,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社会矛盾的新动向

(一)社会矛盾有利益尖锐化的趋势

当前,社会矛盾主要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不断累积而引发的,在性质上多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攻坚期,社会矛盾在各种利益交织下显得更为突出,主要集中在权利保障不够完善、贫富差距、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医疗纠纷、权力腐败等方面。从杭州“70码”事件到“我爸是李刚”事件的影响,再到一起又一起的拆迁自焚事件均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从某种程度上看,我们可以说社会矛盾有局部尖锐化的趋势。

其次,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我们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稳,而部分地方领导为了尽快平息事件,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的时候没有依法处理,而是绕开法律“酌情处理”,导致部分群众形成一个错误的矛盾解决思维—— “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部分群众一旦遇到自认为是不公平的事情,将行政救济途径、法律救济途径抛诸脑后,直接通过上访、缠访,这是社会矛盾扩大化、尖锐化的另一重大诱因。

此外,随着我国政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媒体的监督不断完善、网络普及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某些纠纷、问题通过网络的传播形成了放大效应,从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错觉:“权力滥用天天有新闻,社会不公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直接导致了社会不公心理的传染,极易诱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尽管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历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制度,公民的理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但是,如何预防、控制、化解此关键时期的社会矛盾,正是我们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重要议题。

(二)社会矛盾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趋势

新时期经济发展的涉及面广,关联部门多,一旦出现社会矛盾就会涉及到多元的主体和复杂的内容。以征地和城市拆迁为例,在十到二十年前,一个工程项目只涉及到很小的一部分群众,而且在城市化发展初期,当时的土地补偿制度与拆迁制度还是能够在受影响群众的接受范围内进行补偿。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现在一个工程项目往往动辄上亿,甚至数十亿,如此庞大的资本撬动的项目往往会影响到一大片群众;而我国当前财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偏好,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拆迁项目层出不穷;加上我国原有的拆迁补偿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各种因素造成了一旦发生拆迁纠纷,群众的相对方不仅是房产商,还有村委、居委、国土局、拆迁办、地方政府。如果涉及诉讼,还会把法院牵涉进来。一个拆迁纠纷就会涉及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行为。当一个个人、群体面对财力雄厚的企业、掌握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时,司法权又依附着地方政府,社会矛盾一旦处理不好,就会直接诱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牵涉的部门众多,内容复杂。公安部门是调处社会矛盾的前线部门,正是由于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给公安工作在调处社会矛盾过程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社会矛盾有暴力化的趋势

正如前面所述,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导致了群众,特别是底层群众在某些权利被侵害、某些合理需求被漠视拒绝而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暴力冲击乃至自虐、自残等手段引起社会的关注以求解决问题。如江苏省高院暴力上访致法官毁容事件、江西宜黄县拆迁自焚事件、广州萝岗区农妇阻挠拆除违建自焚事件等等。暴力事件本身除了给群众带来伤害,也会危及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除了群众与政府机关的矛盾有暴力化趋势外,群众之间各类纠纷也有暴力化的趋势,如今年7月份在陕西横山波罗镇发生的矿工与村民械斗事件造成了87人受伤。公安民警如何处理这类暴力事件,预防、控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影响,对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会矛盾产生了新的变化,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本时期公安工作需要研究的新课题。除了社会矛盾产生了新的变化外,网络社会的到来而引发社会信息传播的变化也给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增加了难度。

二、网络引发社会信息传播的变化

1988年,邓小平在同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谈话时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纵观我们最近50年人类社会所取得的物质成就,无一不是建立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之上的。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后,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技术开始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因特网更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互联网在在我国一些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研究应用后,一直到1994年,我国才进入互联网的起步阶段。但此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逐步进入快车道。现在,我们的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Email Only”的时代了,我们除了能在互联网上传输、浏览信息外,还能在网上进行学习、聊天、购物、开会等活动。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生活的便利,更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对于研究社会信息传播而言,互联网对社会信息传播的推动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一)在互联网的作用下,社会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在2010年12月6日发布的第61期《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测算: “预计到2010年10月30日,我国网民数达4.46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33.4%。”以上规模相对于我国互联网发展时间来看,网民的人数在最近10年飞速增长。在即时聊天工具(“QQ”、“MSN”等)、各类论坛 (天涯社区等)、博客以及最新的“微博”①微博,即微博客 (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影响下,各类信息可以通过即时传播、转载等方式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以2009年6月5日8时02分发生在四川成都的“公交车燃烧案”发生后不到1小时内,部分大型的媒体网站已经开始实时报道事故进展,相关的视频和图片已经通过网络传播到各地,该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这种速度是传统的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所无法比拟的。

再有刚刚拿到“金满贯”的著名羽毛球运动员林丹与谢杏芳在2010年12月14日上午11点30分到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消息,在当天下午就被网友将消息和照片登上微博,当天晚上,两位著名运动员结婚的消息被媒体广泛报道。由此可见,社会信息在当前传播的速度超乎当事人的想象。

(二)在互联网的作用下,信息失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互联网的用户据测算已将近4.5亿,超过了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横跨各种人群,从职业划分有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企业管理者、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工等,报告同时指出网民中有三分之一网民属于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群体。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网络舆情控制薄弱,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在不同的受众中传播。信息在不同受众传播后所产生的感受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信息在传播中会失真,失真的信息进一步传播就会产生重大的误解。今年12月份,广州市海珠区一位失踪受害者家属在微博中发布寻妻消息,几经转载,最后变成:“广州海珠区多名女性失踪”、“近两日天河区连续发生多宗,已在白云山发现女尸四具,南方医院两名”……,这些消息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网友跟帖表示恐慌。最后广州警方通过网络以及电视、报纸媒体发布信息予以辟谣,才防止了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动向;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社会信息在网上的传播具有成本低、可控性差、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影响日益增大等新特性。一旦有社会矛盾的相关信息在网上披露,无论真假,都会引起广泛的“围观”。“围观”的结果有可能会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网络与现实社会的相互作用总是相互的,不满情绪与非理性情绪会在相互作用中传染、发酵,如果处理不好,就会诱发社会矛盾。曾经有文章形象地比喻网络是“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②代群等.《“网上群体性事件”成新题 普通人可“一呼百应”》[J].《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第22期。在这“三个进不去”的虚拟世界里,形成了当前控制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阵地。

三、公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创新

公安机关应如何在网络背景下进行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工作,如何加强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进行工作创新。今年六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强调“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网络背景下,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可以做哪些有益的尝试呢?笔者结合我国各地的有益实践,从以下四方面进行阐述。

(一)利用网络的优势,树立公安部门的正面形象和公信力

正如前面所述,网络具有信息传播快,受众面广的特征,通过网络正面宣传公安工作有利于树立公安部门的正面形象和公信力。而公安部门的正面形象和公信力的树立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开展。以往,我们通常以建立网站为主要方式,打造公安工作宣传的网络平台。但是,传统网站的实际宣传力度有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网民很少会专门留意公安部门的网站。相反,论坛、博客、微博等信息交流平台则能够吸引众多网友。微博开通后,信息发布得到进一步简化。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公安博客、微博定时发布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治安信息,或者对外发布重要的警情,提醒群众注意,辅之于传统媒体的宣传,相信能够更好地树立公安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公信力。现在,继北京、广东、山东等公安部门开始试水微博后,各地公安部门纷纷开通相应的微博,形成无形的微博圈,各地公安工作和信息也得到了更好的交流。

新媒体专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网络发展部主任栾轶玫教授积极评价了公安开微博的举动:“现在中国有4.2亿网民、2.77亿手机用户,移动互联网成为大趋势,而微博这一形式与手机的捆绑性很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项重要应用。公安机关开通微博,说明他们捕捉到了这种趋势,理念先行,值得肯定。”但是,与此同时,栾轶玫教授也指出,建立微博是一方面,但是必须用心经营,结合网络文化的氛围,发布适宜的信息,慎防直接照搬政府公文。

(二)针对网络的特点,正确引导舆论的走向

网络信息可匿名传播且传播成本低,网友甄别信息的能力不高,导致很多虚假的信息被不断转接,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现在的电子产品日新月异,很多手机都具有清晰的拍照、录像功能,而移动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使得网络上传播更加便捷。一些社会不公现象、突发性事件在网上传播的速度比“110”出警、传统媒体的反映还要快。由于信息并没有经过过滤和处理,往往存在虚实交杂的情况,在网络上一经传播,会出现瞬间爆炸性,引起大量网民的“围观”,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就是考验公安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首先,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在出警处理的同时,根据内部操作守则,公安部门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网站、微博等途径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其次,一旦发现有谣传,一定要及时辟谣,防止谣传以及恐慌情绪进一步蔓延。只有通过利用网络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才能更好地引导舆论走向。

(三)利用网络的优势,打造社会矛盾网络防控体系

前些年,我们一直在探讨打造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探讨的内容很少涉及网络防控体系的构建。今天,我们探讨社会矛盾防控体系时不仅不能离开网络,相反,还必须紧紧依靠网络打造网络防控体系。

首先,打造社会矛盾网络防控体系必须完善网络防控平台。

尽管互联网早已存在,尽管公安网络监察部门早已成立,但是公安部门如果要在互联网内建立有效的社会矛盾防控体系,就必须完善现有的网络防控平台。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网络防控平台是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在网上开展的重要基石,离开网络防控平台谈化解社会矛盾是不完整的。我们需要如何完善呢?笔者认为,现有的网监制度和职能 (如网站备案制度等)需要保留,还需要推广以下方法:设立网络派出所、网络警务室、虚拟警亭、虚拟警察等,方便接收网民的相关信息;专门设置专业干警对重点网站进行“巡逻”,方便掌握网络信息动态;设立专门对话平台或者信箱,接受网民举报、咨询。以广东为例,自2009年以来,在全省逾11万个重点网站布设了虚拟警察和虚拟岗亭,建设网上警务室1927个,大大提高了网上“见警率”。

其次,打造社会矛盾网络防控体系必须加强人员培训。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没有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公安工作、高效能的社会管理。”同样,要打造坚固的社会矛盾网络防控体系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了适应网络背景下的防控体系需要,除了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外,还必须对现有公安队伍进行培训,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网络防控专业队伍。鉴于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公安队伍中年纪大的同志可能对网络知识认知较少,我们应该进一步组织全体公安人员特别是中青年干警进行专门培训,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的业务素质。

再次,加强对各类网站进行分级管理监测、加大对重大信息的搜集,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网络的信息量大,对所有的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分析耗时、耗费人力、物力,同时也不切实际。但网络信息中有部分信息对公安部门预防、控制、处置社会矛盾意义重大。我们可以通过信息的搜集发现社会矛盾的苗头,例如网络上的一些集会活动召集、对于某些不公事情的宣泄等等,我们可以根据信息的紧急程度加以分级,分别对待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搜集方面,我们并不是无的放矢,而应有的放矢,对于各类网站我们应该实行分级管理。我们可以通过对浏览量、信息安全性的历史纪录、网民备案制度是否完善等多个条件对网站的信息安全等级进行划分,对于一些大型的、重点的网站、论坛、讨论区要进行重点“巡逻”,对于一些浏览量低,信息安全性高的网站,可以列为次重点网站。

(四)利用网络的优势,建造、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联动机制

公安工作除了搜集情报还负有调处矛盾的职责。鉴于社会矛盾涉及有主体广泛性、内容复杂性的特征,不少社会矛盾的调处超出了公安工作的职责范围。为此,倘若要求公安工作涵盖所有社会矛盾的调处,显然也不切实际。但是,公安部门往往是发现社会矛盾的先锋部队,先期处理得当,会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控制。因此,我们可以建立网络联动机制,各层级的110报警平台与同级别的应急办建立网络联动机制。110报警平台可以根据群众的报案、前线警员反馈的信息及时分类、分级,方便应急办及时了解相关的情况。一旦发现社会矛盾的苗头,应急办可以根据网络平台的通报直接了解事件的经过,及时调动各种力量进行调处。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通过利用网络的优势,针对网络的特性,打造完善的社会矛盾网络防控体系、塑造公安部门的正面形象和公信力,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们一定能更好地从“网下”到“网上”打造完整的社会矛盾预防、控制、调处机制,为保护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张红兵.从公安管理的角度解读《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2]王扩建.网络群体性事件:一种新型危机形态的考量[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2).

[3]申琦.论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公共议题管理 [J].现代传播,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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