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难点与建议

2018-04-08 01:17曹怡玲
消费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安部门

曹怡玲

摘要:现阶段,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案件的过程当中,积极与刑事司法部门进行合作,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基于此,本文首先从缺乏检测手段、信息不对称、罪情判定模糊三个角度入手,简要阐述了农业性质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难点问题;其后,围绕完善衔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培训活动三个角度,重点分析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点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公安部门 联席会议

引言:现阶段,非法生产经营、制售假目伪劣禁用产品、非法添加违禁成分、侵权假冒、虚假宣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农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资市场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农业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威慑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难点与建议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难点所在

第一,缺乏充足完善的鉴定检测手段。从当前来看,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大多专注于法医、工伤等角度,而并未对农资等问题有过多的涉及。这就导致当农产品安全及农业生产事件发生时,鉴定机构无法给出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与事件之间的作用关系,使得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缺乏证据支持,只能发回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降低了违法成本,难以产生震慑效果。

第二,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的知识储备都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特点,其对本职工作以外的法律法规、行业信息缺乏充分的掌握了解,使得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刑事司法人员在实际的衔接工作当中,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

第三,罪情判定较为模糊。一直以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于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极少将违法者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农业违法案件的量刑标准较为模糊,对当事人是否“明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等难以界定,继而出现“罪”与“不罪”把握不清的问题。

二、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点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制订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

法律制度上的模糊问题,是致使行政执法工作威慑力低下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立法机构应充分听取农业、公安、检察等部门意见,依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出细化、操作性强的农业法律体系,对每种农业罪名涉及到的犯罪构成数额、情节划分、结果影响判定、处罚方式等因素进行明确规定。这样以来,过去因“明知”、“情节严重”等模糊性字眼造成的刑事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将得到有效剔除,进而攻破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二)加强相关单位的信息交流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单位之间的密切合作,是实现行政与司法之间衔接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应急协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增进相互交流,共同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首先,结合现代信息化技术,构建并完善网络信息交流管理平台,配备高等级的数据库模块。通过这一平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可通过网络通信实现及时、快速、大量、具体的数据互动,并进行农业违法的移送、分析、受理、讨论等活动。同时,通过数据库中预先存入的案件记录,相关人员还可以结合过去发生的同类案例进行对比,从而更加便捷有效地分析出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环节及影响,考量案件的严重程度。

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近期发生的农业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及处理依据、案件调查、证据搜集、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探讨交流、总结经验,分析衔接工作中现存的阻碍因素和不利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优化衔接对策,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开展专题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为了更好地实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刑事司法人员之间的协同合作,各相关单位应构建出“交叉培训”长效机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到公安、检察等司法等部门,解读农业法律法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特点、农业生产常识等,分析农资市场环境中一切可能产生违法问题的内部因素,从而使刑事司法办案人员更好地将我国《刑法》相关条例结合到农业领域当中;司法人员亦可走到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当中,传授刑事诉讼法、司法办案流程、证据搜寻方式等专业知识,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梳理出判定农业违法事件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鉴定依据。通过这样的培训方式,双方人员便可有效實现高层次、专业化的相互辅助、相互监督,从而消除双方之间的认识分歧,形成合力,使农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准确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总结:综上所述,通过了解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难点问题,做出有效的应对解决策略,是当前实现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分析可知,立法机关等要尽快对农业违法犯罪的量刑条件、情节划分等做出标准规定,同时加强农业、公安、工商等单位的信息联结,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从而实现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与刑事司法工作间的紧密连接,共同促进农资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稳定,维护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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