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解金属锰生产环境政策与管理制度

2011-02-13 21:08
中国锰业 2011年4期
关键词:金属锰电解锰环保部

喻 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广州 510655)

为规范电解金属锰(以下简称为:电解锰)生产与污染防治,除国家已制定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外,环保部(包括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还针对电解锰生产和污染防治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是目前国内所有行业污染整治环境政策最齐全的。

1 中国电解锰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1 电解锰生产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 电解锰生产适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5)《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8)《防止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11)《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12)《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

1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1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1.3 电解锰生产适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

6)《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

1.4 针对电解锰生产和污染防治特点新制定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湘黔渝3省市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方案》;

2)《湘黔渝3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3)环监[2005]1875号文件,开展电解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试点;

4)《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5)《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HJ/T 357-2007);

6)《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63号);

7)《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8)《关于开展全国电解锰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整治的通知》环办[2009]66号,附件1:《全国电解锰行业环境整治要求》;

9)《“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整治合作框架协议》;

10)《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环办[2010]79号;

11)《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10]15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办[2010]164号。

2 中国电解锰生产环境政策的完善过程

中国电解锰生产新配套的环境政策经历了3个阶段,得到不断完善,每个阶段出台的新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都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批示的成果。

2.1 第1阶段:“锰三角”交界地区污染整治时期

整治目标:达标排放和清洁生产审核试点。

2005年8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第284期“锰三角的剧毒水污染问题亟待解决”一文上批示:“培炎同志:环保总局要深入调查核实,提出治理方案,协调3省、市联合行动,共同治理”。

2005年8月6日,曾培炎副总理批示:“振华同志:环保总局要会同3省市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锦涛同志重要批示,迅速开展工作”。

2005年8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曾培炎副总理就湘黔渝交界地区锰行业污染重要批示的报告》上批示:“要明确责任,加强督察,务见实效”。

2005年8月25日,曾培炎副总理批示:“下一步工作的关键是会同3省(市)加强协调,抓好督办和落实,务必将这项治理整改工作抓出成效。同时,要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探索交界地区污染治理的治本之策”。

2005年8月,环保部制定了《湘黔渝3省市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方案》和《湘黔渝3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2005年环监[2005]1875号文件及总局有关领导批示,要求对“锰三角”地区电解锰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试点。

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从2005年8月开始,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全面环境整治,“锰三角”地区共投入污染治理资金4.2亿元,41家电解锰企业,除1家污染严重被取缔外,其余40家全部达到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验收要求》,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2 第2阶段:“锰三角”污染整治初见成效后

整治目标是改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全面实施电解锰清洁生产审核。

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湖南、贵州、重庆3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污染整治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培炎并生贤同志:3省市交界地区污染整治初见成效。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同时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力求实现清洁生产。当前,环保任务十分繁重。望尽心尽责,强化依法管理,加大治理力度,努力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

2007年1月9日,曾培炎副总理批示:“生贤同志:胡总书记批示十分重要,肯定了工作成绩并提出了明确要求,环保总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严格监督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务求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努力”。

2007年3月6日下午,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参加湖南代表团讨论时就“锰三角”环境整治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2007年8月,环保部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 电解锰行业》(HJ/T 357-2007),对电解锰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007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公告了《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7年第63号)。

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修订了《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

2.3 第3阶段:全国电解锰行业专项整治时期

整治目标是继续推行电解锰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觉守法与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2009年1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环保部《关于湘黔渝交界“锰三角”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克强并生贤同志:该区域专项整治已取得明显成效。要巩固成果,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夺取环境整治的新成绩。

2009年1月24日,李克强副总理批示:“环保部要认真贯彻落实锦涛同志批示精神,在“锰三角”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加强督促协调,以巩固成果,推广经验,以推动区域环境整治,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2009年4月16日,环保部周生贤部长在湖南花垣县主持召开的湘黔渝交界地区“锰三角”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座谈会上,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和李克强副总理关于“锰三角”综合整治工作的最新批示精神。周生贤部长指出,锦涛总书记先后4次对“锰三角”锰污染整治工作作出批示,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锰三角”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思路是:抓“点”、带“线”、促“面”。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电解锰行业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对全国电解锰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2009年5月,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电解锰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整治的通知》环办[2009]66号,附件《全国电解锰行业环境整治要求》。

2010年4月,环保部协调花垣、松桃、秀山3县人民政府,签署了《“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整治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5月,环保部出台了《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环办[2010]79号。

2010年12月,环保部出台了《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10]150号,希望相关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自律,提升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促进电解锰行业科学发展。

3 电解锰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对全国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健全了各项防止环境污染和事故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了电解锰生产全过程管理。

3.1 电解锰生产企业综合环境管理制度

1)公司环保承诺;

2)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电解锰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4)电解锰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5)电解锰企业清洁生产机构及职能;

6)电解锰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7)电解锰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8)废水处理站管理制度;

9)废水处理站考核办法;

10)环保作业规定与考核办法。

3.2 电解锰生产企业员工环境管理职责

1)董事长环境保护职责;

2)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

3)分管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

4)环境管理考核组职责;

5)环保部工作职责;

6)环保部部长岗位职责;

7)环保巡查员岗位职责;

8)污水处理站站长岗位职责;

9)污水处理工岗位职责;

10)电解车间及负责人环境保护职责;

11)制液、压滤车间及负责人环境保护职责;

12)矿粉车间及负责人环境保护职责;

13)中心化验室及负责人环境保护职责;

14)危化品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

3.3 电解锰生产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与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电解锰生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液氨、硫酸、硝酸、电解液、阳极液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酸浸渣库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压滤渣管理规定;

5)阳极泥管理规定;

6)液氨运输、使用、事故处置规定;

7)硫酸运输、使用、事故处置规定;

8)硝酸运输、使用、事故处置规定;

9)双氧水运输、使用、事故处置规定;

10)二氧化硒储存、使用管理规定;

11)重铬酸钾储存、使用管理规定。

3.4 电解锰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

1)电解锰企业环保设备管理规范;

2)冷却水处理及重复利用操作规程;

3)含铬废水处理操作规程;

4)含锰废水处理操作规程;

5)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理操作规程;

6)化合工段粉尘及废气处理规程;

7)矿粉工段粉尘处理规程;

8)电解工段废气处理规程;

9)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操作规程。

3.5 电解锰生产企业生产车间环境管理制度

1)矿粉车间各项操作规定;

2)制液车间各项操作规定;

3)电解车间各项操作规定;

4)电解锰生产用水控制指标;

5)电解锰企业节水操作规程。

3.6 其他环境管理规定

1)风险源巡视记录;

2)水处理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报表;

4)外排废水监测记录;

5)废水站运行记录。

4 影响电解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科研机构及国内外专家的技术支撑下,通过全国电解锰企业和环保部门近7年的共同努力,中国的电解锰生产及污染治理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中国电解锰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地域经济状况相差很大等原因,导致在执行《全国电解锰行业环境整治要求》时尺度不一,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4.1 投资者思维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投资者都想当老板,导致我国电解锰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装备落后、管理人员素质差、管理不规范,特别是产业集中度不高带来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建议如下:

1)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尽快提出修改《电解锰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议。

2)董事长们尽快转变观念从总经理岗位上退下来,逐步从老板向董事过渡。

3)加快整合步伐应对总量替换,以适应新一轮行业整治。目前湖南省已着手在湘西自治州的花垣、吉首、泸溪和永州市“关小建大”整合电解锰企业。

4.2 污染反弹和渣库安全问题十分突出

污染反弹,渣库溃坝事故多发生在规模小、装备落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和环保部门执法不力的地区。建议如下:

1)实施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责任制和规模总量控制。可参考“锰三角”地区的做法,引入倒逼机制,污染下游饮用水源的,超标(0.1 mg/L)即停流域内所有涉锰企业;污染下游地表水的,超标即限产,超标4倍即停流域内所有涉锰企业。

2)流域或区域长期超标得不到根治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各地原则不再单独审批新建渣库。湖南省环保厅已经开始实施满库即停政策,环保部要求“锰三角”地区参照执行,渣库将满的企业要有随时被停产或关闭的思想准备。

4.3 企业相互封锁和盲目自大

电解锰生产企业和污染治理技术持有者的排他性,严重影响了我国电解锰产业污染整治整体水平的提升。建议如下:

1)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2)通过改进工艺、改进装备、提高员工素质、推行清洁生产来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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