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验还原作为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

2011-02-09 07:42杜战涛
关键词:胡塞尔现象学实事

杜战涛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论先验还原作为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

杜战涛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先验还原是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先验还原的作用在于揭示被自然态度所遮蔽的纯粹意识领域,在于通过悬搁对自然经验进行变样从而纯粹化自然意识。先验还原之所以是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乃在于它在定义上、认识顺序上和时间上是第一的;而且,先验还原的实行是普遍的、必然的。现象学的其它原则如面向实事本身、直观原则以及我思—我思对象方法原则等,都必须以先验还原为先行条件。

先验还原;胡塞尔;现象学;第一原则

先验还原作为胡塞尔现象学开端的方法原则,把纯粹意识领域从自然态度的遮蔽下揭示了出来,由此使得纯粹意识领域依照其它诸原则得以被探究成为可能。下面,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对先验还原作为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作以论述。

一、先验还原与揭示功能和纯粹化功能

1.先验还原与揭示功能

一种可能的误解是,沉思着的现象学家通过还原对自然经验进行变样(Modifikation)所得到的纯粹意识,是现象学家主动创造的成就,或者说,现象学家通过对自然经验的变样,创造出了纯粹意识领域。但实际上,现象学家所做的工作,只是使得先验主体性得以被揭示出来。①先验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意识被称为先验意识,参《观念I》§33;先验主体性等义于先验意识领域。为行文方便,本文将根据语境使用纯粹意识、先验意识和先验主体性,如无特殊说明,纯粹意识等义于先验纯粹意识。也就是说,不是通过变样得到了纯粹意识,而是通过变样行为揭示了纯粹意识,使纯粹意识显现了出来。因为在胡塞尔看来,纯粹意识的存在先于世界存在,并且独立于世界存在,是自在的。“伴随着世界的实存预设了一个在先的自在的存在基础”[1]58,也就是说,在笛卡尔式还原的道路上,世界实存并不是科学判断的存在根基,而所有科学的真正的和最终的存在根基是先验主体性,这种先验主体性在世界实存的信念之前,就已经被预设了,就已经自在存在了。因此,胡塞尔说:“先验主体性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思辨构造的结果,而是指具有其先验体验、能力、功能的一个绝对特殊的直接经验领域,虽然由于一些重要原因它迄今为止仍然是一个未曾达到的领域。具有自身理论的和首先是描述的目的的先验经验,只有通过彻底转变,那种由自然的、世间的经验所采取的态度才可能获得,这种态度的转变作为先验现象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可称之为‘现象学还原’”[2]344。获得先验主体性的方法就是揭示,这种揭示的方法就是先验还原。可以说,还原的作用就在于揭示在自然态度中被遮蔽的这种先验主体性,使其成为可见的。在《观念I》§32中胡塞尔说,“我们的目的是对一个新的科学的领域的揭示(Entdeckung),这个领域应通过加括号方法得到”[2]56。在《第一哲学》中,胡塞尔更明确地说:“我强调揭示(Ich betone entdecken.)……先验主体性首先必须被揭示,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本身将它揭示出来,而且必须首先、一举揭示出来。并且,他只有通过将他从自然生活的动机强制中解脱出来的方法才能揭示它。”[3]78-79

胡塞尔意识到了长期囿于自然态度的人们容易误解或难于真正理解崭新的现象学。胡塞尔说,“为什么这个区域和与其相关的这门新科学必然还是未被认识到的。在自然态度中只能看到自然世界。只要现象学态度的可能性未被认识到……现象学世界就必然是未被认识到的,甚至是未被觉察的。”[4]59而自然态度下的自然科学,也使得先验主体性被遮蔽:“自然科学按照其特有的意义而具有进行抽象概括的障眼物(Blende),正是它使一切主体之物,一切精神,都暗淡了(abgeblendet),而这个主体的全体本来应成为普遍精神科学的主题”[3]286。胡塞尔对难于理解现象学的原因也从类型和动机上作了现象学上的简要说明:人们从儿童时期起,就处在自然态度的诸动机中,这些动机为我们构造了在类型上来理解的客观世界,人们也并逐渐能够从事这些类型的认识的、实践的客观活动,并依照已有的这些类型来理解不熟悉的崭新的东西,当然也包括以自身已有的自然态度来理解崭新的现象学[3]121-124。先验主体性无法自行显示,因此需要一种方法来将其从自然态度的遮蔽下揭示出来。然而,对先验主体性的揭示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这种揭示过程是渐进的、历史的过程。笛卡尔在对世界存在和所有预先给予的科学进行普遍怀疑的时候,就已经使得先验主体性以不成熟的方式初步显现出来。也就是说,当我在进行普遍怀疑的时候发现,世界实存是可怀疑的,只有“我怀疑”是不可怀疑的。在实施了普遍怀疑的行为以后,我思(ego cogito)作为绝对不可怀疑的东西得以显露。但是笛卡尔得到的我(ego)依然是自然态度下的思维实体。导致这个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笛卡尔对世界存在进行的怀疑依然是存在设定的诸模态中的一种,他并未彻底摆脱对存在的兴趣。在笛卡尔那里,真正的先验主体性依然处在遮蔽之中。

胡塞尔把笛卡尔的绝对不可怀疑的批判作了彻底化,即中止所有的存在执态,包括怀疑的、猜测的、否定的等等。也就是说,禁止对世界存在方面的相信,禁止存在执态,同时,我这个人作为处于世界中的存在者的存在设定也失去了有效性。那么,所剩下的就是我流动着的纯粹意识生活了。在《第一哲学》中,胡塞尔对这种笛卡尔式的还原道路作了简要描述:“简要地说,如果我们禁止对世界存在的任何兴趣,先验主体性就会步入到我们的视野中”。[3]127

先验还原的揭示功能是毋庸置疑的。胡塞尔说,“现象学还原的一般学说……这种学说使先验纯粹化了的意识及其本质相关项成为我们可见的和可通达的(sichtlich und zug nglich)”[4]5。利科也在评论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时说,“现象学的艰苦工作……使先验‘我’从世界‘我’中显现出来”[5]42。下文将会看出,先验还原的这种揭示作用是通过对自然意识变样从而对其进行纯粹化来实现的。

2.先验还原与纯粹化功能

现象学家研究的领域是先验纯粹意识。现象学是“一门纯粹描述的学科,通过纯粹直观对先验纯粹意识领域进行研究的学科”[4]113,而“先验的还原……‘纯粹化’了心理现象”[4]4,揭示了先验现象学的研究领域,即纯粹意识。先验现象学的所要描述的意识内容与心理学所要描述的意识内容可以是一致的,但唯一的不同也是本质的不同在于,心理学所要描述的意识内容必须通过先验还原对其进行纯粹化,才可以成为先验现象学所要研究的意识内容。胡塞尔设想了两条主要的还原道路:第一条是《观念I》和《笛卡尔式的沉思》中的笛卡尔式的还原,第二条是《第一哲学》中论及的从心理学还原到先验还原的道路。

首先是笛卡尔式的道路。这条道路的大体思路是利用世界不存在的可能性,把现象学的纯粹经验揭示出来。一切还原都要从素朴的自然态度下的自然经验开始,包括笛卡尔式的道路和第二条道路。在素朴的自然态度中,“通常每个‘我看见这个客体’形式的陈述,都同时一起意味着,‘我相信,这个客体是现实的’”[3]92。对世界的经验也是如此,我们经验到这个世界,就会得出“世界实存着”(Die Welt existert),并认为在自然经验中所确信的世界存在是不可怀疑的。这种不可怀疑甚至达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至于没有人要去用一句话把它表述出来。但这只是经验的不可怀疑,而不是确真的不可怀疑,它经不起确真批判(apodiktischen Kritik)。因为对世界的经验不是相即的经验(ad quaten Erfahrung),因此世界实存是可以怀疑的。世界实存既然不是绝对的不可怀疑,它就不符合第一哲学所要求的为一切科学也包括为自身进行“绝对奠基”的理念。那么,我就可以采取自由的行为,即,在对象侧,把世界放入括号;在主体侧,中止对世界存在采取任何模态的态度,包括相信的、否定的、怀疑的、猜测的等等。这就是胡塞尔的“悬搁”(εποχη),即中止判断,或判断中止(Urteilsenthaltung)。

对于胡塞尔的悬搁这个比较难于理解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与它与古希腊的中止判断相关的意义上来理解。首先,“对存在采取态度”是“在最广泛意义上的判断(Urteilen)”[3]95,而中止对存在采取态度,也就是一种判断的中止。中止判断的直接结果是世界存在被排除,然后,由于自然态度下所理解的世间的人也在世界之中包含,所以,世间的人也一同被排除。其次,由于预先被给予的客观科学作为所有客观判断(aller objektiven Urteile)的总和,作为前判断或先入之见(Vor-Urteil),都是以世界存在为基础并与世界存在相关的,也都在排除之列。这样,就达到了胡塞尔意义上的中止判断:即,中止所有的存在执态(作为广义的一种判断活动),排除所有的预先给予的客观科学(作为前判断),从而达到了现象学所要求的无前设性。

类似于古希腊皮浪派哲学家通过“悬搁”而要达到心灵的宁静,胡塞尔的悬搁则是为了通过悬搁而引回到“心灵”(纯粹意识领域)。对超验的世界的存在、世间中的人的存在、所有预先给予的客观科学进行排除以后,并不意味着世界不存在了,①在实行悬搁之后,现象学要在纯粹意识领域内探究世界及世界中的存在者是如何在意识中得到其存在意义,即先验和超验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比如《观念I》第四部分和“第三沉思”进行了较为具体探讨。也不意味着现象学家所面对的是虚无,而是达到了作为诸现实的和可能的纯粹意识的无限领域。我不再对世界的实存(以及在世界之中的存在者的存在)感兴趣,而只对世界在我的具体的意识方式中的被给予性感兴趣。世界经过了加括号的变样,就成了我纯粹意识的相关项。我也不再对与世界存在相关的预先给予的客观科学感兴趣,从而摆脱了这些前设。经过普遍的现象学还原,现象学家便得到了先验的纯粹意识。因此,经过悬搁以后的纯粹意识的“纯粹”有两重消极含义,其一是不再对存在感兴趣;其二是抛开所有预先给予的客观科学,达到无前设性。

第二条道路开始于这样的问题:有没有一条更简易的道路可以通向普遍还原呢?其思路是:不必从对世界经验的确真批判开始,而是将悬搁直接运用到某个个别的朴素的经验行为上,然后再将这种悬搁普遍运用到所有的意识生活上来,这样也将获得普遍的纯粹意识。这条道路的实行是开始于直接的素朴的自然经验,并通过对素朴的自然经验的反思来进行的。

胡塞尔认为,有两个层次的行为。第一个层次的行为是素朴的、直接的(或直向的,gerade)行为,比如我对面前的房子的感知行为。在这个直接的感知行为中,我同时相信这个房子是现实存在着的。第二个层次的行为是反思行为,也就是对第一个层次的直向的行为的反思,将这个直向的行为当做把握的对象。反思层次的行为有自然的反思和先验的反思的区分。自然的反思行为并不中止这个层次上对客体存在的执态,而先验的反思则要中止存在设定,由此便实施了类似于笛卡尔式的悬搁。自我于是分裂为两个,也就是在对存在感兴趣的素朴的自我之上建立了一个对存在不感兴趣的现象学自我。现象学的自我便将目光指向这个变样后所得到的纯粹意识。②对个别行为所实行的还原所得到的肯定是个别的纯粹意识,但是不是已经是先验的纯粹意识,对此,胡塞尔本人尚有犹豫。因为他也倾向于认为对个别行为的还原是同时处在普遍的还原运动中的。参Erste Philosohpie(ZweiterTeil),S.317。此后的问题就是如何将这种对个别行为实施的悬搁普遍地实行于所有的现实对象和可能对象和行为上来。这一点是通过意向隐含(intentionale Implication)的环节来完成的,意向隐含是诸行为(现实的与可能的)以及诸对象(现实的、可能的与观念的)之间的视域的普遍指示关系。我的整个生活关系到所有这些行为与对象的存在设定,因此我可以对所有我的生活中的所有存在设定一举中止,由此就实行了普遍的悬搁。这时,就得到了纯粹化了的先验意识。也就是说,通过普遍的先验还原,所有的现实和可能的意识生活乃至其它单子的意识生活都被纯粹化了。

以上两条还原道路的目的都是通过还原对素朴的自然经验进行纯粹化,从而揭示并得到先验现象学要研究的纯粹意识。由于先验现象学的研究领域是纯粹意识,而只有实施先验还原才能得到纯粹意识,这也就意味着先验还原必然先行于一切其它的现象学方法。

二、先验还原作为第一原则

经过《现象学的观念》时期的准备,在《观念Ⅰ》中,先验还原作为方法原则比较成熟和系统地提了出来。这条方法原则成为了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本文是在以下意义上称之为第一原则的:

1.关于“第一”

“第一”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三重意义:“一个事物在几种意义上被说成是第一的——(1)在定义上;(2)在认识的次序上,(3)在时间上。”[6]125-126对于现象学而言,在以上这三重意义上,先验还原都可以称为是第一的。

在(1)方面,先验现象学的定义、现象的定义,以及把现象学界定为描述科学、本质科学,都必然包含着先验还原。

在《观念I》中,胡塞尔对现象和现象学做了这样的界定:“先验现象学的现象将被刻画为非实在的(irreal)……我们的现象学不应是实在(realer)现象的本质科学,而应是被先验还原了的(transzendental reduzierter)现象的本质科学。”[4]4现象学必须首先做出两种区分:即事实和本质、实在和非实在。先验还原首先使得心理现象(real)被还原为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现象(irreal)。其次,就现象学作为本质科学而言,“在本质学的态度中,没有任何来自自然存在论的前提”[3]449。本质学不承认任何自然存在论的前提,而恰恰是先验还原为本质学排除了所有的自然态度的先入之见(Vor-Urteil),也就是说,现象学作为本质学已经包含了先验还原。

此外,就现象学是“第一哲学”或科学而言,在《观念I》中,胡塞尔说:“现象学按其本质必须要成为‘第一’哲学……因此它要求最完全地摆脱前提。”[4]121这个定义已经包含了经过还原而达到的现象学的无前提性。“悬搁将我从先入之见中解放出来。”[3]448在《第一哲学》中,胡塞尔说:“第一的和真正的科学,奠基科学,是对先验主体性之本质和存在实行普遍的理论思考,对先验主体性就其在本真存在上作为意识-成就进行理论的-描述的反思”[3]465。而这种最普遍的理论沉思和描述是“以现象学还原开始的,并且只有借助于这种还原才能具有对它来说是本质的方法上的意义和进程的普遍的而且首先是真正彻底的思考。”[3]461这就是说,先验还原包含在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定义中,并先行于现象学的其它理论思考和描述活动。

胡塞尔在“第四沉思”中也给了现象学以明确的界定:“除了现象学还原之外,本质直观也是所有特殊的先验方法的基本形式,这两者确切地规定了先验现象学的正当意义[1]106”。可见,现象学必然包含了先验还原。

在(2)方面,即在认识的次序上,先验还原也是第一的。

首先,先验现象学要想实现对自身纯粹现象的认识就必须先对先验还原进行正确的认识。正如前文所说,纯粹意识领域受到了自然态度以及自然态度下科学的长期遮蔽,很难出现于研究者的目光之中,也很难得到正确的认识。把纯粹意识领域揭示出来的唯一途径就是实行先验还原。只有认识到了先验还原,才能意识到认识主体长期受到的遮蔽以及什么是真正的纯粹意识。胡塞尔早在《逻辑研究》时期就指出,意识分析和描述的“所有困难的根源都在于现象学分析所要求的那种反自然(widernatürlichen)的直观方向和思维方向”[7]010-011。基于此,胡塞尔在《观念I》中对先验还原做了大量的说明。胡塞尔说:“对于现象学方法(并因此对于一般先验哲学研究方法)来说,我们在此试图概述的整个现象学还原的系统学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4]115而在《观念I》发表以后,先验现象学所遭到的误解使胡塞尔更为清醒地意识到朴素的自然态度所具有的诱惑力,这种诱惑力很容易使人把目光重新指向自然经验。此后,胡塞尔的《第一哲学》下部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在阐明现象学还原,其目的就在于使崭新的现象学还原得到正确的认识。

其次,先验还原并不外在于先验现象学,而是先验现象学一个必然的组成部分。先验现象学作为彻底的、无前提的普遍科学,必须要求知识的自足,要求拥有自在最初者(Ansich-Erstes)的东西,这种东西就是纯粹意识,而只有实行现象学还原才能获得这种意识,藉此,现象学哲学的自身思考才有可能开始。所以,现象学还原以及这种彻底性的要求,都属于现象学自身思考、自身认识的一个部分[2]351-352。此外,先验还原不仅属于方法论,还属于认识论。现象学不仅是关于存在论的科学,更是认识论的科学:“不是直向地朝向存在论,而恰恰是研究可能世界的认识方式”[3]502,而先验现象学所涉及的方法论原则,又都是认识论的:“一切彻底的科学的工作方式都是‘认识论’的”[3]503。现象学的方法论和认识论是统一的。现象学的目的是达到明晰性,而首先要求的就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明晰性。胡塞尔说,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其固有的本质是,实现关于其固有本质的因而是关于其方法原则的完善的明晰性”[4]121。而作为现象学的一切方法之先的方法,先验还原也必须是明晰的,也必须得到清晰的阐明,并要首先得到清晰的认识。

在(3)方面,即在时间上,先验还原必然先行于一切其它的先验现象学操作。

从本文第一部分在论及先验还原的揭示作用时已经可以看出这一点,即:只有先验还原才能揭示出一个普遍的先验纯粹意识领域,才能使得现象学研究得以开始,因此先验还原先于一切其它的现象学方法。在先验现象学的领域中,有多种多样的不同种类和形式的、现实的和可能的体验,相应地,其相关项也是不可穷尽的。只有首先实行现象学还原才能揭示和获得这个复杂多样的无限的纯粹意识领域,然后才能对此领域进行具体的描述和探究,比如在《沉思》中依次论及的以下这些分析,如意向性结构、综合和同一、内时间意识、视域结构、构造问题、被动发生和主动发生、交互主体性等等。

因此,在《观念I》中,胡塞尔强调,“……在规定实事的一切方法之前已经需要一种方法,以便一般地将先验纯粹意识的实事领域带到把握的目光之下”[4]121。利科也评论道:“还原是最初的自由行为”[5]43。

2.关于“原则”

先验还原是先验现象学的方法原则之一。“原则”(Prinzip)的形容词形式“原则的”(prinzipiell)在胡塞尔那里有两重含义,即普遍性和必然性:“在此处和全书各处我们都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原则的(prinzipiell)这个词,它指最高的和最根本的本质普遍性或本质必然性。”[4]42先验还原具有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为了获得普遍的先验纯粹意识,“我就必须实行普遍的现象学还原”[3]317,在这句话中,已经集中强调了先验还原对于先验现象学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先验还原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是先验现象学自身的必然要求。先验现象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先验与超验的问题,即先验主体性与超验的世界的实存问题。“在自身之中把世界作为有效意义而承担起来并把自己这个方面必然预设为这种有效意义的前提的自我本身,在现象学意义上就是先验的;而由这种相关性生成的哲学问题就称为先验哲学的问题”[1]65。胡塞尔认为,笛卡尔要通过我在(ego sum)来证明世界的存在,但这个ego已经预先被设定为在世界之中的心灵,而这个心灵已经是世界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先验实在论的证明方式是荒谬的,笛卡尔也被胡塞尔称为先验实在论的鼻祖。笛卡尔以后的洛克乃至一切自然主义的方式也犯了类似的错误,因为它们都把自然的人、自然的科学已经预先当做有效的前提,然后又基于这个前提再去询问客观世界和客观科学的有效性问题。

如果先验现象学的理念是普遍的、绝对奠基的科学,就不能遵循这些错误的做法,它必须从一开始就把主体性建立在世界之外,并排除一切预先给予的科学,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世界存在和所有已经给予的科学的有效性进行批判,并展开普遍的自身认识。这就意味着先验还原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所以,胡塞尔指出,“全部先验现象学的研究被捆绑在(angebunden)对先验还原的坚定不移的遵守上”[1]71,“……现象学还原的普遍性,借助于这种普遍性就得到了彻底沉思的根本方法”[3]462。由于对先验还原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严格要求,胡塞尔才能够发现笛卡尔式的还原的不足,并进一步设想第二条道路。笛卡尔式的道路虽然把现实世界、在世界中的人以及预先给予的客观科学全部实行了悬搁,但对于可能世界、观念世界乃至其它单子的悬搁还需要进一步的实施。而第二条道路则通过普遍的意向隐含,一下子把所有现实世界、可能世界、理念世界以及其它单子进行了普遍的还原。

三、先验还原与其它原则

胡塞尔在其思想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了许多原则。在第一原则方面,这些原则似乎是可以与还原原则相抗衡的,但并非如此。下面本文将对这些原则与先验还原的关系进行分析。事实上,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些原则与先验还原的关系,即:先验现象学研究所要求的是意识的纯粹性,或者说是纯粹意识,这就必然决定了,其它所有的原则就都必须以先验还原为先行条件。

1.面向实事本身的原则

“面向实事本身”是现象学最为著名的原则之一。对于“面向实事本身”或“返回实事本身”,在《观念I》§19中胡塞尔做了明确的表述:“合理地或科学地判断实事,就是面向实事(nach den Sachen selbst),或从语言和意见返回实事本身(auf die Sachen selbst zurückgehen),在其自身被给予性(Selbstgegebenheit)中询问实事并摆脱一切不符合实事的先入之见(Vorurteile)”[4]35。在此,胡塞尔的出发点是判断,或者说什么是正当的(或合法的,recht)判断,以及如何为诸科学的判断找到正当的基础。在胡塞尔看来,科学的判断是对实事的判断,而判断的最终正当性在于摆脱一切先入之见,回到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上来。如何理解这种自身被给予性呢?在《观念I》§1(标题为“自然认识与经验”)中,胡塞尔说,“与每个科学相对应的有作为其研究领域的对象区域;与它的一切认识,在此即与它的一切正当陈述相对应的有作为其正当性根基的主要源泉的某些直观,在这些直观中,属于该领域中的对象自身被给予(Selbstgegebenheit),而且至少其中有一部分原初被给予(origin rer Gegebenheit)。第一位的、‘自然的’认识领域以及其所有科学的这种给予性的直观,就是自然的经验;原初给予性的经验是感知”[4]7。从这段文字看,在直观中,对象自身被给予,而在一部分直观中——即感知中——对象是原初被给予的。可以说,从主体侧来看,直观将实事自身给予出来;从对象侧来看,实事自身通过直观被给予出来。对于经验科学而言,最原初的被给予性就是在感知中的实事的被给予性,最原初的直观的给予行为就是感知。只有通过直观这种意向类型,主体才能够把握到实事自身,这种经验才具有正当性,才能够作为科学判断的基础。

按照《观念I》行文的顺序,胡塞尔以上的这些文字出现在先验还原之前,而且胡塞尔这一部分的讨论主要是针对自然主义的;此外,更为复杂的是,本章主要内容是要驳斥自然的经验主义对本质之物的偏见,而不仅仅是针对自然主义和先验现象学的区分。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面向实事本身”是不是也是现象学的原则呢?第二个问题,如果“面向实事本身”是一般地即既针对自然认识又针对现象学的认识而提出的,那么,这个原则是否就无须先验还原先行?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胡塞尔并不否认“面向实事本身”是现象学的原则,这一点可以从他在《观念I》§19节对自然的经验主义的驳斥看出来。胡塞尔认为其错误有二:第一,出于偏见,自然的经验主义只承认感性经验,否认本质之物;同时也把感性经验当做唯一的实事自身被给予的方式,从而否认了本质直观。第二,它把“实事”(Sachen)与自然实事(Natursachen)等同起来,而没有意识到在自然实事之外还有一些实事,这些实事也是自身被给予的。胡塞尔认为自然的经验主义所认为的“面向实事本身”是片面的,真正的“面向实事本身”应该是既要承认本质之物也是实事,非自然的实事即先验的纯粹实事也是实事。这就意味着,“面向实事本身”不仅是自然科学的原则,也可以是先验现象学的原则,它是一个一般的原则。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对于先验现象学来说,“面向实事本身”必须要先验还原先行。对于自然科学而言,自然经验中的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是合法的认识源泉。但自然科学中的这种自然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决不能为先验现象学所使用,相反,必须将这种自然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和先验现象学的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严格作以区分。由于人们容易囿于自然态度,现象学在开始的时候就遇到了自然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和先验现象学的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的这两种“被给予性相混淆的威胁”[4]21。对于先验现象学而言,这种掺杂了对世界存在的设定的自然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决不是先验现象学自身所要求的正当的纯粹实事的自身给予性。作为第一哲学的现象学,其理念或目标是提供“绝对的科学奠基”(absoluter Wissenschaftsbegründung)[1]49,那么,它就不能接受预先给予的任何自然科学乃至哲学,它必须重新开始,实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形式科学乃至哲学的悬置(《观念I》§18),将其作为先入之见全部加以排除,同时,作为这些自然科学的认识基础的自然实事的被给予性同样也必定在排除之中。因此,现象学的“排除性的悬搁作用扩大到形式逻辑以及全体科学一般,在这方面,我们作为现象学家要遵循规范的正当性:仅只接受我们在意识自身中、在纯粹内在性中能够本质地洞见到的东西”[4]113。

可以说,对于先验现象学而言,“面向实事本身”意味着必须首先实行先验还原,然后面向还原之后的纯粹的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就《观念I》§19而言,实事的自身被给予性又是在直观中给予的,因此,本文将转到《观念I》§24所提出的“一切原则中的原则”即直观原则的讨论上来。

2.一切原则之原则——直观原则

“一切原则之原则”是《观念I》§24的标题,这一节所讨论的直观原则也是胡塞尔现象学最为著名的原则之一。其表述是:“每一原初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正当来源,在直观中原初地(可以说是在其亲身的现实中)(leibhaften Wirklichkeit)提供我们的东西,只应按其所给予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给予的限度内接受。毕竟我们看到,每一理论只能从原初的被给予性(origin ren Gegebenheiten)中汲取其真理本身”[4]43-44。如同“面向事实本身”一样,这个原则也是涉及科学的判断或陈述的基础:“每一个陈述现实地都是绝对的开端(科学的绝对开端),只要这个陈述仅只通过对被给予性的说明并通过与被给予性完全一致的意义赋予这些被给予性以表达”[4]44。上文说到,“面向实事本身”已经引向了直观原则。当胡塞尔说“按照这些直观,属于该领域中的对象是自身被给予(Selbstgegebenheit)的”,这就意味着直观原则无非是对“面向实事本身”从主体侧(即直观)来复述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在此胡塞尔追溯到了原初给予的直观①至于“原初给予的直观”包含了哪些类型的直观,胡塞尔在其思想发展中有所变化,也不是本文的核心问题,限于文章长度,不再展开讨论。。

同“面向实事本身”一样,按照次序来看,直观原则也是出现在先验现象学还原之前,也是讨论自然科学与先验现象学要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但“现象学的特征恰恰在于,它是一种在纯粹直观的考察范围内、在绝对被给予性的范围内的本质分析和本质研究”[8]44,而“只有通过……现象学的还原,我才能获得一种绝对的、不提供任何超越的被给予性”[8]37。也就是说,先验现象学自身领域只接受先验还原后的纯粹直观,以及呈现在纯粹直观中的绝对的被给予性。

在此就出现了三种被给予性,即自身被给予性、原初被给予性和绝对的被给予性,以及给予的直观(gebende Anschauung)。实事的(或广义的对象的)自身被给予性是处在直观中的,原初被给予性是自身被给予性的一种;但从认识的正当性的层次来看,实事的原初被给予性高于自身被给予性,因为它是在原初的直观中即感知中的。但是,自身被给予性和原初被给予性又可区分为自然的和先验的。实行先验还原以后,自然的自身被给予性和原初被给予性被变样为纯粹的,也就是绝对的被给予性,而现象学研究的范围就是这种绝对的被给予性。

以上两个原则,即“面向实事本身”和“直观原则”,都是为了给认识找到一个合法的起点,或者最原初的起点,也就是对象自身被给予出来,甚至原初地被给予出来。无论此处胡塞尔所使用的“直观”,还是在《沉思》中所使用的“明见”,都是通过回溯到某种卓越的主体的认识方式来达到对对象自身的把握,从而达到认识的最终根基。胡塞尔说:“必须强调,我们一直求诸洞见(明见,或者直观),不论在此处还是别处,都不是一个用词问题;仅仅是说,在导论部分的意义上,返回到一切认识中的最终物(Letzte)”[4]157①在此顺便提及“明见(Evidenz)原则”。胡塞尔在《沉思》§5和《第一哲学》下(S.32-33)中过提到“明见原则”。但明见原则坚持的依然是“自身被给予性”(参《沉思》§5-6、§24;《经验与判断》§4等),因此就又回到了前文对实事本身和直观原则的讨论,这意味着先验还原也必须先行于明见原则。。胡塞尔不承认有独立于认识主体意义上的独立自在的对象,那么对象就必须以与认识主体相关的方式,通过主体的某种认识方式被给予出来,这种认识方式就是直观,在直观中乃至在原初的直观方式中,对象自身被给予出来或者原初地被给予出来。在这种直观中,实事或对象自身被给予,而主体把握到了对象自身。由此,才可以为下一步的判断活动奠定合法的根基。而这对于自然科学乃至与先验现象学都是有效的。但重要的是,对于先验现象学而言,其自身揭示的源泉只能是先验纯粹的或者说是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

3.我思—我思对象(cogito-cogitatum)的方法原则

在《沉思》§15中,胡塞尔明确把“我思—我思对象”(cogito-cogitatum)称为方法论原则。我思-我思对象是意向性结即noesis-noema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而对意向性结构的揭示似乎是在先验还原之前就实现了的,这似乎对作为第一原则的先验还原提出了挑战:对意向性结构无需先验还原的先行。但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情况并非如此。

关于意向性,《观念I》§84中这样说:“在本书第二编有关一般意识的准备性的本质分析中(当时还处于现象学门槛之前……),我们必须已经完成关于意向性一般以及‘行为’、‘我思思维’的区分的一系列普遍规定”[4]168。其理由在于,意向性属于一般体验的纯粹固有本质,所以在先验还原之前也可以通过意识分析得出意向性结构。但在《观念I》以后,胡塞尔坚持说意向性结构是在先验还原之后才得到的。比如,他在《第一哲学》中说:“我思(ego cogito)作为借助于还原而得到的先验组成的普遍标题”[3]305;在《巴黎演讲》中他继承了《第一哲学》中的观点:“……自我-我思-我思对象作为现象学还原的结果”[1]26。可见,从其思想的前后变化来看,胡塞尔对于意向性结构与先验还原的先后关系还是有所不同,《观念I》中的看法只是其思想变化中的一种看法而已。

但是,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仅只得出抽象的意向性结构对于要对具体意识进行描述的现象学(包括现象学-心理学意义上的现象学和先验现象学)任务来说是无甚益处的,因为意向性结构作为方法原则,必须实现其对意识进行具体描述的功能。全新的先验现象学不仅要排除世界的存在和所有先入之见,还要在其研究领域——即意识领域——实施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基于cogito-cogitatum结构的描述方法。数学化的自然科学把世界以及在世界之中的存在者(包括意识,因为意识也被自然科学客体化了)当做自在的、固定不变的和可通过固定的概念和最终要素分析方法来研究的客体,但这种方法对于变动不居的意识之流是完全不适用的[1]20。对于一般意识来说,必须基于cogito-cogitatum双侧结构来对其进行具体的描述。所以说,“如果我们遵循这个关于我思-思维对象(作为思维对象)的这一两侧标题的方法原则,那么,首先展示出来的就是,要进行普遍的、相关于每个这些我思,在其关联的方向上的描述。”[1]74

按照胡塞尔在《沉思》§17中的说法,意向性“既是先验-哲学的,也是自然的、心理学的”[1]79意识理论的描述方法。意向性作为描述意识的一般方法,既可以用于先验纯粹意识,又可用于心理学的意识。虽然在描述内容上,纯粹的意识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是平行的,但纯粹的意识心理学依然没有脱离世界存在的根基。而对先验现象学而言,其“先验”的含义就决定了先验意识一定不在世界之中,它必须摆脱存在设定,否则就会犯笛卡尔式的先验实在论的错误。因此,对于先验现象学的描述任务而言,其要描述的对象(既包括cogito一侧,又包括cogitatum一侧,它在反思行为中成为反思的对象)必须是实行了先验还原以后的先验纯粹现象。因此,对于先验现象学描述任务而言,意向性结构的功能要想发挥,就必须建立在先验还原之上,在这个意义上,先验还原这一原则依然先行于意向性结构这一方法论原则。虽然胡塞尔说“现象学以意向性问题开始”[4]303,但这种开始并非意味着先验现象学自身的开端,而是现象学描述任务的开始,因为它要从cogito-cogitatum两侧进行描述的纯粹被给予性都必须以还原来保障。因此,胡塞尔说,“力争在绝对的、未受影响的永恒的自我论的存在领域内,即在作为被还原的纯粹无偏见性的意谓领域内——达到普遍的描述。”[1]74

或许可以用这样一个柏拉图式的比喻:如果说现象学研究是眼睛的话,那么,在它和它看的对象(即现象学要探究的普遍的纯粹意识领域)之间,就预设了光,这个光就是先验还原。纯粹的行为、纯粹的对象以及这个领域所包含的一切,都必须在还原之光下才能被看到。先验还原的功能在于揭示在自然态度下被遮蔽的纯粹意识领域,即通过变样对自然意识进行纯粹化。它在定义上、认识顺序上和时间上是第一的;而且,必然和普遍的先验还原的实行是先验现象学的自身要求。并且,它必然先行于所有其它诸原则,如面向实事本身、直观原则、明见原则、意向活动—意向对象等等。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先验还原是胡塞尔现象学的第一原则。

[1] E.Husserl.Cartesianische Meditationen und Pariser Vortrage[M].Hua I.

[2]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M].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E.Husserl.Erste Philosohpie(ZweiterTeil)[M].Hau VIII.

[4] E.Husserl.Ideen zur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Erstes Buch: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 nomenologie[M].Hua III/1.

[5] P.Ricceur.A Key To Husserl’s Idea I[M].trans.by Bond Harris &Acqueline Bouchard Spurlock,Marquette University Press,1996:42.

[6]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28a[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7]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8] 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M].倪梁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Transcendental Reduction as First Principle of Husserl’s Phenomenology

DU Zhan-tao
(School of Philosophy,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The transcendental reduction is the first principle of Husserl’s phenomenology.The function of transcendental reduction is to reveal the field of pure consciousness covered by the natural attitude,to modify the natural experience so as to purify the natural consciousness.The reason for transcendental reduction to be the first principle of Husserl’s phenomenology is that it is the first in respect to definition,the sequence of recognition and time.Besides,the operation of transcendental reduction is universal and necessary.The other principles of phenomenology such as“return to the things themselves”,intuition principle,evidence principle and cogito-cogitatum principle,all presuppose the transcendental reduction.

transcendental reduction;Husserl;phenomenology;first principle

B516.52

A

1009-105X(2011)04-0018-08

2011-09-08

杜战涛(1979-),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

猜你喜欢
胡塞尔现象学实事
语境中的胡塞尔*
——专栏导语
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
交通运输部:公布2021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
揭露现实和预示无限——对电影营造空间的现象学解读
费尔巴哈之火:一个现象学的分析
胡塞尔晚年著作《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1929年)的形成始末与基本意涵
对胡塞尔《逻辑研究》再版的解析
天主教新神学运动中的现象学视野
“实事”怎能都贴上“为民”的标签
浅析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性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