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注意事项

2010-12-11 09:24:16徐汉阳
产权导刊 2010年11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财政部门

□/徐汉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注意事项

□/徐汉阳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如何管好、用好、处置好这部分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节省财政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政府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强化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这是值得相关部门、产权交易工作者和学者们探讨的问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所以在处置过程中,应该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即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提高行政效能,又要有利于经济发展;既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又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要坚持“三公”原则,又要逐步实现市场化;既要合理、有效处置好,又要对处置全过程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

(一)什么是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转移、变更和核销部分或全部,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二)资产处置的形式。(1)出售、出让、转让;(2)对外捐赠。如某单位将一批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尚有使用价值的旧电脑赠送给贫困地区的希望学校,就是对外捐赠的一种具体形式;(3)报废。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已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4)报损。即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5)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三)资产处置范围。(1)闲置资产,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使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2)因技术原因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单位申报。资产需要处置时,要将相关资料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有以下情形的,需要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六)转让方应提交的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资产处置审批单;(2)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基本情况;(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4)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5)资产使用情况说明;(6)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7)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证报告;(8)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9)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的资产处置,须提供分立、撤销、合并的批文;(10)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面积和坐落地点、规划用途;(11)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其他程序按照产权交易规则完成,产权交易机构凭《产权交易凭证》、产权转让价款收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转让价款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操作实施。

(二)必须进场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管数量多少、金额大小、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暗箱操作、场外交易、权钱交易。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

猜你喜欢
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财政部门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风险浅析
产权导刊(2023年11期)2024-01-08 11:40:24
产权交易市场高效规范推进国有不动产租赁交易的路径探索
产权导刊(2023年11期)2024-01-08 11:40:00
“全要素 多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新构想——产权交易市场改革实践考察之后的思考
产权导刊(2023年11期)2024-01-08 11:39:54
规范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卷宗(2021年22期)2021-04-15 01:22:17
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
金桥(2017年1期)2017-11-23 12:07:19
关于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中国市场(2016年29期)2016-07-19 04:39:18
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财务部门作用的策略
吉林省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构建研究
中国商论(2016年33期)2016-03-01 01: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