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我国竞技体育中介组织功能与转型

2010-12-07 18:17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竞技费用交易

黄 毅

(集美大学 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

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我国竞技体育中介组织功能与转型

黄 毅

(集美大学 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

通过分析我国竞技体育转型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现象,对我国竞技体育中介组织制度与功能进行了研究。结果认为我国应利用加快发展社会中介主体,并利用政府体育组织的中介身份转型来使交易费用市场化,提高信息处理效率。我国政府体育部门的中介组织转型根据项目市场化程度不同,其进程也应有所不同。

竞技体育;交易费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中介组织

计划经济体制下,全社会各个系统均围绕着政府意志运转。社会资源运行管理权力高度集中,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和组织能力。所有社会组织,都由政府控制和管理[1]。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将改革之前的我国社会称为“总体性社会结构”,即“国家几乎垄断全部重要资源,这种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及信息资源。”[2]

我国当代社会转型一般是指1978年以来的改革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转型的过程——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取代适应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的过程[3]”。随着改革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效。降低政府的直接管理与分配职能,提高社会自主发展能力,已成为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目标。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获取私益的中介组织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特征。

我国竞技体育制度转型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足球、篮球等项目职业联赛的举办,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成立,运动员与赛事经纪人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竞技体育的社会化转型开始走向深入。对于体育中介行业的研究也开始在体育营销、职业联赛制度、俱乐部组织制度等研究中出现,研究范围多集中在体育中介组织现状与运行方面。学者们认为我国体育中介发育较晚,类型较少。到目前为止,中介组织对于我国竞技体育资源运行的推动作用比较有限,在许多方面还难以取代政府体育部门的职能。虽然研究成果普遍认为中介组织在我国竞技体育改革进程中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对于中介主体为何会在竞技体育转型过程中出现,社会中介组织将如何发展,政府体育部门自身的转型与社会中介组织制度的关系等问题,较少涉及。旨在运用交易费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等理论,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从中介组织功能的研究入手,对我国竞技体育中介组织制度转型的特征与实质等问题进行研究。

1 我国竞技体育中介组织

关于中介组织的概念有许多种提法,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组织。西方社会学理论一般将中介组织称为“社会中介组织”,以将其与党政机关等政治组织,以及企业等经济组织区别开来[4]。

按照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可以将中介组织分为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社会行为组织、直接为市场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等[1],其主要功能都是为社会提供某种专门性服务。前两者为非营利性,所从事的活动基本上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起到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及流动的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其行为是可以收取费用的,只是其盈利不能分配给组织的所有者及管理者,而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开展[5]——较典型的有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等。第三者为营利性的中介组织,在为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主体服务的同时,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如经纪人、代理商等。

我国竞技体育中介同样也可以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的竞技体育中介组织有赛事代理、运动员经纪人、赞助中介等,这些市场化组织目前为我国竞技体育资源的开发及合理利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还有一种具有中介性质的组织——事业单位,是一种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传递政府指令,行使服务社会职能,处理社会事务的特殊组织。根据社会学者对我国事业单位的研究,其具有社会中介主体的性质,应是对社会行使竞技体育服务的机构。但由于其国家机构的性质,其社会中介职能往往被弱化。我国的运动项目协会、各地方体育局所属的运动项目业务部门,有明确的行政权力赋予,大多也被赋予行政级别。目前我国绝大部分运动项目协会只是名义上的,其职能由项目管理中心代为施行,与各级体育部门同属于“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因此有人将各个运动项目管理协会称为“准行政组织”。

随着联赛经营、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赛事运营等所带来的收益的不断增加,目前各个层次的体育管理主体还承担了大量的市场交易与监督中介功能。如充当运动员的代理人、行使各种监督与准入职能、设立商业公司参与赛事经营开发等。因此,我国政府体育主体在行使社会中介职能时,具有行政与市场中介的双重身份,并且目前看来其行政性质与集中决策行为较为突出,社会事务中介身份被弱化。

2 我国竞技体育运行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问题

2.1 竞技体育运行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竞技体育“生产”系统中,除了表面可见的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对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产生“直接”影响并使之成绩提高的过程以外,还包含了大量的资源配置、政策制定与实施、赛事组织、行为监督等活动,这其中包括了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俄亥俄大学的李明博士等在《体育经济学》一书中将体育业划分为两部分:“一是体育生产部门,处于系统的核心部分,包括职业与半职业体育团队、俱乐部、学校体育部门、教练员、教师等等。二是外围部分,或称支持部分,包括体育行政与管理联盟、用品制造、批发和零售、设施与建筑、媒体、管理公司、体育委员会等等。”[6]两个部分的各个主体之间都有大量的交易活动。参与竞技体育生产的各个主体通过资源产权(通常指人、财、物资源的所有权)置换以及管理权、经营权的交易,使竞技体育资源不断地流向训练、竞赛、后勤、科研、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从而完成竞技体育生产。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所有交易活动形式中,市场交易及政府交易是主要的表现形式。其中政府交易表现为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的行政命令与服从关系[7]。我国转型期竞技体育市场交易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俱乐部、中介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之间自发的交易活动;政府交易则主要表现为政府体育组织内部(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及各省、地、市级体育部门等)上下层级之间的政策施行、运动员输送、经费拨付、竞赛主办与承办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准入许可、管理、命令等交易活动。

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交易是自发的,但现实生活中,无论市场交易还是政府交易,都不是自然而然,或是根据需要就能完成的。交易行为的产生需要信息及制度的支持,交易各方根据制度与技术所能提供的信息交流手段,传达着“供”与“求”的信息,然后经过协商、谈判、议价等过程,才能完成各种交易。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便是体育部门手中的竞赛管理权资源,需要与社会主体手中的资源进行交易,使部分竞赛管理权易主。社会主体利用这些资源去吸引更多的广告与赞助资源,体育主管部门则从管理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相应的费用,从而使竞赛活动的整体利益存量增大,参与其中的各方主体都能获利。在这些交易环节中,赛事承办方需要对赛事进行宣传,赞助商需要对赛事进行评估,体育部门需要对赛事组织进程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这些交易的顺利进行,都需要充分的信息作为保证,使想要投入资源的主体能够获得被投入对象的信息,从而做出各种判断。而现实世界中“完全信息”下的交易只是理论状态,“不完全信息”却是绝对的。由于信息机制、交易谈判等原因将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信息搜寻费用、吸引交易对象的费用、交易谈判费用、交易执行费用、交易结算费用、交易风险费用等[8],因此交易费用也被称为交易过程中的“摩擦”或“体制摩擦”。

2.2 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原意是指政府干预经济领域不当,而导致效率损失、市场秩序混乱、制度成本与机会成本过高。将此概念引入竞技体育领域,意指政府体育组织在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低效率制度及政策失灵等现象。

我国竞技体育虽然在转型期具有了私益属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竞技体育始终是以“为国争光”的社会公益为基本的利益运行特征。进入转型期后其提高我国国际声誉、传播竞技精神、鼓舞民族士气、增强健身意识的作用依然占主导地位。在体育主管部门的战略中,“为国争光”仍是其最高目标,“奥运战略”是国内训练与竞赛战略的核心。政府体育部门在生产过程中起着政策制度供给及方向主导的作用,利用带有强制性质的制度工具来对竞技体育资源进行调配及组织生产。虽然当前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生产系统中,但我国竞技体育资源的稀缺性仍然是绝对的(尤其体现在运动员人力资源及基层训练资源上),政府在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仍然承担了大量的资源投入工作。

制度决定了交易形式及效果。虽然计划体制下,“集中管理决策”及“计划调配”将交易的管理权限制在政府体育组织内部,一切交易过程都依照计划与命令进行,将协商、谈判等摩擦过程降至最少,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交易费用。但这种交易费用的节约,以及交易及生产效率的提高,必须建立在两个假设基础之上:一是政策关联主体的“理想人格”——即制定政策及接受政策“指令”,从事竞技体育生产的人员,其逐利目的都是以“利他”的国家利益及社会公益为出发点,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意愿;二是政府人员的“无限理性”,即从事竞技体育管理工作的政府人员能够全面认识并掌握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律,能够全面、准确地预测竞技体育生产及消费的需求,所有人员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能够无所不知、无所不晓。因此只要采取恰当的方法和程序,就能够充分地保证决策和计划的科学性[7],也就是所谓的“完全能力”,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就能消除“交易摩擦”。而这两个假设早已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政府人员以及竞技体育系统中的所有其他参与者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都是“理性逐利人”,为自身谋取利益、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是其本能的利益取向,因此要求政府体育部门人员在生产及生活过程中不具有任何“私益需求”是不可能的。私益获取欲望的客观存在,使其参与竞技体育生产时的利益指向分散,也使刻意隐瞒正确信息的可能性增大。这就提高了市场主体参与竞技体育时的交易谈判费用与机会成本,以及监督执行成本。

其次,另一个假设——政府管理人员的“无限理性”更是难以实现的。作为单一主体的个人,其知识及能力都是十分有限的。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渐深入,参与竞技体育交易的主体形式及数量越来越多,各方交易主体的需求形式也日益增多,政府组织面临的信息量飞速增长。政府体育部门人员要了解交易信息、吸引交易对象、对交易前景做出准确的判断,并最终制定出合理的政策及其他指令性生产计划,仅仅依靠政府体育组织内部的信息处理及“理性”设计来完成是不现实的。许多竞技项目管理主体“管办不分”、不愿意向社会放权的做法一直受到人们诟病。除了为自身及所处的小集团谋取利益的目的外,集权管理往往导致搜集信息效率低下、信息处理不当、了解各种需求的能力不足、协调利益的难度不断加大、与社会主体产生矛盾等。造成许多项目市场化运行过程中交易摩擦增多、资源难以合理配置、结合市场资源的能力低下、赛事经营不力、政策制定脱离实际等情况,导致竞技体育资源市场化运行的交易费用与机会成本过高。

2.3 市场失灵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进程中,我国出现了大量参与竞技体育生产与交易的市场化、社会化组织。这些组织主体主要有俱乐部、营利性社团、中介企业、资源运营企业等。这些组织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并且由社会力量自行组建,或是社会力量与政府机构共同组建。

市场制度有其固有的优势,如能够自主决定生产与配置资源、高效率的信息收集及处理等。但市场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公共物品提供不足、外部行为、公平与效率难以兼顾,难以宏观均衡等方面。

由于转型期竞技体育“交易量”的日渐增长,交易主体日益增多,信息量呈“爆炸性”飞速增长,并且有越来越分散的趋势。市场体制下,如果靠单一交易环节,均衡价格的发现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并且难以实现。从我国市场化进程来看,体育信息处理主体的发育仍然相对较慢,竞技体育的社会自主运行能力十分薄弱。市场化信息处理主体在数量上的稀缺,使竞技体育各方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面临信息掌握有限、交流渠道的闭塞及交易技术手段落后的局面,在寻找交易对象及实施交易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信息失灵现象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政府体育部门提供合理的信息制度,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机会。

然而在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失灵的另一个特殊之处是“政企不分”(或称“政市不分”)。原本市场机制对于处理信息、分散决策有其明显的优势。但长期以来封闭式的竞技体育资源运行模式,将各种竞技体育信息封闭在政府体育系统内部处理,资源的运行也是封闭式的。这种信息封闭与集中决策制度,使各种新兴的竞技体育市场主体即使最充分地利用了现代信息工具与技术,也难以克服与政府体育组织间的信息沟通障碍。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垄断竞技体育资源的制度,市场资源要进入竞技体育系统并从中获利,绝大部分时候必须对政府体育部门的训练、竞赛与运动员(队)管理等环节进行投入。与政府体育部门发生交易的必然性与必须性,往往导致市场交易与政府交易行为难以准确地区分。原本应由市场交易机制来解决的问题,最后往往回到计划体制下的集中决策制度,行政手段替代了市场交易。

以行政手段集中处理供需信息,往往导致体育局主办的赛事找不到赞助商,运动员无形资产价值的开发难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市场主体难以利用竞技体育资源作为宣传平台,市场资源难以与政府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等“市场失灵”现象。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市场资源;另一方面也耗费了交易各方大量的费用,而交易效率却仍然处于低下水平,机会成本更是居高不下。

市场失灵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外部行为”与非均衡发展。由于社会主体的生产及交易具有自发性,并且其参与竞技体育生产及交易的主要目标是获得经济及物质利益。在参与竞技体育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损人利己的“外部行为”,造成诸如“假球”、“黑哨”、非法交易、无序竞争等损害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后果。市场主体的自发性生产及交易行为也难以保证竞技体育系统的均衡发展,如市场化程度低的竞技项目发展艰难,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竞技水平差距不断拉大,“金字塔”体系中的基础部分缺乏社会关注等。

体制缺陷导致的市场交易低效,中介组织发育缓慢导致的交易费用过高,以及市场主体自身固有的逐利特征等,决定了我国竞技体育体制转型过程中具有特殊色彩的“市场失灵”现象。

3 中介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

3.1 信息收集及资源配置

代理商、经纪人等中介主体的主要功能是利用自身的知识及其他优势技术条件,收集并处理竞技体育信息,为竞技体育资源寻找获利途径,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从而合理配置竞技体育资源。如为运动员寻找合适的赞助商,使其无形品牌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为政府体育部门主办的各项赛事寻找赞助、广告及转播方等;或是从事传播、营销、票务销售等活动。充分整合各方资源,为各方主体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节约交易各方的信息费用,达到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提升赛事的公益效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多赢”局面。信息收集与资源配置是市场中介组织最主要的节约交易费用功能。

3.2 管理与监督

假球、黑哨、非正当交易等“外部行为”的存在,需要体育部门发挥监督及处罚职能,另一方面一些行业自律中介组织及行为监督中介组织由于其中立地位,也能起到减少非正当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及维护竞技体育良性运转的作用。

目前我国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属于“同构”状态[9],各级体育部门不但承担起了绝大部分管理与监督竞技体育交易行为的任务,还设立一些商业性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如足协的福特宝、排协的华力宝等)。政府体育主体将监督与经营两个角色合二为一,在与市场主体发生磨擦时常常难以保证中立性。这样的监督中介也常常由于信息失灵及集中决策过多而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1994年国际奥委会对原有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进行改革,“在法庭之上成立一个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该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和体育界人士共同组成,任务是保障体育仲裁法庭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在行政管理及财政上负责监督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另外,法庭的章程也进行了修改,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而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以使这个组织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财政上,该法庭也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而不再仅仅依靠国际奥委会。这些改变有效地加强了这个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10]。”我国在2009年也对原有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改革,改变了过去由中国足协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地方足协负责人组成的情况,由9位社会法律界人士和两位体育界人士组成,主任和副主任均由法律界资深人士担任[11],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仲裁组织的独立性。

3.3 其他服务功能

中介组织在竞技体育生产中还承担着技术服务、物流代理、人才劳务等业务,这些中介组织为政府职能外移、权力转移提供承接的载体,而且在节约交易费用的同时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强了交易各方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4 我国竞技体育中介主体的发展

转型期由于我国竞技体育市场主体发育比较缓慢,政府体育组织“政市合一”的中介身份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关键在于转型进程中职能划分的科学性。目前交易费用过高与交易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当多的体育部门看准了运动员、赛事及竞技项目本身的市场潜力,利用垄断性的资源管理权,行使市场中介职能进行赢利,不愿对社会放权。虽然市场赢利的绝大部分都用于了青少年运动员培养等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但现代社会发展的大量事实表明,政府对各项事业的管理,并不是管得愈具体就愈好,而是要充分体现管理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对政府来说,就是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将一些可由社会自我管理的职能、权力返回给社会,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管理功能[1]。

上文所述“政府失灵”的两个原因——理性逐利人与有限理性,除了加强行政监督外,社会中介组织的高度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行政垄断虽然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方式——因为行政命令代替了市场交易过程,但这种节约是以牺牲生产与交易效率,以及大量的行政成本为代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交易费用“市场化”到企业的运行成本中去,促使这些主体信息处理效率的提高,才是节约交易费用的有效途径。交易费用市场化的关键正在于培育足够多的交易对象和交易途径,避免一家垄断的局面[12]。从目前来看,体育部门的行政垄断交易措施在相当程度上“掩盖”了资源通过市场获利的渠道与可能性,甚至使市场主体获利意识丧失。尽快在数量上、类型上发展我国竞技体育的社会中介主体,尤其是竞赛、场馆与运动员资源中介从业者的增加,将对克服政府体育部门的有限理性,增加信息处理途径,更好地了解与收集全社会的竞技体育需求,设立更多的交易渠道,从而节约相关交易费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 我国政府体育部门的中介转型

事实上,我国竞技体育中介市场的巨大利益诱惑,市场主体并非意识不到。然而行政垄断必然限制市场中介主体的发育。究竟是在现有的行政主导的组织体制下,利用获利方式转型使社会交易量增加,还是以组织制度转型的方式克服交易效率低下?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历程来看,两者各有其利弊。政府干预市场或参与市场交易,在传统政府管理理论中是寻租与腐败的根源之一,而政府部门的组织制度转型在渐进型改革国家又一直是个难题。

因为政府体育部门集政策制定、交易管理、生产管理、监督经营等多重身份合一,使其从竞技体育转型进程中能够获得大量的寻租收益。在这种行政垄断的组织制度下,由于资源拥有量的巨大差异,社会主体即使依靠利益博弈,耗费大量交易费用也难以撼动现有的利益运行模式。因此在现有组织制度基础上要求既得利益者“自觉”地改变获利方式,必定有相当大的难度。我国改革至今大量事实证明,政府的自我改革往往效率低下。反反复复的放权与收权过程,耗费了大量的国家资源。因此,除了发展社会中介主体之外,我国各级体育部门向社会中介组织制度转型,成为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的必经途径。

从我国改革经验来看,要弱化行政行为,改变保护垄断权力的组织制度是最直接的方式。而相比于成熟市场体制下需要依靠的长时间的利益博弈过程,这种改变在我国往往必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完成。被提及多年的项目管理部门向协会实体的转型,首先在于弱化其涉及市场交易的行政管理与审批职能,最大程度减小体育部门的市场交易参与行为,放开对竞赛、训练等相关资源运营的垄断性控制,才能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分权。随着最初的交易管理权放开,各种资源交易的分权管理将吸引大量社会及市场主体进入。加快放权力度,扩大交易范围又将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社会主体对于竞技体育交易的需求会呈现“雪球效应”——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参与主体不断增多,从而也将出现更多的供求与交易信息。信息量增长的同时,处理信息的主体也大量增加。各种信息处理工作交由社会与市场主体,使越来越多的竞技体育交易费用外移出政府系统,实现市场化。交易规模的扩大使分散决策的成分也越来越大,各种信息收集与处理费用进入市场中介的运行成本中,市场化中介企业的数量将迅速扩大,政府体育部门渐转变为宏观控制者、政策制定者、行业管理者及行为监督者的角色。真正转变为社会与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以培育竞技体育实体与中介企业的良好发育,这一点类似于西方成熟的资本主义竞技体育交易系统。

其次,我国政府体育部门的中介组织制度转型也有其不同之处,具体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所需要发挥的作用。除了市场化程度与潜力各不相同外,我国各个竞技项目资源存量及竞技成绩与其他竞技体育强国有着较大差别。如田径、游泳、水上等基础项目,我国竞技成绩不高,社会资源存量也比较小。而射击、体操、举重、柔道、跳水等优势项目,虽然竞技水平较高,但社会化程度较低。这意味着这些项目即使放开社会交易权,社会主体参与其中的意愿也较低,难以支撑这些项目的运行。要保持这些项目的竞技成绩,政府体育部门必须在资源投入与主持交易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从目前的转型进程来看,这些项目仍然基本上需要依靠政府体育系统的内部管理交易活动。

从社会事务管理的角度来说,政府之所以愿意资助非营利中介组织(在我国基本上是事业单位的形式)的公益活动,在于这些非营利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大量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责[1]。事业单位虽然可以弥补市场与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失灵,但它的良性运行必须建立在“公益人”的基础上。因此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事业的支持,必须解决其“志愿失灵”的问题[1]。至少在转型期竞技体育资源高度稀缺、国民竞技体育消费意识还难以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前提下,将我国所有的体育事业单位一下转型成为完全社会化的“非营利中介组织”,并不能立即满足降低我国竞技体育交易费用的要求,更难以保持竞技成绩等公益地位。因此组织转型过程中政府对相关竞技体育部门的支持及投入是必要的,但行政权力的赋予与交易费用的节约形式应根据不同项目而有所区别。因此,我国各项目竞技体育政府组织的中介转型进程不能一概而论。

足球、篮球等市场化成分较高的项目,应遵从市场交易规律,将各级主管部门转变为从事社会中介服务的真正的协会型组织。将大部分竞赛、运动员、场馆、项目无形资产等资源的交易处理权交由市场主体。由于这些项目较好的市场化特征,组织运转及非市场化运行范围(如青少年训练与竞赛)的运转费用,可以从出让各种资源产权来解决。这些项目管理主体的中介转型应尽快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交易的成分。

其他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项目,其管理部门也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增大中介服务成分,减弱行政集中决策。在目前的组织制度下,可以在体育部门中设置社会中介服务部门,将诸如市场部等转变为完全的中介部门,而非目前的垄断获利主体,减弱目前这些部门的行政色彩。努力与市场主体合作,进行竞赛、运动员及项目无形资产的开发。在竞技体育资源的运营过程中,体育部门应适应成为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角色,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服务,而不是亲自操作市场交易。

6 小结

我国竞技体育系统中存在的政府交易与市场交易两种形式,在转型期的竞赛、训练、后勤及资源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大量信息作为运行保证。收集与处理信息产生的费用,是交易费用的重要组成。我国政府体育制度中行政集中决策的成分较多,理性逐利人与有限理性的客观存在,使集中决策行为往往导致信息机制失效,造成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方面,除了市场机制固有的公平与均衡失效、社会化进程较晚导致的市场信息处理主体缺少以外,各级体育部门“政企不分”的信息处理机制,替代了市场主体的信息处理与分散决策,则是另一个主要原因。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共同造成交易费用与机会成本过高。

中介主体对于提高信息处理效率,节约竞技体育交易费用具有重要作用。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市场中介主体开始大量出现。而政府体育主体则具有政府与社会中介双重身份,并且行政主导成分过多,社会服务身份弱化。转型期应大力发展我国竞技体育的社会中介主体,利用扩展交易规模及信息的分散处理来节约交易费用,克服政府体育部门的有限理性。政府体育组织应加快向协会中介实体转型,加大分散决策成分。但不同竞技项目间资源存量不足,以及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失灵问题,不同竞技项目应有不同的转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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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红霞

Chinese Athletics Intermediary Constitutions’Function and Transform ing by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 ics Theory

HUANG Yi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 of Jimei University,Xiamen 361021,Fujian,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government failures and market failures of Chinese athletics system in the transform ing period of society and analyses Chinese athletics intermediary constitutions system and function’s transform ing.The intermediary constitutions should be developed,and the sport government body should transform to the intermediary constitutions form to increase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efficiency.To the sport government bodies,the intermediary constitutions’marketing transform ing process should be different according to the athletics events.

athletics;transaction cost;government failures;market failures;intermediary constitutions

G80-05

A

1004-0560(2010)04-0005-05

2010-03-21;

2010-06-02

集美大学“海西文化研究”子课题,课题号WQ200603。

黄 毅(1972-),男,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与运动训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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