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10-11-07 08:31乔利剑
中国医疗保险 2010年5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护理

文/乔利剑

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文/乔利剑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这是一种主要保障因护理服务而产生相关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它是健康保险的重要门类之一。长期护理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短期健康保险,而是和养老金等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相类似,是具有长期储蓄功能的保障性产品。长期护理保险在欧美等国家已成为健康保险的潮流和热点,尽管目前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将其列为与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险种并行的四大健康保险类别之一,未来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长期护理保险市场需求大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35年,中国65岁以上的人群将占到整体人口的20%。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数量急剧增多。同时我国家庭结构正逐渐呈“倒三角”,家庭“421”结构模式已经到来且越来越明显,一个家庭,一对中年夫妻,上有4位老人,下有1个小孩,家庭照料老人的担子越来越重,居家养老的传统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再过十年左右,将呈现出“8421”的家庭结构,在这种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下,仍旧依赖子女提供护理服务,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这也意味着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社会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可见,人口老龄化、养老观念的改变、“8421”的倒金字塔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居民经济实力的提高使得长期护理保险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巨大。护理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将成为健康保险发展的新增长点。

二、加快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困扰我国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仅针对疾病给付,老年护理费用属于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之间的“真空地带”,不能得到补偿。老年护理保险目前还是一片空白,但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未来老年人带给社会的经济负担,必须从现在开始,逐步发展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做到未雨绸缪。建立覆盖老年人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已迫在眉睫。

中央政府已把老龄事业提上重要日程,把加快发展老年人的护理服务设施纳入规划重点,作为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现阶段以政府为主导全面建立社会护理保险体系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我国“全民医保”还在推进过程中,养老金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目前再建立社会护理保险,政府财政将面临着更为沉重的负担;二是护理保险对专业技术和人才的要求较高,目前政府在这两个方面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所以目前国内的护理保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专业健康险公司提供,但也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先行一步,已开始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探讨在当地建立社会护理保险体系的可行性。

三、国外护理保险情况介绍

在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下,谁来护理老年人,护理老人的资源和费用如何承担已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社会难题。长期护理保险在1970年代于美国应运而生。经过近40年的发展,许多国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或通过社会护理保险制度,或通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结合,建立了自己国家的护理保障制度,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解决老龄化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1994年通过立法正式引入护理保障制度,成为继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之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五大支柱。德国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体制,以全民为保障对象,其中约75%的中低收入人群必须参加社会机构(护理保险基金会)举办的社会护理保险,其余25%的富裕人群需要在为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选择商业护理保险。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按需护理状况分级给付,各保险体系使用统一标准,给付方式分为提供护理服务或现金给付。近年来,其护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护理,还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1970年后进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日本颁布《护理保险法》,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包括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要求40岁以上国民必须参加,未被纳入强制性社会护理保险的国民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按需护理状况分七级进行给付,给付方式为提供护理服务。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包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从护理费用的支付结构上看主要由社会保险提供,即医疗救助制度Medicaid(约占40%)和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约占23%),此外22%为自付费,9%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多为终身缴费,客户中途退保能得到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具有长期储蓄性质。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时间跨度较长,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大多数产品都有通货膨胀保护条款。其目的在于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未来护理费用增长的风险,使取得的保险给付利益与护理成本保持同步。

四、国内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及面临问题

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这个空间在国内尚未得到有效的开发,目前也只有人保健康、中国人寿、国泰人寿等少数公司开办了护理保险。

人保健康自2006年6月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后,又根据市场需求陆续推出19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市场反响较好,保费规模也逐年增加。虽然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较快,但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分析原因如下:

护理服务行业尚未形成规模。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各种护理环境下(包括护理院、社区护理服务设施、居家护理等)的护理服务,或在满足护理状态时提供相应费用补偿。因此,只有在护理服务行业形成经济规模,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大量培育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可能丰富护理保险的产品品种,并提供护理服务来满足客户对各种护理方式的需求。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护理人员数量都满足不了大力推广护理保险的需求。

护理程度评定标准尚未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护理服务,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哪种级别的护理服务,是居家护理还是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在护理保险发达的国家,护理保险涉及的护理服务内容非常广泛。所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能力,准确地评估其应获得的护理服务等级,对确定护理保险金的支付额或确定护理服务的给付内容至关重要,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可行的护理程度评定标准,因此开发复杂的护理保险产品还面临很大的困难。

普通型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有待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储蓄功能较强,消费者既有保险保障的需求,又有通过储蓄积累分享保单利益的需要。但因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普通型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尚不能与客户进行利润分享,客户对这种带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较好时不能获取额外收益很难理解和接受。因此,缺乏利润分享机制使得现有的普通型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有待加强。

风险控制技术滞后,基础数据及人才匮乏。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尚短,加上长期护理保险相当复杂,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及后期风险跟踪等方面的措施还有待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同时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人才做支持,相应的精算、核保及理赔人员也相对缺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五、发展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未富先老”,怎样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构筑一个新的医疗护理保障体系,是一个重大课题。

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我国正在进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长期护理保险这类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予以高度关注并出台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可参考日本在1997年12月制定的《护理保险法》,在立法层面予以考虑,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规范和保护。

推动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是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前提,现阶段推出的长期护理保险因国内尚未建立权威可行的护理程度评定标准,还不能做到按不同的护理等级给付不同的保险金。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研究建立统一的护理等级评定标准,为深度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打下基础。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利润分享机制。长期护理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城乡、地区差异决定了建立统一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条件。目前应积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专业健康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并就与客户的利润分享机制进行探索,如可以参照分红保险的方式,将公司每年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与客户共享,这样既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又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持续稳健经营,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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