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老工伤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路径选择

2010-11-07 08:31文/罗
中国医疗保险 2010年5期
关键词:旧伤亲属工伤保险

文/罗 美

将老工伤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路径选择

文/罗 美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那些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日显突出。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已迫在眉睫。

首先政府应承担责任,通过财政补贴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其次根据老工伤人员所需费用的测算,适当提高工伤保险费率,均衡用人单位的费用负担,共同分担支付风险;再次是在企业破产改制时,采用清偿法一次性向工伤保险机构缴足费用。

老工伤人员是指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这些仍由企业负担的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显得更加突出。比如:企业改制后其工伤待遇难以得到根本保障;伤残抚恤金有的低于标准,有的没有及时正常调整;有的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没有保障,特别是企业关闭或改制后工伤医疗费难以报销。因此,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已迫在眉睫。

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工伤人员构成复杂。老工伤人员大部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的,还有少量是在六七十年代形成的。由于年代久远,企业保管的资料不全,现在认定起来难度较大。老工伤人员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目前正在进行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第二类是已完成改革改制国有企业中办理了退休或退养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第三类是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和供养亲属;第四类是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供养亲属除外)。

新老工伤待遇差别大,新老政策衔接矛盾突出。涉及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可以确定的待遇,即定额发放的待遇,主要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另一类是不可确定的待遇,即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待遇,主要有旧伤复发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新老工伤人员待遇悬殊最大的还是伤残津贴,这也是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在待遇衔接上的难点。在老工伤人员待遇给付方面,有的企业执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有的执行的是《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的执行的是革命伤残军人优待优抚标准,有的执行的是企业自定标准,造成了各地区、各企业之间,企业内不同时期之间的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不同,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矛盾比较突出。

企业负担沉重。在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前发生的工伤,企业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发放部分或全部津贴后,往往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辅助器具安装问题出现,企业就无法解决,导致矛盾积累。另外,由于各企业经济效益有好有坏,这部分工伤人员能否享受相关待遇或待遇的高低各不相同,导致实际享受待遇上的不平等,特别是老工伤矛盾突出、经济效益又差的企业,其负担十分沉重。

基金筹集困难。从湖南各地市基金情况来看,14个地市州基金结存量不均衡,呈现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工伤事故相对较少,老工伤人员较多的地区经济状况都不是很好的特点。因此,目前出现了解决老工伤问题能力不同、基金承受力差异过大的问题。

服务管理难度大。由于老工伤人员居住较分散,有些家住统筹地区外,还有些家住偏远的农村,加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手较少,经费不足,给管理服务带来诸多不便。

此外,护理等级的鉴定难度加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由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身体机能下降,现在需要做护理依赖鉴定,但由于很难确定与工伤是否有直接联系,鉴定难度大。同时,企业破产、改制或重组时,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完善或改制成本不足等问题,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致使老工伤人员日后享受不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2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对老工伤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这个群体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对老工伤人员情况的普查登记,重新对老工伤人员进行确认,审核有关原始材料,明确受伤时间、受伤部位、鉴定情况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等情况,重新核定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待遇,为基金的测算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鉴定过的工伤人员予以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对于只认定而未鉴定的人员重新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后,予以登记;对未认定和未鉴定的人员,摸清基本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

多方筹措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一是地方财政主动承担责任,通过财政全额补贴,将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对于已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凡在改制时没有为老工伤人员提留旧伤复发医药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的,应由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老工伤人员享受旧伤复发医药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费待遇,将改制企业老工伤免费纳入社会统筹管理。

二是基金支付风险共担法。根据老工伤所需费用的测算,适当提高工伤保险费率。这种方法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老工伤费用风险。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费用解决办法,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其老工伤人员享受旧伤复发医药费报销待遇。

三是费用清偿法。这种方法的具体做法是,有老工伤人员的单位和新破产改制单位,在破产改制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次性费用移交,老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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