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旭
(鲁东大学汉语言文学院,山东烟台 264025)
法律词语的理据
袁世旭
(鲁东大学汉语言文学院,山东烟台 264025)
法律词语;理据;理性意义
关于词的理据问题,认为语言第二次编码时是有理据的,既包括复音词也包括单音节派生词。词语初始阶段的理性意义与理据是一致的或者比较接近的,寻求词语理据的过程,就是从现在的理性意义还原到初始的理性意义,解码出原有的复合理据的过程。词的理据对词的释义有补充作用,是词的解释因子之一,既有的法律词语理据研究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命名新的法律现象。
词的理据也称词的内部形式 (innerfor m),“一般都认为它指的是语音表达词义的理由或根据,词义发展的逻辑依据和词内诸语素之间的深层语义关系”[1]
关于词的理据问题,自古以来就有两种观点,“本质论”和“约定论”,古今中外都是如此。诸子、许慎的《说文解字》、刘熙的《释名》、右文说、右声说、章太炎的《文始》、刘师培的《物名溯源》、王力的《同源字典》等在词源上的研究事实上已经触及了词语的理据问题。“词源与词的理据虽有密切联系,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词源重在考察词的出处和历史来源,而语词理据作为语言自组织过程中一个独特的变量起着使语言由无序走向有序的作用,因而关于理据的研究就绝不限于语词起源的考究”[2]在汉语词语的理据方面,曹聪孙、林寒生、司富珍、黎良军、王艾录等撰文指出王艾录编著的《汉语理据词典》“做了很好的工作”,有的先生指出它“填补了词典史上的一个空白”。我们也认为《汉语理据词典》在复合词理据研究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单音词是没有理据的,只有复合词才可以探讨复合的理据,我们也认为任意性与理据性是语言发展不同阶段表现出的特点。但是“汉语词汇的积累大约经历过三个阶段,即原生阶段、派生阶段与合成阶段”[3]原生阶段单音词的音义结合时约定俗成的,派生阶段的单音节根词、源词与派生词之间是有理据的,“派生词从道理上讲应该认为它是有理据可言的,因为派生词与它赖以产生的源词之间,以及同源派生词之间,都存在着音近义通的训释关系,而这种训释关系无疑属于派生词的理据范畴。”[4]合成阶段的复合词也是有理据的。王艾录的《现代汉语词名探源词典》在凡例中虽注明“只收合成词,不收单纯词”,但也随后特别注明“(个别有歧解的除外)”,可见容易发生歧解的、不明来源的单纯词或单音词也应该成为理据研究的一部分。所以本文的法律词语既包括复合词也包括单音词,其中单音词着重考察词语的来源。
张志毅指出词的理据“对词的释义有补充作用,是词的解释因子之一”“理据又是词的意义因素”[5]
王艾录认为“汉语复合词的意义分两个层次:一是词的理性意义 (有时包括附加色彩),通常人们所说的’词义’即指词的理性意义”“一是词的理据”[6]并且在《汉语理据词典》中每一词目下分设两项释义,用符号“○”领起词的理性意义,用符号“△”领起词的理据探源。我们沿用此说,将人们通常所说的词义称为理性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理性意义有时也包括传统词汇语义学的附加意义,包括现代词汇语义学所说的基义、陪义和义域,它是和词的理据相对而言的。例如:《现代汉语词典》(第 5版)解释“凌迟”为“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先分割犯人的肢体,然后割断咽喉。也作陵迟。”我们称之为理性意义,词典释义笼统交代了“凌迟”是什么,古代是如何进行“凌迟”的,以及“凌迟”的异体词“陵迟”。但为什么将这一酷刑称为“凌迟”,“凌”与“迟”是什么意义,如何复合成酷刑意义的,我们不得而知,这是我们所要探求的理据,即名与实的关系。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考证“《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杨倞注:‘迟,慢也。陵迟,言丘陵之势渐慢也。’”“《读律佩觽》云:‘陵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7]沈家本解释“凌迟”的来源“按:陵迟之义,本言山之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8]我们由此可知,“凌迟”本指丘陵渐次缓慢之意,用来比喻刑罚时“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许多词语本来是有理据的,尤其是语言第二次编码的语词都有理据可循的。但是,后来,词语的理据由显性变为隐性,由透明变为模糊,潜伏于词语内部。这些词语表面上看不出语素间的内部联系,不知道词语的来源,而且词典上一般也只给出理性意义。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掌握了理性意义就可以顺利完成交际了,如果还能掌握词语的由来,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就能更加合理、得体地运用语言;对于研究语言文字的人来说,掌握的词语满足了自己交际需要还不行,还应该明了词语的来源,清楚词语的理据,这样才能深刻地把握词义。
但是,词语的理据与我们一般所了解的词义即理性意义是什么关系呢?
汉语词汇在原生阶段与派生阶段都是以单音节为主的,但是汉语音节的数量毕竟有限,大量同音词的产生就为区别意义带来了困难,所以合成阶段的到来是汉语词汇发展的必然趋势。于是,“在两汉以后,合成造词取代了派生造词,成为汉语主要的造词方式。”[9]古人将单音词组合成新的语言单位 -词组,发展至今,有的仍是词组,有的则凝固为复合词。对于凝固为复合词的这一部分来说,古人开始将它们复合的时候,词的理性意义与词的理据是相同的或极其接近的。复合后产生了整体的意义,有的还在整体意义的基础上发生了引申。原来由两个词组合成的词组,现在变成了两个语素构成的一个词了。引申后的意义与语素义没有直接关系,原有的理性意义(A)被新的理性意义(B)替代,新的理性意义(B)与理据的距离更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旧理性意义的替代现象发生后,旧的意义并不会离词而消逝,而是根深蒂固地沉积于词义的内核,成为语言化石永远传承下来,这,便是现代汉语复合词的理据。”[10]例如:“要领”《现代汉语词典》义项①为:“讲话或文章等的主要内容”,这是它的理性意义,而“要”和“领”最初的复合是与刑法有关的。“要”是“腰”的古字,“领”是脖子的意思,古代的斩刑有腰斩和斩首,所以两词有了复合的依据。《管子·小匡》曰:“斧钺之人幸以获生,以属其要领,臣之禄也。”“属其要领”是指脖子和腰能连着身首。今天所说的“不得要领”,原指对犯人处决时找不准腰和脖子,现在用来比喻抓不住问题的要害。我们寻求词语理据的过程,就是从现在的理性意义还原到初始的理性意义,解码出原有的复合理据的过程。一般来讲,初始意义引申的距离越远,现在的理性意义越抽象,中间的引申环节越多,现在的理性意义与理据之间的语义断裂就越大,语素义与词义之间的关系就越不容易把握,理据考求就越难。好在我们有一批丰富完整的古文献材料,可以从古今两个方向寻求语义衔接。
A B要领 腰和脖子 比喻主要内容、要害桎梏 脚镣和手铐 比喻束缚人或事物的东西再醮 古代结婚时以酒祭神之礼 旧时称寡妇再嫁狴犴 传说中的一种走兽,古代常把它的形象画在牢狱门上 借指监狱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的理据还包括单音节派生词的造词理据。因为派生词的音义是以根词已经结合了的音与义为依据的,它们之间以及同源派生词之间都存在着音近义通的关系。王宁指出:“由同源词中确定造词理据,一般有两种情况:词的派生序列难以明确的情况下,造词理据通过同源词系联,从中概括抽取出来”“在同源词里,还可以看到另一种情况,就是由表示特点的词,直接派生出具有这一特点的新词。”[11]在这里,我们认为词源意义是探求词语理据的一个工具和有力佐证。
词语的理据是“词的意义因素”(张志毅等,2007:136),在同源词典、大型语文词典中都会比较多地注明词语的理据,甚至词语的理据在中小型语文词典中也“对词的释义有补充作用,是词的解释因子之一”[12]
不同类型的词典注明词语理据的多少不同,词源词典除了注明词语的最早意义、词的来源和意义引申过程外,还要尽可能地注明词的理据;大型语文词典则比较多地注明了词的理据;中小型语文词典也都适当地注明了词的理据。据张志毅介绍,词源词典中,M.Vasmer《俄语词源词典》(1958年德文版,1973年俄文版),E.P.Origins《现代英语简明词源词典》(1961年英文版)等都尽可能地注明了词的理据,中国的《辞源》、《辞海》是较大的综合辞书,也比较注重词的最早意义和用例;大型语文词典,如《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牛津英语词典》(默雷等主编)、《法语词典》(李特列主编)、《德语词典》(魏甘夫人主编)、《俄语详解辞典》(乌沙阔夫主编)都较多地注明了词的理据;中小型语文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简明牛津词典》(福勒兄弟)、《俄语词典》(奥热果夫)都选注了部分词的理据。[13]
法律词语大多具有人为规约性,为了表达准确、严谨、严肃,很少含有历史典故。但是通过比喻造词、借代造词、简缩造词产生的不少,还有的是由于含有通假字、同源通用字、使用古僻义项等造成语素义与词义关系的不透明。例如:“蚕室”本指养蚕的温密之室,唐颜师古注《汉书·张安世传》:“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可知,刚受到宫刑的人,怕风寒,需要住温密的牢狱,所以将这种牢狱比喻为“蚕室”,为比喻造词;“狴犴”《现代汉语词典》义项①为“传说中的一种走兽,古代常把它的形象画在牢狱的门上。”②为“借指监狱”,为借代造词;“自首”《现代汉语词典》释为“(犯法的人)自行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代自己的罪行。”王宁引用王引之的说法指出,“‘首’是‘道’的同源通用字”[14]“自首”就是“自道”,即自己说出内幕,引导破案;“反坐”不好理解,《现代汉语词典》释为“中国古代指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加在诬告人的身上”,这是因为“坐”有“定罪;获罪”的古义,造成了语素义与词义关系的不透明。
张志毅指出:“在一般语文词典中,对于不透明的古词、术语、疑难词语以及有通俗词源的词,都要注明其理据。”[15]语文词典标注理据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以《现代汉语词典》为研究对象,考察其解释“名”“实”关系的方式。根据其释义元元语言的种类,可以大体概括为这样五种方式:1用“……因此”、“……所以”、“因 (由)……而得名”等注明其理据;2先交代理据,后用“……比喻”、“……形容”等注明其理据;3先交代理据,后用“……借代”、“……借指”等注明其理据;4先交代理据,后用“……专指 (称)”、“……泛指(称)”等注明其理据;5用“……的简称”注明其缩略前的理据,例如:“刑庭”释为“刑事法庭的简称”。但有的理据直接出现于正文,没有用释义元元语言这种程式化用语。例如:“五刑”释为“我国古代的主要刑罚,在商、周时代指墨、劓、剕、宫、大辟,隋以后指笞、杖、徒、流、死。”;“流刑”释为“古代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刑的刑罚。”
法律词语理据研究的意义主要有两个:一是帮助人们对既有法律词语从命名的理据角度理解词形和词义的联系,理解名实关系,进而有利于理性意义的理解,正如上文所述;二是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法律现象层出不穷,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法律词语理据研究来更加合理地命名新的法律现象,使名实关系得到统一。“我们知道,新词的创造不是凭空结撰的,它必须是在当时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在自己的民族历史和文化的基础上,就现行的全民语言规律,从人们所得的关于事物的突出印象和从这印象所引起的联想着手构词命名的。”[16]下面我们简单讨论一下如何在已有法律词汇的基础上,命名新的法律现象。例如:“罪”在《说文解字》释为:“罪,捕鱼竹网。从网、非。秦以罪为辠字。”段玉裁注:“本形声之字,始皇改为会意字也……《文字音义》云:始皇以辠字似皇,乃改为罪。按经典多出秦后,故皆作罪。罪之本义少见於竹帛。”秦始皇认为“辠”像“皇”字,故借“罪”来表示“辠”的意思,并把从网、非的形声字解释为从网、从非的会意字。“辠”从辛(刑刀),从自 (鼻子),会割鼻酷刑之意。见于《说文·辛部》:“辠,犯法也。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辠”本义为犯法或作恶的行为。“罪”借作“辠”,本义渐隐,借义通行,多指犯法或作恶的行为或人,如,《易·解》:“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孔颖达疏:“罪谓故犯。”再如,《书·牧誓》:“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孔传:“言纣弃其贤臣而尊长逃亡罪人信用之。”古代法律词汇中以“罪”构成的词语就已经有一批了,如:叛罪、杀罪、大辟罪、斗罪、私罪、死罪、笞罪、出入人罪、论罪、免罪、得罪、处罪、罪法、罪名、罪物、罪状、罪囚、重罪、轻罪、私罪、首罪、原罪等;现代法律词汇中更多,如:犯罪,治罪,罪证、罪名、行贿罪、伪证罪、投机倒把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由“罪”构成的法律词汇尤其指称犯罪名称,从双音节到二十几音节的都有,构成法律词语的能力非常强。具体来说,例如“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由词语“自由”到“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再到“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最终用来指称这一罪名“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1] 王艾录 .琐说汉语词的理据[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4).
[2] 司富珍 .筚路蓝缕拓荒出新—评介汉语理据词典[J].汉语学习,1998(4).
[3] [9][11]王宁.训诂学原理[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7:115-148.
[4] [6][10]王艾录 .复合词理据的探求—兼介《汉语理据词典》[J].辞书研究,1997(3).
[5] [12][13][15]张志毅 .词汇语义学与词典编纂[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127-136.
[7] [8]沈家本著 .张全民点校 .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16.
[14] 王宁 .古代汉语[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88.
[16] 孙常叙 .汉语词汇(重排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74.
Key words:legal ter ms;motivation;rational sense
Abstract:W ith regard to the motivation for the term,we believe that the second language encoding is justified,both polyphonic monosyllabic words also include derivative.The initial stages ofword meaning and rational justifications for the same or relatively close,and todaywe find the words the process of justification,that is,from now restored to the originalmeaning of the rationalmeaning,decoding a reasonable,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complex process.Word justification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word are complementary,is one of the words of explanatory factors,both legal ter ms the justifications research is conducive to a more rational naming a new legal phenomenon.
On the Rationale of Legal Term s
YUAN Shi-xu
(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LudongUniversity,Yantai Shandong 264025,China)
H 193.4
A
1673-2804(2010)05-0131-03
2009-10-27
国家社科规划项目 (编号:08BYY046);山东省教育厅项目 (编号:S07YF05);鲁东大学项目 (编号: WY2006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