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虹药业公司 任钢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可以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手段。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对于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减少应交所得税来获得税收利益。
1、合理列支各项费用。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国家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尽可能地提足提全。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如坏账损失等,企业应充分预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按上限提足准备金。这既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能收到节税的效果。
2、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造成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筹措、安排资金的难度。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企业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而使各期利润趋于平衡,不会因为利润变化而使利润峰值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而影响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那就意味着在该期间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纳税期,当期实现利润越多则应缴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适度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收益并减轻当期税负的目的。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固定的方法对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进行的成本分摊。所以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调色板”的效用。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即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水平和税收负担。折旧方法上存在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但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不同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初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多,而在随后的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少,这样就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的年份里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但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增加的以后年度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因此,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就需要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
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引起总体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各期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避免因忽高忽低而增加当期纳税额。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消耗形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达到节税及理财的目的。如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人成本而获得节税收益。如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来获得延期纳税收益。
2、资金的时间价值影响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那种折旧方法,无论折旧年限长短,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就会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因为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必需采用动态方法来分析,如:先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按当时银行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折旧方法下计提的折旧费用现值总和及抵税额现值总和进行比较,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对外长期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办法有两种,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含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采用那种办法核算。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核算。当股权比例超过25%时适用以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在纳税策划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从取得的“节税效益”的角度考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股份在25%左右时,应选择低于25%的比例,对长期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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