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娜,张 磊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博弈
王绍娜,张 磊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交易时会出现或多或少的矛盾。在消费者清楚“维权”消耗成本与不清楚“维权”消耗成本两种情况下,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同的,生产者的最优行为与生产者“处理”矛盾的成本以及“不处理”矛盾的潜在损失有关系。生产者与消费者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促使商品信息向更加透明的方向发展。
生产者;消费者;行为博弈
在市场上,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如果市场信息存在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就会出现一定的矛盾。许多学者对此做了深入研究。罗丙能、刘茂盛、周德翼针对食品安全中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之间的行为进行了博弈分析,提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政策,但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只是买卖的关系,有时候还会出现矛盾冲突。李保明、李亚林的研究分析了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售后服务方面的冲突,但是在解决冲突的时候,他们假定消费者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是固定不变的,实际上,消费者并不真正了解解决冲突所要消耗的成本,而且每个人的成本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利用博弈论的相关理论,分析信息不完全情况下生产者与消费者在售后服务方面的行为博弈,分析在消费者清楚和不清楚“维权”成本两种情况下,生产者的最优行为选择,并计算消费者维权的概率以及根据谈判理论计算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得到的补偿,最后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1.模型假定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会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物力,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己承受这些损失,因此消费者有“维权”和“不维权”两种态度。同样,生产者对消费者的两种态度也有两种不同的反应——“处理”和“不处理”。我们假定消费者因购买了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商品遭受的损失为 C1,消费者维权消耗的成本为C2,消费者维权可以获得的补偿为 h,生产者“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的成本为 m(购买产品时生产者所承诺的部分),消费者“维权”时,生产者“不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对其造成的损失为 n。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得益矩阵如表 1。
表 1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得益矩阵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了解维权消耗成本 C2,且每个人消耗的成本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假定,消费者维权消耗的最低成本为 C12,最高成本为 C22。如图 1。
(1)消费者清楚“维权”将消耗的成本 C2
当 h 图 1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行为博弈过程 当“维权”获得补偿时,其他消费者都想当免费的乘车者。h-C12-C1<-C1,h-C22-C1<-C1,因此,不管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如何,他都会选择“不维权”。企业将对比 m与 0的大小,显然 m>0,生产者会“不处理”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双方在(不维权,不处理)处达到均衡。(见图 1) 当h>C22>C12时,h-C12-C1>-C1,h-C22 -C1>-C1,因此,消费者选择“维权”,企业将对比m与 n+h的大小,如果 m>n+h,生产者会选择“不处理”,双方在 (维权,不处理)处达到均衡;如果m 当 h>C12,且 h (2)消费者不清楚“维权”将消耗的成本 C2 在市场上,有时候会出现生产者选择“不处理”且对其损失不是很大的情况,或者说消费者还会继续购买他们的产品,这样不影响生产者的收入。所以,我们假设 m>n+h,生产者选择“不处理”。由图 2可知,消费者“维权”的结果是 (h-C2-C1,-n-h),不维权的结果是 (-C1,0),但它们分别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为 C2+C1+n、C1。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出现,有必要进行谈判。从这个博弈中可知,当h 2.讨价还价模型 对于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冲突,国内学者的研究不多,本文借鉴了李保明、李亚林的研究方法。为了使m量化,我们建立合适的讨价还价模型让消费者和生产者共摊 m,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一些过分维权行为的出现。根据博弈理论,讨价模型的建立需要两个支撑因素,一是可行集为凸集,二是要有威胁点,而且威胁点要在可行集中选取。图2给出了谈判的可行集区域,并可以在图 2中找到理性威胁点。 表 2 消费者与生产者谈判时的支付矩阵 图 2 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谈判可行集合 当生产者在谈判时选择“处理”,消费者可以选择“维权”或“不维权”,但不管消费者选择“维权”还是“不维权”,消费者的得益都是 m,而生产者的损失都是 -m。当生产者在谈判时选择“不处理”,消费选择“不维权”,双方的得益为 (0,0)。根据纳什均衡的谈判理论,消费者选择“维权”时,双方的得益在 (0,0)与 (m,-m)所形成的直线上,记作 (d,-d),d为生产者为解决问题所要负担的维修费用,d 谈判时,消费者维权到什么程度与消费者维权所要消耗的成本 C2、消费者因购买了不合格商品而受到的损失 C1、以及生产者因“不处理”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而带来的潜在损失 n都有关系。由表 2可知,支付矩阵在 (d,-d)处达到均衡。因此,根据纳什均衡的谈判理论,只有在下面两个等式成立时,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矛盾才能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下面假设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合作中得到的配置分别为 e和 f,即:e-(h-C2-C1)=f-(-nh);e+f=0。解得:e=(2h+n-C2-C1)/2;f=(C2+C1-n-2h)/2。其实 e=d就是消费者分得的维修费用。也就是说,通过和平谈判,消费者可以获得(2h+n-C2-C1)/2的好处。当生产者不处理矛盾对其潜在的名誉损失 n越大,消费者维权时能得到的补偿 h越大,消费者在谈判中得到的好处也会越多;反之则反,当消费者购买不合格商品遭受的损失C1越大,消费者维权消耗的成本 C2越大,消费者从谈判中得到的好处就越少。 影响消费的因素很多,比如收入、利率、价格水平、收入分配、产品的质量、购买产品对消费者效用的满足程度以及是否有质量保证与保修承诺等,影响生产者的因素有产品自身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以及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等。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才决定进行交易,他们之间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市场失灵,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使商品信息更加透明化,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管理部门应强制要求生产者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保修协议或是退款承诺等。这样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原材料和商品的质量,因为以次充好的商家负担不起高的信号成本 m,m从侧面反映出产品的信息。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购买具有质量保证、保修协议或是退款承诺的产品。 其次,应建立对生产者的惩罚机制。一般情况下,生产者比政府和消费者更了解产成品的信息。为了防止生产者和经营者合伙蒙骗消费者,管理部门应建立针对劣质产品生产者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劣质产品生产者的惩罚 h。另一方面,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还可通过公益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产品专业知识的了解,这可间接督促生产者提高产品的质量。 再次,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消费者就售后服务与生产者博弈时,有可能在 (不维权,不处理)处达到均衡,显然,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消费者可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部分补偿 d。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借助相应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李亚林.消费者过激维权背后的博弈分析——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J].经济与管理,2005,19(2):42-44. [2] 李保明.消费者与生产者矛盾冲突的博弈分析——以售后服务为例[J].经济评论,2004(1):7-14. [3] 罗丙能,刘茂盛,周德翼.食品安全中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行为的博弈——分析及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启示[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7(2):122-125. (责任编辑:高 敏) 10.3969/j.issn.1008-3928.2010.06.004 F224.32 A 1008-3928(2010)06-0017-03 2010-09-10 王绍娜 (1984-),女,安阳滑县人,郑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计量与分析; 张 磊 (1981-),男,河南新乡人,郑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数量分析。三、启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