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徐 华
伦敦保险市场至今仍是当之无愧的国际海上保险中心,即便是英国历史上“日不落帝国”
泰晤士河蜿蜒流过伦敦,在它的北岸,有一个1.4平方英里的“城中城”,那就是伦敦金融城。这里不仅是伦敦城的发源地,也是伦敦乃至英国的金融心脏,世界著名的海上保险,以及保赔保险公司都要在这里谋得一席之地。
“保险业收入是英国主要出口收入之一,所以英国政府大力扶植,极力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保险业市场环境的稳定和在全球的领先地位。”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刘海军如是说。
在保险资本金方面的要求,英国监管机构Financeal的显赫一去不返,也没有削弱它的地位。根据英国财政部公布的资料,伦敦国际海上保险2008年占据的市场份额为17%,仍然领先于日本、美国和德国。伦敦还是世界最大的保赔保险中心,其中伦敦的船东互保协会占据全球市场61.6%的份额。经历了几百年的沧桑变换,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成熟气质贯通于每一处细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隔着8000英里的距离(北京到伦敦的飞行距离),穿越于一个后工业社会和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海上保险时差”,我们试图作一个粗线条的海上保险望。Services Authority(FSA)根据各险种承保风险的大小,提出一套复杂的评估标准,对各种保险人按风险等级进行审查,并要求做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其中将船舶、能源等保险列入高风险范畴,要求承保此险种的保险人更高的资本金以满足赔付要求。近期欧盟一体化建设扩大到金融保险业,并提出在原有Solvency I基础上,2012年满足Solvency II资本金要求,为此,英国保险业决定提前对本国保险业提出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英国FSA对保险人在服务过程中采取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维护伦敦保险市场声誉。例如,FSA设立了11条监管原则,并对应制定了实施细则,提出各种保护被保险人的措施和完善市场服务的措施。例如,对于作为消费者的被保险人(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的投诉,要求保险人在保单中明确列明投诉途径,答复期限,如果对投诉答复不满意,可以向FSA下设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进一步投诉,FOS将审查投诉,并对投诉者在合理要求范围内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投诉者在FOS的答复时限内仍不满意,可以选择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另外,FSA要求保险人平等对待所有客户,不能以保费规模区分对待被保险人而提供差异化服务,并对私人客户提出更高的保护措施标准。这些简单的例子,虽然不能全面说明伦敦市场的监管制度,但是可以体现伦敦保险市场能够吸引全球保险业务的一些优势。
由于伦敦保险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国际知名保险人纷纷在伦敦设立机构并开展业务,包括劳合社市场和各种保险公司市场。各保险人对于金额较高的风险往往愿意采用共保方式承保,并尊重共保体系中首席承保人的承保和理赔决定,充分利用了各家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及时应对保险标的价值增高所面临的临时增加承保能力的要求,并且能够有效分摊风险,避免单一高风险对于个别保险人的冲击。
同时,伦敦保险市场与欧洲保险市场有机融合,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有代表性的船舶保险承保人都在伦敦设有机构直接承保船舶保险业务,并与北欧船舶险市场呼应,为全球的船舶保险提供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承保能力。
在伦敦金融城内,矗立着一座不锈钢外表与各种裸露管道交织在一起的独特建筑,电梯沿着金属墙面上上下下,冷冰冰的,但里面却热火朝天,人声嘈杂。这就是著名的劳合社所在的大楼,也是世界最大的保险交易市场。
提起劳合社,保险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自其成立以来,不仅自身直接承保保险业务,而且几乎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都要利用劳合社这一平台,将自己承保的巨额风险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移出去。劳合社市场最早是从水险发展起来的,这使其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世界水险市场的承保中心。世界上约有15%的海上保险业务是由劳合社承保,主要是再保险业务。另外,世界上几乎所有远洋船舶的船东保赔责任险的巨额赔偿风险都通过船东保赔协会在劳合社办理了再保险。
17世纪,海运保险业随着海洋运输一起开始蓬勃发展,人们为了交流最新的海运信息,总是约在伦敦街头的咖啡屋里。在不少咖啡屋中,老板对一些投机客传播虚假信息不仅不干涉,甚至还狼狈为奸以获取不义之财。而一位叫爱德华·劳埃德的咖啡屋老板不同,他无法容忍客人因为在自己店里听到的信息而蒙受损失,因此总是要求客人必须提供最真实、最有价值的船讯,以维护客人的利益。此举使得劳埃德咖啡屋远近闻名,成为希望得到海运保险和再保险信息的商人们的必到之处。
不久,劳埃德开始发行定期的商业简报,他的简报盈利远远超过卖咖啡的盈利。保险经纪人尤其喜爱在劳埃德咖啡屋聚会,并开始会见他们的客户,这种聚会一直持续下来,最终成为当今著名的劳合社。
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和再保险产品交易中心,劳合社在全球保险和再保险领域拥有崇高的威望。而其经营模式是英国船舶保险市场经营模式的代表。劳合社本身是一个社团组织,它以会员制运行,吸收有财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会员,各会员组成大大小小几十家辛迪加(承保联合体)承保世界各地的船舶险业务,而业务渠道的来源则全靠保险经纪人,各承保人或辛迪加不与客户发生直接联系。
● 繁忙的劳合社保险交易市场
在劳合社开展船舶险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众多,高峰时达到200余家。这些经纪人通过各自的网络将全世界的业务以直保或再保的方式介绍到劳合社市场,并安排好合适的承保人和承保比例。
劳合社这种船舶险经营的模式与中国大陆现有的经营模式有较大的差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林大鹏介绍说,中国大陆的船舶险承保主体主要是具备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每家保险公司以自己的承保能力为基础开展船舶险业务。因为船舶险的每个危险单位累计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实际上在国内开展船舶险业务的产险公司只是所有经营产险业务保险公司中的一小部分。而劳合社市场则是多个会员的集合体,其中既有财力雄厚的个人会员,也有上市公司这样的法人机构,承保能力雄厚,保险安排方式灵活。
保险业是否发达,除保险条款是否完善这一要素外,还有一些至关重要的因素,如订约、履约、服务、保险理赔、续保,以及贯穿这些环节的一个重要群体——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的作用。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教授介绍说,成熟的保险市场离不开保险中介人的参与。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在协助保险合同双方选择主险条款之后,会以此为基础向保险方案中并入相关附加险条款。因此在英国伦敦保险市场中,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方案往往是一个保险条款的有机组合。此种保险方式值得中国借鉴。
据统计,自1906年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人组织“劳合社保险经纪人”(Lloyd’s Brokers)成立以来,英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经纪公司已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8万多名,而保险公司相对仅有800余家。保险经纪在一些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保险经纪人的存在解决了保险市场消息不对称的矛盾,一方面保险经纪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专业咨询服务;评估风险、设计保险投保方案;协助办理保险投保手续以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给被保险人带来诸多便利。当承保风险已经被全部认购之后,经纪人便要花费数天或数星期准备“签署承保条”(signing slip),通过对承保条背书修改保险合同,并进一步为保险双方准备保险单;另一方面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也降低了保险人的展业成本,给保险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险信息,提高了保险人的效率。
从这一角度衡量,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可谓典范。劳合社的承保代理人不与保险客户直接联系,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保险经纪人是受过训练的专家,他们精通保险法和业务,有能力向当事人建议何种保险单最能符合其需要。保险客户不能进入劳合社的业务大厅,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准备好投保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经纪人持投保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辛迪加,并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代理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然后签字。保险经纪人再拿着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投保单上的风险未“分”完,他还可以与其他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盖章签字,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产生并获得连续性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尚处初步发展阶段,保险经纪市场多有不足之处。从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扮演的角色来看,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多体现在提供保险品种信息介绍,协助办理投保手续等,尚不能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与保险人协商制定灵活的保险合同与条款。而后者恰是保险经纪人存在必要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初北平教授认为,保险经纪人真正的专业价值应该体现在根据被保险人个案的不同,为其设计针对性的保险条款、策划保险投保方案,并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人进行谈判协商,促进保险合同的签订。在中国物流保险条款或产品设计开发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对保险方案的量身定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中国物流保险方案或保险条款的制定急需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参与。
韦莱保险经纪人刘海军认为,客观地讲,伦敦保险市场庞大的成体系的保险、教育、培训系统,为大量船舶保险人才的储备、培养提供了基础。由于船舶保险需要许多对应的海事检验、海损理算、风险评估、航运实务、费率厘定、理赔管理、海事法律等方面专业人才或复合型人才的支持,伦敦保险市场悠久的船舶保险历史和经验以及完善的培训系统都为人才的培养和积累做了充足的储备。
在伦敦,为航运保险服务的各项机制非常完善。首先,英国无论是船舶保险立法环境还是司法环境都堪称国际保险市场的典范。1906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建立了较完善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这部海上保险法为后来世界各国保险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借鉴作用。英国的船舶保险条款与海上保险法相配合,同样也是对英国船舶保险惯例的概括总结。其ITC83条款不仅被广泛使用,而且被许多国家作为制定其本国船舶保险条款的依据。同时,“伦敦仲裁”更是很多航运、贸易和保险合同必然的选项。
此外,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通过法院资深法官的判例及时对保险实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做出阐释并及时公布,以期为保险实务提供指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系统所采用的判例法,在全球的航运业和保险业中被广泛适用,并成为纠纷解决的广泛适用标准。英格兰的法院系统独立于政府,廉洁、公正、专业的法律审判体系能够保障大多数争议纠纷有效解决,并且得到全球航运、保险、法律业界人士的尊重。另外,伦敦仲裁裁决受到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认可,在全球大部分地区可以被承认和执行。因此,伦敦的良好法律环境使大部分航运及保险争议愿意选择伦敦仲裁或英格兰法院管辖,并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这样,保证了船舶保险保单理解、解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减少船舶保险各险种保单适用法律和衔接解释的矛盾,并与其他英国的国际海事服务体系配合,例如,与航次租约中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伦敦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约定配合等,使船舶保险事故的理算、赔偿具有完整、一致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体系。
其次,伦敦拥有伦敦保险协会和伦敦承保人联合会等重要的保险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在产品开发、条款修订、行业管理等多方面举足轻重。比如船舶险有名的协会条款就是由这两个协会联合制定并修改的。这些所谓的“协会条款”在全世界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成为航运保险业内的条款典范。
另外,伦敦拥有为航运保险服务的各种机构,如劳合社救助仲裁委员会,不但提供全球通用的救助标准格式,更是救助费用理算的权威机构。同时伦敦海事律师事务所云集,为全球的航运相关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伦敦保险市场设立了各种统一的保险服务体系,例如Xchanging Ins-sure Services, 使签单、理赔都更加统一、高效。此外,伦敦保险市场可以通过许多途径将经验和信息共享,例如,可通过Claims and Underwriting Exchange(CUE)等分享特定险种的欺诈索赔记录,避免承保和理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