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

2010-09-01 06:57李东卫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碳金融交易金融

李东卫

(中国银监会 阳泉监管分局,山西 阳泉 045000)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

李东卫

(中国银监会 阳泉监管分局,山西 阳泉 045000)

“碳金融”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是国际金融界的新课题,泛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前景广阔,银行业开展“碳金融”业务不仅可以推动经营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而且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本文简要介绍“碳金融”发展的背景、意义及国内外“碳金融”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

碳金融;现状;制约因素;路径

一、“碳金融”发展的背景及其意义

“碳金融”核心在于发挥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碳物质主要是与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缩写为CDM)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可在CDM中进行交易、投资和投机,所筹集的资金用来投资减少二氧化碳等排放企业的环境保护项目。根据《京都协议书》的规定,我国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目前,促进低碳项目建设、温室气体减排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角力的新领域。全球能源经济快速兴起,进一步推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我国市场出售的年减排额达到全球的70%,至少有30亿吨。我国已经确定碳减排的规划,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见下图)。

(一)“碳金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协议书》,规定了38个工业化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在2008-2012年,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由此产生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CDM,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发达国家可通过CDM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协议书》规定的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通过CDM可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援助发展中国家。截至2008年12月23日,我国已有340个获得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共核发CERs额度0.96亿吨,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将产生大批可开发为CDM的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占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因此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将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的商机。

(二)“碳金融”发展的现实意义

1.“碳金融”发展能够“盘活”环境容量,降低污染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物,在污染物削减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交易“盘活”有限的环境容量。如有的老企业通过结构型或工程型的减排,在完成自身污染物排放削减量的前提下,将其富裕的环境容量通过排放权交易出售给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同时能够降低污染成本。通过市场化的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出售富裕的指标获得收益,减排成本高的企业购买指标降低减排成本,在不增加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现污染总成本最小化。如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中国通过CDM,可降至20美元/吨碳。

2.“碳金融”发展能够完善节能减排投融资体系,促进国际合作。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参与,使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为解决节能减排的投融资奠定基础。以我国排放权交易所为例,其成立伊始就积极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作为市场流动性提供商,围绕交易平台完善节能减排投融资体系。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渤海银行已经成为交易所流动性提供商会员。同时,能够促进国际合作,顺应世界低碳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碳金融”市场体制的建立,有助于我国有序融入国际碳交易市场,规避各种排放权交易风险,顺应世界低碳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还将消除排放交易的资金和技术转让障碍,加强我国在排放交易领域的科学化运作和项目执行效率与效果的提升。

3.“碳金融”发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要求商业银行信贷向符合CDM项目要求的领域和行业投放,可带动中国CDM项目的发展,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的有机结合。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同时还可以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升,实现经营战略转型,加快国际化经营的步伐。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挖掘现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则同时实现了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任何可能改变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事实决定了中国 “碳金融”巨大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国内外“碳金融”发展现状

“碳金融”的快速发展始于2005年2月16日《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全球的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99亿吨跃升至49亿吨,增长5倍之多;成交额达920亿欧元,比2005年增长近9倍(见下表)。

2004-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概况表

(一)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碳金融”市场

1.全球交易平台开始运作。2008年2月18日,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共同建立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正式运作,这是《京都协议书》碳排放配额的首个交易平台。

2.欧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居全球首位。在《京都协议书》生效之前,以减排二氧化碳为主要指标的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已运行3年,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等区域性碳交易平台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参与碳交易,同时还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EUA)挂钩的期货、期权。目前,欧盟排放权交易占全球2/3的市场总量和3/4的市场价值。

3.金融机构介入做大市场规模。在发展 “碳金融”方面,国外银行已先行一步。围绕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新兴市场地区也不甘落后,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国外金融机构,包括私人资本的参与,加快了碳市场的流动,扩大了市场容量,使碳市场日益成熟。一些金融机构还针对私人投资者,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和追踪EUA期货的零售商品。被称为“碳资产”的减排项目也成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重点。投资者以私募股权(PE)的方式在早期即介入各种减排项目,以高风险期待高额回报。

(二)国内已初步形成“碳金融”市场

我国是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我国,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中国寻找合作项目。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2006年到2008年,中国的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逐年递增,分别为54%、73%和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尽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碳金融的发展速度趋缓,但从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我国CDM项目却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共有503个项目获得注册,在2008年之前,我国共注册的项目为150个。目前,我国注册的CDM项目数占全球的34.77%,注册项目年减排量达190,015,058吨,占据全球CER交易市场的58.87%。据估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自2001年,内蒙古龙源风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投标荷兰政府的CERUPT减排购买计划,拉开了国内参与低碳经济的序幕,“碳金融”市场逐步形成。

1.CDM项目的远期交易。截至2009年9月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组织共核准签发CDM项目1882个,其中,中国通过核准项目的数量为632个,位居世界首位,且远高于其他国家。从CDM项目的排放量来看,632个核准CDM的减排量为1亿5千吨左右,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45.7%。CDM项目远期交易是中国参与低碳经济运作最多的一类项目。

2.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初步形成。2008年下半年,我国成立了3个碳交易市场,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统一和规范中国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为降低导致酸雨的污染物排放,北京、上海和天津按 “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机制建立排污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拥有14家会员单位,并与10余家单位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主要致力于开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交易产品和能源效率交易产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8年12月15日发出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电子竞价公告,7家单位参与竞价。2008年12月23日,天津弘鹏有限公司以每吨3100元的价格竞购成功,这是国内排污权网上竞价第一单,标志着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在天津启动。

3.国内银行试水“碳金融”。相对于国外众多银行的深度参与,对于我国来讲,尽管我们有极其丰富的碳减排资源和极具有潜力的碳减排市场,但是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落后,目前仅在“绿色信贷”等方面有所进展。国家开发银行等在探索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创新融资方案,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尝试发展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等绿色信贷,还有一些银行推出了基于碳交易的理财产品。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截至2008年2月25日能效融资二期合作协议签订时,能效融资一期合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国际金融公司为兴业银行发放能效贷款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贷款本金风险分担;兴业银行为中国46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9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绝大多数贷款企业为中小企业。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协议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类似于伊斯兰金融模式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其后,多家商业银行跟进了能效贷款合作协议。民生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推出以CDM项目的排放指标为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了挂钩碳排放交易的理财产品。中国农业银行成立投资银行部,与多家企业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涵盖了小型水力发电、水泥回转窑余热发电、炼钢高炉余热发电等CDM项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虽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4.碳基金运作。2006年中国碳基金成立,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旨在购买各种不同类型的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尤其是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据初步结果统计显示,中国碳基金已经签署购买的潜在减排量约为1000万吨。中国绿色碳基金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基金设立的初衷是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以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一个平台。基金先期由中国石油集团捐资3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旨在以吸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管理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活动。据初步估算,如用中国石油集团的捐款进行造林,未来10年内将吸收固定二氧化碳500万吨至1000万吨。我国推出了首个中国绿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政府在此前提出的减排40%-45%“效率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布了中国碳排放的峰值年份“2030-2040年”。也就是说,随着GDP的增长,今后排放量还会增长。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碳金融”的发展,在制度安排和观念转换等方面都需要较长时间,是个渐进过程,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非附件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在发展“碳金融”市场方面尚未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地方政府把排污权等同于地方的“发展权”,不愿通过排污权交易出售既定的有限“发展指标”,这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国内对“碳金融”认识不足。国内许多企业对CDM和“碳金融”缺乏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二)政策扶持不到位

我国“碳金融”发展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一是削弱银行支持力度。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由高碳向低碳转型,故导致转型企业自己的经营成本大幅度的上升,盈利能力下降,虽然有社会效益但缺乏经济效益,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削弱银行支持力度。此外,由于绿色信贷的每个项目均涉及到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仅仅依靠银行很难确定其准确的环保环境、条件和环保风险的评级。二是未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在信贷和其他融资支持不力时,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也就没有充分发挥,使注册CDM项目的企业失去了发展机遇。三是法律环境欠佳。低碳金融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尚未成熟,没有形成强制性要求。由于《京都议定书》对中国没有强制性减排约束,当前中国在碳交易市场上仅仅为卖方,而《哥本哈根协议》也没有国际法律约束力,因此,国内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统一性法规有待明确、标准化细则有待研究。此外,环境法律制度的政策缝隙易引发道德风险。排污权交易客观上对超标排污企业甚至非法排污的违法企业网开一面,使有的企业像交排污费一样买排污权。四是外汇管制成为碳排放交易“瓶颈”。目前,我国内地资本账户尚未开放,使得境内外碳排放交易存在技术难度。

(三)“碳银行”处于起步阶段

从国际上看,严格地说,“低碳银行”是从2003年6月10家跨国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开始的(亚洲的日本瑞穗银行是10家发起人之一)。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成为我国首个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2009年12月其首个“原则运用项目”开幕;该行还与IFC (国际金融公司)签约率先切入中小企业能效融资项目,截至2009年上半年共贷款42亿元。2010年1月,浦发银行发布了“建设低碳银行倡议书”。在贷款方面,民生银行创新推出了基于CDM(清洁开发机制)的节能减排融资项目。在理财产品方面,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率先推出挂钩排放权交易的理财产品。总的看来,虽然我国银行在“低碳信贷”方面已经迈出了难能可贵的一小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从“低碳信贷”到“低碳银行”其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四)新兴产业发展面临着风险

任何一种产业发展都面临一定的风险,产能过剩产业有风险,新兴产业也会有风险。当前不仅在钢铁、水泥、煤化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行业存在着盲目扩张,其实在风电设备、多晶硅等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新生产业当中也出现了一哄而起、重复引进和建设的倾向。同时当前一些新能源产业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全球范围内来看都存在着行业标准和技术并不成熟的问题,即使现在采用最新的装备和工艺,也可能会被迅速地淘汰。这些产业的很大的特点就是要有持续的、不断的巨大的投入。这种持续的、巨大的投入相比起有效的产出来讲,将会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以上这些因素不仅对银行的存量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挑战,也加大了银行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投放新增贷款的风险设定和信贷决策的难度。

(五)银行信贷支持力度低

银行业的审慎铁律决定了低碳信贷的规模和比重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商业银行不是风险投资企业,安全性、效益性与流动性“三大戒尺”决定了银行信贷对持续的生产体系与消费结构、成熟的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具有偏好性、依赖性、附属性。有资料显示,2009年前两月银行放贷2.97万亿元,大部分用于基础建设项目,对CDM项目的投放极少。直接投融资方面,虽然股票已产生CDM板块,国家也建立了CDM管理基金,但仍存在很大的融资缺口。此外,“低碳信贷”需要与低碳货币、低碳证券、低碳保险、低碳基金、低碳衍生工具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与功能,“低碳银行”服务体系才能更全面、更高效地发挥其信贷优化作用和产业升级作用。

(六)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

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CDM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开发周期较长,同时还伴有政策、项目和CDM的特有风险等。此外,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的项目,更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其项目和交易风险。

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会议虽不尽如人意,但它所释放的信息却毋庸置疑:“碳资源”必将像黄金一样宝贵,碳市场规模也将越来越大。预计到2012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既要保持经济的合理增长,又要降低相伴而生的排放量及温室气体增长速度,加快发展低碳经济,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发展之路。

(一)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政策框架

政府应当站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碳资源价值和相关金融服务的重要作用,准确评估我国面临的碳风险,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统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应充分利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有利平台,从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的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一个与节能减排指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健全碳交易监管和法律框架,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二)加大财税、环保、监管、信贷、外汇等配套政策扶持力度

“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财政税收、环境保护、信贷规模导向、外汇管理等政策与之相配套。财税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对CDM项目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必要的时候提供财政担保,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环保政策方面,环保部门应细化排污权买卖的法律制度,强化交易前置条件的审核把关,通过召开听证会、公示或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等办法,确保其交易公正、公平、透明,以便接受社会监督,让节能减排者得利,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稳步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排污权交易健康有序运行。监管部门方面,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应出台相应碳银行政策。碳银行业务涉及的能效项目改造多存在于“两高一资”行业,但银监会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监管口径,央行对碳银行没有明确鼓励政策,如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碳银行相关业务的利率等。因此,建议银监会制订碳银行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CDM项目的信贷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外汇管理政策方面,外汇管理部门应配合CDM机制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同时要加强“碳货币”、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选择等前沿问题的研究和论证,寻求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新思路,最大程度地降低我国面临的碳交易定价和结算等方面的风险。

(三)推动我国排放权交易的一体化,建立国际化的交易平台

尽快建立和健全经济、行政、法律、市场四位一体的新型节能减排机制,引进先进的排放权交易技术,组织各类排放权交易,培育多层次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全球性四家“碳交易所”分布在欧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参与“碳金融”交易的跨国银行主要是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等。为此,我国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建设三方面的经验,合理布局中国碳排放交易所。可以相对集中发展有特色、分层级的区域性交易市场,并要对当前各地争相规划“碳排放交易所”(就像近年来各大城市争相规划金融中心一样)的现象有所警惕,不能过多过滥。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徐州等城市已经通过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或者其他形式开始碳排放项目交易和绿色金融项目服务,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中心。建议借助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以及“世博会”的机遇,在浦东建立中国“碳金融”期货集中交易中心。可以允许条件成熟的部分中外资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碳金融”衍生市场交易。同时,加强与港交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BlueNext等成熟机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碳市场交易,从而改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及其形成的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掌握主动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的交易平台。

(四)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CDM市场,发挥私募股权基金(PE)的“专业性”作用

机构投资者应充分利用国内碳市场潜力巨大的有利条件,做大CDM市场,集合大规模资金收购CER,然后进入欧洲气候交易所等进行二级CER交易的场所建立交易头寸获利。证券公司或投资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直接开发与CDM挂钩的投资产品,并注入“控制全球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概念,倡导投资收益与社会公益双赢的理财新境界。银行直接参与CDM项目产品交易、设计,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咨询、融资服务,使气体排放管理成为金融服务行业中新的业务增长点。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发行债券;建立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开发绿色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信贷业务和保险产品。加强金融服务业与能源、农业等战略性产业合作,推进天燃气衍生品创新,实现战略协同效应。此外,投资者以私募股权的方式在早期介入各种减排项目,以甘冒高风险的代价期待高额回报。对于PE而言,一方面,“碳资产”像传统风投(VC)或是PE所投的项目一样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能实现的CERs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又能再次创造利润。而对于“碳金融”的发展,PE无疑丰富了市场参与主体,增加了市场流动性,活跃了市场交投。二者的结合应当是一种双赢。

(五)加强“低碳银行”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碳金融”产品

“碳金融”业务存在一个价值链,这个链条对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以至于私人投资者来说蕴藏了很多商机,为此,各利益相关主体要善于捕捉这一新的商机,创造性地开展相关投融资业务及中间业务。一是成立“碳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业部,谋划“碳金融”发展战略,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前期,以CDM咨询收入为切入点,开展CDM项目开发业务;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各省市区的营销资源,筛选适合进行CDM项目开发的目标客户,锁定重点目标;专业团队全程跟进整个项目的设计、立项、注册、监测、核查、CERs签发等环节。对于已经完成CERs的CDM项目,商业银行海外分行可协助进行买方的推介,实现海内外联动,带动海外业务发展。二是以绿色账户吸引现正在开展CDM业务的业主CER收入外币账户。国内已开发成或正在开发CDM的项目业主,必须要开一个外币账户,作为CER收入账户。商业银行可以整合产品资源,强化该外币账户作为一个“绿色专用账户”的快捷性及融资性的卖点,吸收国内已经开发成或正在开发CDM的项目业主CER收入外币账户。三是与国际合作开展绿色贷款业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碳市场建设。寻求更多的合作模式,包括直接参与本次哥本哈根大会宣布的新援助基金计划。探索上海、北京、天津碳交易市场建立以及相关基金的筹备与管理,从基金托管业务入手,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四是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商业银行的碳银行业务风险较大,担保抵押是防止贷款资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线,目前企业的抵押担保品缺乏,难以获取银行贷款。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CDM项目的碳权质押贷款等是融资创新的有效途径。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被允许接受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进而推动碳经济的发展。五是加快发展我国碳金融创新。我国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发展排放配额制和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提高交易的规模和相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各银行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领域投资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六是加强“低碳银行”基础设施建设。在人才培养、系统配置、网络建设、产品研发等方面,多管齐下,从软件和硬件基础设施两方面开展工作。其中,人才最重要。商业银行要制定“低碳银行”人才中长期培养与发展规划,在培训、引进、储备、交流和使用等方面,边干边学边培养,打好“低碳银行”建设的基础。要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文化的内涵,努力融合银行机构文化、金融行业文化、国民信用文化与国际惯例文化。

(六)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增加新能源信贷的投入

银行应该大力承担和实践绿色金融的责任,将贷款用于当前倡导的一系列的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的项目,使其产生效益的同时,还不以牺牲环境、资源为前提。应建立完整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和决策体系,宣传、实践绿色评估信贷的金融模式,并和考核指标结合起来。结合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探索发展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受托管理碳基金。同时要加强新能源信贷的投入,新能源信贷主要是指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替代能源开发信贷、可再生能源开发信贷,包括太阳能或光电能、生物能或乙醇、风能、水电能、地热、核能、智能、空气能等开发信贷。目前,我国的低碳技术投资主要是依靠政府拨款和政策性贷款以及国际性贷款、捐款,还没形成稳定的、成熟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此外,金融机构对低碳项目的信贷与服务起步也不久。不容忽视的市场情况是,支持实施减排项目和增加建设相关基础设施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潜在信贷需求空间巨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 《赤道原则》(2002年依据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等金融服务标准提出)与《熊猫标准》(北京环境交易所2009年提出)的学习、研究、借鉴、运用与探索,采取主动姿态,积极支持低碳产业信贷与低碳企业信贷。要积极创新低碳信贷产品,比如以排污许可证作为抵押品为环保企业进行融资,为CDM项目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等。要学习国际先进银行在“碳金融”市场和“碳银行”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碳信贷”创新体系。

(七)加强宣传推广,培养中介市场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和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二是强化中介服务体系。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要加强与国外中介机构的合作,深入研究国外中介市场的先进理论和实践,消化吸收,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中介服务体系。除此之外,要注重本土中介机构的培育,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三是加强碳交易中介组织建设。目前,中国是碳权的最大出售方,但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的交易尚缺乏经验,双方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这严重制约了碳排放业务的开展。因此,建议我国商业银行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1]李倩,谷秀军,牛娟娟,刘明康.银行业要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N].金融时报2009-12-23.

[2]王增武,袁增霆.碳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创新[J].中国金融,2009,(24).

[3]王元龙.碳金融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新机遇[N].金融时报,2009-07-18.

[4]马骁.发展“碳金融”商业银行大有可为[N].金融时报,2010-01-25.

[责任编辑 李冲锋]

Restriction and Path Selection of China’s Carbon Finance Development

LI Dong-wei
(The CBRC YangQuan Field Office,Yangquan 045000,Shanxi,China)

Carbon Finance is a synonym for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environmental projects,is a new topic in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mmunity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reduction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a variet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financial transactions,mainly including carbon emissions and their derivatives trading and investment in low-carbon project development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as well as other relate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China’s carbon finance market development prospects,the banking sector to carry out carbon finance business can not only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siness strategy,enhanc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but also can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arbon fin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ckground,significance an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arbon fin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atus quo,analysis of China’s carbon finance development constraints and put forward China’s carbon finance development path.

carbon finance;the status quo;constraints;path

2010-05-10

李东卫(1968),男,山西和顺人,中国银监会阳泉监管分局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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