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成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1958-1959年党的领导集体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轨迹
王友成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1958年至1959年,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以两次郑州会议和庐山会议的召开为标志,党的领导集体总体上实现了对公社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以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即三级所有制的科学认识;但在庐山会议后期,党的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认识出现了偏差,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党的领导集体;所有制问题;认识轨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领导集体确立了向苏联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倒”的外交战略,并以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为榜样,实施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实上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当然,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后期,在对待所有制的问题上我们犯了“急躁冒进”的错误,导致了1958年以追求“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然而,就此认定1958年和1959年党的领导集体在探索所有制问题上没有任何可取之处也是不甚客观的。事实上,就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如火如荼展开的过程中,党的领导集体对所有制问题的探索尚有许多科学的理论及实践探索,只不过受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与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在所有制发展问题上的“急躁冒进”息息相关。可以说,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所推崇的“高级合作社”是“人民公社”的历史源头。众所周知,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农业合作社的阶段,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的阶段,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高级形式农业合作社迅猛发展的阶段。在第三阶段建立高级形式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出现了“小社”合并为“大社”的势头。1956年3月5日,中央强调:“全国各地,已经有大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升为高级合作社、小社扩大合并为大社。”[1]398这里的“大社”就是“人民公社”的雏形。
1958年3月8日至26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强调要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实际需要,将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毛泽东在会上把“‘冒进’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把‘反冒进’说成是‘非马克思主义的’”[1]534。受此影响,成都会议后各地农村加快了小社并大社的步伐,由小社合并而成的“大社”被称为“集体农庄”“共产主义公社”,甚至有的地方直接称之为“人民公社”。而“人民公社”的名字第一次见诸报刊,是1958年7月1日《红旗》第3期发表的文章《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强调由小社合并而成的“大社”是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其实质上是农业和工业有机结合的“人民公社”。同年8月29日的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其一,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公社的主要基础是农业生产全面的跃进和五亿农民愈来愈高的政治觉悟;其二,强调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以2000户左右较为合适,可以达到六七千户甚至2万户;其三,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群众,强调主要任务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并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积极做好准备;其四,大社统一命名为人民公社,强调逐步实现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这是中央正式会议第一次研究和讨论“人民公社”。《决议》下达以后,全国迅速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到1958年10月底,99%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人民公社,全国形成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农户达1.2亿户,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1958年发动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其最初的目的在于通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试图建立“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以便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建设的大跃进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从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创造条件。可以看出,“一大二公”是“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所谓“一大”强调的是规模大,也就是将原来一两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四五千户乃至一两万户的人民公社;所谓“二公”指的是“公有化水平高”,也就是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为大社,强调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并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历史表明,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后期,出现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情况,刮起了“一大二公”的“共产风”,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总的来说,“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导致了两大后果:一是过分追求公有化程度,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客观经济规律;二是过分追求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取消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等,严重挫伤了劳动者个体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1958年上半年发动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暴露出了很多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其一,人民公社的基本所有制到底是集体所有制还是全民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其二,在人民公社中,生产资料到底归哪一级集体组织所有?其三,人民公社中社员积极性的调动与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是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程度高就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还是恰恰相反?其四,在人民公社中是否允许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存在?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所有这些,归结到一点,就是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人民公社及其所有制结构,并实现对人民公社中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问题的再认识。
人民公社化运动暴露出来的众多问题,引起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北戴河会议后,毛泽东视察了河南、河北等地的农村,发现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1958年11月2日至10日,毛泽东在郑州主持了部分中央领导人、大区负责人和部分省市委书记参加的工作会议,史称第一次郑州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开始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共产风”等错误,对人民公社化过程中的所有制问题也进行了再认识:其一,科学区分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历史阶段,认为“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的东西,我们叫作社会主义”[2]。其二,强调“人民公社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认为实现了全民所有制也“不等于就是实现了共产主义”[1]577。其三,认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对应的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而与共产主义社会相对应的所有制则是全民所有制,毛泽东指出:“公社是实现两个过渡的最好的形式。这两个过渡是:一个,由社会主义的目前阶段到完成阶段的过渡——即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另一个,由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过渡。”[2]515最后,强调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毛泽东指出,“人民公社必须生产适宜于交换的社会主义商品”[3]434,强调“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3]439。
在1958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郑州会议上,党的领导集体批评了那些急于想使人民公社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以及企图废除商品生产的错误主张,科学地指出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过渡,以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过渡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强调搞社会主义,“没有耐心是不行的”[3]441,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公社中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问题的认识深化了,这对于克服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促进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认识以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等,都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第一次郑州会议只是解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以及所有制结构如何转变的问题,充分考虑到了这种转变的长期性,然而,对生产资料应该归哪一级集体组织所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毛泽东只是强调,“劳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统统是农民的,是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因此产品也是公社所有”[3]440,对于劳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到底是归农民所有还是归人民公社所有,毛泽东并没有作出明确而科学的区分。
第一次郑州会议以后,毛泽东集中主要精力,对人民公社的所有制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1959年2月,毛泽东在考察河北、山东、河南等地人民公社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而其中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就是“国家同农民的关系出现一些紧张情况,不少生产队‘瞒产私分’,六中全会决议的精神并未有效制止住‘共产风’”[1]597。而生产队的瞒产私分导致了“全国闹粮食风潮,完成了征购任务的省市只有七八个;城市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十分紧张;农民生产情绪不高,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4]。毛泽东等党中央领导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六中全会的决议写明了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但是没有写明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缺点”[5]10。为了进一步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毛泽东在郑州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史称第二次郑州会议。
第二次郑州会议的中心议题就是调整人民公社中的所有制结构。这次会议确立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其一,强调集体所有制的发展也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即“公社所有制必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一个过程”[5]10。其二,认为集体所有制可以区分为大集体所有制和小集体所有制,而不论是大集体所有制还是小集体所有制,都内在地包括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其三,认为要科学区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强调指出:“因为那时我们还不认识这个问题。这样,下面的同志也就把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区别模糊了,实际上否认了目前还存在于公社中并且具有极大重要性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所有制,而这就不可避免要引起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5]11也就是说,应该建立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其四,强调必须反对平均主义和过分集中两种错误倾向,毛泽东指出:“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5]11最后,确立了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总体方针,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5]14。强调权力应该下放到生产队,强调实施商品经济,进行等价交换,强调分级管理并实施按劳分配等。
第二次郑州会议的召开,表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公社所有制问题的认识更为深入了,这次会议上确立的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实现了分级管理,确保了权力下放到生产队,促进了按劳分配的实施,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这对于有效克服人民公社内部存在的“左”倾错误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这次会议也同样有不彻底的地方:其一,尽管实现了管理权力的下放,但核算权力并没有下放,即“分配计划,由社决定”,生产队是不是应该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其二,在分配制度上,没有将按劳分配贯彻到底,允许供给制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存在,即“适当积累,合理调剂”;其三,在清理“共产风”遗留问题上,毛泽东强调“旧账不算”。所有这些,都是这次会议在所有制问题认识上不彻底的地方。
四、1959年3月召开的上海会议、7月召开的庐山会议与党的领导集体对人民公社中集体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1959年3月25日至4月1日召开的上海会议产生了《关于人民公社的18个问题》,对人民公社中的集体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其一,确立了基本队有制向基本社有制转变的步骤,“第一步,由基本上生产队所有制改变为基本上生产大队(或管理区)所有制;第二步,再由基本上生产大队(或管理区)所有制改变为基本上公社所有制”[1]603。其二,明确确定基本核算单位,强调“人民公社的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一般是以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1]603。其三,强调实施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认为生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就是包产单位,应该享有部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也就是强调部分的“包产到队”。此外,还提到了“旧账”的清理和处理问题,建议对人民公社成立以来的各种账目做一次彻底清理,结清旧账,建立新账,强调以前无偿征调的各级单位和社员私人财物,必须如数或作价归还。可以说,上海会议进一步调整了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解决了第二次郑州会议没有解决的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进一步反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有效克服公社、生产大队规模过大以及贫富队拉平补齐等损害群众经济利益的所有制缺陷,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济体制,1959年7月2日,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江西庐山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这次会议的原定议题就是“继续贯彻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以来的精神,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1]626。会议初期,毛泽东提出19个问题供大会讨论,其中几个问题涉及对集体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其一,强调要搞好综合平衡,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经济计划即“农业内部农、林、牧、副、渔的平衡;工业内部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平衡;工业和农业的平衡。整个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是在这些基础上的综合平衡”[5]80。其二,强调要恢复农村初级市场,实行粮食的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其三,“使生产小队成为半核算单位”[5]81,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或者说下放了经济自主权,实现了由“部分包产到大队”向“部分包产到小队”的积极转变。
然而在庐山会议的后期,会议的主题和重心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反“左”变为反对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这种转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方面的原因,当时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全盘否定以及国际局势的不稳;也有国内的原因,对国内主要矛盾判断的失误,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是国内的主要矛盾。我们认为,庐山会议后期的主题转变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本身是有关系的:其一,“毛泽东误解了经典作家关于过渡时期的论述,提出了‘大过渡’论……混淆了社会主义时期和过渡时期的界限”[6]。其二,对资本主义社会认识不够深入,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认识不够深入,将拥有私人物品同资本主义私有制混淆起来,将商品经济同走资本主义道路等同起来。其三,这与中国传统大同文化的影响也是分不开的,可以说,“人民公社本是毛泽东想象中的农村乌托邦”[7]。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的所有制改革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一个思想解放的问题,就是不断从传统文化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不断从外国借来的某种模式中解放出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所有制改革走的就是这条道路。
[1]苏东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风云实录:上[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
[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513.
[3]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冯蕙.毛泽东与第二次郑州会议[J].党的文献,2007(1).
[5]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刘德军.建国后毛泽东所有制思想走入误区的原因初探[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2).
[7]逄先知.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71.
[责任编辑 许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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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0)04-200932-04
王友成(1965—),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