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2010-08-15 00:45罗会必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补偿性销售者惩罚性

罗会必

(合肥学院办公室 安徽合肥 230022)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罗会必

(合肥学院办公室 安徽合肥 230022)

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本文主要分析了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企业应对措施。

侵权行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我国第一步侵权责任法历时7年4次审议后,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部法律中,首次明确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品责任及其损害赔偿概述

1.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问题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英美法中又称为制造者责任;我国产品责任一般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

产品责任先后经历了从契约责任到过失责任,再演变到严格责任。从各国的立法状况来看,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要分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坚持补偿性惩罚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的理论;以德国为代表大陆法系,则奉行纯粹的经济补偿理论。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过去倾向于补偿性赔偿。这次在产品责任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体现了两大法系的融通和借鉴。

2.产品责任从补偿性赔偿到惩罚性赔偿。传统民法一般认为,“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律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使然”。[2]即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以期达到损害好像未曾发生的理想状态,其基本特征在于补偿。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也以此为原则。然而,当垄断形成后,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垄断实体凭借强大的财力处于强者地位,个人与其比较处于弱势,造成了大企业组织在与个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合格的商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补偿性的赔偿难以对其为追逐赢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遂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及其影响

1.我国法律的惩罚性规定。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系一个术语,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王利民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3]

近年来,我国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特殊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如“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以及频发的矿难等侵权纠纷都成为公民维权热点和难点。还有国外汽车企业因汽车质量问题给我国消费者赔偿的数额低于他国等。据统计,2007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达87万件,2008年超过103万件。处理这些侵权之诉,仅靠补偿性赔偿不利于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在特定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出现了“双倍赔偿”条款。《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些条款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并不理想。

2.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产生的影响。侵权责任法在拟定惩罚性赔偿条款过程中曾引发热烈讨论。如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可能导致“王海”类型的消费者大量涌现,消费者大规模起诉,将增加企业成本。同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遏制作用过大,也会妨碍人们的行为自由。如生产商不敢开发研制和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等,从而会影响技术的更新换代,妨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负作用,我们不能忽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笔者认为我国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十分必要。从企业来说,企业必然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生产流程及产品质量等方面控制手段,千方百计提高产品质量;从消费者来说,被侵权人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损害救济,增加法律对生产企业的约束力。因此惩罚性赔偿可以地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寻求力量的平衡。

三、我国企业如何应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1.正确把握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要义。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承担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如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则生产者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主体;如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原因引起,则销售这是最终赔偿义务主体。注意,产品的承运人是不承担产品责任的,如果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则可向该承运人追偿。因此,惩罚性赔偿主体应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者。

关于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认为产品缺陷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要注意: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条款中的“明知”,是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何种情况下构成企业的“明知”,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个人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应属于“明知”:(1)产品某批次曾被质检等部门检测出存在缺陷;(2)零部件供应制造零件存在缺陷已通知产品生产者的。

2.企业应积极应对惩罚性赔偿。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重要的是我们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企业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树立产品质量意识。企业应以学习宣传和贯彻侵权责任法为契机,进一步在全体员工中树立产品质量意识,在思想上重视产品质量;(2)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应不断自我检验,改进现有技术和工艺水平,努力提高产品质量;(3)完善质量监控体系。企业应积极建立与完善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等流程控制;(4)加强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与跟踪机制,建立产品发生损害事故信息库和信息报告制度,并及时根据案例进行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措施;(5)严格筛选零部件供应商。通过合同依法对供应商的产品责任进行详细约定,明确责任,确保出现质量问题能够被有效追索;(6)健全企业内部危机事件应急机制。发生质量事故危机事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弱化和减少相关事件给企业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主观上要求以“故意”或“恶意”为前提,在客观上不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直接的实际损失为必要,发生的根据限于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于今年正式实施,正如人们热切期盼侵权责任法早日出台一样,也热切期盼其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发挥重大作用。

注释:

[1]刘静.产品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

[3]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1]徐爱国编著.英美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9.

[2]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的解释与适用[J].人民法院报,2002-03-29.

[4]林德瑞.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之法律争议问题[J].月月法学,2004(110).

[5]谢晓尧.惩罚性赔偿:一个激励的观点[J].人大复印资料,2004(11).

[6]尹志强.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学杂志,2006(3).

[7]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9]张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个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4).

[10]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

China Tort law expressly provides for the first time, product liability and punitive damag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duct liability, product liability punitive damage compensation, and corporate responses.

tort; product liability; damages; punitive damages

罗会必(1969-),男,安徽霍山人,法学硕士,合肥学院讲师,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研究与司法实务。

201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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