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腐败现象之探究

2010-08-15 00:48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腐败现象腐败权力

王 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警察执法腐败现象之探究

王 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腐败是各国政府普遍存在的通病,而警察执法腐败是司法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警察和公众的接触,大多数是通过执法活动来进行的。本文从警察执法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的涵义、类型、原因作了较系统的分析,并提出了防控腐败的策略。

警察;执法腐败;演变;原因;防控

自从社会出现了阶级的划分之后,腐败就自然随之出现了,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从而成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尤其是在现代,腐败已经渗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体、司法等各个领域。警察执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暴力、专有的权力,极易造就腐败的胚芽。腐败严重影响了警察最基本的执法功能,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使行政权力不再服从于公众利益,而是服从于权力主体的个人利益,如此发展下去,必将会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不公,警察失去公信力。虽然,警察腐败在整个队伍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必须深入分析并遏制这一现象。

一、警察执法腐败的表现

结合当今我国警察执法腐败现象的现状,笔者认为,警察执法腐败的类型大体有以下几类:

(一)徇私枉法型

公权沦为私权,枉法办案。借工作之便“顺手牵羊”,捞取好处。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是警察的职责。但在警察队伍中,确实存在着权官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情交易等现象。目前,警察执法腐败还出现了一种新形式——集体徇私枉法。其表现形式是以领导干部为首,带领其下属警察,有组织、有计划地参与腐化活动,从中分肥,集体贪污、集体受贿。同时,参与腐败活动的警察们订下攻守同盟,互相不揭露同伙的腐败行为。这种警察勾结犯罪集团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公正廉明之风。

(二)职业行为越轨型

与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勾结,充当其保护伞,也就是“权力租赁”。权力成了资本,权力对于警察和社会个体来说,具有了买卖的特征,以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作为商品,出租或出卖给不法分子。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经不住利益诱惑,为了满足私欲,不惜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漏机密,从而包庇纵容犯罪分子,充当黑恶势力的幕后代理人。

(三)职业行为违法型

利用警察的名义和工作的便利,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也就是说,警察个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其警察的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比如,警察走私,开赌场,贩毒,利用侦查破案的权力和当事人发生性关系,滥用强制措施,滥施暴力,刑讯逼供等,上述这些警察的行为,都是和法律法规相背离的。

(四)腐败手段隐秘、智能型

当前腐败的警察已经不满足于追求一般生活上的富有和享乐,违纪违法的目的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渐渐转化。所谓腐败手段的“隐秘化”,指腐败的警察运用智慧和智力成果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的腐败行为。

与一般的腐败行为相比,积累型腐败表现出形式多样、手段高智能化的特点。一方面直接通过入干股、假投资的方式收受投资股份,以获取投资收益;另一方面疯狂攫取非法所得,然后通过“洗钱”等手段使赃款“漂白”,后将巨额非法所得用到经商办企业或有利可图的资本投资中去,以获取更加丰厚的利润回报。

笔者以“权力”和“私利”这两个警察腐败的本质特征,在同一层级上,将警察执法腐败行为划分为以上四种基本类型。笔者认为,从理论上作这样的划分,有利于我们全面认识警察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后果,也有利于我们探析警察执法腐败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探索其防治良策。

二、警察执法腐败行为的发展和演变的分析

腐败的警察并不是从掌握权力就开始搞腐败,从已查处的腐败警察的大量案例来看,这些已经腐败了的警察都曾经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等做出过或多或少的贡献和成绩,有的还是曾经的优秀警察、先进个人等,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他们大部分还是好警察,之所以后来背离公众、背离信念而沦为腐败分子,其腐败行为的发展是由轻而重、由少而多的。

(一)被动接受阶段

这是警察执法腐败的起步阶段,也是最轻微的阶段。比如,交警接受即将被罚司机的好处费或者物品,数额虽然不大,但因此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很多年轻的警察认为自己的工作繁重且收入微薄,看到其他同事有腐败的迹象,自己的信念也动摇起来,在腐败氛围影响之下,也开始出现了“第一次”。在此时,大多数警察是初犯、被动接受、次数不多,心中还有愧或者不安,可能干了一次以后就洗手不干了;但有的警察则会原谅自己,认为这无关大局,何况和别人的腐败行为相比不足挂齿而已。这一阶段中,如果能够自责自律,多数还是可以挽救的。

(二)主动收取阶段

这是以放弃法律底线而主动捞取贿赂。和上一阶段相比,警察实施腐败行为的主观心态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被动收取变为主动索要。这是从看不惯到边学边干再到顶风作案的过程,是腐败行为发生变化的一个转折点和关键点。如果警察机关监督有力、管理严格,其腐败行为被及时发现,经过教育或者处分,使其悬崖勒马,或者将其从警察队伍中清除出去,会有效地刹住腐败之风的蔓延;如果情况相反,没有被发现或者没有被遏制,出现了漏网之鱼,那么,最终会致使很多警察认为腐败风险低,从而铤而走险,呈现一发不可收拾之势。

(三)习惯形成阶段

这时警察收取贿赂行为已经经常化,实施腐败行为时的心态也习以为常,潜移默化中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经历了上一阶段,出现了部分漏网之鱼,其他警察的心态也开始慢慢起了变化,看到有人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至今还逍遥法外,甚至有些人还得到升迁和重用,侥幸心理大大增强,更加胆大妄为,目无法纪,以身试法。收受贿赂成习惯,是这一阶段的特征。

(四)腐败成风阶段

腐败了的警察认为任何腐败行为,只要大家普遍为之的,即使违法也比较安全,因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腐败警察都惩罚,所以从事腐败行为应该危险性不大。正是这样的侥幸心理,致使一个大的警察机关乃至小的工作部门,集体陷入腐败的泥潭,无法自拔。同时,腐败警察在此阶段的主观心态较之前来说,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心安理得的心态。他们认为自己曾经为社会、为集体做出过贡献,实施腐败行为,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利益,也是应该的,算是社会和群众对自己的回报。在这样的扭曲心理影响下,腐败行为从个别人腐败发展为多人腐败,越来越多的警察走向腐败的深渊,形成了一股恶劣的腐败风气。

(五 )腐败网络

在警察单位内,不只是少数警察有执法腐败行为,而且部分领导干部也参与其中。他们从班子中挑选其可靠的支持者作为骨干,精心构筑腐败网络,排除异己,打击正直者,有组织地实施腐败的执法行为。同时,为求自保,还会主动拉拢自己的上级领导,或者同级的干部下水,受贿后向上级领导送礼行贿,按级别分赃,以增加安全感。就是这样的一级套一级、一层连一层的连环套,形成了一个大规模的、有组织的腐败网络。这是腐败行为发展最为严重的阶段,是一个警察单位彻底烂掉的阶段。

三、警察执法腐败的原因

警察执法腐败不是自然现象,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就我国警察腐败现象而言,有着自己的特色。研究警察执法腐败严重化的成因,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在此认识上,笔者认为,产生警察腐败的成因主要有:

(一)贪念和欲望是腐败的土壤

警察在第一次沾染腐败行为时,主要是受到贪念和欲望心理的影响。正如巴尔扎克所说:“欲望是支配生命的力量和动机,是幻想的刺激剂,是行动的意义。”对于警察来说,能否做到廉洁执法,警察个体的愿望、兴趣、意向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如果警察不能主动控制欲望,而树立错位的价值观,让那些肮脏的、贪婪的欲望占据主要地位,发挥欲望的消极作用,并努力去追求这种不良需要,就必定会不顾社会道德,刺激警察产生腐败的动机。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旧有的平衡被打破,出现了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在各种诱惑下,一些警察产生了思想动摇,逐渐出现了利用职权捞取不义之财的贪念。从一小步开始,逐步累积,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欲望虽小,但它却是选择清正廉洁还是消极腐败的风向标,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二)职业的特殊性和权力是腐败的基础

前面笔者以“权力”和“私利”作为警察腐败的本质特征,所以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拥有的权力就是警察腐败的基础。

权力易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之所以会与腐败联系在一起,是因为权力为腐现象的出现造就了前提条件。权力具有强制性、侵略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权力的拥有者进行腐败提供了便利。

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经常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极易被不法分子用金钱、物质、美色腐蚀拉拢。在充满诱惑的环境中,人性的弱点凸显,大大增加了腐败的机会。

同时,国家将执行法律的权力授权给警察行使后,具体行使权力的警察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权限过大,透明度不高,也很容易使警察的腐败发生,而且发生后又很难得到制止和查处,更加剧了警察执法腐败的发生。

(三)警察亚文化是腐败的催化剂

警察文化是警察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所共有的一种知识性信仰、传统及行动指导思想。这当中有积极向上的,也有消极的,其中消极的这部分,笔者称之为警察亚文化。警察亚文化来源于现代职业中的“灰色”经验和旧时代的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比如,官本位、家长制、特权思想、以政涉案、说情风等,成就了腐败现象的寄生的意识环境。这样的观念被大多数警察所接受,新、老警察深受其亚文化观念的影响,不愿揭露周围的腐化行为,整个组织腐化了,那么刚进来的新警察很可能马上随之腐化。如果一个正直的警察不能融入到亚文化之中,就会被孤立。这些也是造成腐败现象的诱因。

四、反警察执法腐败的对策

我国从 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反腐败斗争,至今已有 17年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警察腐败发展的势头,但其应有的成效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反腐败是项长期的工作,绝不在于某一个系统或某一个阶段的打击力度,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笔者从警察腐败的表现类型、发展过程及其成因等方面出发,对症下药,就当前说,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战略措施:

(一 )思想防控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起决定作用的是内因。减少警察执法腐败现象,必须通过多方协调,综合解决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人的态度与思想方面的改变,也就是说让警察从思想上由接受腐败变为讨厌腐败,从推行腐败到抵制腐败。通过加强对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将其腐败的念头扼杀于萌芽状态,从源头净化其灵魂,不失为一个根本性的措施。

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大力地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广大警察的头脑中筑起一道防腐蚀的墙。近几年,在全国开展的树典型、学榜样,以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价值观教育等为内容的活动,已经使广大警察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使命感。当然,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内容,还可以更丰富,更深入,更有针对性。比如,英国警察的座右铭“即使是地球毁灭了,我们也要坚持正义”,美国西点军校的学习雷锋、培养军魂,新加坡警察的口头禅“为纳税人服务”等,无不对我们有借鉴作用。我们在坚持政治强警的同时,有必要塑造出体现中国警察特色的座右铭、口头禅等,以替代警察系统中存在的不良文化。

(二)内部制度防控

即从警察机关内部管理入手来打击腐败。

首先,切实实践正确的用人机制。警察机关在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引入优胜劣汰机制,通过比业务成绩、比职业道德、比群众评议,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其次,切实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警察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责任意识和爱岗敬业精神。建立科学的评测标准,长期坚持,并应伴随警察的整个职业生涯,而不是应付短期的任务。

再次,切实践行警察辞退制度。对那些在工作中不称职的,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坚决予以辞退。加大惩治力度,让制度真正的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三 )监督防控

加强监督,严惩一切腐败。没有监督,权力必然会发生腐败。如果监督不力,形同虚设,则会滋生更大的腐败。

首先,改变“监督乏力症”。防治警察腐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只监督不查处是没用的。既然查处,就要做到彻底、干净,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徇私情。

其次,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凭借自身的优势对警察腐败行为进行客观报道,揭露和抨击社会丑陋现象 (包括腐败)。公民个人可以通过申诉、控告和举报等手段,来检举和监督警察的腐败行为。让各种社会不正之风,腐败之风暴露在阳光下,无处藏身,净化警察系统的环境。

再次,切实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这对于保证执法公正,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要严肃追究执法违法的责任人员,把这一制度落实到实处。

(四 )待遇防控

期望提高生活水平和偿还债务,是警察腐败的主要动机。执法人员享受高于普通行政人员收入的高薪,是保障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的物质条件。提高待遇虽然不能完全解决警察腐败的问题,但是可以减少警察受诱惑的可能性,高薪养廉可以为其解除生计之忧,把“从优待警”和“打击腐败”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警察收入,真正形成警察不想贪、不敢贪、不用贪的局面。

Abstract:The corruption is universal existence in various countries’government,and police corruption in law enforcement is one of important manifestations of judicial corruption.Mafority contac of police and public happen through the enforcement activity.This article makes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at the implication,the type,the reason appeared in law enforcement,and proposes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y.

Key words:police;law enforcement corruption;evolution;reason;prevention and control

(责任编辑 王 勇)

Analysis of Law Enforcement Corruption of Police

WANG Xiao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11)

DF34

A

1672-2663(2010)03-0053-03

2010-04-23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 2009年软科学项目“治理官员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9C630006)

王潇 (1983-),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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