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警务“人本化”思考

2010-08-15 00:48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人本化人民警察警务

石 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警务“人本化”思考

石 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警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根本目标的重要承担者和实践者,在警务改革与实践中必须摒弃传统的物化倾向,坚持“以民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以警为本”,激发和调动人民警察队伍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警务发展和建设始终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不断提高警务“人本化”建设水平。

和谐社会;人权;“以民为本”;“以警为本”

和谐社会是社会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物之间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用协调来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用均衡来构建人与物之间的和谐关系,用秩序来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快速发展、快速走向现代化的时期,也是社会经济容易失调、人的心理容易失衡、人的行为容易失范、各类矛盾与问题的高发期。这些因素在影响社会每个人的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人民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社会和谐的主体,没有人的和谐,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赋予了警务工作原有职能新的内涵的同时,就要求警务改革与发展从理论到实践彻底地正本清源,积极围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进一步找准人民警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警务实践中摒弃传统的物化倾向,坚持“以民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以警为本”,激发和调动警察队伍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警务工作“人本化”创新,使警务发展和建设始终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

一、坚持“以民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急剧分化的时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以及各自利益诉求的表达将成为一种常规性社会现象。因此,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化解不和谐因素,能否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当前评价人民警察工作成效不容回避的现实。

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人民警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厘清思路,明确认识“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不是人民,而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其可实现程度之间差距的扩大,以及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对落后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等原因”〔1〕。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所讲的以人为本,是以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摒弃传统的“官本位”以及物化倾向,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保障人权观念,以公开促公平、以规范求公正。

(一)执法为民观念

人民警察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是人民警察工作的生命线。《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集中体现了人民普遍意志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它来自人民群众,根植于人民群众,也必须服务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往往既具体又现实,尤其对自身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自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更加重视。所以,人民警察机关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为谁执法,对谁服务的问题。在警务“人本化”视野中,人民的需求、心理、信念、价值等一系列问题必须成为人民警察机关悉心关注的重要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警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群众的发展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2〕。

(二)保障人权观念

人权是指一个有生命的自然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应有或享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关键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又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3〕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重要发展,不但体现着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体现着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人民警察由于其权力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既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有权力行使得当,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围绕保障公民权利而展开,在警务工作与实践中,正确认识和理解人的尊严与人格、权利与自由的深刻寓意,树立保障人权的执法观念,在警务活动中不断强化人权意识,坚持尊重人、理解人,赋予法律一种人性化的感染力,使威严的法律通过执法者而变得善解人意,从而达到震撼人心灵的效果。“要全方位推进各种人权的共同发展,避免出现人权保障的‘短板’,依法设定一个相辅相成的权利体系,并保证人权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契合。”〔4〕确保人民警察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妥善协调与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在保障每一个公民充分享受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与和谐发展。

(三)公平正义观念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与感召力的源泉,而维护公平正义最有效、最可靠的手段是法律,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人民警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与捍卫者,其执法的意义就在于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执法来维护法律认定的各项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多元化的利益格局逐渐形成,旧格局解体带来新的不平衡因素与利益冲突不断增加,社会矛盾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及其频发的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机关作为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的承担者和实践者,其本质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的不公平一旦超出了社会承受能力就会酿成社会动荡与不安,而现代社会的公平首先意味着权利上的公平,“权利平等要求确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即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5〕。只有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存发展权利与利益的公平正义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与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人民警察在其警务活动中,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不断向社会展示其“人本化”职业素养,并通过对自身职责内涵的不断理解,以保护公民的利益为前提,努力遏制与摒弃邪恶,教育与改变公民对最大利益的片面追求,引导其追求公平合法的利益,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让和谐有序、幸福与稳定的成果惠及全民和全社会。

二、坚持“以警为本”,创新“人本化”警务管理

坚持“以警为本”,就是要将人民警察个体作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核心和主人,把展示人民警察自身的价值,实现其全面发展作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在“人本化”警务管理视野中,人民警察个体的需求、心理、信念、价值等一系列与人有关的问题,必须成为管理者悉心关注的重要问题。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其自由和创造才能,使其身心在获得满足的基础上达到全面和谐发展,最终以最佳精神状态投入工作。所以,只有建设一支自身和谐的人民警察队伍,进而充分调动队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才能够创造性地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职责。

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社会和谐的主体,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求人的和谐。人民警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体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和谐更具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队伍只有坚持“以警为本”,弘扬警察文化,充分尊重人民警察群体的主体地位,关注人民警察群体执法环境的改善,创新发展“人本化”激励机制,积极营造与搭建有利于人民警察群体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与空间,才能够充分调动人民警察个体的积极主动性,不断增强队伍凝聚力,提高队伍战斗力,为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人民警察权益,是指人民警察以生命健康权为基础的,法律确认并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的社会权利与利益,以及执法保障权。从应然的角度讲,人民警察首先是一个公民,因此他应该享有法律赋予一个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但是从实然的角度看,“人们经常忘记,警察也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所有的民权和宪法赋予的权利”〔6〕。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受到侵犯、名誉遭到贬损、休息权没有保障、正当执法权遭到侵害等问题日益突出。这种不正常现状,不仅给人民警察个体身心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弱化其执法力度,降低其执法效果,更是侵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

(一)保障人民警察权益

此,必须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认真对待人民警察权益保障问题,坚持“以警为本”,把人民警察作为队伍建设的核心,完善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积极营造与构建和谐文明的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公民增强“警察意识”,密切警民关系,增进社会公民对人民警察的理解与支持。

(二)弘扬人民警察文化

“文化的核心是一种持续存在的价值观,其追求的理想境界是信仰支持,它的功效作用:一是路标系,发挥导向作用;二是文化场,营造氛围;三是共振链,整体牵动。”〔7〕所谓警察文化,是指由处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中的警察群体,在警政建设和警务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共同创造、积累和发展起来的具有警察特色的物质成果、精神财富及其警政、警务行为方式的复合体。〔8〕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人民警察文化具有强烈的职业特征和独特的价值取向,弘扬人民警察文化,旨在为警务管理增添新的活力与生命力,积极开展“文化育警”,强化警察意识。充分发挥警察文化的导向、凝聚和辐射功能,积极开展人性的培育,引导人民警察将崇高的人生理想、价值观念和职业精神内化为自我自觉的意识和行为,自觉地将个人的追求与目标链接在警务大目标上,致力于和谐警务建设,保障科学发展的共同愿景,促进人民警察的从警动机由职业境界向事业境界提升。

(三)打造“学习型”警察队伍

学习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解决生存性矛盾的必然选择;学习是由人的认识特性决定的,是人获得不断进步的源泉,是人事业成功的法宝。温家宝谈到读书时曾说:“书籍本身不可能改变世界,但是读书可以改变人生,人可以改变世界。读书关系到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和修养,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素质。”在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社会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必然需要创建学习型的警察队伍。毛泽东同志在 1957年也曾指出:“情况是在不断地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即使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已经了解得比较多的人,无产阶级立场比较坚定的人,也还是要再学习,要接受新事物,要研究新问题。”

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治安形势与警务工作创新与发展,必然要求警察队伍掀起一场“学习的革命”。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人民警察掌握新知识、研究新问题、认识新事物的能力,以及科学判断、科学决策的能力。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警察的精神境界,增强角色意识。通过打造学习型的警察组织,为警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获得创新发展不竭的动力,使警务建设永葆生机与活力。

(四)创新“人本化”激励机制

激励,是激发人的行为动机的心理过程。激发人的动机的心理过程,就是人的需要、动机、目标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过程。“人本化”激励机制的核心在于认识和尊重人性,其本质体现在颂扬人的价值、尊严和力量,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人性与人格,最大限度地调动与挖掘人的潜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人本化”激励机制体现在警务管理中,其目的在于激发人民警察的正确动机,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实现警务管理的和谐有序发展。

人的本质决定了人具有不同层次的心理、物质与社会需求。人民警察既是“人本化”警务的主体,也是“经济人”与“社会人”的统一体,不仅有物质需求,更有实现自身价值的高层次追求。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激励过程是动态的、逐步的、有因果关系的。并且,只有竞争能够使其不怠,只有激励能够使其勇为。所以在“人本化”的警务管理中,必须探讨、研究和认识影响人民警察个体积极性的主观因素 (正确的价值观、适当的抱负水平、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等)以及客观因素 (家庭、工作、群体和社会环境等),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建立一种竞争激励机制,无论是目标激励、奖励激励、关怀激励、支持激励还是竞争与评比激励的应用,都要注重将警务目标变成人民警察的个体需要,把集体的利益与满足人民警察的个人需要巧妙地结合起来,不断通过内部或外部刺激的作用,使人民警察在警务工作中始终保持一种兴奋状态,从而调动起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真正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1〕张兆瑞.警察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58.

〔2〕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J〕.求是,2007,(3).

〔3〕胡锦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281.

〔4〕罗豪才.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 ”〔J〕.人权 ,2009,(6).

〔5〕肖玉明.社会公平与和谐社会〔N〕.光明日报,2005-04-26(5).

〔6〕〔美〕塞尔·沃克著,公共安全研究所译.美国警察〔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313.

〔7〕刘贵涛.警察素质攻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41.

〔8〕张兆瑞.警察文化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6.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the core idea to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 is to insist humanist.People’s police takes the basic important goal as undertaker and the practitioner in construction har monious society,must abandon traditional practice in the police service reform,insiste that“take the people at the first place”,take completely the most broad masses’fundamental interests at the starting and returning point,insist that“take the police at the first place”,stimulates and transfers people’s police troop positive initiative and the creativity,causes the police service development have the consistent goalwith the with the har monious society’s construction,enhances the construction levelof the police service“to take people at the firstplace”unceasingly.

Key words:har monious society;human rights;“take the people at the first place”;“take the police at the first place”

(责任编辑 连春亮)

On“Taking People at the First Place”in the Police Service Based on the Harmon 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SH ILi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11)

DF34

A

1672-2663(2010)03-0042-04

2010-06-17

石丽 (1959-),女,河南焦作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编,教授,主要从事警察学研究。

猜你喜欢
人本化人民警察警务
向人民警察致敬
每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沦为恶势力“保护伞”
逆行而上
——献给为战疫而奉献的人民警察
面向人本化的高校教育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HIV感染的警务预防与处置
警务训练中腹痛的成因及预防
高校青年教师思想道德教育人本化研究
警务实战训练教学中开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