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律类高职院校课堂教学效果因素的分析

2010-08-15 00:48田艳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培养目标教学效果学院

田艳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影响法律类高职院校课堂教学效果因素的分析

田艳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近些年法律类高职院校发展迅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实用型法律人才,大大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繁荣了教育事业。但培养目标不清晰、生源整体素质的下降、教师结构和教法的不合理、学院软硬件建设的不到位等一系列因素较严重制约了法律类高职院校课堂教学效果的提高。

法律类高职;课堂教学效果;问题;分析

近些年我国高等职业院校迅猛发展,以其能切合社会和市场需求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赢得了它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与此相比,法律类高职院校却因培养目标和模式模糊,生源整体素质的下降,教师实践性能力不足和教学方法不尽如人意,学院软硬件建设不到位等因素制约,较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本文试图对这一系列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和人才培养模式无特色

我国定位的高职高专的教育目标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依照这一原则,法律类高职高专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上。“但由于主观上人们对法律职业教育目的研究不足,客观上法律学科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都使得法律类高职教育目的的游弋不定。”〔1〕“有的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对培养目标的定位和表述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但各专业的教学质量要求或标准不够具体,与法律类职业相脱节或者职业关联度不高,没有自己的特色。”〔2〕

目前我国研究高职高专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开发的专家主要是针对理工类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展开和实施的。法律学科的特殊性使得法律类高职院校课程体系开发中无法套用理工科的理论。并且由于法系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经验对我们法律类高职教育目标的具体定位也没太大意义。虽然近年来法律高职教育专家在探讨的成熟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理论与法律这一特殊学科具体结合,涌现出不少理论成果,但大多停留在实践性教学这一层面之上,具体到能与社会市场需求真正相切合的专业课程设置还在摸索中,少有成熟的可借鉴的经验推广给各院校。因此,许多院校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框架下,沿用的却是本科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只不过是把教学内容压缩和简化一些而已。并且对到底培养什么样的应用型人才也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3〕“这就导致挂的是高职的大旗,推行的依然是普通大专、中专式的教育。”〔4〕

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目标模糊,人才培养模式没有自己的特色,势必会从宏观上影响学院的课堂教学效果。教师教学目标很难把握,良好的教学效果当然无从谈起。

二、生源整体素质下滑和学生学习目标错位

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使许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比前些年下降。而高职院校录取分数偏低,加上很多学校大规模扩招更使录取的学生文化素质越来越低。文化素质低,知识结构不完备势必会影响学生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何况法律类课程比较特殊,一开始必须学习深奥的、晦涩的、理论性非常强的法理学和宪法学等课程。这无疑使文化素养较低的高职学生学习专业性很强的这些法律知识变得吃力。而许多学生上了大学仍习惯高中严格按教材章节慢节奏学习的方法,不能适应理论性逻辑性强,生疏繁杂的、课堂进度较快的专业课程内容。因而生源文化素养下降这一因素较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高职院校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学习目标错位也影响了教学效果。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难也不可避免地使高职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就忧心忡忡,有的学生准备考自考,专升本,有的学生准备考公务员及各种资格考试,试图为将来就业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们夜以继日地甚至在课堂上也学自考、专升本、公务员考试内容。为此他们忽视了学院为他们专门设置的课程体系的学习,教师讲授的内容不再是他们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期末考前期待老师辅导考试范围,让考试过关,毕业拿到毕业证才是他们听课的动力。这种状况下教学效果当然无法保证。

三、教师结构不合理和教学方法僵化

目前高职院校教师青年教师居多,他们学历较高,但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缺乏法律职业指导能力,所以授课仍沿袭自己上大学甚至研究生时老师给他们讲课的模式,满堂讲深奥的理论。“一些院校的青年教师缺乏实践锻炼,对职业技能掌握有欠缺,职业指导能力有限,离‘双师型’教师要求有很大距离。反映在课堂上授课内容偏重理论知识,内容脱离实际,实务内容偏少,实训内容简化甚至没有。”〔5〕同时又由于高职法律院校的教师真正从事过法律实务的较少,一般都是从学校毕业直接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整个教师队伍中既懂理论又精通法律实践的教师比例偏低,即真正的“双师型”教师还比较少。这必然使得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职业指导能力不高,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的指导和训练力不从心。教师结构的这两种状况势必会影响法律实践教学效果。

另外,高职院校一些教师非师范院校毕业,法律理论知识丰厚,但没有系统学习过教育教学方法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可能容易忽视影响教学效果的一些因素的积累。比如完备的贴近社会实际的知识体系的建构,多种教学方法的娴熟运用,幽默潜质的培养等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他们的教学方法因缺乏系统理论指导和一些因素的滋养而比较单一,甚至长期固化进而僵化,从而也影响教学效果。因此,“有的教师在教学经验、教学技巧和教学能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实践、积累和提高”〔6〕。现实中确有教师从教多年教案上写教学方法时只是随便写一个“讲授”、“比较”等。课堂上大多只是传统的理论讲授而已,教学方法较单一、僵化。虽然许多教师明白结合教学目标运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增强实践性教学内容,势必会大大增强教学效果。但在具体工作中不知怎么做或做不到位。

四、学院管理跟不上和硬件建设不到位

许多高职院校从中专或技校升格而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仍停留在中专或技校管理水平上,致使教师在学院管理、学术研究、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一方面,一些高职院校在市场化的浪潮中,不断扩招,学生与教师比例失衡,教师大多授课任务繁重,很少有时间自我充电、调整;学院也很少为教师提供学习和出校培训甚至社会实践的机会。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由于财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如激励措施不完备,尚未实施“评优惩劣”等举措引导教师良性自律,影响了教师工作积极性。而师资队伍建设是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保障。

近年高校的扩招也使高职院校原有教育设施跟不上日益增多的学生的需求。硬件设施跟不上,多媒体教学设施匮乏,教师只能用传统的教学手段。虽然许多教师认识到高职院校的教学目标应该不仅仅着眼于理论学习,更重要的是贯彻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但是“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校内教学实训场所和校外实践基地投入不足,学生实际动手和操作时间不能保障,各种拓展性技能训练计划无法实现,满足不了教学需求”〔7〕。这一状况势必会影响教学效果。

虽然以上几个因素不具有普遍性,但对大多数高职院校来说的确是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方面。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目标不清晰、生源整体素质下滑、教师结构不合理和教法僵化以及学院的软硬件建设不到位等严重制约了学院法律类课程的教学效果的提高。当务之急,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职学院应结合目前学界最新科研成果和社会需求实际,明晰和具体化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技术人才这一大目标下,针对自己当地社会实际状况和自身实际,把培养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并且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专业设置上凸显自身的特色。这样不仅对于学院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师的教学目标是一个很好的宏观上的指引,对于学生也可以克服其迷茫,早日定位自己未来的职业,积极确立学习目标,增强学习动力。

第二,学院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首先,应加大对年轻教师的培训,通过其自身学习和老教师的“传帮带”增强其教学能力,改变单一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其次,应尽可能为教师尤其是法律类课程教师创造实践机会。让教师分批去公、检、法、司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见习和锻炼,增强教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甚至经常邀请实务部门比如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指导,增强教师的实践性教学水平。改变单一的只讲理论的授课方式。最后,还应该通过加强教学管理,逐步建立一种机制,引导和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对每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按质量领取报酬,鼓励教学质量好的教师多上课,并在职务评聘上给予倾斜,在待遇上拉大差距,拉开档次。”〔8〕

第三,教育部门应加大对高职教育的监管,使法律类高职院校发展步入理性和良性的轨道。在市场化浪潮中,高职类法律院校也在大规模扩招。这一方面显示了其良性的正常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使有的学院步入了非理性的发展轨道,紧接着带来了一些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师生比例失衡,硬件建设跟不上等。这一切势必会影响教学效果。因此需要教育部门正确引导高职院校根据自身实际走良性发展之路。第四,政府和学校应加大投入,改良学院硬件设施。学院硬件建设跟不上不仅影响学生生活,同时也不利于教师利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以增强教学效果;并且由于经费跟不上,教学场地和实践性设施建设滞后也严重影响实践性教学。这一切必然不利于教学效果的增强。政府和学院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学院硬件建设,为高职院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1〕〔3〕岳卫峰,辛宇鹤.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目的之思考〔J〕.法律与社会,2007,(12):772.

〔2〕〔7〕〔8〕吴国平.对提高法律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思考〔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1).

〔4〕〔5〕李金华.法律高职学生培养目标定位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113-114.

〔6〕黄兴瑞.法律高职教育目标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9,(6):84.

Analysis of Law Class Teaching Performance Factors in Vocational Colleges

TI AN Yan-min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11)

In recent yearsof law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development is rapid,a lot of cultivating the practical legal talents,great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process,the education career.Prosperity But due to the trainingobjectives are not clear,societyof legal talent demand elasticity,the students’culture quality declining,teacher’s structure and the unreasonable and college teaching soft ware and hardware construction of a series of factors is i mproper seriously restricted the effect of classroom teaching improvement.

law kind vocational;the effect of classroom teaching;question;analysis

G423.07

A

1672-2663(2010)04-0119-03

2010-10-23

田艳敏 (1974-),女,河南漯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 殷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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