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性改造:价值与进路

2010-08-15 00:48陈旭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功利性功利罪犯

陈旭华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 212003)

功利性改造:价值与进路

陈旭华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 212003)

功利性改造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价值存在问题上,正负兼备。在具体的改造工作上,广大监狱民警用这种手段,直接追求的是它的正价值,无力阻止的是它潜滋暗长的负价值。因此,正确处理罪犯改造的治标与治本关系,科学地进行罪犯分类,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项目,矫治个别化,是今后的罪犯改造中应当培植的理念与实践进路。

功利性改造;正价值;负价值

就人的行为而言,行为总是要追求一定的功利,凡事皆有目的,这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人的行为都在求得一种需要的满足——或追求物质利益,或追求精神利益。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罪犯带着一定的功利目的投身于改造活动,这属于常态行为,但一味地进行功利计算,改造行为唯功利是举,则有违改造的本意。

一、功利性改造的正价值

功利性改造对罪犯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具有激励、引领、契约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使得功利性改造具有了存在的理由与合理性。

(一)激励——调动着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激励是功利性改造的一大特点。对于罪犯而言,特定改造行为受到了一定的激励后,激励作为一种外在刺激,可以改变罪犯对于改造的内心体验和认同,从而可以促进罪犯更坚决地实施同一行为,固化改造的行动,追求改造的效果,使罪犯个体改造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

(二)引领——目标引领着罪犯改造行动

功利性改造通过讲明规则、利益确定、路径实证、方向与要求明确,形成目标引领,促进罪犯在改造问题上,改造行为自主,改造后果自负。罪犯在认识到特定行为的后果与影响后,就会朝着正确的改造目标,通过积极的改造行动,向着目标迈进。

(三)契约——罪犯改造具有了契约特性

契约是刑罚的应然内涵,在罪犯改造问题上,西方国家已经实践了 100多年的累进处遇,就是刑罚契约的一种典型体现。在行刑处遇上,罪犯对自己的行刑处遇具有可选择性,监狱依据非明示的、非成文契约,针对罪犯通过改造行为进行的处遇选择,施予相应的处遇。我国当下对罪犯实施的功利性改造同样体现了改造的契约性。监狱通过制度规范,特别是通过计分考核规则,设定了改造的契约规则文本,罪犯可以通过自己的表现,选择个体需要被满足的方式与满足的程度。这就在监狱与罪犯个体之间借助于规则与行为,形成了关于罪犯改造的非成文契约。通过这样一种非成文契约的订立,罪犯可以知悉自己在改造问题上将会获得的利益与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功利性改造的负价值

功利性改造在价值构造上是一种具有双向性价值的活动,在功利性改造实现正向价值的同时,它的负向价值也在一步步走向实现,这些负价值包括交易、投机、缺失、失尊、制约、前移等。

(一)交易——使罪犯改造唯利是图

改造是刑罚的内容之一,改造虽然可以依契约而产生利益,但契约不是仅仅为了利益,要在利益获得的同时,使罪犯的身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然而,功利性改造容易导致罪犯唯利是图。在一些罪犯看来,一定的行为必须对应一定的利益所得,否则就会觉得不合算。罪犯是否实施这样一种行为,不是根据自己的缺失弥补需要,无论某种改造行为有着多大的改造功用,都会因为功利计算的原因而不愿实施。这就使改造发生了质变,变成了一场实实在在的交易。

(二)投机——引发表象化的投机改造

当罪犯认识到改造中的功利之后,就会进行认真的功利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结果实施有利且合算的行为。此时,我们可以发现,罪犯的思想与行为中的罪错已经不再是罪犯所关心的改造着力点,投机成了一种极为实用的改造行为选择。改造变成了一种表象化的行动,罪犯只是根据改造规则的要求,将一定的改造行为作为成本付出,而后获得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利益回报。改造游离于本质之外,成了一种可以博取利益回报的投机行为。这也可以从一方面说明为什么过去有不少被认定为积极改造的罪犯,回归社会后思想与行为一如既往,很快又再回监狱。

(三)缺失——使短刑犯没有任何改造的动力

功利性改造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罪犯进行功利计算且必须付出大于所得。但成本经济理论表明,任何一种成本投入与产出之间都可能出现两种结果,或是产出大于投入,有利可图;或是产出小于投入,无利可图乃至亏本。罪犯在改造问题上,由于功利的引导,每个罪犯都有这样的一本账。由此,不难想象,对于那些短刑犯而言,在减刑无望、假释不可能的情况下,有什么能够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实践中,不少短刑犯不求改造,但求无过,混刑度日,改造上没有任何动力可言,他们成了监狱民警眼中的改造困难户。

(四)失尊——破坏了刑罚应有的威严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从法律上讲,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之一;从政治上讲,具有意识形态化色彩〔1〕,是国家赋予监狱的一项政治使命。正是因为职能与使命的需要,监狱必须对所有的罪犯进行改造,这是刑罚威严的体现——制静与驱动,所有的罪犯均在静与动的对立统一中,得到程度不同的转化。但是功利性改造,使得罪犯在改造问题上,可以做前进与驻足的选择——可求改造,以期获得正向激励;也可以不求改造,不希冀获得任何奖赏。监狱仅能制静、不能驱动,因为罪犯有权放弃获得奖励的机会,刑罚的威严在改造问题上失去了应有的整体性尊严。

(五)制约——监狱及民警利益制约着罪犯的改造利益

功利性不仅对罪犯具有功利引导效果,对于监狱和民警,功利性改造同样产生了影响效果。功利流转的流程图式表明,罪犯的功利化改造对监狱和民警产生了对应的功利。当下的功利计算主要集中于罪犯劳动方面。就罪犯而言,一定的劳动表现与劳动成果,兑换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利益。对于监狱与民警而言,一定物质与精神利益的奖赏,换取改造积极性的调动,进而换取改造的积极行动,主要是积极劳动。罪犯积极劳动必然产生积极的劳动成果,在提高了单位时间内的劳动生产效率时,监狱因此获得了经济效益的提升,民警因此获得了经济待遇的改变与提高。而监狱与民警的这样一种功利效果一旦出现,它对罪犯的功利改造又会推波助澜,更加助长罪犯的功利性改造,更加不在乎究竟因何改造,并可能使罪犯本来应有的改造利益去除了改造二字,变成了无法对改造效果真实考量的利益。

(六)前移——使司法腐败走向隐蔽

过去监狱在减刑、假释问题上发生的司法腐败,多是基于减刑、假释结果问题,由于存在明显的不公从而被揭露。现在由于功利性改造,通过功利规则的推导,使得罪犯要想获得减刑、假释之类的奖励,必须从源头努力,功利性规则使得民警无法一手遮天,不能独断专行,个人的改造成绩具有公开性与透明度。罪犯的成绩成了决定一切的关键。因此,现在的监狱司法腐败出现了新的走向,出现了前移,从罪犯的减刑、假释结果上看,罪犯的改造成绩决定了某名罪犯获得此项奖励理所当然。然而,罪犯的成绩积累的过程,不仅是罪犯自己努力的过程,也有一些民警“鼎力相助”的过程。一定的行为可以取得比他犯更多的改造积分,足以使某犯有机会超过其他罪犯的改造成绩。为了获得此等功利性交换的机会,罪犯就会在劳动岗位的安排、奖励分添加上与少数民警进行交易,从而为后面的改造积分与成绩排名打基础。

三、罪犯改造的今后进路

罪犯改造,着力于思想与行为的转变,应当是监狱民警与罪犯合力达致的罪犯本质改造。当下的功利化改造与本质改造的要求正渐行渐远,实践中,这种功利性改造的负价值及其危害性已经不可低估。为着解决问题,回归改造本质,笔者认为,今后的罪犯改造应当在理念与实践方面,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罪犯本质改造是一种治本的改造,但目前,罪犯本质改造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这些因素看似促进着罪犯改造,实质与罪犯本质改造有着一定的内在矛盾。

一是安全与改造。在安全问题上,理论上讲,安全是改造的前提,没有安全哪能改造。但安全又是一项硬指标,而改造是个软指标,当两种指标置于一起时,安全常常被上升到首位,罪犯的改造成了安全的服务手段。事实上,监狱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一般的安全防范,包括监狱物态建设、监狱的人防、技防,安全防范成了中心工作,但这些防范并不必然带来罪犯本质改造的实现。因此要摆正安全与改造的关系,在保障安全的同时,更要去努力实施本质改造。不能仅止于安全治标忽略改造治本。

二是生活卫生与改造。罪犯生活卫生是罪犯管教工作的一项内容,监狱每天对罪犯的军事化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罪犯的生活卫生,特别是罪犯的内务卫生。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内务卫生管理,固然可以养成个人良好的卫生习惯,然而,这样一种生活卫生习惯与个体的改造目标并不成正比,况且这种生活卫生习惯并不是社会常态的生活卫生习惯,而是在极端状态下才可能出现的生活卫生习惯。社会并不是一个军营,平常人的生活卫生并不强求一定高标准的整洁、干净。生活卫生景象并不必然代表罪犯的改造质量,尤其不能表明罪犯本质改造的变化程度。因此不能以生活卫生的硬指标冲淡罪犯本质改造的软指标,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罪犯的本质改造需要。

三是经济效益与罪犯改造。让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也是改造罪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我国罪犯的生产一般都是效益性生产,从生产的投入与产出比,我们不仅可以看出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衡量罪犯的改造成效。但生产效益与罪犯改造也不必然成正比。一定的生产效益并不当然代表一定的改造质量。罪犯在生产中表现出的积极性并不必然代表着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由于经济效益属于硬指标,当前我国许多监狱都以此结合监狱安全防范,作为监狱工作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而经济效益由于与监狱运转、民警的个人收入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而得到更多的重视。监狱时常通过对改造的剥离来组织罪犯从事纯生产性劳动。眼下的劳务加工由于技术含量过低,没有真正意义的技术学习可言,罪犯每天所进行的劳动主要就是在满足监狱对经济效益的需求,而改造在其中成了一个迷失的目标。

客观上讲,安全、生活卫生、经济效益都可以成为罪犯本质改造的前提与基础,监狱应当在做好前提保障的条件下,开展罪犯本质改造活动。但前提与基础只是标而不是本,任何时候,我们对罪犯的改造都不能仅仅忙于治标而忽视了治本。应当以安全、生活卫生、经济效益来服务于罪犯的本质改造,将安全、生活卫生、经济效益作为实现罪犯本质改造的条件而不是全部活动。

(二)科学分类罪犯

科学分类罪犯是本质改造的基础性机制,切实开展本质改造,必须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分类。尽管每一个罪犯实施犯罪的原因都有个体的特殊性,但罪犯在集体生活的过程中,通过对个体与集体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罪犯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中,又包含着一定的普遍性。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普遍性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这不仅是罪犯本质改造的应然要求,客观上,由于罪犯的数量庞大,而民警的数量特别是在基层一线直接管教罪犯的民警相对过少,因此,必须对罪犯从保障行刑效益出发,进行分类改造。目前,我们在罪犯分类问题上尚未找到比较合适的分类,笔者觉得,如果能从罪犯素质方面进行罪犯分类,应当是一种比较科学的选择。从素质上进行分类,可以把罪犯根据综合素质或单项素质进行若干不同层次的分类,对罪犯的本质改造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以罪犯的思想与行为为着力点,通过不断提升罪犯的素质层次从而达到罪犯改造的目标。

(三)罪犯劳动项目的合理安排

罪犯的本质改造体现在罪犯改造的各种具体手段上,目前对罪犯本质改造影响最大的当推罪犯的劳动项目安排。①郭明教授认为:劳动改造这个词,核心仍然是“改造”,之所以在“改造”前缀以“劳动”二字,主要是为了强调作为“改造”途径之一的“劳动”,对于人的思想意识所具有的特别作用。通过“劳动改造”所实现的仍然是受刑人的“思想意识”(精神的)以及被认为受思想意识支配的行为习惯(躯体的)改变。由此可以确信劳动是实现罪犯本质改造的手段之一。但并不必然。参见《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 9期第 42页。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生产劳动;同时也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因此,在监狱里,绝大多数罪犯都参加劳动,而且主要是在生产劳动中体现改造。由于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应当承认劳动并不适用于所有罪犯的改造,有些罪犯不需要以劳动的形式进行改造,有些劳动改造项目对特定罪犯没有任何改造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时,从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提供多种可选择的劳动岗位,让罪犯从不同岗位、不同形式的劳动中,通过不同的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获得劳动改造本质的效果。

(四)科学的矫正激励

管理学理论告诉我们: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激励,激励是管理的核心。〔2〕罪犯服刑生活的集体性表明对这样一个集体中的不同的个体可以采用激励方式。19世纪创造罪犯改造“点数制”的英国监狱工作者马可诺奇曾说过:“假如让犯人自己拿着监狱的钥匙,他将努力来开启监狱之门”,他认为,假如我们把鼓励罪犯成为自我改造的主人,运用信任和激励等手段,就能使每个罪犯树立改造主体意识,掌握和改变自己的命运。目前,监狱一般采用刑务激励、狱政激励、物质激励、情感激励等方式激励罪犯改造,但这些激励一是手段相对单一,灵活性不大,二是激励的科学性不足,有些激励起不到促进改造的效果,反而会促成功利化改造。要通过对罪犯个体需要的正确分析,针对罪犯个体需要,进行改造引导。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指出,“人的需要即本质”。在罪犯改造问题上,要将罪犯的需要引导、转化成改造需要——对罪犯的错误思想与行为产生强烈的转化需要,从而进行矫正激励,这是本质改造的必然要求。要有意识地引导罪犯总结不良需要恶性膨胀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自觉经受惩罚和改造的艰苦磨炼,实现需要的良性转化。要通过激励的度的研究与把握,找准激励的适当度,包括激励的物质、精神力度,激励的频度,激励的幅度等,适当地实施激励。要借鉴社会激励的理论,创新矫正激励的手段。当前尤其是结合监狱法规定,将罪犯的离监探亲与远期激励结合起来,对短刑犯及余刑较短的罪犯,通过远期激励,达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效果。

(五)罪犯本质改造的个别化

刑罚的本质应当是个别行刑,原始的刑罚也是以个体行刑为特征的。对于罪犯的本质改造,只有行刑个别化才能触及每个罪犯个体思想本质,对每个罪犯个体的思想分析,行为观测和心理评估,寻找出罪犯个体的思想与行为偏差,然后为每个罪犯量身定做罪犯个体矫正计划,促进罪犯改造。过去,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监狱习惯于将罪犯的改造过程理解为是民警对罪犯进行改造,罪犯配合民警进行改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警是改造的主体,罪犯成了民警改造活动指向的对象与改造客体。其实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罪犯不是单纯的被改造的客体,而是具有主体地位的改造主体。所谓本质改造,从根本上讲,是罪犯的自我改造,罪犯是改造主客体的统一,民警在其中不具有主体性,只是罪犯改造条件的创造者,是罪犯改造的帮助者、促进者、保障者、影响者。只有明确了这样一种改造中的主客体关系,罪犯的个别化的本质改造才能得以实现。

〔1〕郭明.从“改造刑”到契约刑:中国刑罚制度的变革之路〔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9):47.

〔2〕赵曙明.激励:矫正罪犯的动力机制〔J〕.江苏警视,2008,(2):11.

Utilitarian Transformation:Value and Outlet

CHEN Xu-hua
(Jiangsu Province Judicial Police HigherVocational School,Zhenjiang,Jiangsu 212003)

The utilitarian transformation is like a double-edged sword,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points in the value existence,in concrete transfor mation work,many jail police pursue directly its positive value with thismethod,its negative value is incapable impediment.Therefore,it is the idea and outlet to take measures correctly on the relations,classify the scientific cr iminals,give the cr iminals possible work project,and correct the individualizing.

utilitarian transfor mation;positive value;negative value

DF87

A

1672-2663(2010)04-0005-04

2010-09-20

陈旭华(1968-),女,江苏宜兴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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