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 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2)
论法理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孔 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2)
法理学的理论性使其教学内容集中于抽象的理论问题,其教学同时也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为了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可以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法理学的实践性使得此方法成为可能的与必要的。可以运用法律实践中发生的现实案例,加深学生对法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也可以运用虚拟案例使得学生的理解更为全面深入。通过相应的步骤合理地安排案例教学活动,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理学;案例教学法;虚拟案例;法律思维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基础课程,其研究对象是法学中的根本问题,用考夫曼的话说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1〕。当我们在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就是必须知道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是法律不会是作为几条零散的规则存在,法律的存在总是成体系的。〔2〕由这种实践的需要出发,当我们去查找具体的法律规定时首先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个基本的理解——这样的话,我们才可能知道从何着手。而我们要做到这一点,不可避免地需要回答一个抽象的问题:法律是什么——以此去判断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回答这个轴心似的问题需要对整个法律作根本性的反思,需要从具体实践的层次逐步提升到抽象理论的层次。通过这样一种理解,我们可以了解到法理学的特点。一方面法理学是理论性的,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如法律的本质、权利、义务、责任等;还包括一些基本关系,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等等;甚至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对法律的一些评价性概念,如正义、平等、自由等等,法理学通常在一种相当抽象的层次上探讨这些问题。另一方面法理学是实践性的,法理学不是可以没有定论的形而上学,也不是可以无休止地争论下去的道德哲学,法理学的实践性指的是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会直接指向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法理学研究本身就构成了某种法治实践。
法理学的这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性质使得法理学教学也具备了有别于部门法教学的特征。首先,部门法需要讲解具体法条或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法理学却没有这一步。这个特征在教学活动中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法条可以很明确地一条一条地讲,而且现代法律的一项立法要求就是法律条文必须表述得简单清楚,以便能够让一个受过基本教育的普通人都能理解。这样,法条在字面上就比较容易让学生理解。但是法理学直接探讨的就是基本的理论问题,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抽象程度是相当高的,这很容易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困难。其次,部门法的教学注重具体法条、具体制度,可以比较容易地结合法律实践来进行讲解。法理学教学更注重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具体而言包括对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对法律方法论的掌握与对法律价值的敏感性。这些内容如何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对于法理学教师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再次,法理学的内容的复杂性也给教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国内现行的主流教科书中,法理学一般被分为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与社会论,这庞杂的内容所涉及的背景知识存在于复杂的理论脉络中,在教学中清晰地传授这么多的知识对法理学教师的知识储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学界对于法理学的很多基本概念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共识,这也给教学带来困扰。比如说法律的概念本身就是处在高度的争议中,这对教师的角色也是一个挑战,在教学中如何做到中立客观,避免自己的主观观点影响到教学,这也绝不是一个轻松的任务。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对于我们这种成文法国家来说,最主要、最常用的法律渊源就是制定法。制定法以抽象条文的形式存在,但是在教授这些制定法时通常第一步并不是直接给学生讲解条文,而是给学生教授该部门法的基本概念,然后从概念入手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条文自然被包含在内。如果法学的教学过程仅仅是从概念到制度这样一种单纯的推演,那么这个过程肯定是很抽象的。从教学效果上讲,这个过程对于学生而言必然也是单调的、枯燥的。为了能够使课程生动起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就比较经常地使用了案例教学法。
部门法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被频繁地适用,形成了海量的案例,这样也就给部门法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带来了极大的余地。当然,在法理学教学中也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尽管在数量上适合于法理学教学的案例要远远少于部门法,但是法理学案例一般都是比较疑难复杂,而且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这类案例的资料一般都是比较容易获得的。
比如“陕西黄碟案”〔3〕,我们知道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法理学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样抽象的问题如果仅仅是通过讲解理论,可能难以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但是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学生比较真切地感受到当国家权力过度扩张后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怎样的后果。再比如“泸州遗赠案”〔4〕,如果泛泛地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很可能流于肤浅,对于我们增进对法律实践的了解助益不大,但是这个案例却可以使得我们很形象地观察到人们的道德观念是如何对司法审判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这样不仅让学生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能有一个认识,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学生去深入思考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著名案例。比如“里格斯诉帕尔默案”〔5〕,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存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这样一种基本的区分,这种区分如果仅仅通过理论讲述的话,其高度的抽象程度会使得学生在理解上产生极大的困难,但是借助于这个案例却能比较轻松地说明这个问题。再比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6〕,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学生看到社会情势的变动如何对法律本身产生影响,也可以进一步促使学生思考司法应该如何去回应这种影响。再看看“凯洛诉新伦敦案”〔7〕,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美国这个发达国家是如何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更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借鉴到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应该如何平衡。
这类案例都是无法简单地直接诉诸法律条文或先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经过复杂的推理与论证过程,而这个过程正是法理学发挥实践作用的典范。而且每一个案例都涉及至少一个法理学的基本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讲解,可以将法理学中抽象的原理以这些具体的案例表达出来,这样在教学中无疑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当然可以在法理学教学中使用法律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但是法理学中的某些内容很难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找到对应的案例。即使能找到,也很难充分地将理论完整地展现出来,因为现实中案件的发生绝不可能按照理论设定的模式去进展。而且尽管现实案例已经触及了法理学中某些重要内容,但是都各有侧重,从教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却更需要能全面深入地反映法理学内容的案例。为了进一步增强法理学的教学效果,我们当然希望能在尽可能少的案例中融入尽可能多的法理学内容,这样的话仅仅运用现实案例可能就显得有所不足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学者就试着设计了虚拟案例。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根据所探讨的问题或者所需要教学的内容来设计案例,以保证法理学内容能在其中得到全面深入的展现。这样无疑可以使得理论问题以形象的方式表现出来,使理论变得丰满立体,不再是干瘪枯燥的。当然虚拟案例的设计并非易事,不仅需要对相关的理论有深刻的理解,而且也需要对法律实践有丰富的阅历,这样才能将理论与案例比较好地结合起来。
在法理学教学中使用虚拟案例早有先例,而且是著名的先例。比如 20世纪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朗·富勒就曾使用虚拟案例来探讨最具有争议性的法理学问题。比如“洞穴探索者案”,另一位美国法学家萨伯称这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8〕在这个虚拟案例中,富勒虚构了这样一幅场景:一群洞穴探险者被困之后,为了求生,通过抽签吃掉了其中一个人,剩下的人后来获救了,他们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这个问题富勒又虚构了五位法官的不同观点。通过这些法官的观点我们可以全景式的把握当代主要法学流派的基本理论,而且还可以通过这样一种考察深入了解各种理论的细微之处。这个案例本身的戏剧性无疑会对学生产生强大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其法律深度与思维的灵敏度又可以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进行一番相当有效的锻炼。
此外,富勒的另一个著名虚拟案例“怨毒告密者案”〔9〕同样也是以一幅激动人心的场景将法律中激烈的论辩充分地展示在人们面前,不同的理论观点在此碰出了绚烂的火花。法律实证主义、新自然法学、法社会学等不同学派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其本源的姿态让学生直接触及到核心的问题意识,这样一种智识上的操练可以促使学生的法律认知上升到比较全面的程度。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通过虚拟案例不仅可以整合法理学的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对法律前沿理论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可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拓展学生的理论思考深度。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实践中娴熟地运用法律需要有扎实的法理学功底,缺乏了这种功底,可能遇到稍微复杂点的案件就不知所措了。而这种扎实功底的培养绝非一日之功,是需要长时间的学习与操练的。对于构成法理学功底之基础的抽象理论,仅仅让学生记住几个观点或教条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了解观点是如何得来的。那么讲解的过程中就需要对整个思维推导过程做一个演示,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知其然的同时也知其所以然。在这个过程中,仅仅通过单纯的理论讲解是很难获得良好效果的,但是如果借助于案例,情况也许就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虚拟案件可以提供恰当的平台,法理学教师所讲解的就不再仅仅是抽象枯燥的理论了,透过案例表达出来的理论就变得具体生动,易于被学生接受了。
按照德沃金的看法,法律的概念本身是一个诠释性的概念〔10〕,仅仅对法律作一种所谓的中立的描述,在法律实践中是于事无补的。所以,如果我们认可了德沃金的观点,那么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对法律的看法可以容纳各种关于法律的争议。我们通过虚拟案例的反复训练,可以让学生掌握围绕法律所产生的那些基本争议。这样就可以为学生准备足够的理论资源,以便他们在将来的法律实践中直接加以运用。更重要的是,虚拟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充分感受到的这个争论过程,是最接近于法律实践现实操作过程的,比如以诉讼为典范的法律实践本身就是一个围绕法律主张激烈争论的过程。当学生熟悉了、而且操练了这个过程,那么对其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就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那么怎样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呢?我们认为可以经由如下步骤:
1.创造条件让学生熟悉案例。教师需要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选择恰当案例,然后可以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展示,对于复杂疑难案例也可以事先发给学生,要求其在课外进行预习。
2.讨论分析案例。可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就案例内容向学生提问,不仅可以让学生进一步熟悉案例内容,还可以督促学生事先做充分的准备。再要求学生分组讨论,并由各个讨论小组选出代表发表经过讨论得出的意见。然后可以让学生对各自的讨论意见进行辩论,这个过程可以让学生
自行澄清自己的思维,并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最后由教师对整个案例讨论过程进行评析。
3.要求学生就案例的讨论分析情况作出书面的总结,在总结中需要体现出各个不同的讨论意见以及学生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深学生印象,巩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
〔1〕〔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2〕〔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M〕.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4.
〔3〕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J〕.中外法学,2003,(3).
〔4〕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J〕.中国法学,2008,(4).
〔5〕〔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6〕任东来,陈伟.美国宪政历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06-228.
〔7〕蔡婧萌.凯洛诉新伦敦案〔J〕.研究生法学.2007,(3).
〔8〕〔美〕萨伯.洞穴奇案〔M〕.陈福勇,张世泰译.北京:三联书店,2009.1.
〔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82-291.
〔10〕〔美〕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M〕.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
On the Case TeachingM ethod in the Teaching of Jurisprudence
KONG Hao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Henan 450002)
The dual nature of Jurisprudence,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nature,makes the teaching of Jurisprudence mainly focus on abstract theoreticalproblems,while the content of the course itself isof compexilty and controversy. In view of this situation,in order to stimulate students’interest in study,and promote teaching effect,wemay take into account of case teaching method.The actual cases in legal parctice may intensify the students’understanding about the basic theory of Jurisprudence,further more the application of virtual cases may help the students have a more in-depth and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about this course.Through the appropriate steps and reasonable arrangements for teaching activities,we will promote students to master of the knowledge of Jurisprudence,more importantly,their legal thinking might be trained aswell.
jurisprudence;case teaching;virtual case;legal thinking
G424.1
A
1672-2663(2010)04-0125-04
2010-08-20
孔昊 (1977-),男,湖北松滋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 殷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