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浅论

2010-08-15 00:48万安中王冰路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职业技能实训技能

万安中,王冰路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浅论

万安中1,王冰路2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实践教学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应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教学模式,建立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

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技能培养

高职院校要“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1〕。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自然也是为社会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因此,突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应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在各地法律职业教育中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以致不少法律职业教育实际上办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或压缩型。因此,如何尽快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回归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践特色,构建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危机意识,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实践教学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性已成共识,“但为什么一直没有取得期望的效果呢?包括从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教学模式、教学评价等环节并没有体现或倾向于实践教学,或者说很多情况下仍然是‘理论教学’的天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虽然认为实践教学重要,但在内心并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只将它作为口头宣传。只有当人们真正把实践教学视为学校发展的根本、整个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把实践教学上升到事关职业教育发展存亡层面来理解,政府、整个社会直至学校的导向才能真正走向‘实践’”〔2〕。

法律职业是一项社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社会职业,如调查取证、侦察、审问、讯问、罪错矫正、调解等工作皆需很强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不足,缺乏专门系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将很难适应相应岗位的实际需要。长期以来,实际部门对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很长时期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强烈抱怨,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随着近年来本科法律院系的扩招,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法律专业理论功底本已不及本科毕业生,如果实践技能方面再欠缺,法律高职毕业生在就业方面将毫无优势可言。何况,本科法律院校也正日益重视实践教学。

因此,应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积极针对学生日后将从事的法律服务、刑侦、监所管理、司法行政等各种法律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其各项专业实践技能的训练,从而使突出实践教学应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加强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实践教学,已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事关每一个法律职业院校能否顺利发展及兴衰存亡的非常急迫的现实问题。

二、加强师资建设,打造一支具有较高实践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高素质的学生有赖于高素质的教师,因此,要使学生具有出色的实践技能,必须首先建设一支具有一流实践技能教学水平的专业教师队伍。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大多直接来源于法律院校 (系)毕业生,即从学校到学校。除个别后来考取律师资格具有一定办案经验者外,多数专业教师缺乏在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工作的经验,因此,他们专业理论素养大多较好,但实践技能教学经验往往不足。因此,加强对现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训,提高其实践技能素质,不能不成为问题的前提。

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必须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一是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走出去,根据自己所教课程的需要,利用寒暑假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监狱、劳教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安等行政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调研或挂职顶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自己专业实践技能的素养,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二是请进来,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些退休或在职的富有经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官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担任教职,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这些外聘教师除了承担部分专业课教学任务及实践技能指导工作外,还可帮助专业教师队伍向“双师型”素质结构转变。这些人员也可被聘为顾问,参加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为学校专业建设献计献策。而且,他们还可利用其与原来或现有工作单位比较熟悉的优势,帮助学生联系安排实习场所。可谓一举多得。

三、与用人单位加强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根据市场需求生产的产品才可能是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样,根据有关用人单位需要培养的人才也才可能容易就业。高职的质量标准决不能在学校里面由我们的老师关着门提出来,需要与行业、企业部门共同来制订。可与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的专家一起,研究建立符合司法职业需要的实践教学目标、内容和方式。也可以通过到相关单位和岗位进行调研的方式,深入了解各用人岗位(群)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职责和任务应具备哪些专业技能,研究掌握这些技能需要怎样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环节,及每个实践教学过程所应承担的技能培养的内容、重点、时数、手段与方法 (构成各门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然后制定出适应职业岗位(群)职业能力要求的科学合理的技能培训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以及包括案例课、观摩课、单项技能训练课、综合技能模拟训练课、实验课、实习课等较为详细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大纲,从而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实践课程体系。

四、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法律职业技能教学特点和要求的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模式

法律职业技能包括一整套十分复杂而又密切相关的内容,诸如对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的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证据调查及运用、辩论、谈判、法律文书制作、罪错心理矫正、驾驭运用法律文献资源等方面的技术、技巧和能力。具有智力性和社会性强、复杂抽象、难度大、学习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短短几年内,既要掌握相当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如此复杂的专业技能,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方法,恐怕是难以实现的。〔4〕

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例,在实践教学方面,我们设计了一套包括案例讲解法、观摩审判法、判例讨论法、单项技能训练法、模拟法庭法、实习法等方法在内的学生参与程度和难度逐步提高、循序渐进的实践教学方法模式。由这一系列实践教学方法和教学环节所构成的这套循序渐进、环环相扣的教学方法模式,其中的每一种方法或单项,或综合,各具特点,各有其长,这套方法模式符合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自身的特点及学生认识的一般规律,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比如在模拟法庭训练法中,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是一种非常接近实际的、系统的、全程的法律职业综合技能训练方法,因此,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有效的实训方法。

另外,近年来从美国引入的诊所式教学法,经我国多家法律院校的尝试和实践,证明是一种效果很不错的教学方法。

五、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可靠的硬件保障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6)16号〕明确指出:“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校内外实训场所及相关硬件设施是培养实践技能型人才的必备条件。实训基地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是实施实训教学计划的基本条件,是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基地。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5〕

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课堂教学无法完成的技能操作,即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规范、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如模拟法庭、电教室、刑侦实验室、警体馆、射击场等校内实训教学场所及相关器材设备是进行法律职业技能教学训练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另外,还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监狱、劳教所等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依托行业建立稳固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也是对学生进行训练,促进其职业技能养成,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

实践教学能否规范有效地开展,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关键。应建立起符合法律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系列专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应根据各门专业课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大纲,每位任课教师须制定出具体实施计划,并将其纳入教师教学效果量化考核体系。比如,在诉讼法课中,实践课时比例,案例分析课、组织模拟法庭及观摩审判的次数,都应有较为具体的规定。通过对整个教学过程的各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反馈,一方面使我们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保证实践教学改革沿正确方向进行;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对每一个实践教学环节、每一位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公正、量化的评价,及时处理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建立学校与行业相结合、教师与学生相结合的教学质量反馈及评价机制。“最近吕福源部长提出,整个高等教育要注意用人部门对毕业生的反馈意见。他是对整个高等教育提出的,高等职业教育更要注意这个问题,我们可能要把它作为学校质量评估体系的一个关键来抓。你这个学校学生质量好不好,教学计划安排得是否合理,除了要按照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来衡量外,还有更重要的就是看你的‘产品’、你的毕业生适应度到底怎么样,企业满意不满意。这还要求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明确把高职的质量标准界定为‘企业满意度’。为此我们要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反馈制度,毕业生出去以后一段时间,就有准确的反馈意见,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6〕

此外,还应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考核。对其各门课程均应按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建立起具体的、量化的、分等级的、可操作性强的技能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课程结束时要按这一指标体系对每个学生逐个考核,这种量化的考核方式既可避免技能考核中容易出现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考核结果比较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学生的真实能力水平,同时客观上也将起到将学生平时学习着眼点引导到实践技能培养上来的作用。

〔1〕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4〕1号.

〔2〕张晋.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3〕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王冰路.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4).

〔5〕马品懿,王政,朴光洙.论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实训教学体系的建设〔J〕.中国高教研究,2006,(8).

〔6〕于天罡.本科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协作会 2001年研讨会召开〔N〕.职业技术教育,2001,(21).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

WAN An-zhong,WANGBing-lu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zhou,Guangdong 510520)

The practice teaching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The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s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should understand fully importance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in the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strengthen the practice teaching teachers construction vigorously and pratice base construction,plays employer’s role in practice teaching fully,positively explore the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educationalmodel,establish and consummate unceasingly the control system and the appraisalmechanism at the practice teaching aspect.

law vocational education;Law vocational skill;practice teaching;the skill raises

G424

A

1672-2663(2010)04-0116-03

20100611

本文系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2009~2010年度科研规划项目“法律高职教育实训教学的困境与对策”〔GDZJ 0944〕的部分成果。

1.万安中 (1964-),男,安徽含山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2.王冰路 (1968-),男,河南内黄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副馆长,副教授。

另外,“教师为了职称、学术地位、学术论文等,往往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法学理论的研究当中,不太关注法律实践问题,没有法律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意识,没有具体的法律实践经验:教师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很难指导学生实践;而从事法律实务的教师,又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实务工作中,无暇指导学生的实践课程”〔3〕。

(责任编辑 殷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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