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梅
(黄冈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网络社会的青少年道德教育路径新选择
郑忠梅
(黄冈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面对网络社会中青少年道德行为失范现象,需要正视网络社会的新挑战,从倡导网络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构建网络社会青少年主体性道德教育体系、接受文化反哺、完善网络技术、加强网络立法等方面在青少年道德教育路径上作出新的选择。
网络社会;青少年;道德教育;路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 IC)于 2010年 1月发布的最新的《第 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 2009年 12月 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报告显示,低龄网民占比也在上升,10岁以下网民群体增至1.1%;10-19岁网民规模为 31.8%,20-29岁网民规模为 28.6%。这样,网民中 10-29岁的青少年网民占 60.4%,成为 2009年中国互联网最大的用户群体,网络低龄化态势明显。网络社会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日益增强,不可避免地会给青少年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带来负面影响。正视网络社会青少年道德失范现象并予以积极应对,对于规范青少年的网络生存方式,引导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网络道德行为失范,是指网络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规范的缺失、不健全所导致的社会道德调节作用的弱化以及失灵,个体的道德行为暂时出现某种程度失控的状况,并由此产生整个网络社会行为层面的混乱和失序。[1]目前,青少年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沉溺网络,道德价值判断迷失 一些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网上聊天,对网络产生强烈的依恋以致于网络成瘾。2009年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显示:我国城市青少年网民中网瘾青少年约占 14.1%,人数约为 2404.2万。18-23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 (15.6%)最高,其次为 24-29岁的网瘾比例 (14.6%)以及 13-17岁的网瘾比例 (14.3%)。网络信息量大,内容繁杂,思想、观点良莠不齐、泥沙俱下,黄色信息、有害信息泛滥。在网络社会多元文化交织的镜像面前,在大量未经过滤、选择的信息的直接辐射下,青少年常常无力判别信息的真假,容易产生道德价值判断的失误。互联网给人们创造了虚拟生存的新方式,在网络社会中青少年可以充分隐匿和改变身份、行为 ,随心所欲地成为“另类 ”、“破坏者 ”、“英雄”、“大侠”等虚拟人物,做自己愿意做的任何事情,而且大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成为一个完全“理想的自我”。卡内基梅隆大学和匹兹堡大学的研究表明:网络成瘾者往往具有喜欢独处、敏感、倾向于抽象思维、警觉、不服从社会规范等人格特点。[2]这种不当的自主意识甚至人格变异冲击、弱化了他们的责任感,引发了大量的道德失范行为。如有的学生在校做出好学生的行为表现,在家受到家人亲朋及邻里的称赞,在社会上遵章守纪;可是在网络社会中则表现出自私、贪婪、残忍等完全不顾伦理道德的相反行为。
(二)充当“黑客”,干扰网络社会正常秩序“黑客”最初是指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精英,现在一般指那些未经授权而随意或故意进入他方网络系统,破坏、扰乱、篡改、删除网络程序,读取、下载或变更数据及程序文件的人。绝大多数“黑客”都是青少年,他们是极具天赋的电脑行家,热衷挑战,崇尚自由,试图别出心裁地改变某种网络生存规则,充满对世界的反叛甚至破坏心理。他们将其信念在网络中以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缺乏起码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更不顾社会道德责任。应该说,“黑客”行为的性质已经不再单纯是一种技术行为,而是一种危及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越轨行为。其行为不仅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而且严重干扰了网络社会中的正常秩序,给整个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和心理的损失。
(三)热衷窥探,肆意侵犯他人隐私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的开放性、高互动性和相对隐匿等特点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人更容易获取他人的个人隐私和机密信息。合理的个人隐私受到保障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然而,一些青少年缺乏起码的网络道德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热衷于“人肉搜索”,窥探他人隐私,同时自己“匿名现身”,未经允许便擅自在网上提供或公布他人信息资料,或在网上散布谣言,肆意攻击、侮辱他人人格。
(四)坐享其成,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一方面有利于人们共享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也为一些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创造了条件。一些青少年直接在网上抄袭甚至下载作业已屡见不鲜,大学生研究生通过网络抄袭毕业论文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其它的网络知识产权侵犯的现象更突出表现为:未经许可将网上作品下载到传统媒体公布发表或出版;复制或抄袭别人程序源码的逻辑结构、顺序和设计思想,嵌入自己的源码来出售谋利等。网络上大量信息和服务被任意免费使用,严重地侵害了信息生产者、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
(五)无视法律,网络犯罪行为不断加剧 网络犯罪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或以此传播虚假信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物质或精神财产目的的行为。互联网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愈来愈多的人们开始习惯通过网络来处理和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然而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却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第 25次 CNN I C调查显示:56.6%的网民遭遇过木马病毒的攻击,31.5%的网民遭遇过帐号密码被盗的问题,65.9%的网民认为“网络交易不安全”。几乎所有在现实社会物理空间中发生的社会犯罪现象,目前在网络空间中都已经有所体现。在网络违法犯罪的人群中,大学生是高发群体之一。这与其在一般违法犯罪中低发率形成较强的反差,值得引起重视。[3]
(一)网络社会的离散结构为青少年网络道德行为失范创设了环境 社会环境对道德的形成和实现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制约作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影响。但在网络社会,互联网所采用的特殊离散结构没有中心、没有界限、不受任何组织机构控制的“数字化”、“虚拟化”特点,使在现实社会中受到教师和家长严格管教的青少年表现得非常自由,难以控制。进入网络社会的人是通过数字化技术以符号的方式存在的人。同一个人可以有多个符号,同一个符号可以表示与自己的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完全不同的意义,这就使网络社会对活动主体的认定变得相对困难。在一个失去了某些强制他律因素的自由空间,青少年意志的软弱性特点也就暴露得更加突出,容易诱发道德失范行为。
(二)网络社会道德管理机制脆弱为青少年网络道德行为失范提供了可能 网络社会信息开放,价值多元。那些缺乏明确的判断是非善恶标准的青少年,在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上往往会十分矛盾,并陷入信任的迷茫。当教师和家长难以控制青少年上网,又不能及时给予指导时,面对多元文化结构的网络社会中的多种价值标准,以及主流道德文化话语的式微,青少年容易产生道德价值判断的失误,表现出不同的思想觉悟和道德言行,甚至表现出与现实社会不一致的人格特征。当受多重价值标准的影响而又缺乏统一、权威的道德理想的引领时,必然造成网络社会舆论监督的混乱和道德良知的淡化,使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控制系统无法在网络社会发挥其功能,自然使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能力相对较弱的青少年发生道德行为失范。同时,相应的网络管理机制远远跟不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本身的脆弱性和不安全因素,网络管理滞后等问题,也给青少年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留下了巨大的可能空间。
(三)学校、家庭对网络道德教育重视不够、方法滞后,导致青少年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现象日趋严重 当前学校网络道德教育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据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劳凯声教授组织的调查显示,在回答“你所在的学校进行过哪些有关网络的道德教育”时,有 31.1%的学生选择“从未进行过网络道德教育”;在回答“学校是否开设有关网上与伦理道德的课程或者主题班会、讨论”时,94.8%的学生认为所在学校没有做到。可见,学校教育对网络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应迟钝,学校网络德育不能及时跟进,德育内容缺少与网络相关的价值判断指导;一些教师对学校网络道德教育认识模糊,缺少学习信息技术和网络道德教育知识的积极性,缺乏网络道德教育的知识和能力,必然会导致青少年思想道德及行为出现问题。
不少家长只看中孩子的学习分数,根本不了解孩子的精神需要和心理特点,不善于对孩子进行启发引导,与孩子难以沟通。多数父母对网络和游戏了解不多,难以理解孩子“e网情深”的感受,只是对孩子接触网络顾虑重重,或简单粗暴地否定、干涉或阻止孩子上网,结果适得其反,引起孩子的反感、对抗和叛逆,使他们更加痴迷网络,加剧了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危险性。[4]
(一)加强理论研究,提升网络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系统性 目前,国内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的研究明显滞后于网络技术发展的速度,至今还没有比较权威的关于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的系统表述。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网络伦理已成为大学的教育课程,被正式纳入“计算机文化”现象中加以研究。如美国杜克大学 (Duke University)就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具体议题在环球网上交流,或通过参加讨论组发表意见,从而使学习者将网络伦理和网络技术置于同样重要的地位来认真学习,培养自觉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各种网络道德规范的要求,使网络世界处于有序状态。[2]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我国实情,在通用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青少年的特点,制定出合适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并通过课堂内外的多种教学形式、方式方法,不断开辟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新渠道,提升网络道德教育的系统性。
(二)尊重道德主体,强化网络社会青少年道德教育体系的主体性 青少年是网络社会道德建构的主体,然而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青少年提供广阔发展前景的同时,也导致了其主体性的弱化与丧失。就青少年的网络学习来说,网络学习空间的创造有赖于计算机网络和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提供硬件支持之外,还需要软件来支持。而软件中渗透着计算机专家编制和设计时的意志和观念,运用这些软件的人只能完全服从这些设计,自身处于被动地位。当青少年进行网络自主学习又缺少教师主导时,很容易在海量信息中迷失方向而不知所措。网络能轻而易举地把有目的的寻求变成无目的的漫游。青少年学习自主性的弱化,必将使主体性的发展受到严重束缚。[5]
青少年主体性道德教育体系的构建主要依赖于青少年主体意识的唤醒。网络道德教育要侧重于激发青少年内心深层的道德力,着重培养他们的自由精神、平等意识和独特个性,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价值观。这需要改变以往的约束、禁止等简单教育形式,给予青少年充分的发言权、思维权、分析权、决策权,要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在网络对话的游戏规则中,将话语权下放,以适应青少年的身心及思想发展的要求。现在青少年接触的信息比十年前的同龄孩子的十倍还多,因此,无论是信息的获取、问题的形成、过程的分析、策略的制定都应该让青少年在经历中自行构建,让他们在不断的主体构建中获得发展。[6]
(三)接受文化反哺,提高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针对性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项人类技术创新能象互联网这样深深地影响和改变青少年一代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风貌。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代表未来的不是成人群体,而是正处在发展中的、具有“未完成性”的年青一代“新人类”,因此,“2000年的教育应该准备迎接这样一种青年:他们竭尽全力以克服严重的心理问题,反对那些令他们感到陌生、有害并和 20世纪主导价值观念相去甚远的制度、标准和模式。”[7]网络社会使青少年这种反逆性、求异性和创造性得以成为现实,他们不再遵从成人世界的“呵护”和“导引”,而要创造自己的生存规则。网络社会也彻底动摇了现实社会中“长者为尊”的地位,青少年一代“搀着成人上网”已成时尚。他们所创立的网络生存规则、道德规范虽显稚嫩,存在许多不足,也受到成人社会诸多的责难,然而青少年的确在创造着网络共同生存规则,并反哺着社会的道德进步。[8]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道德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开展德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广大教师和家长要主动研究、探索网络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自身网络德育信息素养,及时掌握网络社会环境下青少年思想道德发展的特点,增强网络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四)完善网络技术,提高网络技术的伦理性
网络时代是一个技术取胜的时代,面对技术性的道德行为失范如网络犯罪,只有以技术的力量还制技术,才能彻底地从根本上杜绝其可能性。目前就网络技术整体发展来看,计算机安全技术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落后 5年到 10年。随着网络道德行为失范及网络犯罪问题的日趋严重,各国政府及网络专家都加大了对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为防止互联网的滥用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在此值得指出的是,在完善网络技术的同时还应重视技术背后的人性内涵。计算机知识、操作技能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对网络社会的出现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但它们对人的生存发展所可能产生的历史性影响等方面的教育却远未得到重视。“教育如果对电脑、信息、网络等只停留于技术、知识层的传授,不去关怀这些知识和技术的人性内涵、人的主体性统摄,这种意识的滞后可能导致网络社会中人和人的主体性失范,操作电脑的人会成为电脑的奴隶,进入网络的人也成为网中之物”。[9]为此,改变教育中的“技术主义”倾向至为重要。教育不仅要使青少年掌握信息技术,而且还要使青少年能以网络伦理把握信息时代。
(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的法治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为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立法的做法,对我们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提供令了很好的借鉴。[2]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具有最广泛的成人网站分布。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免受毒害,1996年起至今一共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 4部相关法律对成人网站进行限制。《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特别要求全国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这里有两点值得借鉴:一是明确的分级制度,便于实际执法中对违法信息内容和游戏的识别鉴定;二是将违规网站和经营者、有网络性犯罪污点的人纳入黑名单全国公布,对不法分子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法国于 1998年 6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尤其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德国在打击网络犯罪策略上注重预防,注重“先发制人”。德国内政部调集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成立了“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为警方通过网络展开调查和采取措施时提供技术支持。该中心还下设一个被形容为“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并赋予其特殊的调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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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078(2010)05-119-04
2010-09-03
郑忠梅 (1969-),女,湖北黄冈人,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黄冈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编号 2008JD008和湖北省教育厅 2008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项目编号 2008z069。
责任编辑 袁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