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刚 (武汉工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24)
陈 诚 (深圳海事局,广东 深圳 518101)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代际公平研究述评
林志刚 (武汉工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24)
陈 诚 (深圳海事局,广东 深圳 518101)
作为可持续发展主要理论基石的代际公平理论,要求社会经济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不能对后世代的发展构成威胁;它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继承性与规范性等特征。西方学界主要从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三大途径集中研究了代际公平的正当性、外部性、储蓄率及代际公平的帕累托改进等问题。代际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关怀主义消费观的提倡,代际外部性的消除与代际公平的实现,促进代际的可持续发展等已成为国内代际公平研究的焦点。
可持续发展;代际公平;代际关怀
1972年,罗马俱乐部从“人类困境”出发,发表了第一篇对国际社会深具影响力的《增长的极限》研究报告,其结论是“如果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以及资源消耗按现在的增长趋势不变,这个星球上的经济增长就会在今后一百年内某一个时候达到极限。”但如果及时改变这种增长趋势,仍然有可能“确立一种可以长期保持的生态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条件。”[1]1974 年,梅萨罗维克(Mesarovic,M.)与佩斯特尔(Pestel,E.)在给罗马俱乐部的第二个报告《人类处于转折点》中指出,《增长的极限》中的增长只是一种无变异增长,要让增长更持久,就必须实现由“无变异增长”向“有机增长的转变”。“人类必须发展一种使用物质资源的新道德,发展一种与后代休戚与共的感觉,并准备拿自己的利益来换取后代的利益。如果每一代人都只顾追求自己的最大享受,那么人类几乎就注定要完蛋。”[2]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夫人所领导的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了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3]这一定义正式明确了代际公平在“可持续发展”观中的核心地位,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代际公平理论的提出,昭示着人类对自身发展的处境进入了新的认识阶段以及一种新的规范的产生。然而代际公平这一概念并非自始就获得了与现在完全一致的理解。最早倡导“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 Fairness)概念的是美国学者佩基(Page,1988)。他认为,代际公平问题可以简述为“假定当前决策的后果将影响到好几代人的利益,那么,应该在各代人之间就上述后果进行公平的分配。”[4]大卫·皮尔斯(David Pierce)指出,“在广义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里,包括给下一代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财富遗产,它至少应等于这一代所继承的”。[5]国内学者廖小平教授则认为,代际公平最初的本义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当代人在环境保护上对后代人所应尽的义务。”[6]国内外学者对于代际公平的定义虽然各有不同侧重点,但都强调了对后代负责的取向。综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代际公平的特征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时间性与空间性。时间性是代际公平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对于一种社会状态的考察,一般可以从“横断面”与“共时态”两种角度来进行。但代际公平所考虑的是“纵截面”与“历时态”。[7]在空间上,代际公平可以分为 “在场各代之间的公平”和“在场各代与后代之间的公平”。前者与代内公平处于同一时域,其视野都是现实地存在和活着的人;后者则是人们常常所论及的当代人(包括在场各代人)与后代人(即当前尚未出场而在以后某个时候必然出场的人)之间的公平。[8]代际公平的时间性与空间性决定了代与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同时也是造成代际矛盾的根源。
第二,理论性与实践性。代际公平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支柱理论之一,在获得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后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理论规范;其理论意义在于“它以‘应然’来反对现实的‘已然’,要求人们通过努力实践改变现实的‘已然’,以趋于‘应然’。 ”[9]代际公平的实践面向包括环境、资源、能源、资金、技术、文明等多种人类实践活动,而环境和资源方面的代际关系最能体现代际公平的实践性。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与中国、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代际公平已经内化于社会经济政策,成为执政党的施政纲领,体现着代际公平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第三,继承性与规范性。尽管后世代的群体受时空限制不能出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没有与现世代人谈判的能力。时空上的代际继承构成了代际公平得以维系的桥梁。尽管当前世代与百十代之后时空距离遥远,但一个家庭内的三代之内却可以体现出密切的继承性,正是这一继承性使得代际公平从情感与实践上成为可能。自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原则之后,代际公平成为一种新的伦理规范、经济规范和政策规范。代际公平保留了“经济人”假定和“帕累托最优”等传统经济学的积极价值,在社会与人文领域显示出了建构新规范的强大感召力。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代际公平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价值导向。
从当代西方学术界对于代际公平的研究途径上看,主要存在着社会学、政治哲学、经济学等三种途径。社会学最早开始对代际关系的研究,但对于代际公平涉及不多;伦理学以功利主义、情感主义、自由主义为依托,进而在罗尔斯处取得了代际正义的突破;经济学则以微观家庭分析为切入点,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模型,并提出了代际外部性、代际公平改进、代际储蓄率等深具启发意义的命题。
在各种人文社会科学中,社会学最早开始对代际关系的研究,并用“世代”(Generation)一词来表述代际问题。著名的芝加哥学派认为:“我们不仅要了解家庭,而且要明了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所导致的后果。现有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而家庭也等待着我们去巩固。”[10]西方社会学对“代”及“代际公平”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社会变迁理论、社会化理论,以及“世代—社会”关系之上等。
1.奥格本(W.F.Ogburn)的社会变迁理论。奥格本从1922年的《社会变迁》到1955年《技术和变化中的家庭》等一系列著作,对美国家庭社会学以及代际关系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奥格本提出“文化滞后”的假设,认为物质文化的变化将引起适应文化的变化,从而产生社会性失调。而社会变迁过程和技术、改革以及意识形态对家庭都具有冲击作用。[11]剧烈的社会变迁形成了不同的“精神时代”,生活在同一社会的不同年龄段的人们,因经历了不同时代而具有不同的精神和意识结构,而在同一年龄层内部则拥有某种精神的共通性和连带性,由此而形成了特殊的群体。
2.齐美尔(G.Simmel)的社会化理论。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在1895年作的一篇题为 《社会学的问题》的文章中,将“社会化”看成是群体形成的过程。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David Popenoe)则认为社会化就是“一个人获得个性和学习社会或群体的各种习惯的过程”。[12]不同时代的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习得各种习惯与行为方式,不仅与代际冲突有直接关系,也让代际公平的矛盾更为尖锐。社会变迁、价值多元化导致的社会方式和内容的变化,必然带来代际之间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差异。家庭演变、学校教育、工作关系及大众媒体的变化,导致童年期、青春期群体与成年人之间代沟的形成。
3.艾森斯塔德(S.Eisenstadt)的世代—社会理论。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对人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了描述,并对青年在每一个阶段应受的教育的特殊内容做了规定。[13]而1956年艾森斯塔德的 《代与代之间—代群与社会结构》一书面世,重点对代际关系及“世代—社会”关系进行了研究,即分析青年—中年—老年之间的代际关系,或者研究特别世代与社会的互动关系。[14]世代—社会理论认为,社会变动影响或规定了特定世代的角色定位、社会定位、社会流动,同时特定世代也给社会带来了突出的影响和变化。
尽管社会学研究代际关系起步早并且成果丰富,但很少有专门研究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一方面原因是社会学更多地关注世代间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学家也没有主动“侵入”公平这一传统的伦理学范畴。 经济学家贝克尔(Gary·S·Becker)在区分社会学和经济学研究代际问题时的不同取向时指出,社会学主要关注世代之间的变动,而经济学则主要考察一代人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学家已经强调了在决定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时他的祖先的作用,即强调他的祖先对他的背景、等级或社会地位的影响。[15]尽管如此,社会学深厚的理论构建仍然对其他学科进一步开展代际公平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尽管罗马俱乐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都提出了发人深省的研究报告,认为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种面向未来的价值思维,但正义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纯粹的经验话题。在现代西方伦理学界围绕着代际正义的 “不知情的争论”、“不存在受惠者的争论”、“时间定位的争论”三大争论尘埃落定之后,西方学者提出了通向代际公平的三条路径。[16]
1.功利主义的途径。功利主义认为本代人为后代人所应做和所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他们的痛苦和增大他们幸福和快乐的总量。但是,后代人的幸福总量是无法确定的,同时对后代人的最大幸福究竟是指所有后代人的幸福总量还是指每个后代人所平均分享到的幸福,这两种价值设定将决定本代人的行为决策。功利主义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收益”作为社会与政治发展的主要目标,对总的效率和产出的追求(即功利)必然会导致一种过度的资金积累率,并要求较穷世代为后世代的发展和富裕作出沉重的牺牲。
2.情感主义的途径。情感主义认为人在理性的意义上都是自私的,只有在情感的意义上才可能成为一个利他主义者。美国哲学家罗伯特·希尔布诺(Robert Hellbroner)就认为,西方伦理学传统中支持代际正义的只有以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的情感主义,因为情感可以使人从自己所遭受的痛苦中感受到他人的痛苦,从而产生同情的道德情感。当代人对未来的责任问题也可以借助同情的道德感确立起来。[17]情感主义的特点就是本代人对后代人利益和需要的设身处地的权衡,也可以说是对计算理性的超越。
3.自由主义的途径。自由主义认为要确定当代人与后代人的责任,就必须肯定后代人的权利。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权利或者是天赋的,或者是通过契约而获得的。就天赋权利论而言,只要承认后代人将成为现实的人,那么,天赋权利论是不会遇到障碍的。就契约论而言,要承认后代人的权利,需要把后代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成员。因此,无论从道德共同体还是人类共同体来说,代际公平都是基本的价值取向。美国哲学家约瑟芬·德斯·查斯顿(Joseph R.Des Jardins)认为,我们虽然不能确切地知道后代人的利益和需要,但是我们可以从当代人的利益和需要上进行推导,当代人至少可以做这样一些事情:首先是为后代人开发可以替代的能源做出真诚的努力;其次是有义务来保护自然资源;再次是我们欠下了后代人获得幸福的机会,也应当尽量做出补偿。[18]
在功利主义、情感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基础上,罗尔斯(John Rawls)发展出令人耳目一新的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即“将正义延伸到包括我们对未来各代人的义务”,同时对积累率作出了限制,要求某一代为后代的福利储存的可能数量提出一个上限。他将社会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需要净储存率的积累阶段和无需净储存率的维持阶段。积累阶段人们给后代留下比他们继承来更多的东西;而当社会财富积累到足以维持社会基本制度和耗散之时,积累阶段就可结束,社会进入维持阶段。“只要正义制度得到牢固确立,所要求的净积累率就会降低为零。在这一阶段,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的制度和保持它们的物质基础来履行它的正义义务的。”[19]但罗尔斯自己也认为,“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蓄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资金积累和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20]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已经接近代际公平的核心,是对功利主义、情感主义和自由主义三种伦理观念的超越。而事实上我们也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借鉴了经济学家索洛(Solow)提出的经济增长模型的成果。要真正了解罗尔斯的代际储蓄理论,还是要转向经济学的研究途径。
从传统意义上看来,代际公平似乎从属于家庭问题,进而隶属于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但自加里·S·贝克尔之后,萨缪尔森、拉齐姆、索络等人都认为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来研究代际公平问题。
1.贝克尔的利他主义理论。贝克尔对家庭经济的分析首开代际公平研究的经济学途径之先河。贝克尔在《一篇关于家庭的论文》中提出了有关家庭经济支配原则的观点。他主张,利他主义者支配家庭行为也许与利己主义支配市场交易的程度是一样的,那么利他主义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比一般对之的理解更重要。[21]据其理解,经济行为对于市场交易的认同过分地夸大了利己行为的普遍性。贝克尔认为,尽管个人效用最大化是市场部门的支配原则,但它与家庭部门没有什么联系。换句话说,理论经济学上所描述的经济人只是整体社会人们的一部分,是形成鲜明对照的一部分,正如市场部门只是整体经济的一部分一样。[22]此外,贝克尔还将社会学对家庭的研究方法与自己独创的研究方法整合起来,研究父子两代中父母的消费与孩子的生活质量。当子女从父母处得到人力和非人力资本时,子女的收入就被提高。他们的收入也因家庭的声望、亲戚、知识、技术的馈赠而上升,并且由家庭环境所提供的目标而上升。孩子的收入也取决于他们在禀赋和市场收入方面的运气计量的随机条件。自此,代际公平正式进入主流经济学界的视野。
2.代际公平的帕累托改进。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指在没有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坏的前提下,至少有一个变得更好(福利得到提高)。进而如果在不减少他人福利的条件下,就没有任何一种变化可以改善某些人的福利,我们就会得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当然,帕累托最优不是唯一的,在解决代际公平这个问题上,经济与环境政策通过采用帕累托准则(Pareto Improve Criterion)来确定社会是否获得福利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在许多情况下,当代人受益,后代人受损,根本难以达到帕累托改进标准。于是经济学家修正了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主要考虑了假设补偿的思想,即如果在某一政策的执行中一方获得的收益可以补偿另一方损失,并且还有剩余,该项政策就是“帕累托有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下的代际公平其实是要维持一种帕累托改进;由于代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上代人对下代人利益的损害(如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所以代际之间要遵行修正后的帕累托改进标准。[23]
3.代际外部性的矫正与利用。经济学对代际公平研究的又一贡献是引入了外部性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另外的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了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的影响。从代际公平的角度来看可将当代人对后代的影响称为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又可分为生产外部性与消费外部性。从生产的外部性来看,过度开采造成后代人的消费减少,生产资源的消耗使资源枯竭,无法满足后代人的需要;而从消费的外部性来看,消费外部性使当代人消费需求的日益扩张需要更多的资源来满足。将生产外部性与消费外部性累加起来,对于资源过度使用的情况则更加严峻。针对这类市场失灵和外部性,先是由庇古(Arthur Pigou)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税”,即对负的外部性制造者征税;此后科斯(Ronald Coase)在批判庇古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产权或实施内部化的方法。然而,科斯定理界定产权的前提在代际之间本身就非常困难,而且需要交易成本为零,过高的交易成本会使得交易无法进行。而代际公共品的产权只能界定给当代人,产权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进行交易,却没有对等的产权交易对象,中间存在着时间巨大的交易成本,因此科斯定理对于解决代际性问题亦无能为力。[24]从另一方面来看,本代人的生产活动亦可以发展出更先进的技术与文明,也带了正的外部性,不过这一正的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之间能否抵消的问题,尚未进入经济学家的研究视野。
纵观经济学途径对代际公平的研究,不论是新古典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假定都是资源稀缺。这一假定没有考虑到资源枯竭,即资源稀缺及其强度可能逐渐加大的乘数效应。而市场机制最大的缺陷是它不去计算后代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计算现有市场之外的人们的利益。尽管如此,经济学还是在解释代际公平所面临的问题上作出了易于理解的诠释。
国内对于代际公平的研究,起步虽晚但进展迅速,目前已有廖小平教授的《伦理的代际之维》等一批学术成果问世。对代际公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伦理学和经济学两大途径。伦理学途径以李培超、王昌曙、廖小平等人为代表;经济学途径则以厉以宁、谭琳、洪开荣等人为代表。基于目前国内关于代际公平的研究现状以及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需对代际公平进行以下方面的研究:
1.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目前对代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研究比较模糊,代际公平的权利义务论仍然非常薄弱。一方面,诸多学者在论述代际公平时,都提出了当代人应尽的义务。然而当代人不仅需要维系自身的存在,还承担了后代人的生育义务,并且创造、积累了更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知识。我们当代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都会给后代人带来益处。从这个角度看,当代人必须拥有满足自身发展的权利。故需要在广泛的研究基础上,对我们“可以做什么”给出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对我们“必须做什么”,也就是代际之间究竟应该有哪些义务,如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开发新能源、发展新技术、控制人口增长等问题应给予重视。
2.代际之间公平的表现。一般认为,代际公平表现为权利与机会公平、财富与福利公平、资本公平、资源与环境公平四大类。国内学者姜学民于1994年即提出了“人类各代对于共同生存的星球上的资源、空间,拥有均等的享用权和发展机会。”[25]权利与机会公平是代际公平的归宿,它们决定着代际公平的其他方面。代际的财富与福利公平是人类社会均衡与平等发展的基础,“其均衡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上代人关心下代人的偏好程度,二是自然财富的公平拥有程度。为了实现代际的财富均衡,当代人必须建立主动的财富转移政策和专项基金制度。”[26]代际的资本公平是要求总的资本存量至少保证在一定的水平,然而“那对于那些人造资本,下代人是无法向上代人追索公平的,就像我们现在拥有信息高速公路而祖先们却用双脚步行来交换信息一样。”[27]另外,代际的资源与环境公平则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值得目前学术界投入更多精力,更加深入和直接研究的课题。
3.代际之间如何确定合理储蓄率的研究。储蓄率即罗尔斯所言的代际正义的储存,这一问题将沿着三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家庭中的公平储蓄率对代际公平的影响,“社会成员总希望生活渐渐好起来,总希望子女的生活能过得比自己这一代好一些。‘这就是生活中的希望’”。[28]也是贝克尔所致力的微观家庭发展问题,这对于渴求发展与富强的中国家庭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二是整个社会的储蓄率对代际公平的影响,体现为罗尔斯的正义储存原则,即“为了紧邻的后代所愿意储存的数量和他们感到对自己的前一代有权利要求的数量之间达到平衡。”[29]这种原初状态的假设前提还值得在中国国情下进一步探索。其三是人与自然之间所体现的自然生态系统储蓄率的确定问题。哪怕是发展出代际补偿、帕累托改进等技术手段,这仍然是一个难题。伦理学可以倾向于储蓄率的诉求,而经济学则是建立实实在在的数字指标。
4.代际之间关怀主义消费观问题的研究。代际关怀主义的消费观是一种体现后代关怀意识的幸福观,可以将其当作一种伦理学规范,亦可认为是一种经济规则。洪开荣教授从互动公平博弈理论出发,论证了主体理性选择基础下的可持续消费模型。[30]万俊人教授则认为代际关怀主义的消费观还是一种体现节俭美德和代际公平的道德观。“我们不是继承了地球,而是借用了子孙的地球”,每一个人和每一代人对自然资源都赋有合理节俭使用的责任。“节俭的方式符合人类代际正义伦理原则”,本代人的节俭美德和由此所体现的代际正义伦理原则是消费行为的两个最基本的正当性标准。[31]
5.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以及经济效率的研究。这三者之间可划归两大命题:一是代际公平、代内公平、经济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在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与经济效率的事实优先性与价值优先性上的选择问题。在实践中,对公平与效率谁为优先的考虑和选择,是与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发达国家在国民生产总值、科技水平、产业结构、环境状况等各方面都处于前列,他们面临的是代际问题;而发展中国家经受着来自贫穷和生态恶化的双重压力,代内公平是发展中国家的唯一选择。根据中国的国情进行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经济效率的调整,亦将成为代际公平研究的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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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 君)
Commentary of Inter-generation Fairness Researches:In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View
LIN Zhi-gang1,CHEN Cheng2
(1.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24,China;2.Shenzhen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P.R.C,Shenzhen Guangdong 518101,China)
Inter-Generation fairness,as the basic the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requires the social-economic development not only meeting the contemporary needs but also not threatening the next generation's development.It is characterized by temporality and spatiality,theory and practice,inheritance and criterion.Hesperian researchers focus mainly on the intergeneration's justice,externality,storage ratio and Pareto Improvement,by approaches of Sociology,Ethics and Economics.How to 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generations,calls for a more thoughtful consumptive idea,so as to eliminate the inter-generation externality and prompt inter-generational fairness.These themes have become the hotspot of domestic research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ter-generation fairness;inter-generation solicitude
B01
A
1672-626X(2010)06-0107-06
2010-10-10
林志刚(1978-),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工业学院人文系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伦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