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之探析

2010-08-15 00:44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无为而治黄老学说

刘 清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道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之探析

刘 清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道家法律思想主要是从“天道自然”出发而引申的“无为而治”,老庄道家以及后来的新道家 (黄老学说)都在不同的角度上阐明并涉及到这一点,这种“无为而治”的法律观从根本上说属于法治,它曾经在历史上起过相当的作用,在今天的条件下也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性。

道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法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长期以来受儒家影响较大,讲究礼治、德治,特别强调君臣父子等级和君权的至高无上。法家虽然倡导法治,但将立法之权和最高执法之权归于君主个人,终究属于人治而并非真正的法治。尤其是汉唐以后儒家思想法典化基本完成,构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以从根本上讲“中国古代重人治而轻法治,是以人治为主的社会”。唯独道家尚崇自然,要求以道治国,反对人治,提倡自然无为之法,实有救弊补漏之功。且倡导法治者,其思想亦源于道家,所以要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应当忽视道家。

一、以道为核心、道法自然是无为而治的根本点

无为而治的提出。老子是道家学说的创始人。在整个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处在一个大变革、大动荡、大分化之中,许多人从各自利益出发,在各个层面及各个角度对当时的矛盾、问题提出了各自的主张,作出各种阐释,以拯救人与自然、社会以及自我心灵的失调、失衡,与众人不同的老子,以史官的冷静则围绕着“道”大做文章。五千言的《老子》一书,多次提到“道”。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有位学者讲,“道家之道,被认为是宇宙的本体,这个最高的哲学范畴,是老子第一个提出来的”。道的最初含义是道路,后来引申为宇宙的根本和万物的本原,并且也指事物的普遍性和规律性。即道统万物,道生万物,道法自然。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道可以说是老子思想的核心,对其它方面有着诸多的影响。老子所言之道,是自然之道,它广泛博大,无私无欲,即“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37)“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老子.25)道是无所不在的,并有着自己的内在体系和固定规律,不因人的意志更改变,更非人为。世间一切事物都受到道的支配,人们不能更改之,只能依道即按规律或按其本来面目办事。后来庄子及《淮南子》作者等都多道的特性作了论述。正因为道贯穿着天地人的一切,故尔要以道修身、为人、处世,以至治民治国治天下,道是治的大本。

既然道生万物,而且又是人类不能违抗而只能顺应的总法则,人类则应当效法天地之法则,使天下万物和谐有序。那么如何效法呢?老子在道法自然的基础上提出无为而治。在老子看来,一切都取法自然,自然而然,不受人为或他为的束缚制约。人的生活要以自然为法则,同样治理国家也应如此,抛弃人为法,而任用自然法,而自然法的核心就是“为无为”。庄子也认为无为与无私有联系,“道无私,故无名,无名故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庄子.则阳)可见,无为而治是从道的本性出发,针对当时统治者的妄为奢侈和严刑峻法而提出的。后来号称新道家的黄老学说也以无为为前提提出“齐万物”,糅合道法等学派的主张,给无为赋予新的内容并用于实践。

无为而治的内涵。从道法自然的观念来看,老子认为道是无私无欲的,所以无为是认识道顺应道的良好方法。其无为而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因顺自然:其二,不可恣意妄为”。一般人认为无为“就是无所作为,啥都不干”。这其实是对无为的误解和歪曲。老子所言的无为,是要求利用事物及人的特点予以推动,物有各性,率性而行,而且不可刻意地去干预,不可乱作为,要将人的欲望、行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为而有度,为而有方。老子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37)同样庄子也认为无为是一种天性,并强调无为与有为的关系。庄子说“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庄子.天下)故老庄的无为并非消极的没有任何作为,而是依照事物本身特点和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叫做道自足,万事万物及人们均自足。从这一点上看道家的无为实际上是一种至上的纯粹的为,即道法无为,无为而无不为。

无为而治的法治理念。道家人物认为,无为是天道的最基本的表现,并且具有不争、公正、无私、宽容的特点,因此也就有着无穷的威力。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为而治体现了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按照无为而治的内涵,老子提出两大原则,一是要求统治者少作为,尤其不可胡乱作为:二是使民众处于无知无欲的境地。老子认为当时战乱、奢靡、重刑、多欲,首先在于统治者的贪婪贪欲,针对这些,他提出”三去“的方案即去甚去奢去泰。统治者的奢侈、贪婪,必然加重人民的负担,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的贫困,使民众产生不满。老子认为,“民之饥,以其食税之多,是以饥”。(老子.75)而且“统治者违背天道的贪欲太强导致民众不服管教”。如果滥用严厉而繁琐的法令条文,更容易激化矛盾。所以他告诫统治者“民不畏死,奈何以惧之”(老子.74)因此,他坚决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省刑。他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轻刑罚,薄赋税,尚节俭,老百姓生活安宁,社会也就稳定。老子崇尚自然法,但他并不反对一切人定法,他所反对的是繁法苛政,而不是什么法都不要。他所言的无为而治,要求君无为,臣下有为,臣下靠什么有为呢?答曰“法律”。当然刑典不可太繁琐苛刻,而要简明公正,还要一定的稳定性,所反对的是恣意妄为,朝令夕改,扰民滋民。庄子也认为如果人君刻意地劳天下,往往会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在无为而治中还包含着民众的自治,要求君主不要太过于干预老百姓的生产、生活,让其有一定的自由空间:此外无为而治还有平等意识,从道法自然的观念出发,道是公正无私的,对天地万物的养育也是一样的,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由和平等也是自然而然的,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所以他主张不分亲疏贵贱。庄子也认为“与天为徒者,知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庄子.人间世)。也即大家都是天之子,君主和人民是一样的,君主之权来自于道,也是人民所有,故理应为民众服务。因此老庄都主张既然在自然之前人人平等,那么人们也应平等地善待一切人,法也应平等。此外,法家人物韩非的“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 ”和“因道全法”是受道家影响的。但道家的无为而治讲究宽容、公正、平等该法治观是一种有别于法家法治的法治精神。同时无为而治也针对着老百姓,即老子的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也就是我们所言的愚民政策,统治者设法让老百姓有饭吃而身体壮,但弱其志,虚其心,老庄均认为从人类本然性状出发,人之本性是淳朴自然真诚朴素的,而仁义礼智的倡导,是对人之本性的异化,甚至是一种虚伪和诡计,所以统治者应该设法消除人民对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追求,保持在小国寡民之状态,一概不用智巧器具,这样民风敦厚、质朴,社会风尚良好,统治者也就达到平和、有序的政治局面。要注意的是,“三绝”后来为统治者所利用,发展为愚民政策。后来反映新道家黄老学说思想的《黄帝四经》认为,道是客观世界的总规律,“无为”就是要求人类遵循道而不能违背道,即“执道”、“抱道”即“执道者,生法而弗敢反也”。(黄帝四经.道法)在政治法制层面上“无为”即要求人定法的产生、存在、变化,要以道为依据不能有违。由此制定的法律即为“道法”。而且还讲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无为则要求人类服从道的阴阳和谐规则,刑为阴,德为阳即刑德相养。由此可见,无为而治是一种法治观念。

二、与民休息、轻刑薄赋是无为而治的具体运用

道家“无为而治”从理论到实践。在战国及秦汉之际,道家思想也在发展,正始司马迁所言“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这一时期的道家在发展中吸收部分其他学派的精神,我们称之为黄老学说,也为新道家,这一学派尊黄帝与老子为创始人而故名,实为道家与法家思想结合,并采用了其他学派的某些观念而成。在社会的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上重视法的作用,特别强调“道生法”,如《文子》讲“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人主之度量也,具法者,法不法也。法定之后,中绳者赏,缺沉者诛”。《黄老帛书》讲“法度者,正之至也”。《鹃冠子》讲“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这些都讲了法的重要性,要依法治国。黄老学说强调“道生法”,把道看成是至上和神圣的那么道的本性是自然无为的,所以黄老学说中的法律主张,既有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强调了虚静无为因循自然的操作性。“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阐明法的重要性主张“是非有,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并以“公正无私”,“恭俭朴素”,“清静无为”的展开反映其法律思想.并通过无为达到有为。有不少学者认为黄老学说以道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是道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对法自然、无为而治的继承,是各家学派的优势互补,更是百家争鸣的重要成果。尽管黄老学说没有像老庄那样大力提倡自然法而反对人为法,但黄老学说所言的法、法治,都是从道发展而来的,所以其法治,实际上是道治、也是司马迁所言的无为、虚无、因循、形神,“与时迁移应物变化”。黄老学说的法治与法家法治也不同,它阐明了道的至上性,也强调了法的神圣性和合理性,因而有人认为道家法律思想总纲是“道生法”,依法治国,也即依道治国,开始意识到法的形上性,法不仅是作惩诫的,也是人的权利、利益的保障,这是十分可贵的,黄老子说是战国中后期的一种时代思潮,对当年在老庄道家思想作了修正与补充,其在汉初、唐初、宋初都曾运用过。

无为而治法律观的实际运用.秦灭六国统一天下,所依靠的是以法家学问为基础的严刑峻法和冷酷无情的精神,但秦始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苦心经营的庞大帝国竟然二世而亡,这说明纯粹的法家路线是行不通的。刘邦君臣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深刻地认识到马上打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要想朝廷长治久安,必须找到良好的法令政策,再加上汉初的经济凋弊,于是主张清静无为、以柔制刚、倡导俭朴、刑德相辅的黄老学说就比较切合刘邦集团的需要。这样汉高祖刘邦、后来的孝惠帝、高后、文帝景帝均以黄老学说为治国方针,特别是在法律上讲究“刑不厌轻”和“罚不厌薄”,运用君道无为,与民休息,爱民养民,刑德相辅的策略,如在经济上刘邦推行“什伍而税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赋予民”的轻徭薄赋政策,后来的几位君主也采用减轻田租的措施,在法律上放弃法家的“以杀去杀和以刑去刑”之策,从最开始的“约法三章”,到令萧何、叔孙通制订律令法规,把仁义教化的劝善和法令惩恶相结合,即文武、刑德两手并用。文帝、景帝还强调“省刑”。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无为、自然、虚静之观减少了一些严刑峻法。汉初几十年,统治者以黄老学说为统治理论,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恢复了社会经济,形成一个崭新的局面,为汉武帝时代的繁荣强盛打下了基础。唐初宋初明初的统治者都曾经利用无为而治的思想与法令协调地处理当时的社会矛盾。如明太祖把轻刑为安民的措施,主张对民众一般性的犯罪,只要不是谋反朝廷,就不用杀灭九族的连坐法。与此同时,道家人物把道德教化也多次强调并加以运用,如果说老庄的无为而治只是理论层面的话,那么后来的黄老学说逐步提到其可行性,而刘邦、吕后、萧何、陆贾、曹参、汉文帝、窦太后、汉景帝、唐太宗、魏征、宋太祖、明太祖等又分别将其运用。有人认为在实践效果上,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无为而治,在某些特定历史时期是有一定成效的。

三、道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道家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老庄时代到西汉初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曾经在历史上有过相当大的作用,在后来的朝代中也或多或少地呈现出来。其思想中的现实意义是不可抹杀的。道家无为而治的法律观所提倡的不是神学而是理性学说,这便是其价值所在,有人说“善言古者,必验于今”。研究道家的法律思想其目的也在于指向现代。在进入新世纪的时代,社会历史条件变了,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也变了,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今日不可能再搬用道家法律思想来指导现代生活。我们的目的也不在于复活道家,重新以道莅天下”。我们研究道家法律思想,意义在于弄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道家成份,观道家法律思想在历史中的实践,以史为鉴,以现代进步观念为衡,剖析批判道家法律思想对于当代的消极,兴利除弊,以促进今日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事实求是地说,道家法律思想中的无为而治,在今天有其一定的积极影响。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能割裂其历史的联系,现今的法律思想和制度都必须体现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借用老子的话说“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并且将这种无为而治的指导思想赋予新的内涵,正地贯彻到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去,也即“恤刑慎杀”、“轻政简政”。特别是要做到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不可人为地任意践踏、篡改法律。过去一度,我们对法的理解有些偏颇,认为法即惩罚,打击敌人,打击罪犯,而忽略了法对人的基本权利、对人民利益的保障性,在这一点上老子等道家人物也早已有了说明,要求以法调制规范社会生活,不以人害法、不以人害政,法也应公正、稳定,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无为而治的简朴明确之法律观,在国际上也已被广泛注意。

今天,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着种种矛盾、纷争、无疑都是由于贪婪地追求权、利而来,同时也是与不认识规律和没有掌握规律而造成的。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要求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对于法律理论家和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付清凉剂,将其要以新的诠释和赋予新的内容,使之更适应今日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人认为改革开放 30年的经验被胡锦涛同志用了三个字加以概括即“不折腾”,这个不折腾,追溯其源由,就是道家无为、虚静在当今社会的辩证运用。它尤其主张国家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在内,对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尽量地少予以干预干涉,不能不顾客观实际而不走群众路线,为了急功近利而追求政绩业绩,任意妄为地发动运动,折腾来折腾去,把事情办糟了,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当年的大跃进和大割资本主义尾巴:还有极左时期公检法被砸烂出现无数大大小小的冤假错案。这样的经验教训我们尤其要高度重视。

总之,道家的无为而治法律思想,无论是老庄之说还是后来的黄老学说都以道为核心,而道的特性就是自然,讲究的是为无为,虚静质朴,这在法律思想观中具有神圣性、公正性和无私性,反对苛政和严刑峻法,要有一个清平公正的世界,尤其要求统治者,要具有一定的宽容性,不要过予干预民众的生活,即要求实施宽刑慎刑的政策,力图减少冤假错案,这些确实具有相当的合理因素,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道家法律思想产生发展于以往的旧时代,其中的糟粕消极也不少,如道家法律思想的愚民政策,它的表现是钳锢思想,实施思想文化的专制,说到底还是为君权服务,反对开启民智,反对民主;另外,老庄等人以消极之态对待社会的治理,反对文明反对进步,要求人们回到小国寡民的时代。这些在今天要进行反面借鉴,更好地从古代传统中吸取精华摒弃精糕,服务于现当代的法律。

责任编辑 张吉兵

B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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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078(2010)04-017-04

2010-04-28

刘 清 (1961-),女,福建福州人,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历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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