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吏治腐败的哲学反思——基于中国古代吏治腐败现象、成因与现代转换的理性审视

2010-08-15 00:43陈力祥
邯郸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人治吏治君主

陈力祥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古代吏治有其消极因素,同时也有其合理的思想内核。因此,如何扬弃古代吏治思想已经成为研究古代吏治的一项重要课题。古代吏治的合理内核主要表现为:奖惩制度、赏罚分明;为政思想、率先垂范;以民为本、视民如伤;恪守公务、勤政务实。这些都是古代吏治思想的合理内核,对今天的吏治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吏治还有着消极的因素,发掘古代吏治的消极因素并进行扬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

一、古代吏治腐败问题的凸显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即合理性的一面与消极性的一面,古代吏治思想亦如此。通过对两千多年的中国政治思想史的考察,我们认为,古代吏治的最大消极因素为“吏治”腐败,“吏治”腐败是历朝历代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是一项严重的政治腐败。

“吏治”腐败是一种严重的政治腐败,这是对中国两千多年古代吏治思想的考察所得出的结论。“历史学家畅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为一部贪污史。”这是我国资深教授王亚南通过对中国两千年的吏治思想考察而在其著作《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所记载的至理名言。其间不免有些夸张,但也确实符合中国古代吏治的实际。中国“吏治”腐败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卖官鬻爵、权钱交易、贪污腐败、收受贿赂、巧取豪夺是常见形式。

(一)卖官鬻爵

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一些拥有铨选与科举选拔考试实权的权贵,他们利用手中的大权,接受贿赂,以卖官来敛财。胆小官员,私下交易;胆大官员,公开拍卖,漫天要价。从历史渊源来说,卖官最先始于秦朝:“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1]224但秦朝尚无明确的“卖官鬻爵”一说。卖官的初步形成应该在汉代,且形式上是“鬻爵”,汉武帝初衷是为了解决边疆的粮食困难问题,主张以粮易官,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鬻爵”,“鬻爵”成为历史上卖官的雏形。后来的卖官已经完全违背了汉武帝时期“鬻爵”的初衷,“卖官鬻爵”成为敛聚钱财的重要手段,而且这种腐败的社会现象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公开张榜卖官的如北齐后主高纬执政时期,为满足当时社会所流行的奢侈与腐败现象,赐予一部分人卖官的特权,官位高低不一,价格也不一。唐高宗时期的奸相李义府是典型的以贿赂出名的卖官者,有史记载:“义府贪冒无厌,与母、妻及诸子、女婿卖官鬻狱,其门如市。多引腹心,广树朋党,倾动朝野。”[2]2767宋代范仲淹所提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是有其道理的,因为北宋亦出现了极为严重的卖官史实,有史为证:“纯粹沉毅有干略,才应时须,尝论卖官之滥,以为:‘国法固许进纳取官,然未尝听其理选。今西北三路,许纳三千二百缗买斋郎,四千六百缗买供奉职,并免试注官。夫天下士大夫服勤至于垂死,不沾世恩,其富民猾商,捐钱千万,则可任三子,切为朝廷惜之。’疏上,不听。”[3]10281宋代卖官以求贿赂,官吏亦竞相纳贿以求美职:得官之人出钱以获得官职,卖官之人得到的是金钱,他们从不会考虑买官者的素质、目的与宗旨。反应了赤裸裸的金钱官运,这些史料乃宋代典型的卖官罪证。值得一提的是:那些买官者,在得到官职之后,为了尽快收回买官时的血本,也加紧残酷地剥削劳动人民,权钱交易使得劳动人民的历史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本“血泪史”。

(二)贪污腐败与收受贿赂

而所谓的贪污腐败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财务据为己有。贪污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找到贪污腐败的证据。而秦汉以后的贪污腐败例证更是唾手可得:“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4]2017就是说,廉洁的官吏只获取自己所需的财务即可,而贪官则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务用来充实家产。宋以降,贪污腐败之风又增无减,《宋史》为证:“今日之病,莫大于贿赂交结之风。”[3]12281这是根据宋代包拯的统计数据而得,足见贪污腐败的比例之高。明清时期的腐败更为严重:“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5]4436痛斥了明朝的贪污腐败;清朝有“一朝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子”的“美誉”,谚语“和申跌倒,嘉庆吃饱”的说法,入骨三分地说明了清朝贪污腐败之烈。贪官们贪污的手段主要是利用权力之便,侵吞国家的财政支出,将国家的税收据为己有,更为露骨的是强行勒索。造成这种贪污腐败的原因主要是古代社会的“人治”使然,古代社会重人治,轻法制,而所制定的法律又不能有效地制止贪污腐败:封建道德干预了法律的执行,封建君主也任意地以言代法。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贪污腐败何能制止?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古代吏治的一大悲哀。

收受贿赂的思想,在我国古代社会屡见不鲜,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发生。如“乱狱滋丰,贿赂并行。”[6]1093这种提法,就表明我国早期有收受贿赂的思想。往后收受贿赂的思想一直伴随着中国古代吏治,成为我国古代吏治的一大顽症。行贿与受贿的最大特点是各取所需,行贿者需要以钱买官,而受贿者需要以权换钱。前者以钱买官是为了以后更好的收受贿赂,后者有权但需要更大的物质欲望,故而形成了我国吏治历史上的恶性循环。行贿受贿的模式就是钱变为权力,有权力又可以收受钱财,有钱就可以获取更大的权力。因此收受贿赂的不正之风,不能不说是我国古代又一弊端。

(三)巧取豪夺

至于古代吏治史上的对百姓的巧取豪夺,也是我国吏治腐败的又一表现点,它明显地带有暴力后盾之性质。在中国古代史上,官吏利用自己的职权,横征暴敛、巧取豪夺,强行收取民脂民膏的现象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巧取豪夺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其一是以暴力作为后盾,直接向贫民百姓征收钱财,东汉外戚专权时期,有史为证说,外戚梁冀派遣门客到各地私自登记富家财产,然后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将他们逮捕入狱,以各种难以忍受的严刑酷法严加拷打,逼迫他们缴纳财产赎罪。在严刑酷法的淫威之下,有的人被迫交纳财产,有的人被迫迁徙流浪。再如明神宗时期的御马监陈奉,他时常向人进行索取,有史为证:“陈奉,御马监奉御也。万历二十七年二月命徵荆州店税,兼采兴国州矿洞丹砂及钱厂鼓铸事。奉兼领数使,恣行威虐。每托巡历,鞭笞官吏,剽劫行旅。商民恨刺骨,伺奉自武昌抵荆州,聚数千人噪于涂,竞掷瓦石击之。”[5]7806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从而说明了我国古代吏治的丧失人性的一面。巧取豪夺的另一种方式是强行征收土地,由于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以巧取豪夺的方式去强行征收百姓的土地,无疑说明了这种方式的残忍与不人道。以巧取豪夺的方式征收农民的土地,令人发指。唐高宗时期的洛州刺史贾敦颐,由于巧取豪夺占用土地,他们家的土地被割占了三千余顷,有史为证:“时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敦颐都括获三千余顷,以给贫乏……”[2]4788又如都督汪权,明英宗时期的宠臣,他占用民地共计一万六千三百余顷。数目之大,令人发指。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有的以伪造地契为由,强占土地,如有不从,实施暴力,以力服人。

中国“吏治”腐败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形式中的权钱交易、贪污腐败、收受贿赂、巧取豪夺等形式,凸现了我国吏治的弊端与弱点。我国古代吏治有着合理的思想内核,但吏治中所遗留下的弊端却永远是政治思想上的一大“顽疾”,要想彻底医治,还得对古代吏治腐败的原因进行发掘。

二、古代吏治腐败原因考

古代吏治腐败发人深省,导致这种腐败必然有其深层的原因。关于古代吏治腐败原因之考察,目前学术界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探讨,笔者认为,如下原因是导致古代吏治腐败的根本原因。

(一)吏治腐败之祸源: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吏治的腐败最主要的原因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君主专权的社会中,学术界普遍认为,由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立法权、官吏任免权、司法权等都集中在君主手中,君主由世袭制产生,并终生任职。在这种体制之下,由君主所衍生一切官吏,诸如宦官专权、外戚专权、佞臣专权等,则必然导致腐败,因为源头浑浊,必无清溪。从我国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开始的秦朝,一直到封建君主结束的清朝,历代都有幼君、昏君,由这样的君主执政,必然会导致宦官、外戚、佞臣专权,并滋生腐败。从这些官员的基本素质而言,他们都不具备最基本的执政素养,而他们又拥有腐败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实权,在这种条件下,其结果必然滋长腐败。

(二)吏治腐败之践行:金字塔式的封建官僚制度

其次,从古代的官僚制度来看,各级官员都是由帝王任命的金字塔式官僚机构中的官员。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帝王拥有绝对的生杀权,帝王拥有绝对的权威,官吏的任免与废黜都是根据帝王的喜好而定。在喜好的情感因素的支配下,由帝王所任命的各级派出官员,都绝对向君主负责,并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种因素的制约下,官僚机构与官吏权力的行使,其实质仍然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仍然没有逃离封建君主专制的厄运。因此封建官僚制度仍然是滋生腐败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封建官僚怎样改革,怎样向着民主的角度迈进,其实质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7]306是为封建君主专制服务的,腐败滋生的温床仍旧存在。

(三)吏治腐败之庇护:封建政权的法律制度

再次,封建政权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同样也给古代吏治之腐败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封建君主拥有立法权,同时也拥有最高司法权,君主成为最高的审判官,同时,封建君主还垄断了行政权。很明显的事实是:封建君主既是立法者、审判者,同时又是行政者,这样,法律对封建君主来说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权利的泛滥必然会导致腐败的滋生。而且,在金字塔式的封建官僚模式之下,对封建君主忠诚的各级官员,在执政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君主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庇护。体现在法律上,必将为官僚、贵族犯罪人员网开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提供可乘之机。

(四)吏治腐败之温床:裁判员与运动员实出一人

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合流也是导致腐败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古代政治思想史上,由君主任命的各级官员,他们为君主效命,但君主不一定对他们的“忠心耿耿”全然放心,于是专门设置监察机构,对各级官员的执政情况进行监察。这样的监察大致有上级长官对下级官员的直接监督和设立御史台、都察院等专门机构对文武官僚进行直接监督。当时帝王的这种做法是出于对自己统治的考虑,最直接的目的是加强君主专制统治,密切监视百官是否按照君主的意志执政。监察的存在,产生了新的官僚机构,即对中央官僚的监察的中央监察机构和对地方官僚监察的地方检查机构两种:中央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察官员们是否清正廉洁,是否有朋党,以防对皇权构成威胁。而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主要是由中央派出官员组成临时性机构,这些机构的存在,最终无一例外地转化为地方行政机构,并出现了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合流。这样,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员,同时也履行行政权力,这样就等于自己监察自己,这时候的监察已经失去了最初设立监察时的初衷,这样的吏治焉能不腐败,因此古代吏治中所出现的腐败现象,有增无减,且愈演愈烈,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合流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以上分析了古代吏治腐败之根源,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古代吏治腐败的最终根源应该来自于封建的经济所有制关系。抓住了这个实质,才会对古代吏治腐败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诠释,才会理解人治社会产生吏治腐败的必然之由。

三、古代吏治腐败的哲学反思

古代吏治腐败事实确实让人触目惊心,凸显出古代吏治的重大问题。中国古代吏治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政治思想制度,封建社会经济基础是导致吏治腐败的最为根本的原因。中国古代吏治从其实质来说就是人治。

(一)吏治即为人治的理性审视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来看,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这个根本问题上,以人治为主,还是以法治为主,并不是以人民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依据时代发展的要求,由历史所做出的选择:即“人治”与“法治”的产生都有其所产生的“社会土壤”,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人治本来是封建社会的“专利”,它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所实施的统治,是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言外之意是国家的兴衰和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不是建立在健全的法律之上,而是依靠极少数人的贤明的统治所获取的。主张个人的权威大于法律,权大于法。人治在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有:“一是君主独裁;二是君主‘言出法随’;三是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四是法律的实际作用以君主的主观意志为转移。”[8]67-68深刻地说明了封建社会人治的本质特征。“现代的‘人治’就是指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体或政党以权弄法,超越法律,具有决定或改变国家命运的权威,而视法律为治理国家的装饰物。”[8]67-68从古代人治与现代人治的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具有诸多相通之处。

古代人治与现代人治都有着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人治”历史上,奴隶主贵族的权威受到法律的庇护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封建专制统治下,君主在立法和司法中具有决定作用,行政干预司法,皇权高于法制,凸现出法律的虚伪性与欺骗性。而在现代社会,法制社会的背后仍旧隐藏着人治的因素,权大于法。正是在此种状况之下,“人治”社会的老百姓往往是受伤害最深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老百姓应对人治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起义的极端方式来反抗,但最终的结局是一种专制代替另一种专制,一个时期的人治被另一时期的人治所替代而已,始终都没有跳出历史的人治周期。因此,我们有必要实现人治与吏治的现代转换,以跳出人治的历史周期。

要跨越人治的历史周期,必须实现人治与法治的现代转换,我国政治上的巨大转向为去人治,存法治,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施政过程中,如果法治的背后仍然笼罩着人治的阴影,这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以法律为主治,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治国原则和治国方式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办理。而在法治的背后,往往渗透着人治的因素。这种人治的因素,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民主化进程,阻碍了老百姓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伤害了老百姓在新时期对民主渴望的纯真的感情。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实现人治与吏治的现实转换,必须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取信于民,建立民享、民助、民生、民进的和谐社会。

(二)中国古代吏治的现实超越

中国古代之吏治腐败,其影响是深远的,但我们并不能沉湎于古代的腐败问题而不能自拔。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9]57我们现在所要寻求的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办法,实现人治与反腐斗争的历史性超越。对于现实的两个问题,我们党和政府一直都在努力,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解决问题有着复杂性,不可能期望在短的时间内就能够圆满的解决。

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法治进程中渗透着人治因素这个问题,是吏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人治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它的遗毒在现代社会依旧存在。因此如何超越现实的人治问题,是我们建设民主国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法治是社会主义趋向文明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化特征,它与人治截然不相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现实选择。我们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人治趋向衰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在民主化的进程中,依法治国也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依法治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跳出“人亡政息,政怠宦成”历史周期律的必由之路。“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顺应历史的规律,不断地超越现实,去人治、存法治,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定会彰显自己的民主特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四代领导集体都集中致力于反腐倡廉,并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并且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还在继续。另一方面,在我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国吏治腐败又呈现出新的特点,给我们反腐斗争又增加了新的难度。目前在反腐倡廉的问题上,理论界、学术界都在不断地探索,可谓是硕果累累。理论界、学术界的反腐理论不断地推陈出新,为反腐斗争提供了巨大的理论力量与智力支持。“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日求索!”这里的“吾”指的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的伟大之处在于它能够不断地开拓创新,抵御各种风险,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地推向前进。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我们深信,中国共产党能通过对古代吏治腐败现象的现实超越,真正实现勤政为民,清廉为民的执政目标。

[1]司马迁.史记[M]//二十四史: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

[2]刘昫.旧唐书[M]// 二十四史: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

[3]脱脱.宋史[M]//二十四史:第16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

[4]范晔.后汉书[M]//二十四史: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

[5]张廷玉.明史[M]// 二十四史:第20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

[6]班固.汉书[M]//二十四史: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

[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何蔚荣.法治、人治、德治之关系探析[J].广东社会科学,2002,(4).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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