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 杭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逃费行为分析
褚 杭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少缴、漏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具体表现有:参保率低、参保项目不全、参保标准低。虽然社会保险逃费的方式比较隐秘,不易发现,但是调查发现其常用的方式有 9种。社会保险逃费行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以及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保险;逃费表现;逃费方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占 GDP的比重从 1979年的不足 1%发展到目前已经超过 1/3,在很多地市县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在一些沿海省份发展更快,如浙江温州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已达 80%以上。[1]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以参保率为主要指标的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水平却跟不上国家总体的社会保障水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参与社会保险时,普遍存在少缴、漏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逃费行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直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难点与关键,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责任与义务,不仅可以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而且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逃费是与其参保情况密切相连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参保面小,职工参保人数少,参保率低。在非公有制经济非常发达的温州市,其 2008年的企业员工的参保率也只有 73.58%。[2]据全国工商联 2007年进行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仍有一半的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近 60%未参加失业保险,38%未参加工伤保险。[3]就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地区来看,2006年北京市 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以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的其他类型单位就业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三项保险参保比例分别为 67.2%、64.2%和 76.0%;私营企业就业人口参保比例较低,这三项保险参保比例分别为 38.7%、36.0%和 50.2%;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口参保比例最低,这三项保险参保比例仅为 9.6%、7.6%和 25.4% 。[4]在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浙江台州,2006年该市民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不足 20%,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只有 10%左右。[5]根据扬州政协的调查,该市 2006年民营企业员工参与医疗保险的仅占企业总人数的17.13%,养老保险为 30.67%,失业保险为10.51%,工伤保险 15.28%,生育保险为 7.58%。[6]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时,并非这五大项目全部参保。江苏统计局公布的无锡市 2005年抽样调查表明:五大项目全部参保的职工只有 60.8%,部分办理的占 28%。[7]国家统计局齐齐哈尔调查队2008年对齐齐哈尔市部分规模以下 (小型)工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市中小型企业社会保险参保面小且参保项目不全,在已经参保的企业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占4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占 19%,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仅占 21%。[8]企业参保一般出于应付居多,大多依据环境与政策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这 5项险种中的部分项目参加,调查中发现在部分参保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一般只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其他项目参保的比例比较低。
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00%的范围内申报。在对许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和这些组织的人事行政人员访谈时,我们了解到,很多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给企业员工参保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常选择最低的标准进行参保,即选择单位所在地区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工资。比如,广州某外贸公司员工 2009年的月均工资为 3500元,所在单位为员工实际缴费的基数却是 1800元 /月,与实际收入相差近一半。虽然这个缴费标准表面上符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却低于企业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于逃费的目的为员工参保时选择低缴费标准,将直接影响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大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规模结构上以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为主,经济实力有限。其参保情况很容易受到经营状况的影响,参保不稳定,社保缴费在经营陷入困境时或资金链断裂、不畅时,容易中断。另外,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就业人员多数文化水平偏低。除了下岗工人外,很大部分是远离家门就业的农民工。农民工的季节性流动和区域流动很明显,频繁变换工作单位和地点,所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的农民工在同一地区的参保情况也不会持续和稳定。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该不论其所有制形式,都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但调查发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意识差,许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主不能够正确认识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意义,对参与社会保险持消极观望态度,抱着“能逃就逃,能躲就躲”的侥幸心理,遇到检查时则突击参保。另外,部分非公企业管理者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存在短视行为,唯利是图,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白白交了统筹费,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所以千方百计地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逃费普遍性是与其灵活的逃费方式密切相关的。依据文献调查以及与非公有制企业里从事人力资源的人士访谈,减少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主要思路是减少缴费基数、减少账面缴费人数、转嫁缴费负担。具体方式有以下 9种:
一些企业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缴费,对社保征收和稽核人员避而不见,人为制造收缴难度,想方设法拖延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规定,在企业给新增人员参保时,需要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很多非公企业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社会保险缴费。
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不履行建册义务,或者名册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员工入职、离职等异动内容未能及时更新,员工的社保参保情况等必须登记项目未按照要求落实。一些企业虽已制作职工花名册,但是只是将企业自己认定的正式员工,比如管理层人员、熟练技工、技术骨干、研发人员、销售精英等核心人员以及老板、股东亲属等列入名册,而农民工、临时工等并不在名册之列。单位的实际用人数量远大于企业职工名册人数。这样企业通过减少缴费人数,从而达到减少应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的目的。
在我国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的,因此通过减工资就可以减少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工资总额,从而降低缴费基数以减少缴费。为了“节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压低工资总额。比如,一次性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列入工资总额。
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实行相对更灵活的薪水制度,减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的比例,加大绩效工资、提成工资、津贴、奖金等构成。增大劳动保护、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以及出差的伙食补助、误餐补助、交通补贴等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支出,以发放实物福利代替现金福利,以减少工资总额,从而实现少缴漏交社保费的目的。
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或者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以减少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数量。典型的就是麦当劳、肯德基这样的餐饮企业,通过大量招聘学生兼职来替代正式员工。另外一些企业故意拖欠社保费,甚至私下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社保费,从转正之日起开始给员工缴纳社保费或者同时补齐试用期应缴社保费。
在我国,缴费单位每月应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在申报缴费工资的时候,并不按照单位职工的实际总额申报,而是选择单位所在地区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工资。这个申报的缴费工资标准虽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按照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00%的范围内,但是这个缴费工资水平却通常低于企业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
特别是在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的一些上规模的企业,会利用总公司或者分公司所在地区的区域缴费水平差异来逃费。主要做法是利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来“避高就低”,将缴费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的员工社会保险费,转移至缴费水平相对低的地方缴费。比如,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不在广州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在内蒙古总部所在地进行缴费。以 2009年为例,广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9215元,内蒙古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仅为 30699元,[9]人均相差近2万元,悬殊的差异刺激了一些企业利用地区工资水平差异来规避和逃避社会保险费。
企业与劳动者个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合同方式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直接选用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险,为员工购买人寿保险、伤害保险等,或者支付一部分现金给员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补贴,而不愿意让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如广东东莞某外贸公司与员工商定,每年度末直接给每位员工现金 1800元的保险补贴,由员工自主决定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是自行购买商业保险。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向其支付管理费用,使用其派遣的劳动工人,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使用普工的时候,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降低薪酬和福利支出,减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降低用人成本和用人风险。劳务外包形式的逃费将会随着劳务派遣的兴盛和普及,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经济组织所采用。
非公经济组织逃避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不依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给其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最直接的影响是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缺口进一步增大,加剧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不平衡。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原本就积累不够,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和风险很大,由于大量逃费行为的存在,我国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账户资金更加收不抵支,甚至短期内都无法应对当前退休人员的刚性增长和养老金待遇以及医疗保健等支出。长期来看,由于逃费,其员工游离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缺乏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其半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不够,或者是“空账”,难以防范退休后面临的因年老、疾病等带来的风险。从基金积累来看,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积累的余额都不够,社保资金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进一步加重了养老保险承担的转轨成本债务和制度运营风险。普遍存在的逃费现象将破坏和影响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可信度。
遵纪守法、照章缴费的合法企业,相对于逃避缴费者而言,增加了本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会减弱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逃费导致缴费者和逃避者之间形成了实际缴费率上的不平等。如果不对其加以严厉制止,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还会形成对企业逃费的负面激励,挫伤依法缴费企业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实现社会公平的再分配制度,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企业偷逃社会保险费,最终会造成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也降低了社会保险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损害了社会保障公平性。
日前,我国已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09年底,全国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 11309万人,比上年增长了 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 16714万人,比上年增长了 4.53%,占全国总人口的 12.5%。[10]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人口红利的消失会给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转带来巨大挑战。老龄化迫使我们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稳定、可持续运营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向完全个人积累制度过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广覆盖。逐步把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和保值,积累余额,以保障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的社会保险相关支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大量逃费,会增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风险,加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压力和运营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以养老保险为例,参保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多寡和缴费时间的长短。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员工在年满退休年龄后就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存在偷漏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单位员工的实际缴费过低,最终员工个人账户的实际余额不足,导致退休待遇过低。再以工伤保险为例,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加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作和劳动环境较为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当严重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需要较高的医疗费用时,由于受伤者未参保,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和支付,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逃费现象的普遍存在,缴费基数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严重不符,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不足,最终将引起社会保险费法定缴费率的不断提高,加大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法定的缴费基准是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企业为逃避缴费而隐瞒收入或少报收入,使得实际缴费基数过低,有可能最终导致社会保险法定缴费率的提高,甚至高于全社会守法状态下应有的费率,这必然会给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参保群体带来较重的缴费负担和明显的缴费压力,更可能使原本遵纪守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产生中断参保甚至加入偷逃社保费行列的企图。特别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大部分是农民工,其薪金收入有限,缴费负担能力不足,难以承受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城镇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单纯依靠个体承担缴费,无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或者进行补贴,其负担明显过重。缴费个人在无力负担的时候,自然会选择中断参保或者选择逃费。另外,缴费基数被扭曲,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展,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将更加困难。由于社会保险费逐年提高,也会导致劳动力成本进一步加大,使得在为员工参保缴费问题上多采取消极态度的非公有制企业,更会借口困难拖延或拒绝参保。
由于大量存在社会保险逃费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形成在社会保险上参保的不公平,也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已经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不愿意在缺乏社会保险的部门就业,劳动力的流动受到阻碍,影响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动力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量偷逃社会保险费,其拒缴、漏缴、少缴行为,最终会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个人账户缺乏或者余额积累不够,当员工年老退休时,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少于依法正常缴费的其他人,在个人账户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时候,需要国家财政投入进行兜底。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其很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年老回到其出生地或劳动输出地时,养老金偏低,其养老责任最终会落到劳务输出地的政府身上,加大劳动输出地的财政负担。何况,就目前来看,劳动输出地多为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来源本来就很有限。这足以成为加大劳动力输入地和输出地之间差距、加剧地区间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1]陈德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EB/OL].http://www.ndrc.gov.cn/mtbd/t20070215_117113.ht m
[2]温州市统计局.温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EB/OL].http://www.wenzhou.gov.cn/art/2010/2/12/art_4247_125874.html
[3]全国工商联.用发展的观念对待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EB/OL].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120830/120959/7158114.html
[4]北京统计局.从 1%人口抽样调查看我市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 [EB/OL].http://www.bjstats.gov.cn/ldcxxt/tjfx/tjbg/200701/t20070119_83656.htm
[5]袁小燕.台州民营企业社会保障的困境与突破[J].台州论坛,2008(3).
[6]扬州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重点提案——从抽样调查看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EB/OL].http://www.yzzx.gov.cn/article.asp?articleid=7376
[7]江苏统计信息网.无锡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状况专项调查报告 [EB/OL].http://www.jssb.gov.cn/jssb/tjfx/sxfxzl/1200510190092.htm
[8]国家统计局齐齐哈尔调查队.关于小型工业企业职工保险情况的调查[EB/OL].http://www.qqhr.gov.cn/list/2/20080901290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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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政部规划司.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EB/OL].http://cws.mca.gov.cn/article/tjbg/201006/20100600081422.sht ml
[11]黄晓勇.公共政策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04-306.
(责任编辑:登 臣)
10.3969/j.issn.1008-3928.2010.05.017
F840.61
A
1008-3928(2010)05-0069-05
2010-07-08
褚 杭 (1982-),男,湖北黄冈人,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