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才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 100081
河南农村金融业发展:问题、成因与对策
文小才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 100081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 450002〕
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逐步处于核心地位,河南农村金融业发展对河南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从整体来看,河南农村金融的现状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金融资产质量差、监管不力、缺乏创新、机制不完善等缺点。解决问题需要:加快金融改革;选准支农重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创新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机制;融资渠道;农业保险
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逐步处于核心地位,对农村资源的配置具有先导和运载作用,并从根本上决定着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进而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河南农村金融业发展对河南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彰显。
1.河南农村金融基本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农村金融业快速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基础,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包含了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三类金融机构,并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等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金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非正规金融主要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外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等。其主要的运作形式有合会、私人钱庄、当铺、集资、贸易商放款和商业信用、民间票据机构等。这些金融组织通常建立在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2.河南农村金融需求现状
调查发现,河南农村金融需求十分旺盛。一是由于河南农民大部分从事种植业生产,收入普遍低,2009年河南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人均收入只有 2380元;二是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广大农民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不足,不能应付大项和临时性支出。农户家庭虽然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但自我积累和储蓄不够,一旦有额外资金需求,仅凭自身积累无法应对,融通资金的需求旺盛。
河南农村传统金融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大农民由于不能全面享受社会保障,一旦患病,就需要贷款或借钱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二是由于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日趋上涨,多数家庭仅凭种植业所获收入难以供养学生,也会产生贷款需求;三是由于建房、结婚、丧葬等原因产生的贷款需求;四是由于计生罚款所产生的贷款需求;五是部分农户由于做生意,养殖家禽、家畜等产生的贷款需求;六是由于种植烟叶等特种作物投入资金较多所产生的贷款需求;七是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大量的金融需求;八是其它贷款需求。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又面临新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生产规模化,要求提高信贷投入;二是农业产业链的延伸,要求加大对涉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三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持续增加,要求提高中长期农业贷款比例;四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加大对农村经济中非农产业的支持力度。
3.河南农村金融供给现状
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粮食生产大省、第一粮食转化加工大省、第一劳动力输出大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农村金融的供给则与这种地位有巨大差距。
(1)河南正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其中,农村信用社是河南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的主要力量。截至2009年末,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拥有 6600个网点,存、贷款总量分别达到 3319.83亿和 2511.37亿;2009年全年实现经营利润 45.38亿,农业贷款余额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 98%。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并农村基层网点,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仍设在农村的基层网点对农村经济支持力度也并不大。2008年,河南省涉农贷款的余额不足 7万亿,农户贷款的余额是 1.5万亿。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河南发育还不成熟。到 2009年 6月,河南全省共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18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引入资本不足 50亿,吸收的存款只有 130亿,发放的农户贷款只有 55亿,给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只有 87亿。可以预测,在今后 3-5年之内,这些新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形成大的气候。
(2)河南农村民间借贷活跃。由于农村信用社和各商业银行基层网点贷款供给不能满足河南农村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不少个体私营业主和上规模的种、养殖户不得不通过亲戚朋友拆借和民间高息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需求,一些上规模、发展意愿较强且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个体企业或农户的民间借贷规模甚至超过了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
2008年以来,以“超前运作、扎实推进”著称的河南省农村金融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农村企业受益。然而,从整体看,河南农村金融的现状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1.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三农”的功能较弱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河南省农村金融体系基本上形成了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自由借贷、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并存的二元结构。这种金融体系在实践中的“农业色彩”越来越淡。首先,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职能弱化,逐渐演变为专门从事粮棉油收购的贷款银行,基本不涉及农村一般资金需求。其次,农业银行商业化进程加快,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工商为主,涉农贷款比重显著降低。最后,政府在政策上力图引导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效果并不理想。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吸纳员工和农民的入社资金等方式扩大了资本金,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并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经营机制老化的弊端,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商业化运作,将相当多的资金投向盈利性强的非农产业,造成农村经济“失血”。
2.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未形成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业务的不断收缩,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强,可以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此外,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允许跨地区经营,使得农村信用社间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缺乏改善内部管理的动力,更不会主动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存在很多缺陷,以行政性关闭为主而非市场化手段,很多本该退出的不良金融机构仍然存续于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生态平衡。
3.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河南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风险主体缺位,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规范性监管不力,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未进行法制化、规范化引导,只是依照传统的社会公德进行约束。
4.农村金融资产质量普遍较差
河南涉农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历史包袱沉重、经营效益低下、业务开拓能力不强的问题。河南农村信用社由于政策性、经营性等原因,相当数量的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资产占比高,资金充足率低甚至资不抵债,抗风险能力差;农业银行也存在资产质量差、资金充足率不高的问题,国家曾采取包括发行特别国债充实资金、剥离不良贷款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但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无论金额还是比例仍然偏高,持续经营能力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不良贷款也居高不下,亏损严重,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5.农村金融创新滞后
河南作为全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省份,2009年已筛选确定了 18个县市进行创新试点,然而相对于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需求,其服务创新仍显滞后。以农业产业化为例,20世纪 90年代以来,农业开始向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打破了行业界限、地区界限,规模不断扩大,农业产业化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从贷款融资、结算到保险、咨询、代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但是,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是单一化的,以提供农村贷款服务为主,而诸如进出口结算、保险、证券、代理等业务还很薄弱甚至有些领域仍是空白。此外,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要么无视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新要求,要么缺乏产品创新能力,缺少针对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服务创新,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6.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缓慢
河南于 1984年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但发展速度慢,甚至一度出现萎缩情况。2009年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 5.36%,低于安徽和湖南,这与河南第一农业大省的实际情况不相匹配。河南农业保险面临供给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制约: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增长缓慢,对农业保险认识不够,参保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农业保险风险大、回报率低,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即使有开设的,险种设置也不尽合理。目前,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河南开办的养殖业险种只有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棉花、水稻、玉米等种植业保险还停留在试点阶段,农民选择保险品种的余地很小。
河南承担农业保险的公司只有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且仅接受政府委托,兼业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少、保险险种少,使农业保险很难发挥对农村经济的补偿作用,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损失和生活困难基本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来救助,农业保险资助有限。
7.农村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引导
由于河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资金缺口增大,资金供求失衡,客观上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农村的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据抽样调查,当前河南民间借贷约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的 1/4-1/5以上,额度一般都在 10万元以内,期限半年至一年,在融资形式上一般为亲友之间协商借贷,也存在大户积聚散户资金集中使用的现象。其利率相对较高,随意性大。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形式灵活,但成本大、风险高、纠纷多,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目前,河南民间融资活动缺乏引导和法律支撑,亟待加强规范管理。
1.河南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正相关。一方面,发达的金融系统可以放大投资效率和边际收益,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河南农村经济还很落后,城乡差别巨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数据显示,2009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71.5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 4806.95元。河南农村金融需求虽然处在上升阶段,但由于农村地区整体经济环境差,经济机会与城市地区相比无法对金融机构 (尤其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形成有效吸引。农村与城市之间巨大的基础设施差距也使农村金融机构成长缓慢,加剧了农村资金向城市的集中,因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投资回报。
2.城乡“二元”金融体制明显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城乡金融改革执行不同的标准,这实际上是歧视农村金融政策的延续,人为地割断了城乡金融体系之间的统一,恶化了金融发展的城乡差距。以服务城市工商业为主的城市金融产品完全外生于农村经济,当相对发达的城市金融向农村扩展业务时,出现种种不适是必然的,因为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很多独特的属性。
河南省城市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决定了河南的城市金融实力整体较弱,“城市带动农村”的金融发展模式对河南来说也是不现实的。更为严重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地区执行的是比城市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以便农村金融资源向城市单向流动,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金融体系改革不仅没有促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反而让农村金融体系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实力与活力。
3.农村金融组织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农村金融也正在从计划金融向市场金融转轨,但河南农村金融向市场金融转变的步伐太慢,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计划经济色彩仍很浓厚,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环就是产权改革缓慢,有效的治理结构尚未建立,组织管理体系混乱。农业银行虽早已启动商业化改革,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建立,委托代理机制效率低下,经营目标多元化以及价值标准政治化,上述问题导致了经营管理的混乱、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经营行为的扭曲;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关系模糊,“三会”形同虚设,政府干预严重,内控制度缺失,违规经营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非正规民间金融虽然产权关系清晰,但长期以来得不到政府的承认,缺乏有效的外部制度约束,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市场上鱼龙混杂,部分民间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混乱。
4.农村信用环境差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河南农村地区的普通居民信用意识不强,对市场经济规则不熟悉,当有资金需求 (尤其是消费资金需求)时也更倾向于向亲友求助,而这种以血缘和人情为基础的民间金融形式本身就带有极高的风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其次,河南省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大多从事高污染、高风险、低效率的“四小”工业,即小煤窑、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和小砖瓦厂,它们占用的大量贷款往往会给农村信用环境造成混乱。最后,各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农村地区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灾区。
5.农村金融政策缺乏与失当
首先,缺乏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利益诱导机制。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不仅要向央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还要向上级行缴存二级准备金,改制前的邮政储蓄资金则要全部上存。而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上存资金利率普遍比一年期存款利率高 1-2个百分点,基层的分支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和回避责任,更倾向于将资金上存,缺乏放贷的动力。其次,政府对农村地区民间金融过多的干预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了“一刀切”式的限制,试图通过建立全新的农村金融组织来取代现有的民间金融形式。然而,现有民间金融形式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农村经济具有内生性,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被取缔。最后,财政与金融未能产生互动。一是政策性金融未发挥积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仅有的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着诸如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运用效益不高、业务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发挥。二是财政与金融缺乏协调和配合。政府对一些支农项目缺乏科学论证,不能使之通过金融部门的信贷审查,加之银行对政府信用的不信任因素,导致支农项目前期由财政出钱启动,后续工程所需资金的情况却得不到银行的支持,项目无法做大甚至出现失败的情况,这说明财政和金融在支农方面未能形成良性互动。
1.加快金融改革,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
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要尽快建立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农业保险等相互补充、分工协作、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满足农民不同的金融需求。一是重新定位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优化农村经济发展政策金融支持环境。二是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借助农村信用社网点多、贴近农民的优势,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内控机制,通过“体制再造”增强“造血”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三是以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应适当降低信贷门槛,给予基层行更大的自主权,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服务于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涉农企业和乡镇企业,加大对“公司 +基地 +农户”等农业生产组织的重点支持,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四是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农村商业银行,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如村镇银行、农户信贷互助组织等,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入农村,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2.选准支农重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是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为重点,提高土地产出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提高农业的机械化水平。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以农信社、农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辅,加强水利农田等领域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金融供给。二是以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为重点,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加大对农业科研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要开辟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市场开拓能力。三是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以城带农、以工促农发展战略。县域经济的发展,可带动农产品销售、运输、加工转化等发展,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支农目标。
3.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要切实解决好资金外流问题。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河南应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明确农村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具体比例,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促进贷款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地区社会公益设施投入。二是各国有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适当降低信贷门槛,重点研究解决县域经济中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需求。三是继续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力度,增加支持农业、直接向农户贷款的资金。四是支持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五是人民银行要加强支农再贷款的运用和管理,合理调剂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及时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
4.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拓展农村保险市场
一是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的经营方式,探索建立全省性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也可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县级保险机构要根据辖区农牧业发展特点,完善现有保险业务,开办适合农村特点的种植、养殖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功能。要积极建立种植、养殖风险基金或互助会等组织,增强其对种养专业户的培养和扶持作用,发挥这些专业户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示范作用。三是要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的分析研究,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优化产品结构,扩大服务领域,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的推广力度,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人身、医疗保险。
5.构建风险防范体系,营造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经济发展受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投资风险较大。为了确保信贷支农资金投入的稳定性、持续性,可借鉴国外构建农业保障体系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套适合河南特点的支农风险管理和防范长效机制,减少信贷支农资金的风险和损失,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一是建立支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可仿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农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逐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二是建立农业贷款担保体系。多方筹资,组建农业贷款担保中心,主要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切实解决农户及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同时也分散农民贷款风险。三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逐步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解除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投放的后顾之忧。通过推广创建“信用镇、村、户”活动,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改善信用环境。同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6.创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
发展农村金融,政策创新是龙头,是统领全局和纲举目张式的重要内生性创新。应以法律形式确定政策扶持涉农金融机构的最低涉农贷款比例;涉农金融机构及其涉农贷款应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在涉农银行间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贴息贷款运作方式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财政、金融支持联动机制,县级及以下政府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应在农村金融机构中运转,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资金的实力;国家应继续在财政补贴、资金注入、央行票据兑付、税收减免等方面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等尽快消化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允许农信社系统跨地区建立分支机构,促进农信社系统体系内的区域市场竞争;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部分信用社改制为民营银行或合作银行,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参股或收购信用社,将信用社发展为其在农村的分支机构;改制当前的小额信贷机构,使其成为商业化可持续的独立金融机构;明确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可以考虑通过风险投资、财政贴息、担保基金启动、银行信贷投放,以及建立由国家地方龙头企业共同出资的农业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7.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近年来,农业生产组织化、特色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村需求主体发生变化。传统的小额农贷产品已不能满足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创新推出多种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自身持续发展的考虑,也应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加大贷款营销,应不断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客户,增强竞争力,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首先,农村地区的每个金融机构包括地方性银行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应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研发部门,配备专门人才从事农村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加大创新资金、技术与智力投入,高度重视金融创新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其次,各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体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鼓励农村基层机构开展涉农信贷产品的研发。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内部考核机制,将金融产品创新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成绩与工资奖金分配、授予贷款权限挂钩,调动全员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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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阳)
10.3969/j.issn.1008-3928.2010.06.010
F830.6
A
1008-3928(2010)06-0044-06
2010-09-25
文小才(1970-),男,河南尉氏人,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财政理论与政策。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编号:B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