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杰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我国企业欠薪的现状、原因及其治理措施
郭 杰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为了治理欠薪,有必要通过加强劳动立法、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简化劳动诉讼程序、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和教育、改善工会制度等方式,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欠薪;劳动法;工会
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件经常发生,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涉及人员也越来越多,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酿成了社会事件,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1.欠薪的数额越来越大,涉及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多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增长,法治进程的加快,法规出台速度的提速,欠薪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是愈演愈烈,无论是欠薪的数量总额,还是涉及到的劳动者数量都是越来越多。2008年底广东省就发生了几起重大欠薪案件,如合俊玩具欠薪2400多万;迪高乐欠薪2000万元,涉及劳动者2000多人;百灵达欠薪855万元,涉及劳动者1200多名;长安韦旭鞋业欠薪700万元,涉及劳动者2000名工人;创亿玩具公司欠薪300多万元,涉及劳动者近千名。
2.欠薪地区分布不太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欠薪严重,中西部地区情况相对较好
根据《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年鉴》可以发现,欠薪分布很不平衡,东南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拖欠工资现象比较严重,而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好。2007年全国共受理劳动报酬争议案件108953件,其中上海受理11344件,江苏受理18087件,广东受理22185件,北京受理13131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而甘肃受理473件,宁夏受理178件,青海受理69件,仅占全国案件受理总数的0.67%。
3.欠薪行业分布也不平衡,行业差别很大
以前建筑行业欠薪情况非常严重,经过中央及地方加大劳动监察,又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文件,目前,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其他行业欠薪情况却没有改观,如餐饮业、制造业、电子加工业等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尤其严重,而且欠薪的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高。
以前欠薪严重的都是一些私营企业或者小型企业,外资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信誉较好,但是近几年所发生的一些欠薪大案,而且一些恶性欠薪案件都是外资企业,如:合俊、迪高乐、百灵达、长安韦旭、创亿等都有港、台背景或其他外资背景。有些外资企业在拖欠劳动者大量工资之后一走了之,最终只能由政府买单,实际上是全体国民买单的不正常现象。
1.我国现有的法律存在着诸多漏洞
《劳动法》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没有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没有设置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大部分都是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欠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过轻,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导致用人单位欠薪时毫无顾忌。同时,我国现有的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庞杂,很多法律规定效力层级太低,缺少一部统一的工资立法。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行政规章,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甚至一些劳动政策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不太统一,而且目前在经济生活当中起着最为重要作用的都是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劳动政策,这些文件的效力层次较低,缺乏法律所应有的权威性。
2.劳动监察不力,很多地方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有些劳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甚至漠视劳动者的请求,和一些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对劳动者所举报的企业欠薪不管不问,致使劳动者投诉无门。甚至有些地方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特殊保护,规定了劳动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时必须取得当地主要领导的同意。还有很多地方劳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缺乏相应的工作保障,有时候对劳动者的举报无能为力,更谈不上主动监察,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做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没有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
近些年来,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人们守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连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都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劳动者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因此而导致有些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劳动工资,劳动者逆来顺受,既不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也不去申请劳动仲裁,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听之任之。
在高中地理课堂教学中要做到有效利用课本插图进行教学。首先,作为教师要树立用图意识,积极运用课本插图,辅助课堂教学;其次,教师要注重对学生的读图指导,让学生掌握必要的读图技能和读图规律;最后,师生间加强教与学的交流,提高有效利用课本插图解决问题的能力。
4.工会维护劳动者权利的职能没有得到实现,形同虚设
工会作为一个专门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法律赋予了它种种的权利和职能,但是,现在工会的维权职能却没有得到更好的体现,工会人员由于和用人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工会的经费也来自于用人单位的拨款,甚至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也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它本身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工会人员连自己的权利都无法维护,更不可能去维护劳动者权利。所以,即使出现欠薪现象,工会也很少督促用人单位改正错误,以致造成用人单位为所欲为。根据现行《对〈工资支付现行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只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即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工会不能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这样易造成合理延迟支付工资的结果。就此而言,工会组织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权能也就难以真正有效发挥。
5.劳动力供给失衡,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给失衡的状态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甚至还会愈演愈烈。强资本弱劳动是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劳动者为了能够找到一个养家糊口的工作,被迫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条件,也有些劳动者为了能保住工作对用人单位的欠薪现象不敢据理力争,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客观上也助长了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
1.加强劳动立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是尽快制定《工资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工资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把《劳动法》所规定的抽象原则具体化。迄今为止,《劳动法》中有关劳动者最基本的几项内容,如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劳动仲裁等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而作为劳资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因素——劳动报酬,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此加以规范。通过《工资法》,既可以把分散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统一到《工资法》中来,而且可以提高工资立法的权威性,提高效力层级,同时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冲突现象的发生。
其次,在法律层面确立欠薪基金制度。基金费用来源主要是向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欠薪保障费,以及由欠薪保障费所生之利息和对欠薪企业依法做出的罚款三部分构成,实现全社会调剂,使欠薪在全社会进行分摊。由于欠薪保障基金只具有一定程度的预付性,除了部分欠薪难以追讨回来,大部分欠薪是能追讨回来的。因此,其所需资金并不多,尤其是通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的费用更不多。为此,要建立欠薪保障基金这一社会保障制度并无多大困难,而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部分欠薪问题是因企业确有困难,以致资不抵债,甚至资产尚不足以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或是老板欠薪潜逃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确立欠薪预警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预警,是指针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发出警示,并督促其发放所拖欠工资的制度。用人单位每月必须把由工会和劳动者签名的工资发放单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对不能及时上报工资发放单的用人单位,可以列入欠薪预警名单,进行重点稽查。劳动部门对列入欠薪预警名单的用人单位进行预警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经贸、财政、工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书后,应制定工资补发计划,通知本单位工会及职工,并书面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在支付欠薪的同时,还必须向劳动部门提交与欠薪等额的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切实杜绝欠薪事件的发生。
最后,修改刑法,增加恶意欠薪罪,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用刑罚的手段打击恶意欠薪的行为,如德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在我国目前欠薪行为愈演愈烈,并且经常酿成一些社会事件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报酬取得权,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恶意欠薪罪的有关规定,在刑法中确立恶意欠薪罪,以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2.执法上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做到执政为民
首先是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落实科学实践发展观,在工作当中,要坚决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自己工作主要目标,而不是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之后互相推诿、扯皮,漠视劳动者权利,甚至和一些用人沆瀣一气,互相勾结,共同应对劳动者的投诉。
其次要加强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具方面提供充足的保证,不至于因为劳动监察人员不足,出现劳动者投诉的时候无能为力,疲于应付的情况。在一些成熟的地区还可以设立“劳动警察”,在出现劳动者欠薪投诉的时候,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劳动关系,保全证据。对一些情节轻微、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劳动事件可以当场做出处理,这样可以及时解决一些纠纷,而不至于酿成一些恶性社会事件。
最后劳动监察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不能为了招商引资而以损害劳动者利益为代价。上级机关在对下级机关进行年终考核的时候,可以把欠薪案件数和解决数作为考核的指标之一,对劳动监察部门的领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作为晋级、晋升的指标之一,以督促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司法上,改革劳动案件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快速解决劳动者欠薪案件
在欠薪较为严重的一些地区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劳动法庭,简化欠薪诉讼程序,降低先与予执行的门槛,对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减轻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另外,改革支付令的使用方式。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尽管规定了对欠薪案件可以采用支付令的形式,但是支付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因此,要规范支付令的异议内容,赋予法官审查用人单位对支付令的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充分,只有理由充分才能生效,以限制用人单位支付令异议提出的随意性。
4.大力开展劳动法制普法宣传,提高守法意识
各级司法机关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各级机关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途径和条件,深入社区和厂矿企业大力宣传劳动法制,如司法局可以利用“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联合律师事务所大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法院也可以把一些影响比较大的劳动案件在一些大型社区或厂矿企业公开审理,劳动部门还可以利用一些劳动法律法规颁布之际召开学术研讨会,并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和其他媒体进行宣传。
5.加强工会建设,切实发挥工会的职能
改革现有的工会干部的产生办法,提高用人单位工会会费的缴纳数额,工会干部由劳动监察部门聘任,工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会会费支付,基层工会组织作为劳动部门的一个派出机构,直接受劳动部门的领导,对劳动部门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工会干部为了自己的“饭碗”而不敢行使工会职权的局面,才能有效的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一旦发生欠薪现象,工会人员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避免欠薪事件的发生,工会工作人员还可以对那些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及时上报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由劳动监察部门及时介入,以避免大量的、长期的欠薪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The present situation、reason and control measures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back pay
GUO Jie
In order to govern the act of falling behind salaries, we should strengthen labor legislation、increase labor enforcement and simplify labor proceeding、strengthen labor law publicize and education、improving the system of labor unions to protect labors’ rights.
back pay; labor legislation; labor union
D922.51
A
1008-7427(2010)06-0087-02
2010-04-01
作者系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