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

2010-08-15 00:45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65
当代经济 2010年20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监事监事会

○倪 俊 (武汉科技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

○倪 俊 (武汉科技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是指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的一种机制,也只有公司各机构之间利益和权利相互制约束缚,才能达到一个平衡和谐的状态。本文立足于我国企业改革同时简单介绍了几种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指出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的现状并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

法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约束机制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

1、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三种类型

一般来讲,公司治理模式分为三种类型:亚洲的家庭治理模式,日德式的内部治理模式,英美式的外部治理模式。

在东南亚国家、台湾和香港等地区,许多大型公众公司都是由家族控制的,表现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股份并控制董事会,家族成为公司治理系统中的主要影响力量,这种模式即为家庭治理模式;内部治理模式则是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资本关系与贸易关系,由此产生对企业经营者的监控和制约;英美等国家企业的特点是股份相对分散,个别股东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发达,形成强大的外部监控,从而称其为外部治理模式。

2、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机制

公司治理的监控机制由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约束机制和企业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组成。

(1)内部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确定的“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实际上就是本文所指的内部监控机制。内部监控机制在一定情况下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加强内部监控工作,所要做的就是以更恰当的方式组织好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审计委员会,争取有责任心的大股东对公司的关注,保证企业的报告和审计系统提供准确信息。

(2)外部约束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包括一般股东、资本市场、股票交易所等,以及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社会舆论监督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作为内部监控机制的补充,其使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或自我控制。

(3)企业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企业管理系统自我调控机制的核心部分是内部审计机构,它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控制系统,从企业有效管理的角度在财务上对内部管理进行控制,主要强调管理行为与法规制度的一致性以及可靠的财务信息的存在。防止通常的欺骗行为(资产隐瞒行为和使结果记录失真行为)以确保企业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中的问题

1、股东股权分布不均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主要表现在“绝对控股人”的出现,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一股独大”。如在我国的一些国企改革中,其公司股份中的国有股比重高达80%—90%,一些国有企业在改为公司制的过程中排斥其他股份的注入,或者违反《公司法》规定将本应该成为投资多元化的公司,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股权过于集中,分布不均衡。

2、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大会,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都是由行政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委派和任命的,其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多是国家“授权经营”。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有股东不明确,加之现存在人事制度改革不配套,在董事、监事、经理任命的过程中没能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内部人”控制和国家干预过多,没有形成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独立和制衡关系,治理结构也就如无根之树。

3、《公司法》在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均非常简陋,难以形成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制衡、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衡关系。

以上问题必然导致的后果是董事权利过大,本应对董事进行制约的股东会徒有其名,其权利转移到了董事会,而监事会的处境则更为尴尬,成为了“花瓶”机构。另外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分化日益明显,原有法律对股东的平等保护对小股东而言形同虚设。因此,现代公司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股东之间关系的调整。

三、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

1、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而欲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2)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的人选,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

(3)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在于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

(4)改变监事会“花瓶”地位。监事成员应当选举产生,监事应忠诚公正地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可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2、规范企业内外部约束机制

规范企业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形成的内部约束和由市场形成的外部约束。

企业的内部约束:第一,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企业要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规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约束机制。第二,监事会的约束。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活动,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如对改制后仍为国有独资的公司,可借鉴一些欧洲国家的做法,内部不设监事会,由国家直接向这些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外派监事由国家派出,其主要职责是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出发,监督企业遵守财务制度,检查企业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为政府提供有关企业的各种真实信息,供政府决策参考,而不干预企业的决策和日常生产经营事务。

企业的外部约束:在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约束的同时,还应强化经营者人才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发达的、充分竞争的经营者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较大的经营者选择空间,对在位经营者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股票市场可以及时反映企业经营的市场评价结果,若股票价格下跌,一些股票持有者就会转让手中的股票,有可能导致其他企业的接管,对公司经营者形成压力,促使其不断完善经营策略。

四、结束语

在商品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未完善之处却又严重阻碍着公司发展的脚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将日益完善。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同时它也将为公司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保障。

[1]倪建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M].法律出版社,2001.

[2]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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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必武、郑培敏: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新设计[N].上海证券报,2004-04-26.

[6]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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