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流程的网络监控模式研究*

2010-08-15 00:42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腐败政府信息

袁 峰

政府流程的网络监控模式研究*

袁 峰

许多国家在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上花费颇多,目的之一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强对政府行政过程的监控,从而有效遏制腐败。政府业务流程的公开能使政府外部的人也能迅速方便地了解具体负责官员的所作所为,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当前政府流程网络监控主要聚焦在公共采购、行政审批、警务管理、公共工程四个领域。

政府流程;监控;网络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法规专家托马斯·哈特博士认为:“通过更多地将政府暴露在公众监督的光天化日之下,对那些最容易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如采购流程)的政府流程的问责就会得到改善,并更好地避免浪费公众的资金。”[1]如果政府流程变得更明确清晰,不良的流程就会很快被曝光,从而对此类腐败现象构成威慑力,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学习国际经验,把廉政要求贯穿于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流程中,对那些最容易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政府流程进行了网络监控。

一、公共采购腐败及其网络监控

公共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公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与公司或私人之间达成的有关货物、劳务和其他服务的合同。根据透明国际专家的估计,公共机构对货物、劳务和其他服务的独立采购总额平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30%,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甚至更高。对于腐败者而言,几乎没有任何行为能像公共部门采购一样有如此大的诱惑和提供如此多的机会,通常估计腐败带来的危害占合同总价的10%~20%,而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高达40%~50%[2],公共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6年3月29日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反腐败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创立、保持和加强确保公开、公平和有效的政府雇佣和采购制度。援助非洲全国联盟1999年2月通过的《非洲国家反腐败原则》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消除行政官僚主义作风,规定公开和竞争招标政府合同、禁止贿赂和制定解决经济权力的行政许可、买卖及合同裁判的冲突程序,以提高公共采购、买卖及经济权利和利益行政许可程序的透明度。

在公共采购过程中的腐败,通常表现为政府官员在做出有利于投标人的官方决策前向其索贿,或者竞标人向官员主动支付贿金作为交换对其有利决定的条件。行贿方与受贿人一般都会尽力隐藏其犯罪行为,且公共采购中浪费的是政府的钱,很少有知道腐败的人公开举报,这给揭露与查处罪行带来难度。由于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中缺乏透明度,此类腐败大多是在不透明处发生的。因此,希望改变这种现状的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充分重视并利用互联网在信息交流方面高效、低成本、匿名性的特点,在公共采购过程中引入以监督为目的的透明程序作为降低此类腐败发生的一种努力。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政府采购协定》,其中第24条第8款规定:各参加方应经常在委员会中就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信息技术的进展情况进行磋商,如必要还应进行谈判修改本协定。这些磋商的目的特别在于保证信息技术的使用通过透明的程序促进公开、非歧视和有效的政府采购。

(一)信息查看。只要政府及有关机构主动发布信息,减少或消除不透明的区域,就会使腐败难以隐藏。为了监控政府重大拨款项目的实施,巴西设立了联邦政府透明网站以及联邦政府各部委的透明网站,要求在网上公布联邦政府对各州、市的拨款和对各大型工程及社会项目的投资和使用情况,任何公民均可上网查看预算执行情况、各种合同、采购招标及各项行政开支等内容,发现问题可以向监察部或检察院举报。智利、哥伦比亚、新西兰、韩国允许任何人通过互联网查看包括采购机会、招标文件、相关法律和程序以及投标结果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果人人能够实时检查哪些合同是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什么条件授标,谁是竞标人以及出价是多少,那么暗箱操作的机会和贿赂的透惑将大大减少。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也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凡是2.5万加元以上的政府物质采购合同,必须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采用电子招标系统公开招标。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布。这对于解决采购运作中出现的“信息孤岛”现象,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英联邦国家制定的《英联邦促进良好管治和打击贪污腐败原则框架》中,对公共采购专门进行了规定。该文件指出:收集和发布由各部门定期大量收集的有关公共采购物品及同类服务的价格的数据对减少腐败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可靠和可查的有关实施腐败的投标人的黑名单是尤为有效的反腐败武器。世界银行为了约束商业人士的腐败行为,将一些被指认存在犯罪行为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将其通过网络公开,以便政府部门查看黑名单纪录,对其授标行为进行必要控制。黑名单纪录的管理者世界银行将腐败参与者的供词作为列入黑名单的重要证据,如果被指认公司无力反驳即构成定论。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当受罚公司处分了腐败责任人、进行了损失赔偿、更新了内部管理程序,可以考虑将其从黑名单中取消。新西兰反腐学者杰瑞米·波普指出:“将进行贿赂的公司列入黑名单,会是一个有力的反腐武器。当然,这就要求遵守合适的程序,而且惩罚要与其行贿数额成正比。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20世纪90年代被新加坡列入黑名单的跨国公司受到了相当大的震撼,从而使以后其他公司要给新加坡的官员行贿时都要三思而后行了。……这个方法在那些法治原则得到认真遵守,同时并且有适当的上诉机制的国家应用效果最好。”[3]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自2009年起,上海市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上予以公告。

(二)信息公示。阿根廷科技教育部2002年在为公立学校贫困学生采购高中课本的过程中,许多出版公司对参与评定的专家品质提出了质疑,导致采购过程失效。于是,科技教育部邀请透明国际阿根廷分会参与设计整个采购过程,其中的一项设计就是将评定委员会委员个人科研和学术经历、教学经历、在公共机构和私人商务中担任过的职务、个人主要出版物、与出版公司关系、版税来源等内容的声明信息在透明国际网站上公示,以便人们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选择合适的评定委员参加评审。我国也已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且要求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这里的“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对于只有唯一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公示制度对于预防腐败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2009年上海市对于预算单位因只有唯一供应商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必须先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在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若无供应商向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才可实施采购。

(三)网上采购。英联邦国家制定的《英联邦促进良好管治和打击贪污腐败原则框架》指出: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公正性和经济效益,政府应当采用标准的招标文件、建立公开招标的程序和客观评标的标准及审查投标的制度。这些要求只有通过透明化操作,才能使相关方在观察、检验基础上加以认可。网上政府采购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密码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完成采购过程,进行采购管理和决策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数字化。在网上完成采购的整个流程(公布采购信息、供应商注册并公示、招标文件上网、竞标人下载标书、投标、开标、评标以及采购完成以后的验收、投诉、监管等),不仅可以提高采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而且杜绝了私下交易、节约了交易成本。以往在信息屏蔽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监督部门对采购过程只能进行有限的程序监督和事后监督,容易产生监管盲区。当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自动预警、监控等模块功能,对所有现时交易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建立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因此,通过政府上网采购,采购单位、供应商、政府部门的操作步骤及时间节点在网上清晰可见,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易于接受行政、司法及社会公众的网上全面、全程和动态监督,真正实现“阳光下的交易”。在墨西哥和阿根廷,公民可以在网上跟踪政府采购和重要工程承包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并查看工作环节中是否存在可疑之处。罗马尼亚的一些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以往在采购过程中经常通过拉关系、拿回扣的办法使采购的物品和接受服务项目的价格高昂,2002年政府开设采购网站,通过公开招标已为国家节约7000万欧元。近年来,印度陆军中出现了一系列肉、蛋、豆类等食品配给以次充好的丑闻,就连陆军中将级别的官员也被控卷入此类丑闻。现在,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发现陆军的整个“食品配给供应链管理”有漏洞,主计审计长公署的报告呼吁对现有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包括实现计算机化,改进采购程序等。政府采购的效益是政府采购的收益与成本的对比关系。尽管实施透明程序一开始显得耗时与昂贵,但可以有效遏制暗箱操作、堵塞漏洞,节约大量财政资金,消除公众抵制情绪,避免项目延误,从长远来看是节省时间和成本的。

(四)开发电子匿名举报系统。最可能知道公共采购“内幕”信息的,或是政府官员或是竞标公司内部人员。他们通常会顾及上级或同事的态度以及对他们的各种不利影响,除非对他们的举报行为给予充分的保护以及奖励,否则反腐机构很难从他们那里得到有效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用腐败手段促使撤回投标等。因此,必须制定易于举报对象接受的措施,以鼓励广大公众,特别是机构工作人员对腐败现象进行举报。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指出:虽然在一些社会中公民无需惧怕因检举违法行为而受报复,有关腐败行为的情报来源充足而可无视匿名来源的揭发,但对生活在不那么幸运的情况下的大多数来说,匿名举报仍然有其价值。德国政府专门建立了电子信息收集系统,接受举报者发出的匿名信息,以便在匿名的状况下通过电子邮件与举报者进行持续的信息交流。许多匿名信息后来被证明是真实、可靠的。这一系统的开发使那些希望改变现状的人们更容易行动。为了防止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供上出现腐败行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社会见证人发布监督报告。接受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作为独立监督人参与采购所有阶段的监督工作,这种做法已在世界上一些地方被采用。2002年4月,韩国政府表示愿意与非官方组织合作打击腐败,政府采购机关设立检察委员会及廉洁采购委员会,新的采购机关将聘用公民社会组织成员、教授、技术员,以便监督委托招标和投标过程,提高透明度。独立监督人在墨西哥的水电站工程项目中也得到执行。这些独立监督人被称为社会见证人,具有专业知织与社会声望,能够避免利益冲突,独立于发包方与投标人之外。他们与发包方签定合作协议,监督运行成本由所有竞标人与中标人各承担一半。他们被赋予接触所有过程信息的机会,定期以一定方式(包括网络)对外公布招标、评标进展情况,并向公众公开最终报告。

(六)国际联网。当一家国内公司到海外通过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获得采购合同或订单时,如何获得相关证据进行处罚?对于国内反贪机构而言,是否能够对在海外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与其国内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持一致?当前国际社会正在通过彼此间订立公约的方式协调行动,通过联网获得审查案件所必需的情报与证据。1997年11月21日,30个OECD成员国加上其他5个出口国签署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其中第一章第一款要求缔约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下列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得到或保留合同订单或其它不当利益,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蓄意向外国公职人员或为外国公职人员或第三者提供、允诺、满足不当得利和其它好处,以期影响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4](P35)。透明国际的创始人之一彼得·艾根先生曾指出:当一家慕尼黑公司企图在南非通过贿赂得到一项订单;又比如,一个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公司在立陶宛向其潜在客户行贿。无法审查的原因之一在于,联邦刑事调查局没有联网统计资料[4](P39)。

二、行政审批腐败及其网络监控

凡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都会与需要办事的个人或企业保持必要的工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官员与他们有可能在私下建立个人关系,从而可能产生危及公共利益的冲突,危害人民的福利。根据黎巴嫩最大的英文报纸《每日星报》报道,黎巴嫩一幢住宅的建筑许可贿金超出2000美元。黎巴嫩的透明国际分会出版了一本小册子,讲如何简化申请建筑许可繁琐冗长的手续,并列出了必要的证明文件、费用及平均等待时间[4](P150)。行政审批规则约束力不强、随意性较大是导致这一领域腐败的主要原因。我国在行政审批环节出现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主要以违规收费、超时办理、增设审批条件、违反审批程序等形式出现。以往对于此类腐败,事后查处纠正的情况比较多,事前和事中监督因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而难以开展。如何使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设定的规则来实施,是治理这一领域腐败问题的关键点。计算机在执行任务时总是严格遵循已有的程序设计,具有非人化特性,可以有效地屏蔽人为因素干扰。因此,以计算机及互联网为工具的反腐败设计是一种正确的思路,可以有效增强监督和约束的刚性。我国正在探索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化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主要功能如下。

(一)数字化监控。由于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法律依据、审批条件、收费、步骤、承办时限等都被数据化,一旦某个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出现行政审批超时办理、违规收费、增设审批条件、违反审批程序等情况,数字化管理系统将根据违规程度发出预警信号。例如,当行政审批事项临近办理时限,该系统能够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实施机关和首问责任人;对超过时限的自动出示黄牌,生成相关文书发送给实施机关和首问责任人,限期办理;对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系统将自动出示红牌并发出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并落实整改。

(二)视频监控。在行政服务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点,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动态情况通过网络实现全程实时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视频内容进行自动保存,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看其中任何一个服务窗口的工作情况。由于实现数据和视频双监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查看系统提供的每个审批事项的全过程运行和痕迹记录,做到即时、同步、全面监控行政审批的实施过程。

(三)异常监控。在对行政许可、审批和处罚进行监察时,电子监察系统会将多次补正、退回、暂停、关键数据未上网、超越法律法规限定及自由裁量限定的处罚决定等预先设定为不合法或不合理操作。设置“拒受理(审批)数据库”,防治“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批不审批”的问题。将不予许可、不予受理、补交材料等情形视为异常情况从业务流程中筛选分离出来,分类排列在监察业务待处理事务栏中,由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这样的设计可以使暗箱操作的情况大为减少。

(四)社会监控。系统开设行政许可互联网站,公众、企业通过网站一方面可以了解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批条件、承办期限等具体办理要求信息,另一方面可查询审批事项的实际办理情况信息,对超时办理、违规收费、增设审批条件、违反审批程序等违规行为进行网上投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这有助于监察部门发现行政审批程序中的薄弱环节,为改进行政流程、促进流程再造提供依据。

三、警务腐败及其网络监控

警界腐败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一大话题。根据透明国际肯尼亚分会的问卷调查,肯尼亚城市的行贿指数表明,平均每个居民每月支付16次贿金,累计每月总金额为8185肯尼亚先令(104美元)——与此相比,被询问者的月平均收入只有26000肯尼亚先令(331美元)。受贿最多的是国家公务员,他们收受了贿金中的99%。情况最糟的是警察:有60%的居民承认向警察塞过钱。他们希望在高举反腐败旗帜的新政府的领导下,局面会有所改观[4](P153)。2001年12月,澳洲西部的皇家委员会投入力量,审查对警察的受贿指控。历时18个月的调查在2002年3月开始,同时宣布对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书面承认腐败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并愿意提供证据和线索的警察不予追究,实行特赦。2005年7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印度行贿者每年向11个公共服务机构行贿的金额达46亿美元。调查显示,居于职务腐败名单之首的是警察,之后是司法、土地管理、医院和电力官员[5]。假设这些国家预防腐败的措施得以完善,警界腐败蔓延的情况可能会得以避免,事后追查的成本也会大大降低。强化执法监督功能、推动执法监督透明化会有助于改善执法机构的工作作风和成效、发挥预防腐败的作用。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尝试以网络为平台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同时加强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当基层警务人员经受不住对权力的腐蚀力量、经受不住与权力俱来的营私舞弊大好机会的诱惑,立案不实、数据失真、管理失控、结案失常就会成为困挠基层警务系统的重要问题。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针对当地严重的警察腐败问题,正在推动建设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2009年重庆市公安局开始全面推进该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已经将数千台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终端机安装在该市繁华闹市、社区等地,以方便老百姓报案、查询、监督,推动立案、破案工作进入常态化的轨道,其主要功能如下。

(一)落实报警。群众可通过系统终端主界面选择报警功能按纽,根据提示进行二代身份证识别或输入身份证号码,输入有效联系电话,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殴打”、“被诈骗”、“被抢劫”等12种常见警情类型,就可以即时报警。如果系统提示报警成功,系统会自动生成查询编码,作为报警群众查询、投诉的凭据。系统同时提供接警单位联系电话、邮编和详细地址。

(二)跟踪查询。市民只要在终端上通过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输入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信息,也可以实时查看报警信息列表,在此基础上输入查询编号就可以查看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如果群众上门报警,接警民警要提供查询编码和接报警回执。民警是否将报警信息按规定录入系统,群众也可通过系统终端查询得知,防治“不及时录入、不真实录入”的问题。

(三)评价与投诉。群众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公安机关存在不如实立案、超过法定期限办案等执法问题,可通过系统终端进行满意度评价或投诉,对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监督。群众只要在系统主界面上选择“工作评价”功能,根据系统提示刷二代身份证或输入身份证号码,输入查询编号,选择满意度评价即可。群众也可以在终端主界面选择报警功能按纽,根据提示进行二代身份证识别或输入身份证号码,输入查询编号,选择投诉类别就可以投诉。群众首先可以向办案单位投诉,其次可以向办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最后可以向重庆市公安局的执法监督部门投诉。

四、公共工程腐败及其网络监控

哪些建设项目是值得投资并且是有意义的?世界银行曾经拒绝向科特迪瓦的一个电信项目支付部分资金,原因是当地政府不愿将该项目给予最合适的承包商,而让一个有背景且要价高得多的承包商中标。意大利的国家审计署在调查涉及腐败交易的监狱建造项目时发现其最终成本20倍于起初的预估成本并比原定完成时间要长20年。按照一位专家的估计,意大利公共工程的80%是不必要的,其中一些甚至是一个灾难[6]。1997年莫罗(Mauro)在对94个样本国家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腐败可以提高投资/GDP的比率,公共投资可能由于腐败更容易投向大型投资项目以获取更多的非法收入,这样就会影响政府的支出结构,降低政府的教育支出[7]。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热衷于那些完全不必要而且要价很高的项目(例如,在那些正陷入极度贫困、饥饿与疾病循环中的贫困国家却拥有与车流量毫不匹配的壮观的高速公路),通过腐败谋取私利才是他们主要的推动力。因为要落实这些不太合理的项目,就得用大量的金钱塞满决策者的腰包。这些建设项目很少是用来提高大众福利的,腐败行为的获益者是把高价项目拿到手的企业以及收取贿金的政府官员,在不发达国家本来就稀缺的公共资源却被少数人私吞了。贿金以及给这些国家腐败官员带来的诱惑,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范围看,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2002年盖洛普国际协会的调查显示:最肆无忌惮的腐败发生在公共工程、建筑行业及军售和国防采购部门。透明国际英国分会的一份研究报告以10分表示腐败发生的程度最低、0分表示腐败发生的程度最高,对最可能发生腐败的前五个行业进行打分:公共工程、建筑(1.3分)、军售及国防采购(1.9分)、石油和天然气(2.7分)、房地产(3.5分)、电信(3.7分)[8]。目前,我国也正在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科技监管,尝试建立全过程电子化监控系统平台,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全程监控。实现项目由申报、审批,到招投标、开工建设、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的电子实时合规性监控。例如,各级建设、审计、纪检等部门通过网上实时全程监控系统对招投标这一关键环节的实时监控,能够有效防范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行为,最大限度减少相关各方之间的不正当联系。当前对于串标行为存在调查取证难、违规成本低、当事人容易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通过制度预防与技术预防相结合的措施,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治理难题。

(二)多层次监管。系统实现了多元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部门联动机制,具有集部门控制、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监控功能,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预防了违规问题的发生。例如,该系统打破信息壁垒,可以将容纳的资金信息有序地向平台前台发布,方便群众查询。此外,在项目开标现场安装现场视频直播系统和网上视频直播系统,投标人、社会群众与招投标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平台一起监督招投标中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的行为。这样既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功能,又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

(三)风险预警。信息获知是预警机制的根本和基础。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设定为腐败风险点,作为预警信息采集的重点内容。这些风险点主要包括政策措施落实的风险点、项目规划和立项的风险点 、项目审批和执行建设程序的风险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风险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风险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风险点等。监管部门可以在内部网上通过廉情预警信息管理平台与展示平台,将项目运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动态显示,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确定改革措施,跟踪整改情况。这样不仅可以对腐败风险进行动态管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提高预防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而且可以大大提高违规操作的风险和成本。

(四)远程监管。对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管,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关键一环。对于建筑面积和项目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融资项目,通过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可以随时发现项目建设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建设单位等管理人员在系统平台上可以借助卫星地图定位功能,随时随地上网查看监控信息。如果发现问题,在网上发出整改通知的同时,发送手机短信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按期整改,并在网上进行回复。系统定期拍下的图像资料通过处理后作为数据档案保存。扩大投资是刺激经济增长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为了应对全球金融风暴,我国投入了4万亿人民币的资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是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当前应当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实现对4万亿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前移、全程跟踪、公开透明,减少监管盲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1][英]M EGAN PA TRICIA CARTER.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

[2]透明国际.公共采购反腐败手册[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1.

[3][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421.

[4][德]彼得·艾根.全球反腐网:世界反贿赂斗争[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天地出版社,2006.

[5]展 江,张金玺,等.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一种公民社会的进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682.

[6]何增科.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171-172.

[7]MARRO.PAOLO.The Effects of Corruption on Grow th,Investment,and Government Expenditure:Cross-Country Analysis.[M].Washington 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7:83-107.

[8]侯志山.外国行政监督制度与著名反腐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00.

责任编辑:何敬文

D630.9

A

1008-410X(2010)06-0058-07

2010-05-15

袁 峰(1968-),男,浙江上虞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上海 201620

*本文为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互联网为工具的反腐败模式研究”(批准号09BZZ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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