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宁波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邓洪娟
任何一个成功的农资企业,都曾经历由小到大、集腋成裘、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随着我国加入WTO,按国际标准办事成为企业的生存环境,国内市场融入全球经济,国内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所以现在的农资企业不仅和国内的客户做生意,还要和来自国外的企业做生意,但是我们发现,合同不能较好地履行,甚至很多时候仅仅是以口头协议来处理问题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需要引起行业的重视。
合同的作用是通过书面的规范来规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从而保证双方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现在很多农资企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由于拿不出相应的合同,往往会吃哑巴亏,具体来说,目前农资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有以下四大问题。
一些中小型的农资企业,尤其是基层农资经销商,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导致因为对合同管理不规范而使得授权较为混乱。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被人盗用、借用,另外对联系业务的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明确企业合同签订中的授权制度是依法规范合同管理的一个起始点,并且明确普通授权、特别授权、转授权代理、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等,对企业实施财务、物资采购等集中有效管理也提供了明确的前提法律依据。
相信对于不签合同而吃哑巴亏是很多农资人都曾遇到的现象,尤其最近两年农资价格波动比较大,稍微有点波动,一方就会因为利益问题而不承认所定下的口头合同,一旦一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合同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农资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分析双方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虽然现行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了以往经济合同法中对书面合同的严格要求,但作为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主张的重要证据,有这样一份含义明确的证据肯定比没有要好。
随着行业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农资企业开始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制定上,却存在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的现象。需要知道的是,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要对做指向的标的物进行明确,免得纠缠不清。比如在一起辽宁抚顺盛达农机公司诉湖北华严水产养殖公司的诉讼中,湖北华严公司就在双方合同条款中有意设置有关合同履行地陷阱,致使合同履行和诉讼均在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法院作出明显不利于盛达的民事判决。后由于盛达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查明华严是一违法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才使得案情柳暗花明。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这样一个违法设立公司的事实,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盛达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因此,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目前在农资企业,除了一些大型农资企业或外企企业外,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企业合同进行相应的监管,而缺乏有效的监管,会让企业签订一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最终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笔者去年了解到的一起经济纠纷就是一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非典型案例。某知名农资生产企业,内部有明确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等规范管理合同的制度,明确了不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但下属分公司业务员为追求业绩任务的完成,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冠以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然后加上有限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公章,便草草地出台了一份合同,这样也就回避了公司的相关规定。以这样一家实际不存在的公司来与已方履行合同,自然无法能很好的履行合同,而且当诉讼成为不可避免时,合同的效力都会受到拷问的。
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运作的稳定性,虽然合同在农资行业一直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但是随着经营主体的不管增多及行业的不断升级,实现规范化运作必将是农资行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农资企业需要尽早规范合同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农资企业的合同管理要落在实处,有条件的农资企业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的岗位对企业合同进行统一的审查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出现合同纠纷是一个既费神,又不出效益的现象,经过一场持久的官司,虽然有的时候能打赢,但是争取到的只是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并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因此,企业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做到签的每一个合同都能经得起推敲。
第二,农资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不断强化格式合同的签订,结合企业所接触到的不同客户群体制定相应的合同。对于农资生产企业来说,所接触到的主要是原材料企业的采购合同和产品的销售合同,所以完全可以事先制定条款非常清晰而又完备的格式合同,让具体负责人去联系相应业务的时候只需写上相应的产品信息,就非常容易操作,从而可以加大企业合同的贯彻力度。
第三,农资企业要积极探索新型的交易模式,提高违反合同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实现交易的顺利完成。从目前的情况看,之所以很多经销商不敢打预付款,就在于只要价格出现上涨,很多生产企业就会不给经销商发货,或者强迫经销商接受已经上涨的价格,就在于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同样,现在生产企业不愿意铺货也在于经销商随时会采取违约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农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妨引入保证人的机制,比如目前被一些大型企业所采取的保兑仓业务,还有河南万庄农资物流引入的银行信用业务,可以让银行先冻结买方的资金,等买方收到货物并确认质量之后,才将相应的货款划归卖方,买卖双方都不用担心对方会违约,毕竟在有银行参与的情况下,违约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第四,农资企业在企业经营中,除了正常的合同规范管理外,也应注意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表现: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货款;2)编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3)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资资金等;4)通过中介组织设立广告骗局;5)假份购货,实为出货骗款;6)虚构标的,骗取已方信任,获取资金。以上列举的种种合同欺诈行为,只要提高法律鉴别能力,认真对待签订合同,相信并不会轻易受骗上当。
总之,农资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形成全员风险防范的企业文化;加强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和全过程动态管理,夯实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使企业合同管理逐渐规范化和科学化,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