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中
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
文◎陈光中
关于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引人瞩目的突破:(1)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3)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种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予以了分别规定。其中对每一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区分了层次:首先,详细规定了着重审查的内容;其次,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排除原则;再次,对存在瑕疵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的证据仍可以采用。(4)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5)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以及庭前供述反复时的认定规则。
关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我认为最值得称赞和充分肯定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2)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3)建立了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4)规定了举证责任,即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并特别规定了公诉人应当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和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规定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5)明确规定了法庭在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时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的职责。
(摘自《检察日报》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