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洪波
检察官“文明”的职业内涵及践行
文◎周洪波*
文明是检察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检察官应当展示的良好执法形象。检察官文明的职业内涵包括检察理念文明、检察行为文明、检察作风文明、检察语言文明等内容。践行“文明”,检察官要增强法律监督能力,遵守礼仪规范,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维护检察形象等。
检察理念是指指导检察制度设计和检察制度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是人们对检察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是关于检察制度的理智的、系统的思想、认识和态度。检察理念文明,就是要求检察官树立正确的、先进的检察思想观念。检察理念文明是检察行为文明的首要前提,是检察文明的内在灵魂。
现阶段,检察官就是要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外还应树立监督理念、人文理念和效率理念。
1.监督理念。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对执法、司法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合法性监督,保障权力的依法行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检察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但只能通过法律监督来实施。因此,检察官应将监督理念内化于心。检察机关各项职权都必须在这个大前提下行使,都必须以法律监督为直接目的。只有牢记监督理念,才不至于机械办案,为办案而办案。
2.人文理念。人文精神是以追求真善美等崇高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在现实生活中,人文精神指导着人类文明的走向。人文精神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是社会进步最高价值目标。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确立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这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宗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明确要求检察官要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
3.效率理念。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事人有权获得迅速而公正的处理。正义本身就包括程序公正。案件未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就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效率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检察官要有效率理念,除要严格遵守诉讼时限,还要高效工作。
检察文明的一切建构最终都要通过检察行为体现出来。检察行为文明是检察理念文明的最终贯彻,是检察文明的外在体现。检察理念文明因其对检察行为文明的先在性而具有重要意义,而检察行为文明又因其外化了检察理念文明而成为检察文明的判断标准。检察行为文明是指检察的方式方法和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举止文明、态度公允。从外在形式上看,检察行为文明表现为检察行为规范,从内在实质上看,检察行为文明意味着检察行为贯彻了文明的检察理念。
检察行为规范是指检察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检察行为规范是检察行为文明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如果自身的行为不规范,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就无法监督其他机关的行为。因此,检察行为规范是基于检察机关自身职责的最低的要求,如果检察行为不规范,就枉谈检察行为文明。检察行为规范首先要求实施检察行为,尤其是涉及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其次,检察行为规范要求检察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步骤、方法去实施。最后,检察行为规范还要求检察行为符合立法精神,符合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
检察行为文明是检察理念文明的最终结果,检察理念如果不成为检察行为的指导,就会成为空洞的乌托邦,如果不最终落实于检察行为之中,检察理念文明也就毫无意义。反之,如果检察行为不能贯彻文明的检察理念,就不能实现检察文明。首先,检察行为要体现监督理念。检察行为是法律监督行为,必须针对权力而施行,即监督权力是否合法正确运行;其次检察行为要体现人文关怀。人文关怀就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需求、生活条件的肯定,强化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肯定和尊重,是对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追求。检察官要以人为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运用历史的尺度,也要确立和运用人的尺度,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检察行为的出发点、目的和标准。最后,检察行为要体现效率,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作风直接透视了它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以及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检察作风连党风、连民心。检察作风是否文明,关系到检察执法形象和法律监督权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的重要讲话中,着重强调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工作中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就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这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文明检察作风的基本内容。检察作风文明除包含这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外,基于检察职业的自身特点,还应包括理性、客观、平和、谦抑的良好作风。
1.理性作风。理性就是不凭个人感情的喜好憎恶用事,而是通过讲理、推理来做决定(经过大家共同认可的一定的逻辑程序的推断)。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理性’不仅要求有非常高的法律意识,而且要有强烈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有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理性地把握和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在具体的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理性作风就是要求检察官在工作中不能简单、粗暴、感情用事,不能机械司法,要言行有据,以法理、情理服人,化解矛盾,实现法律目的。
2.客观作风。客观,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检察官不是单纯的控方,而是法律监督者,理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也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客观作风要求检察官按客观标准行事,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不歧视任何人。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案件中一切有关的情况,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各种因素,不得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检察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情况,确保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客观性和连贯性。
3.平和作风。平,乃不倾斜、无起伏、不激动、均等、公平之意;和,乃和缓、和谐、协调之意;平和,是不偏激、平正谐和、调和之意。“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4.谦抑作风。司法谦抑,则指司法者在行使司法权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即在以不违反或减弱该法律所追求之目的的前提下,应该选择对公民权利侵犯最轻之方法。只有司法谦抑才能防止司法骄横。司法权往往涉及他人的权益,如果不谦抑行使,就会导致恣意和骄横。司法谦抑也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检察官要具有谦抑的作风,就是要求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涉及他人权益的时候,要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自制,在不减弱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的前提下 (很多时候是增益法律目的的实现),应该选择对公民权益侵犯最轻之方法。例如,行使侦查监督职权的检察官,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就不应该批捕;行使公诉职权的检察官,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前提下,对于可诉可不诉的,就应该不诉。
语言文明体现着整个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是社会和谐发展最直接的外在的表现形式。检察语言是否文明不仅体现检察官个人的素质和修养,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成效,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检察语言文明是指检察语言形式上符合(法律)语言规范,内容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检察语言要通俗易懂、确切简明、严谨规范。通俗易懂是指语言要合乎常识、常规,要让别人容易理解和接受;确切简明是指语言要得体,让别人能理解、接受,要言简意赅;严谨是指语言在结构层次上有逻辑性;规范是指语言要遵循表达的基本规律,符合语言应用的普遍规则和公认的标准。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公民国家意识的体现。《爱国主义实施纲要》也将“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语言要符合语言规范是检察语言文明的基本要求。此外,检察语言也要符合法律语言规范。检察语言属于法律语言,对于专业法律用语、法律法规的用语要严格遵守。
检察语言内容健康,是指符合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审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检察语言首先要摈弃封建霸气。封建霸气体现的是特权思想,是极不文明的表现。其次检察语言不能粗鄙庸俗。检察语言要杜绝粗俗不雅的语言和脏话,如构成脏话、黑话、隐语的某些词语以及带有性别歧视和行业歧视的词语。第三,检察语言要禁止语言暴力。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低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性的语言,致使另一方的人格尊严、个人名誉和心理健康遭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最后,检察语言要符合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审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即符合社会主义人情法理。
检察文明最终要靠检察官践行,检察官践行检察文明根本在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能力不提高,检察文明无从谈起。因此,检察官必须把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作为第一要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34条规定:“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1.提高法律素养。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行为的综合体现。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每一个检察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提高法律素养是成为文明检察官的必由之路。检察官要从观念、知识和行为三方面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检察官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是法治的核心。法律至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整个国家、社会的运作过程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和反映,法律至上意味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上;法律是执政党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和反映,法律至上也意味着党的利益至上。在我国,党的事业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法律是党的事业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坚持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作为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保障者,尤其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检察官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把公正正确实施法律作为唯一天职。检察官无论是在履行执法职责还是日常生活中,都应当自觉地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事物、思考问题、评价各种社会现象和行为。在处理权力和法律的关系时,始终坚持法大于权,有捍卫法律尊严的勇气和为法律献身的精神。
当然,坚持法律至上并不是机械地照搬照套法律。检察官在办案中一定要统筹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恪守法律,不能为了所谓的“社会效果”而歪曲、践踏法律;在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要考虑社会效果。这是因为法律自身已经内涵社会效果,严格执行法律就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如果法律的实施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说明法律已经过时,应该修改,但这不能在司法中解决,是立法的事情。如果司法随意改变法律,会严重践踏法律的权威,法律也不会为公民所遵守。
检察官要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学习是检察官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检察官如果不抓紧学习、不抓好学习,不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就难以完成肩负的历史责任,甚至难以在这个时代立足。检察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检察官作为法律工作者,精研法律是本分。检察官要通晓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尤其要精通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法律,不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而且能够知晓蕴涵在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精神和法理,即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仅知悉法律条文并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还会导致机械教条办案,必须要把握法理和立法精神。只有切实领悟法理和立法精神,才能从宏观整体把握,才能达到司法之目的,也才能运用法律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来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与空白,从而使抽象的法律在适用具体案件时准确化,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法律效果。
检察官在精研法律的基础上还要精通检察业务。精通检察业务是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的核心。精通检察业务不是指了解或熟悉检察业务,而是指能够独立或在他人的配合下高效、高质地履行检察职责。检察官要精通本职工作,对其他检察业务也要非常熟悉。精通检察业务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掌握扎实系统的检察理论知识,二是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二者缺一不可。检察官只有遵循理论——实践——理论的原则,反复探索,才可能精通检察业务。
检察官要积极实践。具备法律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法律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法律思想意识、法律思维方式、处事原则、法律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法律素养。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检察官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先进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因此,检察官在先进的法律意识指导下,把扎实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检察工作中,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2.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政治素质是个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技能的综合表现,是人的综合素质的核心。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前提,是检察官文明的重要标志。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检察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要有坚定不移的政治立场,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文化素养是一个人学识水平、知识视野、思维品质、创新意识、审美能力、内在气质、价值取向、人格修养的总和,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文化素养是知识内化为一个人身上的一种稳定品质。良好的文化素养是一个人高度文明的标志。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检察官也必须培养良好的文化素养。良好的文化素养,对于检察官来说,表现为丰富的检察智慧、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崇高的检察追求。为此,检察官要努力学习哲学、伦理等社会科学知识和相关的科技知识,要在检察工作中积极总结经验,实现检察追求——维护公平正义。
3.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就是要纠正实践中偏重打击、惩罚、惩治而忽视保护、教育、预防的现状,要把保护、教育、预防置于与打击、惩罚、惩治同等的地位。从二者关系来看,他们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打击犯罪是手段,保护权利是目的。不打击犯罪,就无法保护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一般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是私权力(如犯罪)的侵害,二是公权力(如司法机关)的侵害。检察官在追诉犯罪刑事责任时,一是自身不能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监督公权力不能侵犯私权利。
惩罚罪犯是手段,教育罪犯是目的。惩罚仅是教育的一种方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检察官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既要使惩罚起到教育作用,也要注意教育罪犯,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罪悔罪,从而能回归社会。
惩治犯罪是手段,预防犯罪是目的。刑罚正是有惩罚的内容,才起到预防的作用。但刑罚不是万能的,预防犯罪是社会系统工程。检察官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必须着眼于预防犯罪,而不能短视,认为只要法院定罪判刑,自己的工作就做完了做好了。
检察官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必须认清二者的关系,不能将手段异化为目的,否则真正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4.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能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工作需要长期贯彻的基本刑事政策,检察官必须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能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最终目的而在刑事领域提出的战略决策,预防犯罪无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方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就是对犯罪、犯罪分子的处罚要有宽有严,宽和严结合起来。这样,首先就是对谁宽对谁严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犯罪进行区别,这样才能给予宽严不同的对待。所以,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只有区别对待,也才能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没有区别对待,也就没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存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挥效力空间是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刑事立法政策,也是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刑事立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然指导刑法立法,是刑法的灵魂。实际上,我国的刑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具体说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其次才是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内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司法之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严”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但“宽严”必须符合刑法理论,而不能随意“宽严”。“宽严”的直接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凡是不影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都不能影响“宽严”。从刑事政策的目的来看,是“宽”还是“严”,以达到预防犯罪为标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具有有限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贯彻到全部的检察工作中。检察工作既有刑事检察,也有民行检察,自然作为刑事司法政策,不能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贯彻。即使是刑事检察工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不可能全部覆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涵盖实体和程序,但更多的是实体方面。程序毕竟为实现实体目的而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中的贯彻并不凸显,因为“严”并不是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也不意味着缩短诉讼时限。先定的诉讼规则要切实遵守,不能随意更改。所以,在检察工作中,不能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生搬硬套。
5.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
检察官要努力提高沟通群众的能力。沟通群众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桥梁。提高沟通群众的能力,思想上当须真正想着群众、一心为民。因为只有心系群众,真正视群众如亲人,才会自觉融入群众,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检察官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心为民所想。
检察官要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服务群众是做好群众工作的保证。检察官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心胸坦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群众的本质是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就是要在检察工作中扎扎实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要提高化解群众矛盾的能力。化解群众矛盾要坚持依法办事。越是问题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化解群众矛盾要坚持以理喻人。善于摆事实、讲道理,把政策讲清,把法律讲明,把道理讲透,让群众听得进、信得过。化解群众矛盾要坚持以诚取信。对群众的事情,该办的一定要办,能早办的绝不拖着办,暂时办不到的要创造条件去办,不该办的一定要有个说法,做到言而有信、言行一致。化解群众矛盾还要坚持以情感化。要真诚实意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尤其要换位思考,多想想群众的难处。
道德操守是指人的品德和气节,它是为人处世的根本。道德操守体现一个人的素质和修养,高尚的道德操守体现一个人良好的素质和修养,也是文明人的标志。检察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慎独慎微,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发扬家庭美德的楷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第42条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慎独慎微,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既包含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华,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同时又蕴含着共产主义道德的发展方向。检察官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就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2.恪守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将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作为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社会公德是每一位公民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检察官更应模范遵守。因为一位好公民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检察官,但一名检察官必须是一位好公民。
检察官恪守社会公德要有公德意识。个人的公德意识淡漠,也就不可能有成熟的公德行为。只有不断强化公德意识,督促个人不断反思自身的行为,时时想到他人和社会利益,增强自身维护公共利益的自觉性,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德行为习惯。检察官恪守社会公德要重养成,淡形式。社会公德重在养成,而不是为了搞形式主义。检察官要把社会公德的要求逐步内化为自己的行为习惯,由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恪守社会公德,检察官还要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私德涵养有利于公德水平的提高。
3.发扬家庭美德。家庭道德建设是利家、利民、利国的基础工程,是社会道德建设的根基。事业与家庭相辅相成,是完整人生不可或缺的两大内容。成功的事业是幸福家庭的必要条件,幸福和谐的家庭对事业的成功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家庭道德是个人道德操守的重要内容,一个不讲家庭道德的人,也不会很好遵守职业道德。因此,在家庭道德方面,检察官应当以身作则,做出表率。检察官在家庭里要做一个好成员,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检察官的社会形象是指检察官在社会上所形成的公众印象,以及社会公众由此对其产生的基本看法和作出的总体评价。一个人的社会形象是他生活中成功与否的重要预测器。检察官的社会形象影响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官在社会生活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这不仅是自身素质提高的要求,也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1条规定:“明礼诚信,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1.明礼。“明礼”作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综合概括了以往“礼”所涉及的“礼仪”、“礼让”和“文明”的含义。“明礼”不仅要求人们申明、倡明“礼”,更要求人们注重“礼”的实践。广义的“礼”内容体现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等三大基本道德规范。狭义的“礼”指个人礼仪和公共场所的礼仪。
“明礼”,是做人之本,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明礼”作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之一,要求检察官在社会交往中讲究仪表,注意风度,文明礼貌,即要有好的仪表、友善的语气、友好的称呼、和悦的态度、文明的谈吐和得体的行为。“明礼”要求检察官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明礼”还要求检察官具备强烈的公德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2.诚信。“诚信”,即诚实守信,是指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诚信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在自身修为上,诚实、善良、公正无私,光明磊落;要求检察官在本职工作中,要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以自己的良心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要求检察官在社会交往中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
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不仅能给一个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也能促进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保障,也是检察文明的体现。检察官应为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做出积极努力。《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0条规定:“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力戒独断专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1.热爱集体。一个人只有融入集体,才能有所发展、成长。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有了集休,方能集思广益,产生无与伦比的智慧;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有了集体,方能集腋成裘,产生无穷无尽的力量。集体无所不在。对于检察官来说,自己所在的科、处(室)就是集体,自己所在的单位就是集体。热爱集体不仅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应是检察官良好的个人品德。
热爱集体,检察官首先要有集体意识和集体观念,要时刻想着集体,维护集体的荣誉;热爱集体,检察官就要参加集体活动,这样才能凝聚集体的力量;热爱集体,要求检察官要有敬业精神,认真工作,为集体增光;热爱集体还要求检察官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2.团结协作。团结协作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检察官应有的职业风格。检察官只有团结协作,才能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才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团结协作要求检察官:
一要有大局观念,要维护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要有检察工作整体观念,维护检察工作大局,要做到以全局利益为重,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二要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人的劳动。相互尊重是团结协作的基础,既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又要尊重他人的劳动;
三要处理好同事关系。即尊重上级,服从上级依法定权力发布的命令和指示,主动听取上级的意见,接受批评和监督;与平级同事相处,要与人为善,相互信任,互相帮助,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关怀和体贴下级,尊重下级职权,充分发挥下级的创造性、主动性;
四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是团结协作的根本内容,是同事间合作共事的基本条件。
检察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客观印象及评价,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队伍素质、追求目标的客观反映。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治秩序状态。每一个检察官都要从自身做起,切实维护检察形象。
1.慎言。慎言,就是说话要谨慎,讲认真负责的话。检察官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检察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2.不耍特权。耍特权严重损害检察官的职业形象,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检察官要清醒地认识到耍特权的危害性。《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4条规定:“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因此,检察官不能以“管人之人”自居,把权力当做对群众颐指气使的工具,粗暴执法,乱耍威风;不能以“法上之人”自居,排斥监督,甚至对检举揭发者实施打击报复;不能以“人上之人”自居,无视社会公德,狂妄自大,蛮横无理。
检察官尤其要慎重处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的矛盾、冲突和纠纷。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看法,关系到检察机关形象。无论责任在谁,检察官都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托关系走后门,不能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更不能恶化事态酿成事端。
3.约束职务外活动。职务外活动是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也是检察官司法职责的延伸,能间接反映检察官的职业能力、个人素养、工作态度。约束职务外活动,检察官首先要严禁参与违法活动,对于违法活动,检察官还要通过合法途径给予制止。其次,检察官要谨慎参与社会活动。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检察官也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社交活动和范围。但从检察官职业考虑,检察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检察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另外,检察官还要培养良好的个人爱好和行为习惯,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
另外,检察官还要遵守礼仪规范。检察礼仪是检察活动外在形象,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检察官职业的文明程度,有助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提升检察官形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37条规定:“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第38条规定:“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1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