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大信访”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0-08-15 00:46波万伟岭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群体性信访工作检察机关

文◎翁 波万伟岭

建立“大信访”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文◎翁 波*万伟岭**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其职能所在。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对于各级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具有指导作用。

基层人民检察院与人民群众最接近、接触社会矛盾最多,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中,一定要根据基层实际,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要把依法处理涉检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当作建立规范执法行为长效机制的基础和树立执法形象的第一道关口,紧紧围绕和谐稳定这一主题,创新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建立“大信访”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任务不断增加以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第二,各种利益诉求相互交叉、化解矛盾难度增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

第三,群体性事件增多。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其中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到党委、政府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第四,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是当前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在事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

二、转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第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第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第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

第四,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建立“大信访”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深入开展

基层检察院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的同时,要根据基层工作实际,注重控告信访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作用,在全院建立“大信访”格局,改变传统观念中认为信访工作就是控申一个部门的工作认识,动员全体干警参与到信访工作中、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

(一)加大投入,转变思想,打造“大信访”三种工作环境,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首先,投资改善信访基础设施,打造“大信访”接待硬环境。为信访接待室配置必要的接待设施,让信访群众有一种到家的感觉,心平气和地反映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其次,提高服务质量,打造“大信访”接待软环境。对信访人员要以服务者的心理来接待,认真细心、不厌其烦的倾听他们的叙述,阅读他们递交的材料,对该转办呈报的就立即转办呈报,对达不到转办呈报条件的就要解释说服。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大信访”的社会环境。一是设置宣传栏,将《信访条例》的内容公布于众,使信访制度公开化;二是开辟举报电话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受理等形式,拓宽受理举报线索的渠道,使举报形式多样化;三是不断完善定期走访、巡回检察、聘请检察联络员、设置乡镇检察工作站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工矿企业,采用放映录像、张贴宣传板块、法律咨询等形式,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使宣传工作长期化、地点流动化;四是加大对案件受理范围和立案标准的宣传,方便群众举报,使受理范围明确化、举报对象具体化;五是加大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使举报奖励制度化。通过以上措施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举报、依法信访。

(二)坚持“两个不论”原则,全方位受理来信来访

鉴于部分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不清楚,认为只要反映到检察机关,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存在“有病乱投医”的现象,要求干警坚持“两个不论”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无道理,不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一律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再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同时,与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接收、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受理、及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或者可以明确管辖部门的,及时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联系,引导信访人员到这些部门反映。

(三)明确首办责任制度,形成信访工作合力

处理涉检信访、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明确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的首办责任、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责任追究等,形成合力做好信访工作。首办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必须给信访人一个明确答复。对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书面答复的,要求首办责任人亲自接待信访人,处理到位,负责到底,直到信访人息诉罢访。首办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快了办案进度,有利于做好罢访息诉工作,既解决了群众“告状难”问题,又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减少信访工作环节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接待”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盾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对于来访案件实行业务科室对口接待,各个业务科室指定一名干警为专职接待员。来访人到举报中心后,由控申接待员当场联系反映问题所涉及的业务科室接待员对口接待,这样可以减少信访环节,缩短处理时间,方便信访人。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转变工作作风

为了构建“大信访”格局,有效解决重点难点信访问题,要对信访案件实行了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管理体制。即业务科室接待员、科长、主管副检察长能够处理的信访案件直接处理到底,不能上推一级,不能把信访案件都推到检察长身上。同时将信访工作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如果下级不负责任的将矛盾推给上级或者群众对接待人不满意的,在院目标管理考核中将扣除相应的分数。对于办理质量好,达到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首办责任部门或者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落实回访制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为了防止信访人思想波动,行为出现反弹,达到彻底息诉罢访,巩固工作成果,建立了信访案件回访制度,即对信访人建立档案,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妥善处理遗留的其他问题。回访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变上访为下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了大量重复访事件的发生。回访制度有效化解了社会基层矛盾,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让群众满意,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5110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451100]

猜你喜欢
群体性信访工作检察机关
提升人大信访工作效能的若干思考
九图带您读懂《信访工作条例》
浅谈人大信访工作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密切党群关系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及途径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谈涉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做好医学鉴定信访工作的思考
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