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诉缺憾说出庭

2010-08-15 00:46朱晓东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辩方公诉人辩护人

文◎朱晓东

由公诉缺憾说出庭

文◎朱晓东*

庭前材料不清,骑上车子就能补回来;法庭上讲错一句话,骑上火箭也追不回来!

——《出庭札记》

法庭,是暴露和放大诉讼缺憾的平台。面对质证与辩驳,那些信马由缰的讯问、脱口而出的昏话、有问必答的跟进、噤若寒蝉的缄默、喋喋不休的絮语和文书笔录上的瑕疵都会使国家公诉人陷于尴尬,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笔者列举5宗“病例”,与同仁一道问诊切脉共商出庭良策。

病例1:没有没有没有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实施抢劫前,你有无盗窃行为?”答:“没有!”问:“在实施抢劫中,你有无堵门行为?”答:“没有!”问:“在实施抢劫后,你有无分赃行为?”答:“没有!”讯问完毕。三个“没有”,无异于让江姐回答“你是不是地下党?”

讯问不是随便摆个造型,而是艰苦的思维博弈和心理较量。一问一答能解决问题更好,解决不了就得打破砂锅问到底,在“诘”字上做足功夫: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先问什么后问什么,什么火候示什么证问什么题,得有异常明晰的讯问底线,不可信天游,更不能乱拔毛。要抛开细枝末节,通过严密的质证和巧妙的盘诘揭露矛盾拿反关节,象林肯那样,不问则已,问则封喉。

林肯曾担任小阿姆斯特朗谋杀案辩护律师,当时控方收买了一个叫福尔逊的证人,被告人百口难辩。

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福尔逊:

“你认清就是被告人吗?”

答:“我亲眼看见小阿姆斯特朗开枪杀了人。”

问:“你在草堆后面,他在大树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得清楚吗?”

答:“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亮。”

问:“你肯定不是从衣着、体形方面判断的吗?”

答:“不是从衣着、体形方面判断的,我起誓看清了他的脸蛋儿,因为当时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问:“具体时间也能肯定吗?”

答:“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盘问结束,林肯开始反诘:

“你一口咬定在月光下看见被告开枪杀人,并起誓看清了他的脸,可你忘记了11月18日是上弦,晚上11点月亮早已下山,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讲,即使你时间记得不十分准确,月亮还没下山,但那时月光是从西往东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面朝大树,月光可以照到脸上,可是证人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脸;如果被告面朝草堆,月光只能照在他后脑勺上,你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又怎么能在距离二三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

环环相扣的盘诘,像万能的触角一般扼住了伪证者的咽喉,为公诉人提高讯(询)问水平提供了学习的范例。

病例2:打狗也是犯罪

这是两法实施初公诉的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庭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逃离现场时,这家的狗扑上来咬腿,他还用手里的棍子打了两下。结果一上法庭被告人当庭翻供,只认打狗不认盗窃。公诉人始料未及怒不可遏:“打狗也是犯罪!”旁听席顿时一片哗然。

一言既出,覆水难收。表现在庭前无准备,侥幸依赖有罪供述;心理不稳定,面对翻供慌不择言。撇开证据、事实和法律,把辩论重心转移到无关犯罪的事上,以非理性状态使辩论偏离轨道。

在类似于有罪推定的诉讼模式下,举证责任由法官承担,公诉人无须讲理也能稳操胜券,控辩式诉讼则革除了一审辩对抗的诉讼弊端,把公诉人从幕后推向台前。因此我们在法庭辩论前要克服懒得讲理的职业惰性,预测法庭上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把无罪辩作为各种可能的首选,运用逻辑关联性使证据形成链条指控犯罪,做到“庭上一滴,庭下一桶”,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欲速则不达”,庭审实践中,推证翻供、言词过激,甚至人身攻击现象屡见不鲜,公诉人如果急躁,冲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则不仅无助于论辩目的的实现,而且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形象。只有严格控制自我、检约言行,通过有理、有利、有节地答辩,稳住对方情绪,才能把握论辩趋向,以通大义、顾大局的胸襟,增强论辩的感染力,展示国家公诉人应有的论辩风度和执法形象。

病例3:乖孩子总是挨打

这是应试型公诉人常常发出的一声喟叹,他们缺乏自信,怀着得满分的心理,幻想以不打折扣地回答提问赢得公诉,表现法庭辩论中亦步亦趋,惟恐遗漏了什么,结果把自己置于弱势地位,有招架之功,无还手之力,最终被牵着鼻子陷于思维泥淖,使法庭辩论成为公诉人向辩护人反复解释和不断挨打的过程。

进攻是最好的防御。俗话说 “不怕问到,就怕倒问”,倒问就是变有问必答为有答必问,要求公诉人全身心地投入辩论,眼耳手脑口并用,做到看得清、听得懂、记得准、泛得快、辩得透,从根本上改变疲于应付的被动状态,代之以主动出击的论辩气势,主导法庭辩论,揭露辩方软肋,捍卫公诉立场。

一起故意伤害致颅脑损伤合并酒精中毒死亡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假如死者阎某在饮酒前还服用了安眠药,那么酒精与安眠药合并同样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毒物检验报告》中虽有‘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安眠镇静类药物’的表述,但是如果服药几个小时后,胃里面已经没有这种成份存在的时候,怎么还能鉴定出来呢?”

公诉人反戈一击:“要使假设全都成立,大象也能在酒盅子里洗澡。不过,诚如辩护人假设的那样,阎某在服用安眠镇静类药物几个小时后,胃里面已经没有这种成份了,这时再摄入酒精,这些酒精跟什么合并?它跟什么合并才能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呢?”

病例4:不辩应万辩

读罢公诉词,高挂免战牌:“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已经在公诉词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故不再赘述,请法庭依法判处”。任凭辩护人口诛笔伐而三缄其口,以不辩应万辩。

公诉词是法庭辩论的击鼓之槌,公诉词的发表意味着诉讼交锋的全面展开。沉默意味着公诉人对犯罪的指控缺乏信心,结果则是撤出阵地放弃抵抗。分析病因,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怯庭心理。实践中,一些公诉人虽然庭前也做了大量准备,但一上法庭,面对狡狯抵赖的被告人、咄咄逼人的辩护人和黑压压的听众,就紧张心悸、答辩不畅,甚至语无伦次,方寸大乱,有了这种失败的体验,怕在庭上讲错话,就把公诉词照本宣科地念一遍,在法庭辩论中索性一言不发。

马克思说:“真理如燧石,敲击得越猛烈,发出的火花越灿烂。”法庭辩论关键在一个“辩”字上,公诉词无论多全面,都捂不住案件的所有辩点而替代辩论。公诉人只有增强作为检察机关司法代言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以狭路相逢勇者胜的精神,全身心投入论辩状态,把公诉词中说理透辟、论证有力的整段论述调整到辩论阶段,运用证据、事实与法律,敏锐地捕捉思维矛盾,既证明控方的证明又反驳辩方的证明,既证明控方的反驳又反驳辩方的反驳,则不仅可以避免公诉观点的重复,而且能增强法庭论辩的针对性和雄辩效果,确保案件诉得出,辩得赢,判得了。

病例5:滑丝的旧唱片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庭辩论中,辩方以 “不当得利”做无罪辩,公诉人每辩一轮都要把犯罪构成理论重复论证一番,却对“不当得利”只字不提,最终使公诉成为“滑丝的旧唱片”。

以其昏昏,固然难以使人昭昭;而以其昭昭,也未必就能使人昭昭。庭审中,我们经常从主体讲到客体,从主观方面讲到客观方面,从动机目的讲到因果关系,一遍一遍地重复强调,自以为只要搬出犯罪构成理论就能把道理讲穿讲透,结果讲得法官昏然欲睡,讲得听众兴味索然,讲得我们自己满头大汗却毫无效果。

辩则明,失去针对性,法庭辩论就成了“两个黄鹂鸣翠柳,不知所云;一行白鹭上青天,不知所往”。讲不出道理时无话可说是理屈词穷,没有接招却不依不饶则是规避矛盾,有无理狡辩之嫌。可见“你不罢则我不休”作为诉讼策略绝非上策,它就如同两个手执冷兵器的武士,汹汹而来却擦肩而过。犯罪构成理论是把大钥匙、好钥匙,可不是万能钥匙,它打不开“不当得利”这把锁。小锁得用小钥匙开,公诉人只有围绕辩护人提出的具体问题,针锋相对条分缕析合理纳言,才能使被告人心服,使辩护人口服,使法庭充分考虑并最终采纳我们的公诉观点。

解剖自己是痛苦的,可没有切肤之痛的感受,就不会有起死回生的精彩。对于国家公诉人来说,“走麦城”的教训比“出五关”的经验更管用,我们只有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朝自己开刀,才能避免各种诉讼失误,养成审判中心意识,以全新的姿态提升出庭公诉的权威和公信力。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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