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雨
(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郑州 450001)
人力资本概念的酝酿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亚当·斯密、萨伊、马克思等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力资本的概念,但探讨过比较接近的概念和问题。美国近代经济学家欧文·费雪(1867-1947)在 1906年出版的《资本的性质和收入》一书中,率先明确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然而,直到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说,人力资本概念才被正式纳入主流经济学,同时标志着人力资本理论的正式形成[1]。此后,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明塞尔、肯尼斯·阿罗、加里·S·贝克尔、罗伯特·卢卡斯等人从不同角度发展和丰富了人力资本理论,使之成为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当我们回顾人力资本发展的历史时,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会提出人力资本的概念,就在那个时候?人力资本概念首次提出时,正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大生产如火如荼的时候,也是科学管理诞生的前期 (1911年泰罗首次提出了科学管理),当然也是资本家和工人阶级的矛盾达到白热化的时期(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几个方面的作用集中到一起,使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达到了顶峰,劳动对资本的暴力性对抗不断增加,迫使人们开始重新认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特别是劳动的作用,于是发现了人力其实也是“资本”。此前,之所以长期没有发现,是因为西方的经济学家们并不承认马克思等人的发现,同时也因为劳动的作用被其它要素掩盖了,特别是资本家的才能往往和货币资本融为一体,使人们不容易认识到人力资本在发挥作用。而到了 1960年代,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等的发展,人类开始过渡到后工业时代,知识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而掌握了知识、拥有特殊技能的人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了企业的兴衰成败。正是这些少数优秀分子的特殊作用使人们认识到人力资本的巨大价值,人力资本也才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从人力资本提出的背景和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人力资本从劳动被剥削的压抑状态下,逐步显露了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传统西方经济学总是假定技术进步不变,研究一般要素的生产力问题。时间一长,发现实际的增长总是超过了要素引起的增长,而且增加的比例越来越大,以至于要素增长的作用很不明显,于是人们发现了技术进步的作用,发现了人力资本的威力,人类也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 (首先是一些发达国家)。这样,传统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再也不是天经地义的了,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也将彻底改变,一个劳动左右非人力资本的时代即将来临,一个劳动真正获得解放的时代也必将到来。当然,这个时代决不是劳动对其它资本剥削的时代,而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合理利用其他资本为人类造福的时代。
人力资本的正式登台宣告了劳动的“翻身解放”,但这并不是说不存在争议了,其实,人们对人力资本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大的意见可以归为两类,一种意见认为,人力资本只是劳动者中的少数,是指那些具有优秀的企业家才能或者技术创造能力,对企业具有重要作用的人[2](魏杰,2002);另一种意见认为,人力资本应该包括所有的企业劳动者[3,4](周其仁,1996;方竹兰,1997)。虽然对人力资本的见解不一致,但是这些意见都认为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建立劳动个人所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的根本和基础,也是把我国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的关键所在。
我们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过劳动资本的概念[5](雷雨,吴洪强,1999年),颇类似于人力资本的概念。如果理解人力资本可以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二者就是一样的;如果不是,二者就存在差别。本文认为是相同的,在下文中将不加区分地使用。当时提出劳动资本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劳动参与剩余分配的问题,由此涉及到了劳动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曾探讨过劳动个人所有制的重建问题[6,7],他是把劳动个人所有制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形式提出来的,认为劳动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成就之上的,这些独立的个体劳动通过联合的方式,获得了对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可以说,没有独立的个体劳动所有制,就不可能有劳动的自由联合。当然,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也曾表现出对劳动个人所有制的排斥。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并没有成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富,他的劳动力仍然属于私人所有,也只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现实情况下,往往表现为自己的劳动力被别人占有。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存在着人身的依附关系,奴隶和农奴不拥有自主权,他们的劳动力甚至生命都掌握在别人手里,这种劳动力的支出是属于被迫无奈的。但也不是说奴隶的劳动全部都奉献给奴隶主了,奴隶们也会采取各种斗争手段获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不平等制度,劳动力真正地归属自己所有了,不仅是在生理形态上,而且是在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上,成为自己的主人。马克思曾从理论上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向社会奉献自己的劳动,更确切地讲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从社会上再获得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从而完成劳动成果同社会劳动之间的交换和分配。这种交换的基础同资本主义一样,也只能是以劳动价值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只有到了共产主义才能实现按需分配的制度。因此,劳动力是社会中的个人资本或人力资本,它是劳动者谋取个人收入的基础和条件,社会也就该为劳动力提供一个较为理想的场所,以使劳动力的投入取得可观的效益。这就必然提出一种要求:给劳动者以选择职业的自由。社会主义各尽所能的原则首先指的是劳动权和择业权。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户籍政策、城乡分割等做法,从事实上侵害了劳动者个人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基本上也否定了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可以说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者的最基本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发生国家对劳动力的侵权行为。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上存在一种认识,像大学生等是国家培养的,理应归社会支配,属于国家统购统销的“产品”,这一部分人不存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问题。其实这种理解很是偏颇,一个人的成长是吸取了多方面的营养的,国家付出了代价,但是家庭和个人不是同样地也付出了代价吗?更何况国家不过是人民权利的代理机构,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只是由于现实的困难,国家还无法为每一个人都提供这样的机会,只能是公民中的一部分经过选拔才有资格赢得这样的机会。这是一种特殊的福利待遇,是国家谋求发展的一项必然的措施,我们完全没有理由因为这一部分人享受到了某种福利就宣布他们归国家所有,也不能因为国家在他们身上有花费就宣布他们应该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劳动力个人的所有权。这一切不能成为“统分统配”的理论基础。更为合理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制度,给每一个人都提供一个自由择业的机会,公平竞争的机会,使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找到自己最合适的位置,从而发挥出整体的活力和效益。以前,对于劳动者的属性,我们只看到了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一面,只承认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同国家利益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一面,而对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者以及由此产生的物质利益上不一致的一面,则采取了忽略的做法。这种做法最终会伤害到劳动者个人的感情和利益,以至于使劳动者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尖锐,最终可能会背离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
与劳动个人所有制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结合劳动这一重要概念。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时,指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从制度上消灭了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使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同生产力之间相统一,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既使如此,私人劳动还是要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社会劳动,还是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进行劳动的等价交换,只是在个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过程中加入了结合劳动这一形态,即:私人劳动→结合劳动→社会劳动。只有这个劳动转化的过程连续完成,私人劳动才能变成有效的社会劳动,劳动者个人付出的劳动才能从社会中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就不能取得报酬。因此,私人劳动成果能否取得劳动报酬,不仅仅取决于自己劳动成果的质量,而且还取决于企业中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质量,只有大家共同的劳动成果即这种结合劳动体现出社会所需要的质量时,才能在市场上为社会所接受,结合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个人劳动也最终变成了社会劳动。显然,承认劳动个人所有制,必须承认劳动者就业自由,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力,包括选择合作伙伴;承认商品经济、结合劳动这一范畴,必须承认企业自身的利益,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否则,我们就无法保障企业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可以说,所有制才是经济改革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建立劳动个人所有制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首先,劳动个人所有制的建立能真正保障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推动劳动力个人素质的不断完善与提高。尽管我们在理论上确立了劳工神圣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但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致使劳动者的地位徒有其名,甚至出现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现象,特别是一些临时被雇用者,他们的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正像资本一样,由于得不到积累,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劳动力水平。只有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得到保障,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才会不断增大。这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问题。
其次,劳动个人所有制的建立可以加速劳动社会化的进程,推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劳动个人所有制要求建立相应的个人资本账户以及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并据此取得收益权。当收益能得到保障时,劳动力个人愿意对继续教育和培训投入,以不断提高个人劳动资本的价值,获取更高的劳动资本收益,也就是说提高劳动在第一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
第三,以劳动资本或人力资本对抗非人力资本,优化资本结构,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真正确立劳动在企业中的地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现在的不少企业,劳动者被排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以外,仅仅作为生产工具和资料被使用,造成经营层与底层劳动者之间的离心,进而对企业的永续经营构成威胁。必要时,应该重新安排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打破单一的资本所有权形式,建立新型的企业治理结构[8]。
建立劳动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这里只探讨几个问题。
1.建立劳动可以自由流动的市场机制。实现劳动的自由流动,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前,各种专业性的劳动市场或就业中心正在形成,以后的发展趋势就是实现联网,建立统一的劳动市场。完善劳动市场建设,应抓好高端的人力资本市场和低端的劳务市场。前者,因为具有很大的人力资本价值,能产生更大的流通效果,急需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促进人力资本流通;后者则是较低级的人力资本(有人还不认为他们是人力资本),资本效果还不是太明显,但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急需帮助他们实现流通,以改善其生境,促其实现人力资本升值。但不管哪种市场,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本评价体系,都是必须的。
2.完善社会劳动保障机制。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和促进人们有尊严的活着,建立和完善基本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就是最起码的要求。在已经建立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保险类别和保险范围,不断覆盖整个社会群体,确保人力资本的保值与升值。人力资本具有一种非常重要的特性[3],它一旦受损,就会“关闭”,变得一钱不值,甚至为负值,“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因此,对于人力资本,不能采取压榨政策,而是要采取保障、激励措施。保障机制虽然不能产生激励作用,但至少可以消除最大的不满,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除了一般的保障外,如何建立起点的教育公平,对于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应该进行更多的研究。
3.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资本的保护。资本主义由于树立了“私有财产神圣”的观念,进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劳动仍然处于被资本雇佣的地位,只是这种状况也在改变,因为人力也是资本了,而且是更重要的资本。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不可避免地抄袭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不断在改变,这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正像资本主义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压抑一样,我国也存在着各种劳动被侵害的情形,私人企业有,国有企业同样也有。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不像发达国家那么明显,因此,受到多年压抑的传统的非人力资本和新兴的人力资本都需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这里,要特别注意对劳动的保护,因为它们已经渐渐沦落到弱势地位,时刻有受到伤害而迅速贬值的危险,并且其危险状态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然,更主要的还是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并且正在不断超过传统资本的作用。然而,如何对劳动资本进行保护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甚至这个概念本身还需要人们的理解和接受。
4.建立劳动创业激励和支持机制。国外的企业结构是小型企业占据一个很大的比例,而我国的小型企业比例却相对偏低。如果没有了小型企业的大量支撑,大中型企业的成长就失去了基础。我国大中型企业偏多,主要还是源于政府的作用,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但是,现实的情况不容乐观,每年城市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大约 1000万,而需要就业的人员约 3000万,隐性的就业压力非常大。这样,自我创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观念的等多方面的影响,人们对自我创业还存在一些顾虑,甚至对民营企业还存在一些偏见。这些问题都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克服,但也确实需要在制度上给予激励和支持,比如降低公司设立的入门门槛、建立政府创业支持基金、加强创业管理与培训、完善劳动创业融资体制、制定消除歧视的激励政策等。
5.切实把工会变成劳动者的联合会。现有的工会组织形式大于内容,很多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甚至成了一种摆设。显然,工会需要组织、制度和管理的创新,需要从权利的边缘走向权利的中心舞台。不管理论上设计的管理模式多么好,事实上,在管理层和一般劳动者之间总存在着不一致的利益,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工人往往被蒙在鼓里就是一个非常鲜明的例子。因此,大量的劳动资本集结而成的结合劳动必然谋求其利益代表,这个代表必然落在工会组织身上,但显然不是现在状态下的工会,而是一个能代表劳动者利益进入组织决策层的实权性组织。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大问题,还需要认真研究。
人力资本的诞生,宣告传统资本统治的时代即将结束,劳动将以结合劳动的形式走上舞台。劳动个人所有制的建立将大大改变社会的结构,推动社会的大力发展。然而,这种制度的建立涉及到劳动的合理量化与计量,涉及到现有组织的革命性创新,这是管理实践中的热点与前沿问题,也是一个难题。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一个真正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才能有利于人力资本的形成和发挥作用。
[1]祝建军.人力资本理论发展综述[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2):22-24.
[2]魏杰.企业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3]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80.
[4]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兼与张维迎博士商榷[J].经济研究,1997(6):36-40.
[5]雷雨,吴洪强.劳动资本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J].郑州大学学报,1999,32(3):57-58.
[6]张立宏.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及现实意义[J].齐鲁学刊,2005,189(6):122-124.
[7]袁中良,王东京.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研究[J].江汉论坛,1992(7):36-42.
[8]叶博勋.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中的相互关系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1):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