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遥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自刘向《列女传》出世,女性亦成多数封建正史中“列传”的记载对象,自《后汉书》首设《列女传》,至《清史稿》共计二十三部正史,有《列女传》的共有十三部。
《古列女传序》言:“其文美刺,诗书以来,女德善恶系于家国治乱之効者,故有母仪、贤明、仁智、贞慎、节义、辩通、蘖嬖等篇而各颂其义。”[1]1可知刘向将所录女性事迹归为七型,尽管历代正史作者基本按照刘向选材的标准收录女性事迹,但是并没有将所收事迹作明确分类,为了对其进行研究,笔者将正史《列女传》所收事迹类型再作细分,其中“孝亲”为史家必收之典型事迹。
笔者对二十五史中华书局标点本中《列女传》收录人数进行统计,《后汉书·列女传》收录有孝行的女子有五人,《晋书》收录三人,《魏书》收录五人,《隋书》收录五人,《北史》中《列女传》基本沿用《魏书》、《隋书》的女性事迹,孝行类所收人数增加一人,《旧唐书》收录十三人,《新唐书》收录十八人,其中有十二人事迹为新旧唐书所共收,《宋史》收录十人,《辽史》收录两人,《金史》收录三人,《元史》收录四十二人,《明史》收录三十四人,《清史稿》收录三百零二人。正史《列女传》收录孝亲类女性共计四百三十一人。
以上数据说明,正史《列女传》所收孝亲类事迹人数在总体上呈递增趋势,孝亲类事迹在《列女传》中亦占有重要的地位。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核心思想之一,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一般指社会要求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包括尊敬、关爱、养老、送终等等。在中国,孝的观念源远流长,“孝”字在中国文字历史上很早就有出现,“孝,从子,从老省,老亦声。战国齐系文字、楚系文字的地域特点,参‘老’字。《说文》‘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 子承老也。 (呼教切)’(八上二十五)”[2]631《古文字谱系疏证》列出了“孝”字从殷商到秦代形体流变谱系,总体上来看,“孝”这个字的古字形是“子”双手举起,并向下动作,作出磕头样子,给老人请安,达到“孝敬”的目的。在公元前11世纪以前,华夏先民就有了“孝”的观念。“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蓼蓼者莪,匪莪伊蔚。哀哀父母,生我劳瘁。”[3]326就是在感叹父母养育子女的艰辛。而关于敬老、养老的专门史料记载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儒家经典著作《论语》中共出现“孝”字18次,谈到“亲”并与“孝”密切相关的有5处,与“孝”有关的有8处,这些内容涉及《论语》20章中的10章。唐朝散郎侯莫陈邈妻郑氏仿《孝经》作《女孝经》十八章,开篇即言“五常之教,其来远矣,总而为主,实在乎孝,夫孝者,感鬼神,动天地,精神至贯,无所不达。 ”[4]7正是这种思想渊源,令正史作者认为孝道是女性应具备的基本品质之一,因而不吝笔墨加以记载。
中国传统社会是宗法制社会,其内部等级分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的等级关系,而孝的思想可以令子女顺从于父母的命令,以使这一等级关系保持稳定,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将孝作为维系家族和稳定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而古代女子的社会关系几乎完全等同于家族关系,她们所面对的不仅是自己的父母和长辈,还有舅姑及丈夫家的长辈,其是否能守孝道就显得尤为重要。历代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非常重视女子的孝道教育,如明代仁孝文皇后亲撰《内训》一书,列“事父母”、“事舅姑”二章,即言:“孝敬者,事亲之本也。 ”“妇人既嫁,致孝于舅姑。舅姑者,亲同于父母,尊似于天地。 ”[5]28-29其后再详述何为孝亲之本,如何行孝亲之事,反复强调女子行孝之重要。正史一般反映的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而社会主流思想又是由统治阶级所控制的,因而,统治阶级重视女性孝道教育自然在正史的《列女传》收录事迹之中有所体现。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郑玄注曰:‘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6]78,对女性的教育主要局限于上层贵族,而从唐代以后,女性教育的传播有了很大进展。女教读物在数量和体裁上有所突破,唐宋之际,女教读物以《女论语》、《女训格言》等为标志开始向世俗扩展,至明清,随着女教范围日益扩大和印刷刻书业兴旺发达,以《女儿经》、《妇女一说晓》、《闺训千字文》为代表的一大批通俗女教读物迅速在民间普及,屡经翻刻重印,数量可观。《女论语》曰:“每朝早起,先问安康。寒则烘火,热则扇凉。饥则进食,渴则进汤。……父母有疾,身莫离床。衣不解带,汤药亲尝。 ”[7]16-17《女小儿语》曰:“孝顺公婆,比如爹娘,随他宽窄,不要怨伤。尊长叫人,接声就叫,若叫不应,自家先到。”[8]55……这些仪则规范类女教读物既不注重理论发挥,也不辑录嘉言嘉行,而是侧重于把仪礼规范编成通俗韵语,“更以格言至论可法可戒之事日陈于前,使之观感而效法。”[9]402普及于社会大众的孝道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正史作者,使他们在收集女性孝行类事迹时特别重视几种类型的人物事迹。
刘向《列女传》并未特列“孝悌”一德目,而将两位孝事婆母的孝妇:“宋鲍女宗”与“陈寡孝妇”,分别列入《贤明传》与《贞顺传》;挺身救父亲於难的赵津女娟、齐太仓女(缇萦)以其言词犀利,入《辩通传》,另有陷於孝、义冲突之中的《京师节女》,为曲从父亲并使丈夫免於祸害,牺牲生命以全孝义,则入《节义传》。后代正史《列女传》中,“孝”一以贯之,隶属于这一思想下的行为随历史发展有所变化,一方面新的类型被增加,另一方面各种类型的收录人数有变化:一些类型收录人数相对减少,甚至于不录,而一些类型收录人数大幅增加。现将各正史《列女传》收录孝亲类事迹人数再作分类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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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表格可见,悉心侍奉父母舅姑类事迹各正史《列女传》均有记载。其中一则录广汉姜诗妻事迹道:
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妻乃寄止邻舍。昼夜纺绩,市珍羞,使邻母以意自遗其姑。[10]2783
其记载生动详细,然至后世正史《列女传》,此类叙述则趋于简略。如《元史·列女传》录王德政妻郭氏,仅言:“事母张氏孝谨。 ”[11]4488各女教文献,尤其是后世规范仪则类女教读本,如《女论语》、《女小儿经》、《新妇谱》等都不吝笔墨叙述女子该如何悉心侍奉父母舅姑,这一行为已经成为了孝道的基本。然正如《明史·列女传》序言:“魏隋而降,史家乃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盖晚近之情,忽庸行尚奇激。”[12]7689史家认为侍奉父母乃基本、平常之事,所以愈来愈简化其描述。
在父母舅姑遭遇危难之际,作为女儿或儿媳,需要挺身而出救护双亲,这类事迹于《魏书》、《北史》、《新唐书》各录一人,《宋史》录八人,《元史》录十一人,《明史》录八人,《清史稿》录四十七人。其中事迹最为惨烈者又为女子教育读本如明代王相母刘氏所作《女范捷录》、明代吕坤所作《闺范》收录。尽管《辽史·列女传》序言:“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与其得烈女,不若得贤女。天下而有烈女之名,非幸也。”[13]1471然社会大众,尤其是正史作者对此种行为持认同态度是明显可见的。非但如此,史家又开始重视其中一类极端的行径,一类是以一些近乎自残的行为来医治父母舅姑的疾病,如吮其脓血、舐其疾目,甚至以己身之肉为药治亲之疾。这类事迹始自《宋史》,《宋史》与《金史》各录两人,至《元史》和《明史》分别为十二人和九人,《清史稿》则高达二十四人,且其伤害身体的程度愈来愈严重。另一类则是在父母舅姑亡后,痛不欲生乃至于死亡的事迹,从《后汉书》记录二女因父亡而自尽之后,历代史家似乎提倡这一做法,多有记录,并将之具体化,如子女在双亲亡故后,不胜哀毁,不思饮食衣服,乃至于死亡,此类事迹《魏书》、《北史》录两人,《隋书》录一人,《旧唐书》录五人,《新唐书》又增两人,共为七人,《元史》录两人,《明史》录四人,《清史稿》录十二人。
中国的孝道发展至后世,已由行孝顺侍奉亲人之事上升到需持“竭诚以待”之心,唯至诚方为至孝。如明代仁孝文皇后作《内训》中“事舅姑章”、“事父母章”论曰:“养非难也,敬为难,以饮食供奉为孝,斯末矣。”“专心竭诚,勿敢有怠,此孝之大节也。 ”[5]28-29而衣服饮食为其次,强调了女子侍奉长辈需要秉持恭敬之心,要竭尽全力顺从并满足其要求。其实女子的血肉并非神药,而亲人亡故后的极尽哀毁乃至死亡并不能换得其再生,然此种极其不人道的行为仍为后世史家所热衷,正是因其表现出了女子的竭诚孝心,且愈是惨烈,愈是显示其孝之诚,《明史·列女传》录刘氏事迹道:
逾日,竟刲肉煮糜以进,则乃姑已不能食,乃大悔恨曰:“医绐我,使姑未鉴我心。”复刲肉寸许,恸哭奠箦前,将阖棺,取所奠置棺中曰:“妇不获复事我姑,以此肉伴姑侧,犹身事姑也。 ”乡人莫不称其孝。[12]7735
其“使姑未鉴我心”一语正道出历代有此“孝行”之女子心声。
自《旧唐书》始,《列女传》大量收录有关竭尽全力甚至不惜于卖掉子女以筹得资财安葬其父母舅姑的事迹,以及常年为其守墓的事迹,《旧唐书》录八人,《新唐书》增至九人,《元史》录十一人,《明史》录五人,《清史稿》录二十人。中国古代社会非常重视死亡,要求按照礼仪归葬逝者,令其在九泉之下得以瞑目,所以对于亲人进孝不仅表现在其生前殷勤服侍,更表现在是否能以礼善成其后事,古代女性是家族的主事者,这一重任自然就为她们所承担,且越是到后世,丧葬礼节越是耗资不斐,所以就有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得不劳作终身以完成其葬,更有舍 “生者”而葬“死者”的情况出现。
为父报仇的事迹亦始自《后汉书》(录一人),后《晋书》、《隋书》各录一人,《旧唐书》录两人,《新唐书》增至三人,而后《宋史》至《清史稿》均未著录。这种不通过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和审判机构,而以己之力手刃其杀父仇人的行为,虽然完成了女子的孝道,但极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而当这种孝行影响了社会的结构与秩序稳定时,就会逐渐不为统治者及正史作者所提倡,所以在正史 《列女传》中这类事迹在逐渐减少。
《清史稿》在这几大类型之外,又新增了两类事迹,当然,这两类事迹也绝非在清代才出现,但是《清史稿》作者在《列女传》中将其特别提起,绝不是无意为之的。
其中一类是“不嫁侍亲”,多因家中没有能够侍奉父母的儿子和儿媳,所以这些女子还未出嫁却不得不承担起养家的重任,最终她们就立志不嫁,终身劳作以供养亲人,这一类型共有十人,还有一人不仅不嫁,而且只身一人为父沉冤。虽然史家强调的是她们的立志不嫁以行孝,然其本质与一般已嫁妇女并无二致,都是代替男子承担起沉重的行孝责任,史家特别标明其不嫁的事实,显然有称赞之意,然此种态度更可见清代社会对于女性的压榨已达到了一个顶峰,即连女性嫁人的权利都要让位于行孝的义务。
另一类新增的事例是已嫁作人妇的女子在夫家饱受虐待,其中有的婆婆行为不检,竟然逼迫媳妇与之同流合污,这些女子自然誓死不从,然而尽管受尽折磨,甚至被诬陷获罪,在孝道的严压下,她们仍然要孝敬婆婆,甚至宁死也不言其恶行。清人李毓秀《弟子规》言:“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 ”[14]160可见社会将无条件孝顺父母舅姑视为理所应当遵循之事。在前代显然也有此类事情发生,但是史家并没有将之收入正史《列女传》,而在《清史稿》中却收录有十人,这一方面说明了清代社会这类事例数量增多,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更加认同这种极其不合理的做法,并诱导女性效仿这一做法,从而进一步将女性的人生幸福压榨殆尽。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对于有助于协调男权社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女性孝行,史家或延续记录,或增加其类型和数量,为后世树立“光辉”榜样,以促使后世女子效仿,正因为有了众多认同并身体力行的后继者,所以后世正史才有了数量可观的同类事迹。然而正史作者是以统治阶级的立场,以男性视角来审视这些女性事迹的,所以尽管许多孝行是以牺牲女子自由和生命为代价来完成的,是极其不人道的,但仍然得到了推崇和提倡,因此,在重新研究正史《列女传》女性孝行事迹时,仅仅以适应社会需要为标准是不够的,更应当从人性的角度来考察历代女性的思维模式和生存状况。
[1]刘向.古列女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黄德宽.古文字谱系疏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周振甫.诗经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3.
[4]郑氏.女孝经[A].张福清.女诫·女性的枷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5]仁孝文皇后.内训[A].张福清.女诫·女性的枷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6]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宋若莘.女论语[A].张福清.女诫·女性的枷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8]吕得胜.女小儿语[A].张福清.女诫·女性的枷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9]陈宏谋.教女遗规[M].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刻本.
[10]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11]宋濂等撰.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2]张廷玉等撰.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3]脱脱等撰.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4]李毓秀.弟子规[M].山东:青岛出版社,2006.